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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案真相:从秘密侦查到审理问话
日期:4/8/2014 来源:博讯 作者:张庆方


    在庭前会议上,我们对检方的举证方式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控方提供的证人名单中,68个证人(包括以证人身份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被告人)全部不 出庭作证,我说只有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所有人证都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发现案件事实,如果证人不出庭,庭审时就只能对警方制作的书面证言进行质 证,可我们凭什么相信警方的笔录呢?如果警方可信,岂不是连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存在必要了?更何况,根据辩护人调查了解的情况,本案的侦查机关询问证人、 讯问被告人时,通常只选择对被告不利的言词做笔录,很多证人证言明显与现场视频不符,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本案全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另外,五位和许志永共同 推动教育平权运动的学生家长也强烈要求出庭为许志永作证,他们都是最了解教育平权运动来龙去脉,最熟悉许志永在其中所起作用的,申请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但 对我们的这些合理要求,审判长的答复都是我无权答复你。

    因为辩方的所有要求一概得不到满足,我们只好向法院表明了许博士本人的态度,如果庭审不能公开公正,他将全程沉默,并要求辩护人也选择沉默。承办 法官劝了我们半天,说你们不要把我们敌人,不要假设法官的最终处理就会不公正。审判长也说这个案子,指控的事实是存在的,核心就是怎么定性,分开审也好, 合着审也好,不影响我们公正处理,请相信我们法院。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如果律师连程序正义都争不来,怎么能争来实体正义?有些道理大家都懂,在此我们就不想重复和坚持了,我们无力让法院纠正错误,但至少,我们还是有沉默的自由吧?

    走出法庭,我和杨律师一致表示,在一个自称对程序错误没有救济渠道的法庭上,保持沉默是律师唯一的选择,如果明知是配合他们对我们的当事人定罪而仍选择合作,就是对刑辩律师职业良知的侮辱。

    本案2014年1月22日开庭时,因为许志永博士选择保持沉默,审判长宣布休庭五分钟,将他带到另一法庭专门做工作,希望他开口,但没有得到许博 士的配合。后来又因两位辩护人都保持沉默,又休庭十分钟,劝我和杨金柱律师至少要辩上两句,我和杨律师都没有接受。在后来的庭审中,审判长也多次提醒许博 士:法庭是保护你的权利的,希望你能珍惜自己的辩护权,对自己负责。但是,不论是许博士本人还是辩护人,我们都很明白,法院无非是希望以我们的辩护装点这 起不公正的审判,我们又怎能相信一个连基本的程序正义都不遵守的法庭,又为何要去配合?因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全程保持了沉默,据说,此 次庭审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沉默式辩护的历史。

    本案于2014年1月26日宣判后,我于次日就会见了许博士,我们一致认为:仅从改变一审判决的角度,我们没有上诉的必要,因为一审判决显然是经 过北京高院甚至更高层拍板的,在一审开庭时,北京市公检法三长傅政华、池强和慕平也在楼上的视频室全程观看了庭审,他们显然不会允许二审判决颠覆一审结 果。但是,因为同属新公民案的丁家喜、赵常青、李蔚、张宝成等人在海淀法院尚未一审开庭,如果许博士放弃上诉,则对新公民案就有了生效判决认定有罪了,丁 家喜等人在下级法院就毫无辩护空间。因此我们决定上诉。

    春节之后,我于2014年2月8号会见志永他,他告诉我,已经于2月3号在看守所内提出上诉,已经于2014年2月3号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教育部和北京教委门前组织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向特定国家机关正当表达诉求,寻求国家机关改变错误的政策。我们聚集的场 所,是国家机关门前以及附近的人行便道,两者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只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不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公共道路上聚众,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的,只能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同样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 场所秩序罪。而我们的行为,既未妨碍教育部和北京教委的正常办公,也没有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因此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朝阳公园、中关村以及西单广场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践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呼吁官员公开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 权利。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控方在法庭上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我们的行为侵犯了哪个具体市民、具体单位的正当权利,因此法院无权以 抽象的社会秩序受到影响为由认定公民呼吁官员公开财产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三、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我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该作为一个案件审理,但 是,法院不但将我们几个分案审理,更为恶劣的是硬将其他几位放到下级法院,这就彻底打破了两审终审的纠错和监督功能。在我和辩护人提出强烈抗议后,一审审 判长竟然说“虽然我们也不能说这样处理没问题,但检察院这么诉了,我们也只能这么审”。对于我的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在我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我和辩护人在庭审时只好保持沉默。

