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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工作五年月养老金真的会多些吗?
日期:12/3/2013 来源:王全鑫 作者:王全鑫

 

 

看大陆媒体怎样误导读者

——多工作五年月养老金真的会多些吗?

 

  由于延迟5年退休实际上是多干5年工作、多交5年养老保险费、少拿5年养老金,必然受到大多数人特别是体力劳动者的反对。像我的同事们那样根本活不到65岁的,就别想养老金了。说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简称水电七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解放路二段329号)原三处四中队的风钻工(职业病为矽肺)有两佰多人,60岁左右就因“肺癌”去世了一大半。

  北京青年报10月28日在《延迟退休五年到底能拿多少钱?》一文中说:平均月工资3000元,如果延迟5年退休,比60岁退休每月多拿622元;平均月工资5000元如果延迟5年退休,比60岁退休每月多拿948元。并特别说明,计算出来的数据,肯定会比实际计发数额要低。

  到实行延迟5年退休时,当局是否会像北京青年报所说那样使每月养老金可比正常退休多几百元虽是另一回事,但当局是否会像我们的遭遇那样故技重演,再次改变统筹政策和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使每月养老金比正常退休少几百元则值得民众警惕。还是看看下面的事实吧。(说明:不是我一个人的遭遇,而一批人的遭遇)

  多交7年养老保险费,月养老金反而少三百元

  我们是2004年退休的职工。因由行业统筹改为社会统筹和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改变,致我们的月养老金比相同条件即同时参加工作、工资级别等等待遇完全一样1997年退休职工少300元左右。

  事情简单经过:

  一、1997年6月,水电七局给职工办理了从1996年10月起薪涨两级两岗工资的手续,但作为“档案工资”不兑现,直到2002年工资改革也没有兑现。即1996年国家给职工涨的两级两岗工资被水电七局全部克扣。

  二、1997年水电七局搞“减员增效提前退休”时,只把这两级两岗“档案工资”给提前退休的职工兑现,于是,相同条件的职工,已退休的比仍在上班的要高两级两岗工资。从1996年国家给职工涨工资不兑现到2004年我们退休,水电七局没有给在职职工涨一次工资,而1997年退休的在退休后已涨三次养老金。

  三、我们2004年退休时,水电七局给我们计算出来的养老金,比与我们相同条件1997年就退休了的低,加上只有1997年退休职工才能享受而2004年退休职工不能享受的所谓“统筹外费用”(1995年底补发,每月85元),致我们多工作7年的养老金反而比少工作7年的低这样收入倒挂。

  我们退休后,虽然每次退休人员涨养老金时我们都比1997年退休的多涨十几元工龄养老金,但现在我们的养老金仍然比1997年退休的低。说明:1997年退休的是31年工龄,我们是38年工龄,即相同条件职工38年工龄的月养老金比31年工龄的低。

  水电七局请成都市社保局到水电七局讲解政策时,我们又向成都市社保局投诉,带队领导了解情况后也认为既不公平又不合理,但说他们只是执行者,他们只有向上级反映。几年过去了,虽经我们不断在成都市社保局网站上投诉,可一直无任何结果。

  2012年6月,我们得知有了网上信访平台,便从网上信访投诉。2012年7月4日,成都市社保局告知我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四川省社保局后,我当即找到四川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行管处两个女工作人员给我的答复是“我们省社保局是2002年组建的,人家1997年退休的拿好多钱我们咋管的到呢?只要2002年后退休的按我们的政策办就没有错。”

  随后,我按两个女工作人员的要求用挂号信向省社保局投诉。几经周折,水电七局给了我书面回复(见附件P.1~4)。我认为回复说的没有道理。

  首先,1996年是国家给全国职工涨两级两岗工资,水电七局无权行文扣发。说明:水电七局在诉讼中辩称“并非国家要求给职工涨工资,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一次仅对档案工资进行调整的行为”。一审法院竟支持企业这种弄虚作假欺骗国家的行为。

