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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宪法学人的微博议政实验
日期:12/11/2011 来源:共识网 作者:童之伟


◎一个学者若拿公安、检察等机构的项目经费做研究,就不可能站在宪法立场说话;我做这类研究完全自费,且不指望发表在能拿奖金的处所。

◎12月3日在北京举行的改革论坛做专题发言,题目是《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这或许是目前应该研究而又疏于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际课题,当然,我无意用这个题目去申请所谓重大攻关课题--不是不爱钱,而是不想受资助者干预,不想为了验收能通过而放弃自己的独立判断,不想被迫迎合资助方的意愿。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些博文受到学界人士中等程度关注,监管方面没有删除其中任何帖子,似乎也未限制对他们的转发、评论。但从博文看,若干关键字被以汉语拼音的首个字母代替,这形象地表明,原博文作者根据自己过去的经验,感到有必要避开监管方预设的敏感(关键)词,以免博文发不出去。这是我国网络发言常用的做法,它似乎间接证明了存在监管方预设关键词阻止微博公开讨论某些问题的惯常做法。

(六)评说对外关系

◎看了官方慷慨送人豪华校车的报道,想起甘肃60多孩子挤在9座面包车里最后大多被撞死撞伤的情形,心里很难过。国民对钱袋子完全无法控制,多少钱被乱花了啊!由此想到,3万亿美元借给富国政府,中国领导层为何不用这笔钱为本国建设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障或医疗保障体系!?

◎这是欧美橘黄色标准款式校车,大、结实而且美观,实际上比我国投入商业运营号称豪华的许多大巴质量要好。在欧美,这种校车是有些特权的,能随时亮红灯让别人停车,以保障上下学童的安全。人家特别关照学童,服务标准很高,就像我们特别关照领导一样。

◎驳外交部:不应该有这种穷国向富国捐赠的协议!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接受过一些国外援助,但基本来自发达国家,没听说有来自穷国的援助。中国中西部农村,破衣烂衫、整天半饥半饱的孩子多的是,即使最发达的上海,我们的孩子也没有坐过送给马其顿的那么好的校车,甚至根本就没有校车可坐。你们好大喜功,拿从纳税人那里征来的钱要面子,居然向比中国富得多的欧洲国家赠送如此高档的校车。你们丧心病狂,该当何罪!(针对背景:外交部回应向马其顿捐赠校车事件,称送车乃履行国际义务。)

◎这23辆车本身就不该送!国际义务是法律概念,中国有这种国际义务吗?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什么义务?不妨说清楚!我国还很穷,数以亿计的人还在贫困线下挣扎。况且,即使不穷,也没必要搞金钱外交、面包外交,更不应继承毛时代的沽名钓誉传统。(针对背景同上。)

◎送了人就算了,怎么好要回来呢!关键是我国领导层要对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政治体制、资源分配体制和外交政策等反面进行反思,实施变革。(针对背景:某博主致信马其顿驻华大使馆的要求其把校车退回来,此信后来被删。)

◎关于赠送马其顿校车问题,我对程益中、胡锡进两先生的争论做了如下评论:“或许,需要反思的不是时机,而是相关的政治、资源分配体制和外交政策。”可是,这个评论无论怎样改变文字形态,都被系统以各种借口阻碍,发不出去。见识了微博的言论自由!

◎说到底,还是要有通过自由竞争配置资源的政治市场,只有改革政治体制,才能形成这种市场。(接上条微博。)

【监管方反应和本人评论】由于2011年11月发生了甘肃60多孩子挤在9座面包车里遭遇车祸,最后大多被撞死撞伤的惨剧。外交部送马其顿23辆大校车的事引起社会很大程度的关注,这方面的微博亦比较热火。我写的“或许,需要反思的不是时机,而是相关的政治、资源分配体制和外交政策”这个帖子错开时间试发多次无法发出,理由主要是“网络繁忙”。在博文中,我使用了“驳外交部”的说法,这是我通常不会展示的姿态,我选用这个词组完全是出于测试目的。另外,我在评论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注意到,某博主写给马其顿驻华大使馆要求其把校车退回来的公开信后来被删除。看来监管方对公民讨论政治体制、资源分配体制和外交政策方面的问题和其它可能影响对外关系的言论管控较严。具体什么标准无成文的规则可依,估计只能由具体监管人员依据自己对上边口头交代的政策灵活掌握。

