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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星:中国的群体性抗争行动
日期:1/4/2013 来源:二十一世纪 作者:应星

    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驶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积累和暴露:利益失衡、分配不公、腐败盛行、权力失控等社会政治问题日趋严重。这些问题最后汇聚成一股空前的群体性抗争行动热潮。可以说,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今日之中国社会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一、群体性抗争行动的类型

    对群体性抗争行动类型的划分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角度的选择与研究者关心的问题有关。当代中国的抗争行动是在社会转型的政体框架下展开的,因此,有两个问题可谓焦点:一是转型社会为群体性抗争行动的合法渠道提供了甚么样的结构性规定与限制?二是在这种结构性条件的制约和刺激下,群体性抗争行动的组织手段和动员方式有甚么样的差异?我们据此可以确定对当代中国群体性抗争行动进行分类的两个维度:行动的合法化程度与组织化程度。

    (一)行动的合法化维度

    在此维度下,当代中国群体性抗争行动可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依法抗争行动

    这类抗争行动的基本特点是以较为理性、合法的手段去向政府施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类行动又可分为三个亚类型:群体性行政诉讼、集体上访与抗争性聚集。

    群体性行政诉讼是具有最高合法性的抗争行动。以法律为武器、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论是在西方民主国家,还是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都是制度允许甚至鼓励的。因此,诉讼一般都被看作是政治参与行为而非政治抗争行为。但在中国,群体性行政诉讼还具有某种特殊的性质。这是因为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到群众与地方政府的纠纷,因此常被法院视为敏感性案件。由于地方法院是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受制于当地政府,所以,每当法院碰到群众与地方政府纠纷这样的敏感性案件时,总是面临著极大的压力,处事必须异常小心,在不少情裏下都会采取回避(不予立案)、拖延(审结无期)、偏袒(审理中偏向地方政府)的方式处理;有的时候,即使最后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民众,但在政府对判决结果不予理睬后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还有的时候,被告的政府一方甚至可能对原告的群众直接施压或实行报复。这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诉讼政治学」所决定的1。既然如此,民众在提起群体性行政诉讼后,也就常常不会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他们在从争取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借助相当的抗争性手段才能推进诉讼。这样,在法庭内外就构筑起了中国特殊的抗争政治的一个舞台。

    集体上访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抗争行动。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高度集权,所以,上访人群大量聚集在北京及省城这样的政治中心,希望能够通过上访,打破官僚制的藩篱,向高层领导直接表达诉愿,以期解决纠纷和化解冤情。而高层领导一旦接待了上访者或对他们的上访事由做出了处理意见,其效力可视为等同于官方文件,甚至比司法文书更有效力。从某种意義上说,信访制度的设计与运作,使中国1949年后的政治具有某种新的「双轨政治」的性质2。不过,上访权作为国家赋予民众的一种申诉权,其合法性往往是很含糊的。一方面,国家如果不给权利遭到侵害的民众提供这样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那么,在司法救济制度还极不健全的情裏下,社会公平就会不断遭到破坏,社会怨气在底层的逐渐积累势必会构成对社会秩序乃至对政权合法性的威胁。另一方面,如果这种渠道过于畅通,如果这种非常规的手段被民众视为实现正義的常规手段,如果民众动辄到首都和省城上访或成百上千地集体上访,那么无疑会被当局看作是对安定团结局面的严重破坏。国家在甚么情裏下鼓励或容忍上访,又在甚么情裏下控制甚或打击上访──这是由国家和上访者之间推拉伸缩的权力实践来确定的。上访合法性的模糊还与民众在上访实践中的「问题化」策略有关。由于官僚机器惯有的推诿、拖延和敷衍,民众并非直接通过上访表达自身的诉愿就可以使其问题得到解决。为了使国家真正重视其所反映的问题,民众不得不通过某些边缘化的越轨行为和特定的「问题化」技术(比如,在政府部门前下跪喊冤甚至作出自杀式抗争):即把民众自身的利益困境问题建构为危及安定团结局面,因而成为政府再也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既给政府带来了相当的麻烦,同时,民众又没有直接触犯法律的红线3。

