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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案真相:从秘密侦查到审理问话
日期:4/8/2014 来源:博讯 作者:张庆方

    (博讯感谢转来此文的朋友)

     由于许博士案的庭审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本案的全部68个控方证人(其中包括以证人名义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十位被告人),无一被允许出庭,辩护人申请的五 位证人,法院也只同意其中两个出庭。因此我们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许博士和律师一个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此次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庭审注定 是一场无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的丑陋表演,一审时,遵照许博士的意见,本人和杨金柱律师在法庭上全程保持了沉默。二审期间,尽管本人和刘书庆律师都提出了开庭 审理申请并提交上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但是,二审法院仍然决定本案适用书面审。既然本案的两级审理法院均不愿组织公开公正的庭审并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 决。作为许博士的辩护人,在此我只能将新公民运动案真相向社会公开。

一、秘密侦查、无限上纲,本案的侦查程序极不正常

    新公民运动案是本人见过的唯一一起所有指控到法院的犯罪事实都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后的案件。警方对许志永的刑拘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起诉书 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12年7月5日,2013年1月27日,2013年2月23、24日,2013年3月31日。但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才发现,本案早在2011年11月8日就已经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在呈请立案书指出:许志永等人自 2010年4月以来,插手炒作“教育平等权”、“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问题,并发起“公民承诺”活动,筹建“公民”组织,借机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 义制度,妄图推翻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综上,许志永等人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第105条的 构成要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防止其行为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拟立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许志永等人及“公民”组织立案侦查。可见,早年两年以 前,警方就对许志永等人怀有强烈的敌意,并将其假定为执政党的敌人。

    本案立案侦查后,警方却既未传讯许志永等人,亦未告知他们有聘请律师和自行辩护的权利,却在各嫌疑人未曾察觉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秘密侦查措 施,从案卷材料中揭示的情况看,该案几个主要嫌疑人的电话记录、行动轨迹、个人交往无不处在警方的监控之下。历经一年多的秘密侦查,警方并未找到许志永等 人煽颠的丝毫证据,却非但不撤销案件,反而于2013年7月16日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许志永刑事拘留。在呈请刑拘报告书中,北京市公安局 3.31专案组认为:自200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许志永为实现自身非法政治目的,撰写大量纲领性反动文章,设计统一“公民身份”标识,组织同城聚会聚拢 成员,构建犯罪集团。通过炒作“教育平等权、财产公示、黑监狱”等社会敏感问题,为断组织、策划、实施街头滋事扰序活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期间对党和政府进行漫骂攻击,行为恶劣、言语粗鄙,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此外,许志永利用互联网扩散快、聚焦强的特点,不断散播虚假、失实、 反动言论,混淆视听、蒙骗公众,严重扰乱公众心理,进一步扰乱互联网公共秩序。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许志永 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从后来警方提交的证据看,不但所谓的煽动颠覆纯粹无中生有,新公民组织,犯罪集团的指控也毫无事实依据,但是,在这起警方一再提醒各位律师们“这 只是个普通刑事案件,你们一定要注意不能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自始至终都是政治挂帅,在对四单四君子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警方认 定:犯罪嫌疑人侯欣、张宝成、袁冬、马新立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并依托公民组织,陆续参与、 组织“同城聚会”活动。接下来,在对丁家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警方就更露骨地说: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 主义制度的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并依托以许志永为首的公民组织,依照许志永非法政治理论(即倡导公民从自身做起,在生活和工作中告别专制奴役 和特权腐败,践行新公民精神,并在民主规则下联合分工协作,推动中国民主宪政和平转型;公民应团结分工协作,以转贴、诉讼、参选、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共同 推动财产公示、反贪腐、反户籍隔离等公民运动,公民力量在公民运动中成长),参与新公民运动,实施现实危害活动。

    该人另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底,伙同许志永组织14次宪政研讨会,研究“多党制、议会制、联邦制”等与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相悖的所谓“宪政制度”,并于2012年7月,参与修改许志永撰写的《人民的国家——中国未来宪政框架草案》这一文章。

    由此可见,反民主宪政,是警方侦办新公民案的主要理由。在半年多的侦查期间,各个涉案人的政治见解和政治言论,是预审讯问的重中之重。警方反复提到的问题包括:

    你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是有看法的?

    你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怎么看?

    北京”八九年政治风波”时,你在做什么?

    你如何看待那段”八九年政治风波”?

    你为何不赞成国家军队来广场清场?你如何看待小平同志这一决策?

    你个人是如何看待零八宪章的?