(七)不赞成大政府、无限政府,呼吁减公车购校车

◎现在中国的国家机构,堪称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中国看起来比美国白宫更大更气派的乡镇一级政府的办公楼多得很,至于县区一级政府的办公楼,比白宫更大更气派在东部是普遍情况。至于三公消费,数量之大,可谓惊人。过去还搞精简机构,现在连这种最必要的行政改革也没人提了。(针对红河州府大楼被批奢华,但红河州委常委伍皓称“才花4亿多”的说法)

◎教育部不可针对教师制定“道德规范”。请高教界严重关注:今天,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行政部门有权课予高校教师许许多多法外政治义务?这个东西的法律依据何在?对此,教育部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不能胡搞!

◎教育部应该放弃为其管理下的教师制定道德规范的尝试。道德的突出特点是它的民间性、习惯性、社会性,而不是国家性,不同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贯彻的法律、法规,不可能经由公权力组织制定。

◎教育部高校师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把真正的职业道德规范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反而将诸多政治效忠方面的要求放在首要位置,这违背高校教师的普遍道德自觉。此外,牵强地把政治效忠要求写进高教职业道德规范的做法,不仅不会有正面、积极的意义,反而很可能完全损毁任何道德规范文件本身的正当性和权威。

◎学童的校车是全国性大问题。上海是中国条件最好的城市之一,但公立学校学童上学也是几乎完全靠自己,小小身影,或背个大书包挤公交、或搭父母保姆的电瓶摩托车、或月包的士、或父母开车送,上学放学各校门无不挤满接送学童者,浪费多少人力、潜藏多少危险,只有天知道。应该有一个减公车购校车的政策!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几条博文都是对国家机构、行政部门和公共政策某个方面的议论,有批评,也有建议。其中的批评要么属于大而化之类型,要么针对具体事务,无涉原则,无关痛痒,监管方面不会限制这方面的讨论是可以预料的。

(八)对所谓文化侵略、文化安全等命题的否定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文件,我费了很多时间学习,始终没抓住要点。我深感自己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太低,还需进一步学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执政党提倡和推行的价值体系,其能否成功之关键,在于可否实现向全社会的或全民族共识的转化。在没有正面肯定人道、人权、法治和民主等普世价值的情况下,要完成这种转化不太可能。

◎今单位开会看录像,只见一三十多岁党校美女教授在做报告,我听了一个多小时,出门只模糊记得大要:西方文化侵略比军事侵略后果还严重,会亡国灭种;好莱坞等等是重要文化侵略的机构和形式,为了我们的文化安全啊,我们要如何如何。我想,那许多权贵的子弟到欧美大学就读,该不是被别人绑去的吧?

◎最近大致读完了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还阅读了相关资料。它让我在另一种意义上想起了“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的这个词组。我们民族的整体素质与俄罗斯民族相比,差距还很大。

◎历史早已证明:只要是先进文化,即使国土被占领人民被征服,被征服、被占领民族的先进文化仍然能战胜乃至“吃掉”占领民族、征服民族的文化。文化交融与竞争,失败文化即落后文化,竞争胜败乃检验文化先进与落后之唯一标准。所以,文化侵略一说,不过观念落伍者的臆想和文化抱残守缺者的绝望哀鸣。

◎蒙古人打过来,建立了元朝,但蒙古文化被汉文化打败。满人打过来,建立了清朝,但满文化被汉文化打败,这都是例证。可以说,文化没有侵略问题,文化侵略、文化安全完全是抵制先进文化的伪命题!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能存在就存在,能保护不妨保护,实在不能存在、保护不了,也不必惋惜--物种和文化都一样。

【监管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是官方热门话题,但博友对之并不太热心。我纯粹从学理上表达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其中有些内容与时下流行的报刊话语很不一样。这些言论的发表和转发没有受到阻碍,也没有招致删帖。

(九)呼吁继续关注和推动刑诉法修改

◎有关机构似乎不希望刑诉法修改受到关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在强调保密、要求参与者的姓名和单位不被披露的背景下拟定的。

