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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章润:德沃金教授及其中国之行
日期:2/16/2013 来源:共识网综合整理 作者:许章润


  德翁不止一次地谈到一名中国律师被捕的案件,认为中国政府是在迫害律师。但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是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了这一判断,相反,他试图充当法官,依据新闻报道和科恩(COHN)教授不置可否的评说审理案件,并且在控辩双方都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裁判——这和他本人提倡的法治实在相去甚远。和美国律师一样,中国律师并不比一般人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律师过分帮助客户而触犯法律也不是只会发生在美国——律师受到唆使伪证的指控是任何法治社会和威权社会都会发生的事情。问题在于:这位中国律师的客户——一个被控贪污的官员早先是否受到酷刑折磨而招供?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律师是否指使他的客户伪称受到折磨,并以此为理由推翻招供?这纯粹是事实问题,无论德翁,还是本文作者都没有足够的信息去回答这一事实问题。如果一个人相信被捕的律师是无辜的,并且试图寻找最好的途径帮助他,那么,有限的选择或者是进行调查,或者自告奋勇地担任这位律师的辩护人。这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可以通过学术争辩解决的问题。

  当然,德翁的另一个选择是用律师案件作为实例,一般性地探讨中国法律是否为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正当程序的保护,而他恰恰没有提出这一学术争辩。相反,他认为:在政府践踏人权的时候,忽视现实而争辩一般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可是,今天的中国法律能够或多或少给人民提供一些权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学者用抽象的语言表达了他们的现实关注,并且影响了法律的创制。关于行政复议的学术讨论催生了允许个人挑战行政决定的法律,而允许个人挑战一般性规则的法律正在酝酿之中;民法的学术讨论促成较为尊重个人财产和合同自由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改革的讨论启动了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考试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等等。用一般问题涵摄现实关注,用回避敏感问题的方式去解决敏感问题,[3]这恐怕是许多中国知识分子今天正在作出的贡献,而德翁恰恰没有看到。

  德翁带着堂吉可德向风车挑战的姿态来到中国。他不断指责中国政府践踏人权,可是,中国政府却无动于衷——他预料的干预根本没有发生,这使他失望、惊诧和困惑。“这是为什么?”他无法找到“最好的回答”。其实,德翁在中国的遭遇正可质疑他追寻“唯一正确答案”的执着: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非黑即白,要么压制权利,要么尊重权利,要么极权霸道,要么顺从民意。预先制作黑白两色标签,然后按照自己的判断分别贴上每一种政府行为,这恐怕只能妨碍观察者发现真相——真实生活比预制的标签要复杂得多。中国政府为什么没有干预,这是可以留给有兴趣的人去探询。本文作者从中看到的事实是:个人言论的开放程度与言说者承担的个人风险的大小是成反比例的,德翁不会因为在中国发表任何言论而受到迫害,他拥有比中国同行更为可靠的安全感,所以,他的言论更有进攻性。然而,这一点并不能说明他比中国同行更有道德勇气,或者有压过中国同行的道德优势。

  我赞同德翁的主张,向往自由是人类的共通心性,不会因为传统和制度而产生实质差别。但是,事实的另一面是:生存哲学并不总是排除机会主义,人总是会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一味坚持他信奉的某种道德哲学。我在中国大学的生活经历常常使我感到困惑:为什么在北京暂时居住的西方人的行为方式与中国人是如此相同?我不妨用无数事例中的一个来说明自己的困惑。在北京,许多的大学都有一项实施了几十年的规则:晚上11点之后,学生宿舍楼的大门须从内部反锁,以防盗贼。锁门之后,进出大楼必须唤醒值班门房,并经受盘问,从而造成极大不便。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夜间发生地震、火灾,大楼居民逃生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了。封锁学生宿舍楼是明显违反中国法律的举措,因为,中国消防法要求居民楼的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4]可是,数以千计的西方学生至今仍然在反锁了大门的宿舍里度过每一个夜晚,没有听说发生引人注目的抗议或诉讼。倒是中国学生常常以他们特有的方式进行对抗,诸如:向校方投诉;在投诉无效的情况下,拆除一楼卫生间的窗玻璃,翻窗出入;毁坏大门门锁,等等。在学生宿舍楼夜间反锁大门的事件中,西方学生并没有表现出更看重个人权利的倾向。尽管我希望看到有人通过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抗争,我并不认为人们没有这样做是一种错误的选择,因为,我并不清楚究竟是抗争,还是放弃抗争对当事人最为恰当。如果官员不必按照公平程序聆听民众投诉,如果抗争只能增加个人风险而不能带来希望,大多数人选择放弃抗争或者被动等待也许有他们自己的道理。妥协、忍耐和抗争至少是同样普遍的人性面貌,威权政治正是植根于人性弱点而得以存在。