    抗争性聚集是一种合法性较低、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政府所容忍的抗争行动。这是指群众用较为理性、节制的方式,聚集在政府部门外或在其他重要场合游行示威或静坐抗议来表达诉求。有的时候,利益受害群体是在当地自发地宣传中央有利于民众的政策,以对抗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有的时候进行较为理性的群体示威或较为节制的骚扰,以此对基层政府施加压力。

    (2)群体性事件

    这类抗争行动的合法性很低、政府容忍度也很低,尚不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直接挑战。在官方话语中,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和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显然,群体性事件不同于依法抗争行动的特点,在于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暴力性与违法性。群体性事件不同于革命、叛乱或暴动的特点,在于它尽管是制度外的群体性政治行动,但并不旨在挑战社会基本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而且是由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它不同于团伙犯罪的特点,在于不是以哄抢财物、破坏秩序、伤害人身为直接目的的刑事犯罪,而是有著不失某种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行动渊源或背景,违法犯罪行为只是这种行动的「意外」后果;它不同于群体械斗的特点,在于不是民间的群体性纠纷,不是纯粹的治安性案件,而是群众把目标指向政府、企业或社会其他管理者,由利益纠纷引发而又具有某种政治性质的群体行动。可以说,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背景,行为违法是它的客观后果,但它真正的驱动力却在于情感。

    在群体性事件这种基本类型下还可再分成两种亚类型: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尽管这两者都被称为「群体性事件」,但无论是在行动的目标上,还是在组织的机制上,都存在著重要的差别(下详)。

    (3)反叛

    这类抗争行动完全不具有合法性,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构成了直接挑战。其具体类型又可分为叛乱与革命。革命比单纯的叛乱有更强的组织性、预谋性和纲领性。

    (二)行动的组织化维度

    从组织化的维度来看:反叛的组织化程度最高,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最低,而依法抗争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则居间。在反叛这一大类的内部,革命的组织化程度又明显高于叛乱。而在依法抗争行动与群体性事件这两类之内,组织化程度差别则不太大。就依法抗争行动而言,如果要做到抗争行动的依法性,就得对行动进行有效的组织及控制。在这种组织化的程度上,上访、诉讼或抗争性聚集这些行动不会有明显差别。而就群体性事件而言,无论是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还是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往往都事发较为突然,即使行动有组织,一般也组织得比较仓促,而且随著事态的发展和不满情绪的蔓延,那些组织者实际上难以有效地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过程和后果。因此,这两类群体性事件都属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抗争行动。

    由此,我们可以根据合法化和组织化这两个维度,建立一个当代中国群体性抗争行动的分类图(见图1)。

    二、群体性抗争行动:目前的态势

    目前中国群体性抗争行动的态势,主要呈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化:

    (一)从利益驱动型的群体抗争向「气场」驱动型的群体抗争的转化

    学界通常认为,群体性抗争行动的起源在于民众的物质利益或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所以,抗争政治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下又常常被称为「维权抗争」。而事实上,民众对于利益或权利的被侵害尽管非常敏感,但由于底层民众的畏惧、懦弱、忍让,他们一般不会直接参与到抗争行动中,许多时候他们只是做出低调的反应,也就是斯科特(JamesC.Scott)所谓的「日常的抵抗」4。民众持续地卷入群体抗争,常常是与被强加的高压、被压抑的情绪、被伤害的情感、被侮辱的人格有关。

    当前群体性抗争行动的一个发展态势,就是愈来愈多的抗争行动是由所谓的「气场」所驱动的,而这种「气场」的形成与1990年代以来「维稳政治学」的发展有著直接的关联5。这种「维稳政治学」在维稳工作上表现出一种高压传递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维稳目标不断施以高压,而无计可施的基层政府便把层层传递的这种压力转化为对抗争者的打压。但打压行动却常常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转化──民众集体抗争行动的首要目标从争取集体的实际利益开始转化为如何防止政府的打击、保证身体的安全、维护家庭的安宁、捍衛做人的尊严、获得底线的承认。也就是说,从具体利益的纠纷开始转化为人格的对抗。