    你刚才讲不搞一党独大,那你是否否认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

    你们所提倡的民主宪政国家有何优越性?相比我国现行的体制,这两者孰优孰劣?

    你说的这种批判立场是否就是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据你所知,许志永是如何评价刘晓波和零八宪章的?

    你是不是也想得一个诺贝尔奖?

    你们把公民运动从室内推向室外,你们是否别有用心,是否打着反腐败的旗号来达到你们什么样的目的,这一点你之前也说过,最终是要推翻一党执政,实现民主宪政的国家,这是否就是你们推动公民运动的最终目的?

    你为什么要在“中国梦”里增添“民主宪政”的内容?

    你理想中的社会制度是什么样的?你理想中的社会局面是怎样的?

    对这些和立案罪名毫不相干的问题,各涉案人依法本来可以拒绝回答,但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坦然应对。比如:

    张宝成,这个普通的北京市民,一个曾经因为放不下亲情为别人担责受到刑事处分的人,针对预审的问题,他毫无保留在说出了自己的政见:我本人比较关 心时事政治,我觉得虽然有些事情政府提出来了,但是很多年过去都没什么实际行动,也就是证明了政府想做但是没有足够的压力和能力去做好这些事。我们就是想 通过自己的方式让民众都能知情,然后让广大民众联合起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帮助政府推进这些事情的落实。我觉得自己做的这些都是很正当的,不是违 法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和聚会、游行的权利。

    我是希望共产党能够听取基层人民的声音,而且共产党内部有腐败,光靠自己来治理腐败进度缓慢。我是很反对谁来统治谁,应该和人民一起商量,习主席 老说要容得下尖锐的批评。我在街头打横幅,希望官员公示财产,就是督促政府尽快履行反腐败,尽快迈出这一步。而且我觉得现在的人民代表不能代表我,因为不 是我选出来的。人民代表应该是人民直选,直选就是从基层人民中由人民挑选,由个人宣讲自己的理念,有广大群众的基础,这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现在的代表人民 都不认识,至少我不认识,我不认可,他们怎能够代表我?

    马新立,作为北京公交集团普通的后勤员工,按执政党的阶级分析法属于成色十足的无产阶级,他对政治体制和权力制衡的理解丝毫不低于很多学者文人: 我不认可现在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你们政府大事不管却天天管我们打横幅、聚会吃饭的事情,这是浪费纳税人的金钱。现在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都是很普遍的问题 了,政府却视而不见。通过我了解,西方国家的制度就很先进,人家根本就没有中纪委这个部门,我国的制度就应该逐步发展为三权分立的体制。我认为还是要通过 人民群众的努力最终改变一党执政的体制,向世界上先进的国家体制学习,学习人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新闻、言论自由,这样国家才能富强,才能真正实现人 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目标。我并不是说我国全都不好,我们国家的体制也有自己的优越性。我没说共产党全都不好,就是说现在这种体制导致政府不作为,在反贪污腐 败、治理环境污染等问题上进度极其缓慢。所以我们上街打横幅就是想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我们的宣传真正认识到这些问题,最终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落后的制 度就要向先进的制度学习,从而使国家富强起来。

    警察问:人民如何才能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马新立说:一方面人民用合法的手段自己争取,比如示威游行、通过网络自由发表言论;另一方面当权者不应 该剥夺公民权利。警察不满地反问:那如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新立回答:我考虑的是国家的事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一个团体(是国家的主 人)。

    对这种问话,李蔚相对比较警觉,预审问:你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是有看法的?他回答:我的看法是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腐败多,贪官 多,不公平正义的事情多。但我现在没有说过也没有想说要打倒共产党,我以后可能说也可能不说。今后还有几十年呢,不好说。你也别拿话激我。我也希望在共产 党的领导下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

    赵常青,这位89年因参加学潮被在秦城关押四个月的在校大学生,1995在某高中教学期间报考北大社会发展所研究生,四十多名考生中排名第二,却 因政审不过关不被录取。98年因参加813厂区人大代表竞选又被汉中中院以煽动颠覆罪判三年。2002年又因发文要求执政党停止迫害政治犯和良心犯,被西 安中院以煽颠罪判五年。即便是这么一个悲情政治人物,他也并不彻底否定执政党,他说:(我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民主宪政,结束现在一党执政的体制制度。我 确实反对一党独大,但是我并不反对民主宪政条件下共产党通过竞选后继续上台执政。