  无论人们的文化、职业和教育背景多么不同,他们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都是在一定的制度下进行有限的选择,多数人的选择通常是适应制度,因为,单独或者发动集体行动改变制度的个人注定要付出代价和承担失败风险。在多数人消极被动的情况下,要求某个人、某个群体挺身而出,这是缺乏道德正当性的。生活在民主社会的人可以轻松地主张:受压迫的人民应该起而抗争。然而,抗争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最能保证最好的结果,并不是只有一种方式能够表达抗争,更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抗争。

  如果一个平民用身体阻挡一队坦克,他选择了对抗,并且勇敢地承担了选择的后果,但是,如果有人事先劝说或者动员他这样做,劝说者显然是不道德的,因为,他是在用别人的生命冒险。个人有权利选择不同的方式去承担道义责任,没有超越时间和空间、对一切人都是最好、最正确的选择。个人愿意为自由付出多大代价,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去付出代价,没有谁能够代替他本人作出决定。生活在开放社会的政治家永远也不会真正体会到生活在另类社会的人民的处境,可是,他们总以为自己有足够的道德优势去告诉别人该做什么,总是想从外部人为地改变其他国家固有的演进过程。然而,置身于风险之外的人既缺乏道德优势,也缺乏实践智慧去告诉别人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承担何种程度的风险。前苏联经济改革的失败不是因为俄罗斯人不够聪明,难以领会西方老师传授的“休克疗法”,而是因为他们听任那些不承担任何风险的人为自己筹划未来。从19世纪末开始,中国人洗耳恭听了无数自负的外国教诲,每当中国人把这些教诲当真的时候,都带来一场灾难。如果说中国问题终究会有德翁所说的“最佳回答”的话,这一回答只能来自中国人民自身的摸索、思考和尝试。

  德翁访问中国究竟有哪些学术贡献?他似乎给中国人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法律建构——这个法律不会为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然而,常识告诉我们:这是一个空中楼阁。如果法律承担着分配正义的职能,它不可避免地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多数人作出最终决定的民主政治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少数人的利益;合法生产和使用汽车无疑是放任每天注定要发生的交通事故,尽管交通事故吞噬的人类生命超过任何战争;实行累进所得税则是剥夺富人的某些利益;affirmativeaction是让那些和种族歧视受害者一样无辜的人去补偿种族歧视受害者的后代,等等。我们实在难以找到能使所有人都获得利益的法律,也许德翁能找到。

  在我看来,德翁访华提出了一个值得中国知识分子思考的问题:在学术交流中,如何有效地使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你并不真正了解一个学者的成就,并不确信自己真的有交流的需求和冲动,你至少可以不必假装自己能够从这种学术活动中获得快感。鲁迅笔下的阿Q总是向往热烈场面,因为无人召他“同去”而产生失落感,以至发生个人悲剧。[5]如果中国教授能把耗费在召人“同去”和应召“同去”的一部分时间和精力用来读书、思考、写作,他们或许能得到更多的尊重。

  注释:

  [1]“那天,阶四教室盛况空前,为了一睹大师风采,男生甩开风度,女生不顾矜持,黑压压的人群,争先恐后向教室里涌动,门口的保安不得不摆出人墙堵住学生。其实教室里早已人满为患,五月的天气,室内温度呈直线上升,汗味夹杂着暑气阵阵袭来,场内外一片混乱。”参见:王婷,《在法大听讲座》,中国政法大学校报,2002年9月20日,http://www.etouch.cupl.edu.cn。