    当集体行动最初还基本上是在围绕利益问题展开时,事情远没有到不可收拾的局面,行动者也没有到不顾一切豁出去的地步。但基层政府的打压却使民众集体抗争行动的方向开始改为围绕反抗基层政府对行动组织者的严厉整治而展开。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已然认识到了斗争的残酷和形势的严峻。面对这种残酷和严峻的局面,他们并不甘于「被整」的命运。因为他们一旦退缩,不仅基层政府不会轻饶他们这些出头之鸟,而且他们还很可能在民众中失去面子和尊严,甚至背负上「叛徒」的骂名。因此,他们往往不是绝望,而是会决心更加坚定抗争到底。基层政府对抗争行动组织者的打击,本来是为了遏制抗争行动的势头,没想到正是这种打击使他们再无退路──成为群体性抗争行动的新的动员因素。也就是说,目前频发的群体性抗争行动有相当部分是被政府逼出来的。「维稳政治学」带来的政治后果就是「愈维稳愈不稳」,甚至维稳本身成了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导因。

    (二)从依法抗争行动向群体性事件的转化

    虽然同属群体性抗争行动,但依法抗争行动与群体性事件具有一些重要的差别。

    首先,在依法抗争行动中,利益冲突是事件原发性的基础,情绪是行动再生产的推进力量;而在群体性事件中,情绪则是事件原发性的基础。就前者而言,冲突常常是争取利益或赢得尊严的手段;而就后者而言,冲突本身就是目标,发泄久被压抑的情绪是其基本需求。用社会学家科塞(LewisA.Coser)的概念来说,前者是所谓「现实性冲突」,后者是所谓「非现实性冲突」。在现实性冲突中,冲突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因此行动者为了达到自己真正的目的,可以对冲突的形式、规模进行理性的控制,也可以放弃冲突而改用其他替代手段;但在非现实性冲突中,冲突已经成了目的本身,或者说行动者就是要藉此发泄久被压抑的情绪,因此这种冲突是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6。

    其次,依法抗争行动是由草根行动者直接组织的行动,其行动是大体可以预期的;而群体性事件是无组织的行动(即使当地存在草根行动者,但他们常常为了自身的安全也自觉地回避介入这种事件),这类行动刚开始是突发性的,其过程中的动员是所谓的「情境动员」7,其走势是不可预期的。

    综合上述两点,在依法抗争行动中,情绪、抗争手段、冲突规模都是受到控制的;而在群体性事件中,有节制的「气」已扩展为失控的「气场」,其激进的非理性行动尽管「事出有因」,却「于法无据」。

    事实上,依法抗争行动与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著一种非常微妙的关系。一方面,这两者之间可能是递进关系──依法抗争行动激发出一个「气场」,在抗争屡屡失效的情裏下,就可能爆发无组织的群体性事件。但另一方面,这两者之间也可能是消长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依法抗争的渠道是较为畅通的,政府的反应是比较积极而宽和的,那么即使实质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群众的情绪也有一个正当的宣泄口,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而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从依法抗争行动向群体性事件转化的势头。一方面,依法抗争行动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依法抗争行动屡受打压,抗争无果。在民众采取依法抗争行动时,其行动一般可以较为理性地控制,这是因为依法抗争行动的组织者深知必须为集体行动的后果直接负责──一旦集体行动失控,他们势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正因为他们头上悬著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所以,他们在组织行动时才会比较小心翼翼,以较强的组织性来抑制集体行动中的「气」,以严明的纪律来消除无法无天的狂暴之举,以有限的胜利来捕捉妥协和退出的时机。