  其次,相同条件职工多工作7年的养老金低于少工作7年的,不仅违反“同工同酬”和“缴费年限与待遇直接关联,缴费时间越长,待遇相对越高”的国家政策,且违反“相同情况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晚退休的不低于早退休的”的行业原则。于是,我又向水电七局工会主席和局领导反映,但仍然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我只好诉诸法律。

  我认为,从我们1966年参加工作拿低工资、工作两周才能休息一天那时起,劳保、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等都已都已在工资中扣除,只是没有体现在帐面上和建立个人帐户而已。否则,我们的劳动所得就不会那样低;否则,国家就不会给我们提供免费的住房和医疗;否则,国家就不会承诺工作到一定年限后给我们养老金;否则,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退休的人员就不会有一分钱的养老金。

  水电七局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1992年建立的,与1997年退休的相比,我们比1997年退休的多交了7年养老保险费,多交了7年养老保险费,养老金怎么反而更少了呢?

  2013年11月7日接到一审我败诉的判决后(见附件P.5~9),已在法定时限上诉,据我的经历,知道胜诉希望极为渺茫。

  题外话:当今法院能把白的审成黑的和睁着眼睛说瞎话是众所周知的,制造的冤案不计其数。

  1、我曾因被没有经过任何程序没有任何手续或文件通报无期限非法克扣一切奖金诉诸法律败诉[四川省乐山市法院(1995)乐民终字第270号]法院拿不出扣钱的依据,就说是“以制度管人的具体表现”。

  2、我妹妹差4个月满16周岁时被迫下乡当知青12年,返城后不安排工作,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理由是“不算知青”。2008年8月31日《华西都市报》以《原始档案没了老知青的养老保险办不了》为题作了报道,诉诸法律同样败诉[四川省成都市法院(2009)成行终字第116号行政判决]法院的理由:诉诸法律前没有要求过参加养老保险(连报纸上登载过的东西法院都敢否认)

  四川省郫县成灌东路347号33幢1单元2号王全鑫

  电话:13882022817

  2013年11月29日

  参阅件:一审诉状和上诉状(见下面)

  附件:(附件箱内)

  P.1~4水电七局的回复(2012.11.29收)

  P.5~9一审判决书(2013.11.07签收)

  一审诉状

  原告:王全鑫、男、汉族、1949年2月7日出生。住郫县成灌东路347号33幢1单元2号,水电七局2004年退休职工。电话:13882022817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水电七局,下同)。地址:成都市解放路二段329号。

  被告:四川省社保局。地址:成都市西大街258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水电七局补发1996年至2002年工资改革期间的两级两岗“档案工资”。

  二、判令水电七局按照“同工同酬”和“相同情况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晚退休的不低于早退休的”的原则重新计算养老金。

  三、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情简单经过:

  一、1997年6月,水电七局给职工办理了从1996年10月起薪涨两级两岗工资的手续,但作为“档案工资”不兑现,直到2001年工资改革也没有兑现。即1996年国家给职工涨的两级两岗工资被水电七局全部克扣。

  二、1997年水电七局搞“提前退休”时,只把这两级两岗“档案工资”给提前退休的职工兑现,于是,相同条件的职工,已退休的比仍在上班的要高两级两岗工资。从1996年国家给职工涨工资不兑现到2004年我退休,水电七局没有给在职职工涨一次工资,而1997年退休的在退休后已涨三次养老金。即水电七局回复说的“况且1997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至2004年已经经过多次增发调整”。(见附件P.4)

  三、我2004年退休时,水电七局给我计算出来的养老金,比与我相同条件1997年就退休了的低,加上只有1997年退休职工才能享受而2004年退休职工不能享受的所谓“统筹外费用”(每月85元),致我多工作7年的养老金反而比少工作7年的低这样收入倒挂。

  我退休后,虽然每次退休人员涨养老金时我都比1997年退休的多涨十几元工龄养老金(这证实国家政策是工龄长的养老金比工龄短的高),但现在我的养老金仍然比1997年退休的低。说明:1997年退休的是31年工龄,我是38年工龄,即相同条件职工38年工龄的养老金比31年工龄的低。

