鍥涘窛缁存潈浜哄+闄堜簯椋炶鎵瑰噯閫崟缃戝弸璐ㄧ枒榛戦緳姹熷簡瀹夊幙鐏溅绔欒瀵熷嚮姣欐梾瀹�涓佸鍠滃か浜轰唬棰嗙涓€灞娾€滃叕姘戝姏閲忓鈥濈殑绛旇阿璇�鍙版咕杈捐禆鍠囧槢鍩洪噾浼氫负灏兼硦灏斿湴闇囧彈闅捐€呭姙绁堢娉曚細缂呯敻鏋滄暍鎴樻枟鎸佺画鏀垮簻鍐涜鎸囨姠鎺犲ジ娣濂�銆婁腑鍥芥湭鏉ョ増鍥俱€嬪悡姝讳汉鏂扮枂鍏淮鏃忎汉琚寚娑夋亹琚皠鏉€ 浜斾竴鍓嶅弽鎭愬ぇ娓呮煡灏兼硦灏斿湴闇囧悗锛屼腑鍥芥梾瀹㈣褰曟挙绂荤湡鐩�骞夸笢涓婂崈宸ヤ汉鍔冲姩鑺傛父琛岄伃鍗冭闀囧帇鈥滆壇蹇冪姱鈥濆瓙濂冲皢鍦ㄧ編鎴愮珛灞炰簬鑷繁鐨勫叕鐩婄粍缁�澶栭€冨姞鎷垮ぇ鍓嶄腑鍏遍珮瀹樹箣瀛愮▼鎱曢槼姝g敵璇封€滈毦姘戔€濊韩浠�涔犺繎骞虫俯瀹跺疂瀹朵汉 鎶曡祫鐜嬪仴鏋楃粏鑺傛洕鍏�骞夸笢涓滆帪鏁板崈宸ヤ汉娓歌绀哄▉娉板浗鍐嶅害鍙戠敓缁村惥灏斾汉閫冧骸浜嬩欢 浠嶆湁8浜哄湪閫�绗崄灞婃棌缇ら潚骞撮琚栫爺涔犺惀鏂伴椈鐗圭ǹ4路29鍏ㄥ浗鍚勭晫浜哄+杩芥€濈キ濂犳灄鏄伃鍒板綋灞€绠℃帶鎵撳帇灏兼硦灏斿湴闇囪嚧鏁板悕瑗胯棌闅炬皯姝讳骸澶氫汉鍙楀洶
近日看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红头文件《关于2013年1月6日至9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大门口人群聚集事件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我差点笑倒——尽管作为一名已执业15年的律师,我亲历了无数“法治中国”笑话。 “情况说明”第二段内容为:“2013年1月6-9日,集团所在广州市广州大道289号大院门口聚集了大量人群,对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人员和车辆的正常进出受到妨碍,为此,集团不得不开启平时关闭的东兴南路的侧门,以分流人员进出,集团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 落款:“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013年11月18日”。 这份“情况说明”,乃是皇帝的新装。 一、当局的企图 当局既然将“情况说明”入卷,无疑是企图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定证据只有8种。当局欲用这份证据构人入罪,网民们亦担心和愤怒于兹,都无非是把它当作了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够了,这说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证人证言,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通过自己的感知来作证,所以才要求证人生理、精神等诸方面满足法定条件,否则无证人主体资格。 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单位不可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原因很简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可能对自然人,不可能对“单位”。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单位作证说,看到你杀人了,而据此可以将你判刑,这是何等可怕?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至第78条,也能明确推断出证人只可能是自然人。 公安局与检察院可能又会说,这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这是狡辩。书证是伴随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比如说合同诈骗过程中各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则该合同是书证。如果知情人在事件之后陈述合同诈骗的情况,那当然不是书证,而是证言了。 当局自作聪明,炮制出一份“情况说明”,导致南方报业集团有二十多工作人员勇敢地站出来作证,证明郭飞雄们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当局弄巧成拙,郭飞雄们应当立即无罪释放。 二、这种证词,怎么可能出台 其实,该文件第一段,才是重点:“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是中国有影响力的媒体集团。旗下南方日报为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杂志是广东省委机关刊物。南方新闻网是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官方网站”。南方报业本不想作证,却又不敢不作证、不得不作证,所以借身份撇清责任。看好了,真正掌握“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公章的,是广东省委,是“伟光正”,而不是真正的南周人。 真正的南周人是谁呢?是新年献词被大幅删改后、勇敢地站出来披露真相的采编人员;是“情况说明”出台后、以个人身份勇敢站出来,公开对“情况说明”进行质疑与反驳的南方报业工作人员! 笔者发现,网上有人痛斥南周或南方报业恩将仇报,这可正好中了当局的圈套。因为,南周人、南周精神,正是当局要整肃的对象。南周人,与广大力行言论自由的网民,本是同一条战壕的战友,现在当局逼迫南周官僚写个说明,就让网民大骂南周,当局是乐得渔翁得利。 三、这种证词,为什么会出台 郭飞雄们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构成犯罪。尽管案发现场“聚集人员最多时达几百人” ,也有“民警执法”(引自郭飞雄起诉意见书),但当局却找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郭飞雄们犯罪。因证据不足,当局只好动用公权力威胁,弄出一个无人承担伪证责任的单位证明,让人们大跌眼镜。 我看,如果要指控郭飞雄们犯罪,在场的警察应当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这是法定义务。想作伪证构陷他人,却不承担责任,天下哪里有这么便宜的事? 警方相关人员,还应面对刑事指控:如果郭飞雄们构成犯罪,则警方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按警方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当时郭飞雄、孙德胜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那你们当时为什么不抓人?如果郭飞雄们不构成犯罪,则警方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人家不构成犯罪,你凭什么事后抓人?明眼人都知道,这是当局的秋后算账。 南方报业此次“情况说明”,是其遭受的至少第二次阉割,第一次是新年献词被删改。可怜南方报业,作为以新闻真实、新闻自由为天职的媒体,灵魂已失,不但不能坚持职业操守,还不得不作假证,落井下石,构陷自己的支持者。 郭飞雄诸君子,为中国的言论自由,而失去自身之自由,可敬可佩!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21期 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