    本案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依法应该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但是,一审法院却提前安排不相干的人占据旁听席位,而不接受真正关注庭审的公民和媒体的旁听申请,这也导致本案的审理不是真正的公开审判,而是黑箱操作。

    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在控方找不到一个北京市民指控他们的正当权利受到新公民运动妨碍,在控方找来的官方证人证言明显和相场录像不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在不进行任何说理的前提下认定我们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这完全是一个无中生有的判决。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歪曲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二审如不纠正,中国莫谈法治。

    接下来的2月24日下午,我去北京高院和许博士的二审法官见了面,法官说本案2月10号已经二审立案了,问我作为辩护人对二审有什么要求?我说最 起码的一点,我要求对博士的二审审理放在丁家喜等人的一审结束以后进行。理由是按一审判决的认定,博士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等人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你们 在丁家喜等人在一审法庭上讲什么都等不及的情况下贸然对博士二审定案,就说明你们毫无查清事实的诚意,所以我要求等其他同案的一审结束,我查阅他们的庭审 笔录后再对博士的二审发表辩护意见。

    法官问你对一审判决有什么意见?我说程序问题就不重复了,实体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一审判决没有回答博士等人的街头请愿活动妨碍了谁的利益?一审 判决认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必须回答侵害了什么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谁的正常工作或生活,但控方没能找出一个市民出来指控新 公民运动的参与者侵害了他们对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因此谈何妨碍公共场所秩序?二是本案中出面指控几次新公民活动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是当时出现场 的警察,以及受警察控制的保安,如果法院接受这种证明方式,则警方以后有能力把任何官方不喜欢的人整成犯罪,中国就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警察国家,执政党高 调宣布的废除劳教就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被更恶劣的警察专政取代,如此则包括北京高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都取消,只保留公安机关包办侦控审得了。 法官说二审案件你也清楚,可能开庭审,也可能书面审,一旦确定开庭方式我们会尽快通知你。法官最后问你们还有新证据提交吗?我说和博士一起参加教育平权的 学生家长们看到一审判决后非常愤怒,他们认为官方拿教育说事给博士定罪是污蔑,是抹黑,是猪狗不如,是他们不能接受的,上周六他们四十多个学生家长找到 我,强烈要求出庭为博士作证。这些人代表北京近八百万新移民,已及北京基础教育阶段百分之四十八的学生家长,希望你们慎重对待,这些人愿望都很单纯,没有 什么政治动机,你们别把人都往对抗的路上逼。最后法官说你的证人出庭申请尽快提出来,另一律师确定后也请马上通知法院。

    后来,志永的另一位辩护人刘书庆律师也向法院提出了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但是,4月2日,我和刘书庆律师分别接二审法官通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 就不开庭审理了,希望你们在4月8号前提交辩护词。对此,本人毫不吃惊,二审不开庭,是我早就有预料的。一审开庭前几天,警方就出动大量警力对教育平权活 动的积极参加者严加控制,不允许他们出现在庭审现场,庭审和宣判当天,一中院周边全是警车、警察和便衣,从各地来声援的新公民案支持者和外媒记者均被阻挡 在法院大门之外,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可以不开庭,北京高院对早已内定的案件又怎么可能选择开庭审理?当然,二审结果也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已经确定了。