  水电七局请成都市社保局到水电七局讲解政策时,我又向成都市社保局投诉(水电七局社保处负责人熊小勇在场),带队领导了解情况后也认为既不公平又不合理,但说他们只是执行者,他们只有向上级反映。几年过去了,虽经我不断在成都市社保局网站上投诉,可一直无任何结果。

  2012年6月,我得知有了网上信访平台,便从网上信访投诉。2012年7月4日,成都市社保局告知我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四川省社保局后,我当即找到四川省社保局,行管处两个女工作人员给我的答复是“我们省社保局是2002年组建的,人家1997年退休的拿好多钱我们咋管的到呢?只要2002年后退休的按我们的政策办就没有错。”

  随后,我按两个女工作人员的要求用挂号信向省社保局投诉。几经周折,水电七局给了我书面回复(见附件P.1~12),我认为回复说的没有道理,只好提起诉讼。

  事实和理由:

  一、要求补发两级两岗“档案工资”的理由:

  1996年涨两级两岗工资是国家给全国职工涨工资,水电七局无权作为“档案工资”扣发。且不说水电七局有钱发奖金却不兑现国家给职工涨的工资,就算水电七局当时没有钱而不给职工兑现,那么,水电七局现在有钱了,总该把没有兑现的钱补发给职工吧,哪有欠账不还的道理呢?

  特别说明:水电七局不兑现国家给职工涨的工资的真实原因是,奖金可以任意克扣而工资却必须给职工。“给不给职工奖金,给多少奖金,全凭当官的良心了”(水电七局人劳处调配科当时的科长祝学军语)。对水电七局人劳处没有经过任何程序没有任何手续或文件通报无期限非法克扣某职工的一切奖金,却在诉讼中诬陷该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致该职工败诉一事,当时的局办副主任熊映诗给该职工说“你没有违反任何劳动纪律,你的工作是干的很好,只要把工资给你就行了,奖金可以不给你”。

  二、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的理由:

  四川省社保局既然管不到1997年退休的拿多少养老金,那凭什么制定出相同条件职工晚退休的养老金反而更少的政策呢?所以,水电七局按省社保局的政策给我计算出的养老金是错误的。

  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劳动部曾经就职工工资为什么精确到元角分作出过解释,说那是扣除了劳保、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等费用后得出来的。据此,从我1966年参加工作拿低工资、工作两周才能休息一天那时起,我应交的养老保险费已在工资中扣除,只是没有体现在帐面上和建立个人帐户而已,否则,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退休的人员就不会有一分钱的养老金。

  水电七局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1992年建立的,与1997年退休的相比,我比1997年退休的多交了7年养老保险费,多交7年养老保险费,养老金怎么反而更少了呢?

  总之,我认为无论用何种方式计算养老金,相同条件职工晚退休的养老金应该比早退休的高才公平合理。

  此呈

  金牛区人民法院

  王全鑫

  电话:13882022817

  2013年2月26日

  附件:

  P.1~12水电七局的回复(2012.11.29收)

  P.13~14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P.15成都市社保局的告知书(2012.07.04签收)

  P.16四川省社保局的答复(2012.11.16收)

  上诉状

  上诉人:王全鑫、男、汉族、1949年2月7日出生。住郫县成灌东路347号33幢1单元2号,水电七局2004年退休职工。电话:13882022817

  被上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水电七局,下同)。地址:成都市解放路二段329号。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3)金牛民初字第4272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水电七局诚信经营,补发1996年至2002年工资改革期间我的两级两岗“档案工资”约4800元;责令水电七局诚信经营,补发全体职工的两级两岗“档案工资”。

  三、判令水电七局重新向四川省社保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申报我的养老保险的真实资料,协同省社保局按照“同工同酬”和人力社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讲的“缴费年限与待遇直接关联,缴费时间越长,待遇相对越高”的国家政策重新计算我的养老金。

  三、由被告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我不服一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一、我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

  1、诉讼时效应从水电七局给我《回复》那天起计算。

  2、我从未放弃要求补发未兑现的“档案工资”,水电七局没有证据证实我放弃过我的诉求。

  二、应由水电七局负责重新计算我的养老金的理由:

  1、据省社保局的书面答复,省社保局是依据水电七局申报的有关资料计算出我的养老金。水电七局既没有让我核实过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也没有把资料交给我让我自己去省社保局申请养老金。我认为养老金计算少了,当然应该诉水电七局。

  2、我从未向省社保局申请过养老金,省社保局也从未根据我申报的资料为我计算过养老金,我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是水电七局给我的,凭什么让我去诉省社保局?

