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1960年,联合国咨询机构“国际法律人委员会”《西藏(Tibet)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对西藏国际地位如下裁定:“西藏在1951年《和平解放协议》(即《十七条》)签订时,不论如何,是个实质上独立的国家;1959年西藏噶厦政府废除了这份条约,也证明完全于法有据……西藏从1913到1950年所展现的国家状态,一般为国际法所接受。”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60.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 A Report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Geneva.P.346 ——《遮蔽的图伯特:国际藏学家解读(中共版)<西藏百题问答>》P.69 译者:谢惟敏 台湾前卫出版社 《1997 国际法学家协会的西藏研究报告》:在拉萨的西藏政府所管理的西藏地区,从1913年至1950年之间是做为一个完全符合国际法的独立国家而存在。 1950年该地不仅有人民、被统治的地域和行使权力的政府,而且在该地方的一切管理都是在没有外力干涉或影响等情况下自由、独立的实施的。 1913年至1950年间,西藏的外交工作完全由西藏政府自己直接办理。因此,西藏至少是一个事实独立的国家。 http://xizang-zhiye.org/%e8%a5%bf%e8%97%8f%e7%9a%84%e4%ba%ba%e6%ac%8a%e5%92%8c%e5%8f%b8%e6%b3%95%e5%88%b6%e5%ba%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