三、罔顾事实,指鹿为马,起诉书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与现场视频记录大相径庭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聚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我国刑法第291条 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指在空间上对外开放、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进出或停留、在功能上能够满足一般民众日常性的经济文化生活需求的场所。根据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关于第291条的说明,“‘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 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二是聚众行为必须造成了上述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导 致不特定多数人对该公共场所的合法使用受到严重妨碍,进而形成该公共区域内人员大量聚集,现场秩序失控的局面。三是行人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 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只能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而一审判决认定的许志永组织、煽动、策划的五次所谓聚众扰序行为,无一符合上述特征。

    其中2013年1月27日袁冬、李刚、张向忠、张宝成、孙含会等人在南阳公园南门张打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的行为,因为是发生在深冬,现场 只有不到三十人,其中还包括朝阳分局严阵以待的四名警察和十几名保安共二十人,现场照片和录像足以证实,在空旷的朝阳公园南门外广场,区区三十人根本就微 不足道,袁冬等人的行为未对任何游客和行人造成任何不便,也没有任何市民和游人对他们的行为报警和投诉。现场执法民警当时也不认为是什么大事,指示保安把 他们手中的横幅抢走后,口头教育了几句就让几人离开了,即未传唤,更没有采取治安处罚措施。

    2013年2月23日、24日丁家喜、袁冬、张宝成、齐月英等人在中关村广场、黄庄地铁站、北大东门、清华西门张打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时,甚 至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的阻碍和破坏,更谈不上抗拒阻碍执法了。其中2月23号的举牌行动现场不到三十人旁观,因为天冷,整个活动进行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自行散 去。2月24日,他们在黄庄地铁站的宣传活动最多吸引来64人围观(根据现场照片),而且全是在广场的一角,没有对附近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形成任何影响。 在北大东门拉横幅时,没人围观,在清华西门,因为保安阻拦,袁冬和保安争执了两分钟即被劝开,现场录相显示未对周边秩序造成任何影响。但是,就是这两分钟 的争执,在法庭上竟被公诉人作为指控袁冬等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证据,公诉人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硬说保安就 是刑法中规定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因为根据警方提供工作说明,清华保安是在青龙桥派出所的协调下负责清华西门外公安场所的治安,因此属于受国家机关委 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我注意到,公诉人在法庭上说出保安属于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的理由时,连审判长脸上都露出惊讶的表情。但最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也认定 了和保安争执就是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怜全国几百万保安兄弟,他们从来没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却在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中,获 得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013年3月31日,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等人在西单广场张打横幅宣传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中,横幅中有要求七常委率先公开财产和国籍的内 容,并在横幅中画了个王八,意思是不敢公开财产,就是缩头龟。可以说,这种内容在中国目前的政治语境中确实比较敏感,也是许志永一贯反对的。但是,我们认 为,这种公民公开表达政治观点的行为,同样没有超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界限。而且,在警察出现前,现场秩序井然,没有出现混乱,只是在警察上 前抢夺袁冬的横幅和扩音器时,因为袁冬不愿停止演讲,双方发生争执,才引来更多的群众围观,现场群众纷纷指责警察的执法方式粗暴,并质问“人家讲得很好 啊,为什么不让人讲下去”?根据当庭播放的广场监控录相,当时聚集的上百人,在广场上只是占据了很小的空间,根本没有妨碍广场上的任何人。但是,因为在和 警察争执过程中,袁冬喊出了你们共产党不要把这个国家当成自己的私家花园,不要当成自己予取予夺的私人仓库的口号,致使当天成了整个新公民运动的转折点, 并因此导致过去几次警方早已处置完毕的活动,也被指控为所谓“公民组织”的犯罪活动。

