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jing Spring 娆㈣繋鍏変复 鍖椾含涔嬫槬   蹇€熼€氶亾 鏈堝垔棣栭〉 - 銆婂寳浜箣鏄ャ€嬫湀鍒� - 璧勬枡鏂囬泦 - 鍖楁槬鏂伴椈涓績 - 璁㈤槄涓庢敮鎸� - 棣栭〉

 推荐新闻
· 周晋:也谈“亚投行”与.
· 专访香港占中学生领袖周.
· 《纽约时报》中国权贵家.
· 张千帆:寻衅滋事、刑法.
· 严家褀: 胡锦涛的青年时.
· 1933-1934年:共产党员�.
· 共産完了是共妻--必须.
· 新矛盾论:矛盾律的科学.
· 中国人的“爱国”怪现象
· 流亡的良心:从索尔仁尼.
· 余晓平: 中共高官为自己.
· 茉莉: 经典给我的馈赠
· 中巴经济走廊是令中国纳.
· 1万亿!中国央行“放水�.
· 余英时:习近平统治系统.
· 梁京:高瑜的噩梦能否成.
· 中国股市面临史无前例的.
· 丁子霖: 高瑜案的警示
热点新闻
<> 胡平在为刘晓波获诺奖举行的酒会上的讲话
<> 中国经济退潮速度远超预测
<> 胡平:“六四”改变了中国,也改变了世界
<> “阴谋论”流传 王乐泉“阴谋”新疆75事件
<> “六四”遗孤已长大成人
<> 胡平:柏林墙的随想
<> 胡平:也谈李庄案
<> 胡平:温家宝高调纪念胡耀邦说明了什么
<> 村民走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 谁是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
  图片新闻


四川维权人士陈云飞被批准逮捕


网友质疑黑龙江庆安县火车站警察击毙旅客


丁家喜夫人代领第一届“公民力量奖”的答谢词


台湾达赖喇嘛基金会为尼泊尔地震受难者办祈福法会


缅甸果敢战斗持续政府军被指抢掠奸淫妇女


《中国未来版图》吓死人


新疆六维族人被指涉恐被射杀 五一前反恐大清查


尼泊尔地震后,中国旅客记录撤离真相


广东上千工人劳动节游行遭千警镇压


“良心犯”子女将在美成立属于自己的公益组织


外逃加拿大前中共高官之子程慕阳正申请“难民”身份


习近平温家宝家人 投资王健林细节曝光


广东东莞数千工人游行示威


泰国再度发生维吾尔人逃亡事件 仍有8人在逃


第十届族群青年领袖研习营新闻特稿


4·29全国各界人士追思祭奠林昭遭到当局管控打压


尼泊尔地震致数名西藏难民死亡多人受困

新闻首页 > 网络文摘

 

南方报业证词,又一皇帝的新装
日期:12/31/2013 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作者:肖国珍

近日看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红头文件《关于2013年1月6日至9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大门口人群聚集事件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我差点笑倒——尽管作为一名已执业15年的律师,我亲历了无数“法治中国”笑话。

“情况说明”第二段内容为:“2013年1月6-9日,集团所在广州市广州大道289号大院门口聚集了大量人群,对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人员和车辆的正常进出受到妨碍,为此,集团不得不开启平时关闭的东兴南路的侧门,以分流人员进出,集团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 落款:“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013年11月18日”。

这份“情况说明”,乃是皇帝的新装。

一、当局的企图

当局既然将“情况说明”入卷,无疑是企图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定证据只有8种。当局欲用这份证据构人入罪,网民们亦担心和愤怒于兹,都无非是把它当作了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够了,这说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证人证言,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通过自己的感知来作证,所以才要求证人生理、精神等诸方面满足法定条件,否则无证人主体资格。

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单位不可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原因很简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可能对自然人,不可能对“单位”。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单位作证说,看到你杀人了,而据此可以将你判刑,这是何等可怕?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至第78条,也能明确推断出证人只可能是自然人。

公安局与检察院可能又会说,这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这是狡辩。书证是伴随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比如说合同诈骗过程中各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则该合同是书证。如果知情人在事件之后陈述合同诈骗的情况,那当然不是书证,而是证言了。

当局自作聪明,炮制出一份“情况说明”,导致南方报业集团有二十多工作人员勇敢地站出来作证,证明郭飞雄们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当局弄巧成拙,郭飞雄们应当立即无罪释放。

二、这种证词,怎么可能出台

其实,该文件第一段,才是重点:“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是中国有影响力的媒体集团。旗下南方日报为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杂志是广东省委机关刊物。南方新闻网是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官方网站”。南方报业本不想作证,却又不敢不作证、不得不作证,所以借身份撇清责任。看好了,真正掌握“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公章的,是广东省委,是“伟光正”,而不是真正的南周人。

真正的南周人是谁呢?是新年献词被大幅删改后、勇敢地站出来披露真相的采编人员;是“情况说明”出台后、以个人身份勇敢站出来,公开对“情况说明”进行质疑与反驳的南方报业工作人员!

笔者发现,网上有人痛斥南周或南方报业恩将仇报,这可正好中了当局的圈套。因为,南周人、南周精神,正是当局要整肃的对象。南周人,与广大力行言论自由的网民,本是同一条战壕的战友,现在当局逼迫南周官僚写个说明,就让网民大骂南周,当局是乐得渔翁得利。

三、这种证词,为什么会出台

郭飞雄们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构成犯罪。尽管案发现场“聚集人员最多时达几百人” ,也有“民警执法”(引自郭飞雄起诉意见书),但当局却找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郭飞雄们犯罪。因证据不足,当局只好动用公权力威胁,弄出一个无人承担伪证责任的单位证明,让人们大跌眼镜。

我看,如果要指控郭飞雄们犯罪,在场的警察应当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这是法定义务。想作伪证构陷他人,却不承担责任,天下哪里有这么便宜的事?

警方相关人员,还应面对刑事指控:如果郭飞雄们构成犯罪,则警方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按警方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当时郭飞雄、孙德胜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那你们当时为什么不抓人?如果郭飞雄们不构成犯罪,则警方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人家不构成犯罪,你凭什么事后抓人?明眼人都知道,这是当局的秋后算账。

南方报业此次“情况说明”,是其遭受的至少第二次阉割,第一次是新年献词被删改。可怜南方报业,作为以新闻真实、新闻自由为天职的媒体,灵魂已失,不但不能坚持职业操守,还不得不作假证,落井下石,构陷自己的支持者。

郭飞雄诸君子,为中国的言论自由,而失去自身之自由,可敬可佩!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21期   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9日)


相关新闻
南方报业遭于建嵘狠批
中国拒绝外媒记者签证是试图影响报导
中共下达通知:媒体不要传播错误观点
浦志强荣获影响中国年度法治人物奖
彭博社记者终获北京记者证
中宣部重组新闻学院 强控校园意识形态
中国用审查和宣传对抗多元
Copyright ©《北京之春》编辑部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bjs201022@gmail.com webmaster@bjzc.org manager@bjzc.org
地址:BeijingSpring,P.O.Box520709,Flushing,NY11352 USA
电话:001-718-661-9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