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你曾担任美国民主党海外筹款委员会的主席,而你的学术上的最主要的反对者--波斯纳先生则具有共和党的背景。请问政党背景对你的思想是否具有影响?
德沃金:就政治而言,我和波斯纳先生都是业余的。虽然具备党派背景,但可惜我们都没有机会成为政治家。我和他的争论并不完全因为政治原因。在生活中,我们是好朋友,经常在一起吃饭和讨论问题。我们在许多地方都意见一致,虽然我们在社会成本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4.刚才你提到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但事实上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中国政府,都不会主动去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比如说美国的黑人,他们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其斗争--非暴力反抗运动--而实现的。另外,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一书中认为对人权的辩护就如同为独角兽做辩护,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德沃金:美国黑人的非暴力反抗运动虽然面临了许多困难,但最后还是成功了。之所以成功一方面是它争取到了许多人的支持,另一方面我认为这种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得到了美国宪法的保护,因为在美国只有最高法院才能解释宪法,只要公民的行为出于真诚,那么即使这种行为是违反当时的法律的,那么也应认为他们有权利这样做。
关于独角兽的问题,科学理论能够通过经验来证实或证伪,但权利本身却无法进行证实或证伪。就我个人而言,我始终认为是存在权利的。
5.请问您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提到的赫拉克拉斯这个人物是男性还是女性?希腊神话中的他是一个男性,站在女性主义的立场上看,如果在你的书中这一人物是男性的话,那么是否会影响到你所主张的平等原则的实现。
德沃金:赫拉克利斯在“法律帝国”中应该是中性的。当然,在希腊神话中这一角色是男性,但我认为他的功劳主要归功于其母亲--雅典娜女神。(全场大笑)
6.假设如果有一群真诚地信奉法西斯主义的新纳粹要游行--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德沃金:在美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这种情况,就在伊利诺依州。当时这些游行者所属的社区不准他们游行。后来,这些新纳粹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批准了游行。法院认为,只有在倾听了新纳粹的声音之后,我们才有权做出是否准许他们游行的决定。而当地的犹太人可以在游行时呆在家里。事实证明,美国人民并没有被新纳粹所迷惑。这件事本身也说明我们美国人民有足够的力量在自由的环境中捍卫民主制度。
(以下问答是下午在逸夫科技楼二楼会议室由复旦大学部分教师及研究生参加的小型讨论会上进行的)
7.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内,贫富差距容易解决,然而在世界范围内,富国与穷国的差距相对来言很难解决,以至富国愈富、穷国愈穷。你的理论(平等理论)将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德沃金: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国,美国都存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用两种方式加以解决:区域主义和全球主义。当然,建立一个世界性政府--世界大同是一个好的理想,但目前不可能实现。因此应该通过WTO,世界银行等组织来修正它,这些组织也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
如果世界人口能够实现迁徙的自由,或许也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目前欧盟在这个方面做得比较好。
8.请问你所说的平等是指发展水平的平等,还是发展机会的平等呢?而就是权利的含义而言,到底是发展的权利,还是不受干涉的权利呢?
德沃金:equalityforwhat--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平等观:一种观点认为是结果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对已经创造出来的财富应该进行平等的分配;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是发展机会的平等,即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的智慧、才能不受限制地投入到诸如学术研究或商业活动中。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处。我们所追求的平等应该是“选择”的平等,财富分配的标准就在于人们是否去选择了,在这里关键问题就在于选择--人们是否会选择工作,选择何种工作,以及工作时间的长短。但是,基于个人运气、家庭背景、身份或者个人天赋而取得的财产,都不能认为是财富分配的标准。
9(A)你的思想很多都来源于康德。康德很重要的的一个思想就是“人道主义”,即不能把人看作是手段,而应该是目的。另外,康德的思想比较注重世界性的问题,提出了“世界政府”的观点,还有“人类的永久和平”。而你比较关注美国的现实问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我要问的是,第一,您认为您的理论与康德有什么关联?第二,康德认为人类存在着普适的价值,主张建立世界性的政府,那么您的理论是否也具有普适的意义?
(B)谈到康德的“人道主义”,不仅仅要尊重自己的人格,同时也要把别人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在这里,我想补充提出一个问题。正如你所谈到的中国东西部、城乡发展存在着差别的现象,东部繁荣城市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占用了西部地区的资源,那么,东部的人是否把西部的人视作人?反过来,西部的人要发展,就通过盗版、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方式,把生产成本变为零。那么,他也是否把他人视作人?这到底是一个伦理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呢?
德沃金:康德是自由主义者,在这一点上我与他是一致的。另外,康德信奉个人主义的政治观,他主张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个人不是集体的工具。在这一点,我与他的政治信仰也是一样的。但是康德是十八世纪的学者,我是二十一世纪的人,我们面对着不同的问题。另外,康德是建构主义的,而我则是现实的自由主义者,是一个道德的现实主义者。
至于世界政府,我认为是这一个理想,在现实中要实现还不大可能。
谈到盗版问题,不仅仅中国存在这个问题,世界其它地方也存在。我要做的是重申我的两个原则。(德沃金教授在上午的演讲中谈到他的权利理论有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平等,二是自由)。
10.我参加日本法哲学研讨会和亚洲法哲学大会时,发现很多学者提交的论文几乎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政治哲学的范畴。记得博登海默教授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区分了“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概念。请问你认为法理学、法哲学及政治哲学是否存在界限呢?如果存在,那么界限是什么?
德沃金:在英美国家的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这两个概念存在细微的差别,但是基本上一致。而法理学、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区别则在于前两者着重讨论法律本身的规范性问题,注重实证的分析,例如研究自然法本身是什么等。而后者则讨论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的是实质性的问题,是抽象的,形而上学的。但是,我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两者在很多程度上没有区别。--当然,我的观点在美国也是少数派。
11.去年在纽约法学我听你讲授法哲学时,你在课上发给我们人手一册对于哈特的《法律概念》附录的评论。众所周知,哈特与富勒及你之间的争论,无疑是上个世纪法理学的世纪之争,影响了整个西方法学的走向,也使你在很年轻时就奠定了世界性的学术声誉。但是关于这场争论存在一个悬案,那就是,在哈特教授于1993年过世以后,其家人在哈特新版的《法的概念》中以附录的形式发表了哈特对你的观点的批评(也包括肯定),北大沈宗灵教授曾为此撰文介绍过。然而将近十年以来,一直未见你对此公开的回应。给人的印象是,德沃金没词了!所以我想当面请教:如何看(对)待哈特的附录,如果是很容易回答的,为何要化上这么多年才回答,而且,还是“内部”版;如果觉得很棘手,那么问题在哪里?
德沃金:哈特的文稿只是后人在他的抽屉中发现的遗稿,为什么不在他在世时公开发表(投稿不会太难的),身后发表是不是他的真实的想法,而发表的又是不是他自己的东西呢?--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满意的答案。其实,我就哈特教授的评论早已写了回应的文章。但在上述问题得到解决之前,我是不会公开发表的。因此,我的文章仅在学校里供学生传阅。即使是要发表,也等我百年以后再说吧。
三、德沃金其他观点集锦
我认为:美国在国际多边主义的问题上做的不够好,比如退出《京都议定书》和罗马条约。
我不赞同中国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户口制度、禁止自由迁徙和沿海与内地发展不平等的政策。因为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有这样的差别。
在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方面,人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通过法经济学的方式用数字的方式知道其利弊我也是赞同的,因为人们应该了解其立法的结果。
此新闻共有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