  事实、经过、我的看法:

  1997年水电七局给符合条件的职工调资升级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非其辩称的“仅对档案工资进行调整”。水电七局局人劳(1997)113号说的是“为了提高我局职工档案工资总体水平……决定提高岗位等级和调整技能工资”“在职职工提高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均作为档案工资不兑现”。

  在我无法提供是国家给全国职工涨两级两岗工资证据的情况下,就算是水电七局自主决定的行为吧。水电七局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了调资升级的相关手续后却不给职工兑现,是弄虚作假欺骗国家。什么叫“职工档案工资”?说白了就是上报给国家的职工工资收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居民收入等等统计数字不真实已尽人皆知,虚假到连李总理也不敢相信,究其原因,就是大大小小的企业像水电七局这样弄虚作假欺骗国家的结果。

  我认为,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企业弄虚作假欺骗国家的行为;我还认为,企业既然设置了条件,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了调资升级手续,就应该给职工兑现,不能赖帐。

  对不给在职职工兑现已调高的工资,当时就引起在职职工不满,许多人曾在背地里骂“这不是把咱当猴耍么!”包括人劳处某副处长在内的许多职工都曾多次要求兑现、就连局工会主席2012年12月给我的答复也是“我还想要那两级两岗工资哩!”这说明没有哪个职工心甘情愿地放弃那未兑现的工资。水电七局对职工要求兑现置之不理,没有任何领导给我说过永远不兑现或不再补发,更没有给过永远不兑现或不再补发或类似的书面通知。我得到的回答基本上是“谁叫你97年不退(指退休)!97年退就给你了!”据上所述,我的诉讼请求根本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特别说明:水电七局玩上述手法早就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国家给困难群众或下岗职工诸如减免诉讼费或低保之类的等等照顾,但前提是要申请者提供经济收入证明。1995年,一审诉状的特别说明中谈到的某职工因被没有经过任何程序没有任何手续或文件通报无期限非法克扣一切奖金诉诸法律一审败诉后,曾想申请减免二审诉讼费300元,多次要求水电七局出具经济收入证明,均遭水电七局和水电七局工会拒绝,水电七局工会主席还恬不知耻地说“给你证明你又好拿去告”。

  2001年,该职工因爱人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无工作)和自己被整下岗,多次要求水电七局和工会出具经济收入证明到街道或居委会去申请低保,同样遭到拒绝。就连一审时我提供的水电七局《关于王全鑫同志反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也是在我得知我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并书面找省社保局后,省社保局要求水电七局给我答复的情况下才给我的。水电七局虽给了我《回复》,却坚决拒绝在《回复》上盖章。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如果他们像坚持要有劳动仲裁裁决书才能立案一样,坚持要盖了章的《回复》才能立案的话,那此案至今也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我仍然还在遥遥无期的上访路上。(立案庭如不认可未盖章的《回复》,我毫无办法)

  水电七局除不给我书面答复整我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外,还对我进行误导和欺骗。成都市社保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到水电七局讲解政策时,带队领导听了我的投诉后,不相信有多工作7年退休养老金反而低这样的事情,随即转身向坐在旁边的水电七局社保处负责人、处长熊小勇求证。

  熊小勇在无法否认我的投诉是事实的情况下,不仅不说我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不仅不说我的养老金是由省社保局计算的,反而说“他是提前退休的”。当时我误以为熊小勇指的我是特繁工种(风钻工,职业病为矽肺)提前5年退休,便没有反驳,直到水电七局给我《回复》时,我才知道国家规定特繁工种提前5年退休是正退,与1997年搞“减员增效提前退休”根本不是一回事。

  市社保局带队领导同熊小勇小声交换意见后对我说,他们只是执行者,他们只有向上级反映。至今我也不明白的是,既然我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养老金是由省社保局计算的,水电七局为什么请市社保局来水电七局讲解退休政策?你市社保局又凭什么给我说你只是执行者,你只有向上级反映?