  [2]1999年,江泽民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提出:“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需要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北京大学随即提出了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参见: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大学制定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载:《北京大学年鉴1999》,北京大学年鉴编委会[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清华大学90年校庆时,江泽民为其题词:“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清华大学也提出“争取在建校100周年之际,使清华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见清华大学网站《校长致辞http://www.tsinghua.edu.cn/chn/xxjs/xzzc.htm。

  [3]主张个人挑战一般规则效力的讨论,参见: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评http://www.china-review.com。姜明安、江平、贺卫方、蔡定剑:宪法司法化四人谈,《南方周末》2001年9月14日)、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载:公法http://www.gongfa.com。

  1999年《行政复议法》允许个人就部门规章以下的行政规章提请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第7条);2000年《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国务院、最高法院等机构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提请权,规定了个人对前述法规的审查建议权,参见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宪法与行政法学》2001年第2期。

  中国民商法律http://www.civillaw.com.cn)收录了以下关于合同法、物权法讨论的作品:梁慧星: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新世纪与中国民法典。

  关于司法改革的部分讨论,参见: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论司法的非行政化和非官僚化,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条14(六)。

  [5]参见鲁迅,《阿Q正传》,载《鲁迅小说集》,页69,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

 

德沃金复旦讲学纪要

 

  各位老师和同学,你们好!很高兴能到中国复旦大学来演讲。

  首先我要说的是,中国文化与美国及西方文化的互异性导致了我们对基本人权及其重要性的理解不一致。但是,我相信世界上所有的国家还是共同拥有一些最低意义上的普遍价值,也就是说有一个最低限度的伦理底线。比如反酷刑、不无辜屠杀人民等等。或许有些国家的政府在行动上不会遵守这些普遍价值,但至少他们在口头上也会承认这些价值。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即使我们能够达成最低度上的伦理共识,但由于文化的不同,东方与西方在对人权的认识问题上也确实存在着差异。比如说,东方人注重人权中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而我们西方则注重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思想自由等政治权利。东西方对人权的理解上的差异是有其深刻的思想原因的。在西方,我们将个人看做是最重要的,我们信奉被称之为“个人主义”的理念;而东方则认为集体或整体的利益最重要,这就是我们称之为“集体主义”的思想。因此,有人认为,正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构成了东西方对人权理解差异的基础。但是,我不同意这种观点。今天,我想就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话题和大家一起讨论,我想说的是我是信奉个人主义的,因此我也想来为个人主义说说话。你们或许同意我的观点,但也可能不同意我的观点--如果你们不赞同我的观点,那么就请你们指出在哪些方面不赞同。

  从个人主义出发,首先就要承认每一个人的生命与尊严都应当受到尊重,由此就产生了第一个原则: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不应当存在歧视和区别对待。

  第二个原则是特殊责任原则。由于每一个人都要过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生活,所以第二个原则就要求每个人在过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生活时,都要对自己所过的一生负应有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就第一个平等原则而言,我并不是说个人之间就不存在体力、智力上的差异。我只是认为,虽然存在种种差异,但我们也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就第二个原则来说,我也并没有说,每一个人应当过怎么样的生活,有的人可能认为为社区服务是最有意义的生活,有的人可能觉得从事艺术是最好的生活--我只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对所选择的有意义的生活负起自己的责任。其中我们可以发现选择需要自由,同时选择之后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上述两个原则都是抽象的原则,在应用中还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事实上,许多国家对这两个原则的认识存在着分歧。但无论如何,如果说一个国家尊重平等原则,那么这个国家必然要关心社会资源是如何得到分配的。当然,如果一个是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个是奉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那么它们的分配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不过,今日世界中的许多国家实际上是这两种经济体制的混合体,它们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差别。但不管怎样,每个国家在分配社会资源时都应该做到公平对待每一个公民--我在最近出版的《主权的德性》一书中就专门探讨这个问题,这本书很快就能跟中国读者见面了。