    然而,当政府坚持所谓「擒贼先擒王」的思维,用高压的手段来对付这些组织者,使他们身陷囹圄或从集体行动的队伍裏消失时,一种令打压者意想不到的后果出现了:如果那些集体行动的组织者还在场,哪怕是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他们也会千方百计地控制行动的方向和烈度;然而,当那些组织者被彻底打压下去时,群众此时就真正变成了法国思想家勒庞(GustaveLeBon)所说的「乌合之众」8。在群龙无首的情裏下,那些平素憋著一股气的民众本著法不责众的心理,其情绪可能变得异常激烈,其行动也可能变得不计任何后果,一个个看似老实巴交、胆小怕事的民众在转眼间也可能做出暴民之举。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作为体察社会尖锐矛盾的敏感信号,正表现出了数量扩大、规模增加、行为激烈、诱发点多、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等特点。据较为保守的估计,全国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4年的7.4万起,年平均增长17%;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76万多人,年均增长12%;其中,百人以上参与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2005年群体性事件一度下降到5.7万起,但从2006年起又上升到6万多起,到2008年达到了9万多起,而到2011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已经比2008年又翻了一番,达到了18万多起9。

    (三)从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向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的转化

    如前所述,群体性事件又可分为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和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这两者具有重要的差别。

    首先,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孤立于群体性抗争行动的,其「气场」是弥散在一个较大范围的地域的,其利益纠纷、人格冲突和不满情绪是长期的、多重的;而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是与依法抗争行动相交的,其「气场」往往是由依法抗争行动中的「气」激发出来的。

    其次,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受「气场」的情景感染;而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草根行动者的影响。

    再次,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具有纯粹发泄不满情绪的进攻性,比较难以控制;而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不完全是不满情绪的发泄,它还具有某种基于弥补利益失衡的防御性,相对容易控制,有可能通过谈判和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

 

1990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出现,表明长期积压的社会不满已经到了难以有效控制的阶段。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震惊全国的重大事件,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等,都属于这类事件。

    (四)群体性抗争行动从草根性向开放性的转化

    在1990年代以前,群体性抗争行动的政治资源基本上是来自草根本身,外界无论是在舆论上还是在经济上都较少介入抗争行动。1990年代以后,随著市场转型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社会的开放程度和透明程度显著提高,不少地方的群体性抗争行动都与外界连通:或者得到了某些社会组织或专家的指导,或者得到了媒体的关注,或者得到了外界的经济支持。与此同时,1990年代以来,复印机、电脑、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逐渐普及,也使抗争行动在相当程度上超越了面对面互动的传统草根组织方式,实现了更加便利和及时的组织效果。

    三、群体性抗争行动:走向反叛?

    中国群体性抗争行动未来会否走向反叛?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作观察:

    (一)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

    显然,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面临著高度的社会不稳定局面。不过,应该看到,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中国目前社会矛盾虽然非常突出,但政治上仍保持著大体的稳定。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力的迅速增长,既使建立在经济绩效上的政治合法性尚有一定的效力,同时也使政府具有较强的解决紧急状态事件的资源和行政能力,尤其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的财力大增,调控资源的能量巨大。

    其次,1990年代中期以来,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及文化精英在相当程度上结成了联盟关系,或者说他们以权力和资本的结合为核心形成了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掌控著社会的关键性资源,影响著政府决策和公共舆论,甚至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绑架了国家,具有社会定型的强大力量。

    再次,市场体制具有使社会矛盾分散化的效应,各个社会群体在利益追求上具有较大差异,各种社会矛盾并不容易同时迭加在社会的基本安全线上发力,从而造成社会的崩溃。

    最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中国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空间。这种二元结构使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城市的社会矛盾转嫁到农村,而农村又因地域的分散性和农民的缺乏组织性,其社会矛盾的星星之火难以燎原。

    中国社会尽管危机四伏,矛盾重重,但这些危机又有一定的分散性,这些矛盾尚有回旋的余地,因此,中国近期发生整体性政治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正如孙立平敏锐指出的,与其说中国社会目前所面临的最大威胁是直接危及政权和制度基本框架的社会崩溃问题,还不如说是社会健康机体逐一坏死的社会溃败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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