    其中2012年7月5日的教育部请愿,是再单纯不过的公民合法维权行动。事情的起因是,在当年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媒体说全国的随迁子女就 地高考政策年内就要出台,副部长杜玉波更是信誓旦旦地说教育部的政策上半年就会出台,并要求各省市年底前出台具体方案。这无疑给为了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努力 了三年的几万名非京籍学生家长带来了曙光在前的胜利希望。但是,在2012年6月28日,一百多名家长按惯例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到教育部信访室上访 时,得到的回答却是教育部没出台相应政策,没听说有这样的政策。当时家长们非常不满,认为教育部领导出尔反尔,他们现场决定如果月底前就地高考政策不出 台,大家下周四还来。可以说,如果不是教育部的信访部门态度蛮横、敷衍塞责,如果教育部能够重视家长的合理诉求,派出一个了解情况的官员向家长们解释部里 的相关政策即将出台的事实,就不会有7.5事件。事实上,就在家长们到教育部请愿的7月5号当天,杜玉波副部长在外地调研时还对着记者公开讲,教育部的随 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将很快正式公布。但是,教育部信访室的官僚们,却不愿费一星半点的口水,去满足代表了数十万家长的教育公平志愿者的知 情权。尽管如此,请愿当天现场,这些受到高等教育的家长们,还是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他们在信访室没有获得任何答复后,有秩序地来到教育部门前,分两排站 门前在便道上,留出中间道路供行人通过。部分家长打出了袁贵仁下台、杜玉波骗子的条幅,但没有一个家长堵车堵门,没有影响教育部的工作秩序。没有任何一个 北京市民举报家长们妨碍了自己的出行和生活,因此谈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且,当天虽然教育部保安报了警,警方也只是将其中两位家长传唤到派出所询问,参 加当天活动的近百名家长无一因此受到治安处罚。在事件过去一年以后,当局却将这起事件指控为许志永组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如何能够服人?

    而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们在北京教委门前的请愿活动,既没打横幅,也没喊口号,家长们只是选出五个代表去教委信访室表达对北京市不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出台非户籍子女在京高考方案的不满,其他人都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静静地站立等候,到下午一点多,现场执法的警察把还在原地的四五十名家长 带上车,拉到各自所在地的派出所处置。当天各派出所共做了三十八位家长的笔录,大家都说现场秩序挺好的,警察和家长们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没有发生冲突。 事实上,尽管北京市公安局提前就为防止2.28请愿失控做了周密部署,当天调集了超过四百名警力,并要求做好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但因为当时现场秩序良 好,所在地派出所甚至根本没有保存当天的现场监控录相,家长们拍摄的现场照片也显示,当天北京教委门口警察远远多过家长,现场秩序完全处在警方的控制之 中,而海淀分局提供的出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录相中也没有出现教委门口秩序混乱的镜头。

    上述五次所谓聚众扰序活动,经过警方大半年的侦查,至今未能找到一个北京市民或游客出来指控因许志永组织的新公民活动妨碍了自己的生活,侵犯了自 己对公共场所的正当利用权利,未能找到一个商家指证影响了自己的商业活动,未能找到一个行人指控妨碍了自己的正常出行,既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谈何扰乱公 共场所秩序?

四、欲加之罪,无中生有,且看本案的控方证人都是什么角色?

    既然控方找不到北京市民出来作证,又拿不出现场秩序混乱的监控录相,一审法院只好依靠言词证据对一个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定案,其中主要是警方的 “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出勤民警的证言,以及受警方控制的保安人员的作证笔录,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又彼此冲突,不知所云。

    关于2013年1月27日朝阳公园南门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在当天的《工作说明》中交待得很清楚:2013年1月27日14 时许,我所民警张云鹏、李振洋驾车巡逻到辖区朝阳公园南门时,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十几个发生争执,民警即下车了解相关情况,并现场进行录像,后这些人 离去。经向朝阳公园南门保安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民警赶到前有几人在广场上及马路对面张打横幅,内容为“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园方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后 这些人自行离去。

    根据上述工作说明,1月27日的宣传活动并未遭遇警察制止,几个张打横幅的人是在园方工作人员劝阻后自行离去。但是,到了2013年8月7号,也 就是在袁冬等人因3.31西单演讲被刑拘4个月之后,麦子店派出所李振洋却于 8月7出具证言指出:1月27日当天我带李建刚等三名辅警人员现场巡逻,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五六人聚焦,即要求李建刚等上前制止,将男子胸前横幅摘 下,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引发公园门口秩序混乱。麦子店派出所保安李建刚的证言是他本人和袁冬僵持了五分钟,把横幅夺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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