  如果一个国家真诚公平地对待每个公民,那么就可以说它确实遵守了平等原则。但如果一个国家实行有差别的歧视原则,那么他们就必须对这种行为做出解释--他们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在这个国家中一些公民要比另外一些公民显得重要。比如说,在美国的历史上,就存在过对黑人的歧视。不管美国政府如何辩解它是怎样地真诚对待黑人,但我们认为其实它的确违反了人权的平等原则。再就美国现在的警察而言,虽然大部分警察都是恪尽职守的,但也存在着一些警察对黑人采取违法行为的情况。在美国每年都会出现几件黑人遭遇警察不公正对待的案件。他们如此对待黑人,只是为了达到所谓控制犯罪的目的。此时,我们可以说,这些警察违反了平等原则。还有就是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所作所为中,有的也是违反人权的。当一个国家没有真诚的对待每一个人时,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们违反了人权。

  再来看看第二个原则,即特殊责任原则。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有意义的生活不是当大官或物质上的享受。当然至于到底什么才是有意义的生活,最终是要由每个人自己来决定的。虽然最终做出选择还是个人的责任,但这一特殊责任原则要求给予个人更多的自由与空间,来听取别人的意见,和他人交流、进行讨论等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便是这些自由的核心。

  当然,特殊责任原则所主张的自由仍然是抽象的,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个国家对此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说言论自由在美国也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深更半夜在街上大吵大闹。但是对于有些政府的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尊重了人权,而只能把其归于对人权的践踏。不能因一个人持有不同的政治信仰就对他进行政治迫害,这是有违特殊责任原则的。可以看到,这些违反人权的行为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

  下面我要说说那些抨击我的上述两项原则的学说。有一种道德上的怀疑主义认为,对于道德判断而言没有所谓的好坏之分。但是我主张道德共识还是存在的,比如说种族灭绝,或是为了自己的快乐而毒打孩子等,这些行为在伦理观念上一般都被视为不道德的。

  对我的观点提出挑战的还有一种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这种理论认为东西方存在不同的文化,所以人权观念是西方特有价值观,对中国并不适用--因为中国文化有其独特性。但我个人认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文化,西方社会就其根本而言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文化混合的产物,中国文化也是一样。那种认为中国是集体主义文化而西方属于个人主义文化的观点只能是一些学者个人的观点。

  也许有些人认为,我们即使可以改变我们的道德观念,但也应该慢慢改变,否则就会危及国家安全与秩序,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这种观点主张,我们通过慢慢改革,总有一天会实现民主与自由的。我认为,也许某种自由的思想确实会产生一些坏的后果,如造成对生命、自由和财富的破坏等。但要明白的是,我们实际上是很难判断哪些坏处是自由带来的,而哪些则不是,而要找出区分二者的界线则更难。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就认为,思想自由从长远来说总是对人类有益的。因而他强调我们应该宽容地对待言论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不造成当下的、即时即刻的暴力就不应限制它。

  最后我想说的是,或许上述两项原则是错误的--比如有人就是认为一个人只有在集体中生活才有意义--但我仍然认为,如果某种观点在受到挑战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成立,那岂不是更好吗?如果我们在坚持己见的同时也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那岂不是更好吗?

  谢谢大家!

  二、听众提问及回答

  1.第一、请问你是如何看待功利主义的?在我看来,功利主义在中国是一种主流的思想,而它在西方也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第二个问题涉及过程与程序。任何一个事物的改变都需要一个过程,请问你如何看待这一点?

  德沃金:功利主义主要来源于边沁的思想。其核心观点是认为一项政策的价值标准在于能否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量,即对多数人是否有利。我主张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我们不能以功利主义作为理由。即使这些受损害者不说话,也不能把这种沉默视为可以继续对他们进行损害的借口。至于第二个问题,我对中国的政治情况不是很熟悉。但我认为,大学学者、法学家等知识分子都应该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2.在人权问题上,一些人认为人权对他们自己来说是最好的,但他们并不因此就认为人权是普遍的。因为世界上同样有一些人认为人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弱者的伦理意识形态。而当我们谈及人权时,我们首先要知道“人是什么”或“人性是什么”,但正如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所指出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恐怕只有上帝才知道。所以对于人权是否普遍,是否同样只有上帝才知道呢?

  德沃金:如果你的观点是对的,那么我们就真的遇到麻烦了,因为只有上帝才知道人权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我们不是上帝。不过即使我们不是上帝,作为人类,我们仍然应该对自己的生活、对自己的道德选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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