  由于水电七局的误导和市社保局的表态,使我以为我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市社保局,整我一直在市社保局网站上投诉却没有任何回复。2012年6月,我得知有了网上信访平台后,便从网上信访投诉。2012年7月,市社保局给我《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原因时,我才知道我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市社保局袁婷婷告诉我的)

  从参加工作到退休,我一直在水电七局工作。不算水电七局掌握着的户籍资料,在我工作的38年间,仅填写的各种表格和水电七局发给我的各种证件少说也有一大箩筐,我的出生年月均是1949年2月,而水电七局给我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中,我的出生年月却变成了1948年2月。我不知道这同熊小勇欺骗市社保局带队领导说我是“提前退休”的一样会不会影响养老金的计算,但至少说明水电七局申报给省社保局的资料是不真实的。

  水电七局掌握着退休政策,对每个离退休职工的详细资料和养养老金待遇了如指掌。当省社保局计算出我多工作7年退休的养老金比相同条件少工作7年的还低时,水电七局当然知道这违反“同工同酬”和“缴费时间越长,待遇相对越高”的国家政策,更清楚这违反“相同情况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晚退休的不低于早退休的”的行业原则。水电七局理应与省社保局积极沟通妥善解决,可水电七局非但不这样做,反而对我的诉求进行误导和欺骗,其过错和责任均是水电七局,我理所当然应该诉水电七局。

  关于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我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问题:

  因我的诉求在水电七局得不到解决,早就到省仲裁委要求过仲裁,当时得到的回答是必须要有书面决定才能受理。我拿到水电七局《回复》后,心想这次不会有问题了,即于次日(2012年11月30日)就赶到省仲裁委要求仲裁,没想得到的回答却是“职工退休后就不能进入仲裁程序了”,我当即就到四川省劳动人事厅信访办投诉,信访办作了登记并记录了我的诉求。(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去调查)

  随后,我到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虽经我反复说明“职工退休后已不能进入仲裁程序”所以没有裁决书,但立案庭一定要劳动部门的书面文件才能立案。于是,我只好再去省仲裁委,说明一定要个书面东西法院才立案。费尽口舌后,他们让我将诉状改成仲裁申请书收下,数天后给了我《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理由却变成了“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仲裁时效”。

  没有书面决定时,他们说要有书面决定才受理;有了书面决定他们又说退休后就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可给我法院必须要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他们却把“职工退休后就不能进入仲裁程序”整成“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仲裁时效”。既然“职工退休后就不能进入仲裁程序”,怎么会裁决出“已超过仲裁时效”了呢?

  我认为,“主体不适格”和“已超过仲裁时效”是两个不能并列的概念,“主体不适格”则不能进入仲裁程序,没有进入仲裁程序则不能得出“已超过仲裁时效”的结论;“已超过仲裁时效”是进入仲裁程序后的结果。就像法院对不立案的案件不能作出裁决一样,没有进入程序就无法得出结果,这是常识,如果省仲裁委连这点也不知道的话,那就不是无耻而是无知了!

  我认为,众多不通过正常途径,而是采用静坐打横幅堵公路爬塔吊砸毁财物等方式讨薪、甚至像王斌余那样因讨薪杀人及某些群体事件,与劳动部门的“无知”不无关系。

  此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全鑫

  电话:13882022817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共18页

  水电七局的回复(P.1~4)(2012.11.29收)

  一审诉状(P.5~8)

  一审判决书(P.9~14)(P.14为空白页)

  水电七局局人劳(1997)113号文(P.15~16)

  市社保局告知书(P.17)(2012.07.04签收)

  省社保局的答复(P.18)(2012.11.16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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