◎研究心得:刑诉法修正案应该否定劳教、收容教养、双规等不符合尊重、保障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要求的现行体制。劳教之类违反人权和法治的体制源于苏联,在历史上就是抹黑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在苏联、东欧丧失人心的东西之一,它也是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悖的东西,我国应该果断放弃。

◎刑罚的实质是剥夺人身自由,凡属公权力组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事实上对公民科以刑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又说不是科刑、只是给予行政处罚的任何说词,都属文字游戏,不可能改变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实质。这是我研究刑诉法修改得出的结论,不知从刑事法学的角度看这个观点有无新意,待查证。

◎全社会应该继续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现在起到全国人大审查、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有大约4个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限虽然已过,但法学界、法律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不能停息,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关注不能停止。

所有这些研究和关注,都仍然能够通过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家党政领导机构来影响这部法律的修改。只有大家继续努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结果才可能稍微理想一点。

◎从保障人权和贯彻法治的要求看,我国刑诉制度是当今世界最落后的刑诉制度之一。我的修法主张被认为过于理想化,其实只不过是正常化。

◎我们经常说要吸取苏共亡党的教训,但我们往往不反思不放弃这类很不得人心的体制,反而从给予公民太多自由、压制不够坚定、封堵不够严密等方面总结教训,类似的思路无异于南辕北辙。

【各方方反应和本人评论】从微博反应看,民间对刑诉法修改仍保持一定之关注度。除最后一条博文外,这方面其它微博表达的都是常见意见,监管方面理所当然不会与这些帖子过不去。

(十)法治和司法独立

◎现在中国的很多公权力组织,做事完全没有道德底线。(针对背景:聂树斌案的再审。)

◎诸如北海、临沂那类有法不依、胡乱处置事态的乱象很令人担忧,到了该改弦易辙或给予有效遏制的时候了。遏制和纠正执法违法等乱象,从根本上要求公权力机构在依法办事方面做出表率。

◎我一直认为:没有司法独立,我国很多重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没有司法独立,法律制定或修改得再完善,意义都很有限。司法独立在我国首先是需要确立的价值,至于如何转化为具体制度,那得结合中国情况做系统的考虑。这个事情,用孙中山的话说,其实也是知难行易,关键是上下左右要形成共识。

◎当今我国,“在某些地方,在法律、制度、人民利益、事实真相的要求与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等权力者的意志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只能选择忠实于当权的组织、个人,而不会选择忠实于法律、制度、人民利益和事实真相。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的司法,正义实现和正义输送功能不足,镇压功能过剩,致使许多地方社会上充斥着愤懑的情绪。当权者要注意了。(针对背景:一位年轻女子却赤身裸体,身披写有“十年冤案”的白布,在贵州省高级法院门口为自己的冤案讨要说法。)

◎我是主张不设政法委的,尤其是省级以下。如果一定要设,由法院院长兼肯定好于由公安局长兼,前提是院长受过正规法学教育。这种新发展有待研究。(针对背景: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高院院长。)

◎“南阳杨金德案终审维持18年判决”--这是预料中的事;不判杨金德,就有更多的人会被判刑--那会挫伤刑讯逼供的积极性和下毒手的勇气。

◎河南南阳对上访者遭刑讯逼供与狗同笼的报道的回应,没有丝毫可信度。这种没有任何公信力的调查最好不要做。

◎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西安圆桌会议的中方学者普遍对陈光诚案高度关注,认为有关方面处理此案非常不妥。他们把东师古村搞成了一个中国对外展示践踏人权与法制的窗口,而实际上中国整体的人权状况虽有些问题,但并不像在这个“窗口”中向国际社会展示的那样糟糕。不过,中方学者并未与外国学者谈论此事。

◎今上午在中日公法学研讨会发言后我接受《新华日报》、《南京日报》《金陵晚报》和南京广播电台联合采访,我再次重申了发言时表达的核心论点:现管理体制当初是在“政权就是镇压之权”的指导思想下构建的,虽已稍做改进,但仍然难以用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也需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支持。

◎依法纳税,人人平等,不要将诸如此类的问题政治化,否则,将来有一天会导致多方面受害,其中首先是公权力受害。有些人鼠目寸光,自以为聪明,其实蠢得很。(最对背景:针对税务部门对艾W未的处罚。)

