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宪法草案评介
——民间宪法草案评介之一
一、基本状况
草案名称: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建议人: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旅外华人民间社团。起草人:翁松燃、张鑫、刘凯申、严家其、张伟国等,社会活动家,旅外华人。草案发布时间:1994年1月。草案字数:六千余。链接:http://blog.renren.com/share/267201100/8249788696。草案结构: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章 联邦结构;第四章 国会;第五章 总统;第六章 国务院;第七章 司法制度;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修改;另有简短的序言。
二、主要缺点
第一,保留了古代议会制度的缺点。
该 宪草“规定”:“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会开会之法定人数”。这是古代议会制度缺点的遗留。古代议员是没有工资的,近代初期,为了排斥穷人参与政权,有些国家继续规定议员没有工资。所以,议员到会、不到会都被认为是正当的自由权利。议员必须有工资,是英国宪章运动主要诉求之一。现代国家,议员都是有工资 的。既然是有工资的,不到会就不再是自由。既然如此,就不能对议会的开会人数保持低要求。所以,“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会开会之法定人数”的规定肯定是不合适的。
第二,继承了半总统制的缺陷。
该宪草“规定”:“总统颁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院总理之附署”。这一规范,来源于法国等半总统制国家,是一个不好的规范。总统,不管实权多少,地位都是高于总理的。总统发布命令要总理附署(副署),等于让下级领导上级,明显不合法理。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它导致来了后来的府院之争和张勋复辟,是一系列政治乱局的根源之一。保留这一缺陷是令人遗憾的。
第三,保留了斯大林宪法的痕迹。
该草案“规定”:“国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这里的示威自由,起源于斯大林宪法,是一个不好的榜样,应当告别。发达的宪政国家,都确认请愿自由,而不规定示威自由。宪法规定示威自由是对宪法的自我否定。
三、主要亮点
第一,语言规范。
该宪草和其他民间宪草相比,概念更规范,用词更准确,全篇很难找到病句和不规范用词。
第二,没有照抄美国宪法中译本。
该宪草率先使用“自治邦”、“自治省”概念,排除了美国宪法中译本中的“州”的概念。
第三,思路清楚,逻辑严谨。
自治邦、自治省、特区不同的宪法地位区分清楚。
联邦与邦国的分权也很清楚。
邦国之下的地方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体现了联邦制基本原理。
第四,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作了区分。
现行宪法,眉毛胡子一把抓,笼统规定年满十八周岁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宪草则主张:“国民年满十八岁有选举权,年满二十岁有被选举权”。这一设计对于完善选举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第五,吸收了英国《人身保护法》的精华。
该 宪草“规定”:“国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亲友。并在法律规定之期限内移送该管法院处理。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请该管法院,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拘禁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此项申请,不得拒绝。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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