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空气污染已经成为中国人挥之不去的噩梦。当政者束手无策,民众也只好眼睁睁看着,抱怨、挖苦、咒骂而无济于事。其实办法是有的,不过是愿意不愿意罢了。美国和发达国家早就制定了防治空气污染的法律,而且卓有成效。没有哪一位到过北美欧洲日本的中国人不承认人家的空气清新怡人,同处一个地球,却有不同的天空和大气。我不敢说中国的当政者不愿意呼吸清洁的空气,早在二十多年前,中国就试图学习西方的大气法,制定了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后来又多次修改,增加条文,加以补充完善。二十几年过去,情况如何?一言以蔽之,每况愈下。为什麽?
我们来听听权威的分析。曾经担任过国家环保局局长和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的曲格平先生提出几点见解:第一,曲格平认为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比较粗糙。美国《清洁空气法》约60万字,270个条款;而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仅8500字,66个条款。其次,中国的这部大气法“太软”,缺乏刚性约束。美国法律规定,对违规排污者实行“按日计罚”,每天罚款2.5万美元,或者对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对因疏忽而排放有害气体的,则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或对责任人处以15年以下的监禁。而中国呢?对违规排污者,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而且是一次性的。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最高罚款也不过50万元。因此,曲先生说,“中国的法律过于仁慈,不足以震慑违法排污者。同时,也使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长期难以得到扭转。在当前大气污染的现实下,我们确有必要有一部‘硬法’来为环境治理保驾护航。”这种对比是有意义的,我略有保留,就是曲先生说“中国的法律过于仁慈”,那得看是对谁?对污染者确实很仁慈,因为他们是统治阶级,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自然是很仁慈的。对污染的受害者,就很难说仁慈二字了吧?
既然法律不顶事,于是今年9月中旬,国务院颁布了一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人们又以革命浪漫主义的情调宣称,这个行动计划“拉开了未来5年我国空气质量保卫战的序幕”。看看,又拉开一个序幕!依我之见,这些统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不是我站在一边说风凉话,中国制定的大气法也好,行动计划也好,统统不是法,而是环境计划、行政命令,骨子裡还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那一套。说它不顶事,是因为这些法也好,计划也好,一概是自我约束、人治、而不是法治。就像眼下习近平先生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样。大老闆不愿意“批评与自我批评”,继续违法排污,老百姓可以依法起诉吗?
在美国就可以。美国《清洁空气法》就赋予公民这样的权利,或者说,美国人民选出的议员代表人民争取到了这种对抗权势的法律权利。并且,美国的环境法起诉条件宽松,只要受害人的利益(不管是人身、经济,还是其他如审美、娱乐、环境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就具备原告资格。本来,根据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任何人都不能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环境要素作为无主物,任何人无权对其提出权利要求;比如一条河流、一个地区的空气,没有人格化的主人,而且人家污染也并非针对你个人,这个官司你就没法打。这个法律的漏洞很快就被发现,现在的美国环境法,任何公民和团体,都可以因环境污染向企业和政府部门提出诉讼。从而使公民个人或团体扮演了“私人检察官”的角色,成为环境资源法律的执法主体。简而言之,一句话:如果中国人不能把违法企业和政府告上法庭,中国的蓝天计划就永远是一个梦。痴人说梦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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