【监管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组微博以评论刑事司法体制为主,其中有平和的议论,也有对“维稳”和刑事司法体制等领域的乱象的较激烈批评。对于激烈的批评,监管方面没有删帖,较大限度地容忍了不同意见。

【对微博议政实验情况及其结果的评估】

依据以上微博议政实验结果和相关的事实,我试对我国言论自由保障水平做如下三点评估。

(一)从某些方面看,近年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保障水平有逐步提升的趋势,而社会各界似乎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保障水平提升的表现、程度和趋势注意不足或有所忽视。这方面注意不足或有所忽视的方面主要指:1.出现了非国有的或官方性质较淡漠的大中型社科或时政网站、博客和微博,迄今为止,这都是我国公民实现公民言论自由的较有效平台。这些平台可统称为新兴媒体,其中博客和微博往往被称为自媒体,它们的明显外在特征,是生存在网络空间。2.官方新闻出版检查或监管官员对公民在新兴媒体发表的言论或其内容的审查,已由完全的事先审查制在较大程度上改变成了事后检查追惩制。言论自由这方面成就和趋势虽基本上只限于网络空间,但这决非无足重轻,因为这是一个朝阳空间,增长潜力巨大。

(二)在另外一些方面,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所受限制有逐步加紧的趋势。我注意到,在新兴媒体上,以新浪微博为例,某种程度上确如“@韩志国”所说的那样:“新浪微博正在发生蜕变”;“微博环境明显恶化,删帖越来越频繁,手段越来越诡秘”;“网管已从服务为主变成霸道蛮横,微博说真话的空间已被大幅挤缩”;“五毛受到纵容,邪恶得到宽容,正义无处能容。新浪微博前景难料。”具体地说,公民在新兴媒体上发表言论似乎受到了以下两种体制日益收紧的限制:1.官方在发布系统上预设关键(敏感)词等做法,实际上把对纸质等传统媒体的文章、报道等进行事前审查的体制用技术方法复制运用到了对新兴媒体的控制中;2.官方监管机构和人员虽然对公民在新媒体上发表的言论主要实行事后检查追惩制,但往往控制过严;3.即使在新媒体上,官方监管机构和人员对言论自由这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仅无法律可依、也几乎没有任何公开公布的具体成文规则可依,官方监管机构和人员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办事;4.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公权力侵害没有通过司法等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

(三)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更切实、更充分的保障。为此,我建议:

1.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定新闻出版等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法律,全国人大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长期不作为,有违宪嫌疑,不可等闲视之。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法律以下的法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法律,政策等法外的文件也不能代替法律,它们都无权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即使是法律,它们限制公民权利也还得看其是否合宪。

2.在新闻出版等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制定实施前,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公民个人或私人办报纸、办期刊。

3.在新闻出版等法律制定实施前,先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通过较低位阶的法规范性文件,使公民在他们认为言论自由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有通过司法等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

4.放弃用预设关键(敏感)词等方法对公民在新媒体发表言论进行事前审查的体制,仅保留和完善监管机构和人员对之进行事后检查追惩的体制,且控制尺度应该大幅放宽,不能随意删除文章、博文、视频、图片等表达内容。

最后我还想表达三层意思:(1)近年来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保障水平获得提升的领域虽然很有限,程度虽然不大,但这很小的进步,也已经释放掉了我们社会不少冲突能量。批评、抱怨、调侃、讥讽,甚至抨击、怒骂,都是能量释放的具体形式。对官方来说,微博等新媒体是测试社会内部紧张程度的压力计和报警器。逐步放松言论监管乃至较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必须创造的社会环境。(2)除对于可能引致现实的和立即的危险的文章、微博及视频、图片等内容外,新兴媒体的监管方不应该用删除等形式干预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过,对于故意制造谣言并且造成了社会危害的,应该给予惩处,但惩处应该有法律可依,在制定法律前应该有其它成文规则可依,且如果相对人认为言论自由受损害,应该有适当救济方式。(3)在我国的代议民主形式因选举制度的弊端而严重缺乏其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应该有的社会政治功能的历史条件下,公民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表达平台议论和评说各级各类当权者为政之得失,表达其感情和愿望,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十分有益的补充,所以,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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