    孙含会,作为科技公司的高管,在所有新公民案参与者中,他属于条件比较优越的,他认为将来要由全民直接选举国家元首和地方领导,各个地方实行高度 自治,就像现在的台湾、香港。“我比较认同台湾的社会制度,我觉得台湾的制度也比较适合大陆,我坚信这是一种必然趋势。”

    在所有人中,袁冬的政治见解是最激烈的,他认为:中国要兴旺发达“必须清除马列主义”,四项基本原则要全部废除。既然共产主义那么好,为什么那么 多共产党的官员,这些大贪官把自己的子女都送到共产主义所宣传的人吃人的资本主义国家呢?所以我一直认为中华民国的“三民主义”是正义的真理,马列主义共 产主义是邪恶的,只有推翻共产主义、马列主义才能建立民主政权,老百姓才能有好日子,我的目标就是建立自由、平等的民权国家。

    警方对他的回答如获至宝,忙问:那你打算如何建立自由、平等的民权国家呢?

    答:起点就是公示财产、杜绝贪官裸官,建立民权至上的国家。

    问:你的思想从哪里来的?

    答:我的思想就是我看的书上来的,从而总结得来的。

    问:通过我们对你家的依法搜查,发现大量书籍不可能在书店买到,你怎么解释?

    由于除许志永之外,新公民案其他人的民主宪政思想也只是停留在认识层面,而没有形成文字发表,而仅思想在现代社会显然不能定罪。加上许志永本人的 民主宪政设想中并没有打倒推翻的内容,这就使得警方抓不到半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给新公民案定性的证据,那么警方费时费力地讯问这些人的政见又是为何? 事实上,凡是熟悉中国罗织文化的人们对此都不会感到惊奇。早在一千多年前,唐人来俊臣所著的《罗织经》中就写到:事不至大,无以惊人;案不及众,功之匪 显。上以求安,下以邀宠,其冤固有,未可免也。

    新公民案的制造者明知许志永博士是一个温和理性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新公民运动完全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动公共政策变革的社会进步运动,但是,只要 把许志永及其倡导的新公民运动渲染成危及执政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谋逆大罪,就不难获得更高层领导的首肯和背书,随之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政法委的协调和检 方的支持,将这个案子做下去。而在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一个案件一旦披上政治案件的外衣,就具有了特殊的敏感性,即便依据事实和法律明显不能定案,现行 司法体制对此也不具备必要的纠错能力。而只要把这个案子办下来,他们就能够以打掉危害国家政权的许志永“公民”非法组织为由去邀功领赏了。至于以刑事手段 粗暴打压公民政治权利会造成多少隐患,这哪是这些治安官员关心的问题。

二、仓促起诉,违法审理,检法两家一错再错

    正是由于警方对本案政治敏感性的渲染,导致检方自对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丁家喜、赵常青等人批捕之日起,就不敢独立公正地行 使检察权,而只能与警方绑在一起,在错误的道路上亦步亦趋。作为许志永的辩护人,本人曾判断检方对这种明显的冤案,一定会用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机会,一定 会给侦查机关出尽难题,一定要把这个案件依法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意见向高层汇报,让高层定夺。我曾设想,只要出现检方在诉与不诉问题上左右为难的局面,就有 机会说服许博士也做适当的妥协,以此交换检方的不起诉。让我始料未及的是,本案2013年12月6日由警方移送到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后,一分院竟然在一周 之内,在我连全案129本案卷都没复印完,并且明确通过案管办要求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公然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于不顾, 不征求辩护人意见就将案件匆忙起诉到市一中院。

    本人记得,在许博士被刑拘后不久,连作为政府喉舌的《环球时报》都提醒到:如何对待这些“对抗人士”,中国社会治理显然尚未找到成熟答案。一方面 这些人扮演了比较新的社会角色,他们对一些具体事情的推动不都是负面的。但同时他们直接制造了对现行社会治理体系的破坏力,对长期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当局 需要清楚,拘留任何有一定知名度的“异见人士”都有可能演变成舆论事件,因此每一次拘留都应在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上无可挑剔,判决的量刑亦能得到社会认可 和支持。显然,在本案中,检方并未接受环球时报的忠告,作为法律人,他们非但无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利,更拙劣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下,他们却公然蔑视上述规定,将起诉书中白纸黑字认定的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强行分拆,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市一中 院,而将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分案起诉到海淀区法院。本案的全体律师随即对检方的违法分案起诉走进了投诉,并向法院申请将 几个拆分的案件依法合并审理,却未得到法院的任何答复。

    2013年1月17日上午,在许博士案的庭前会议上,审判长问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有没有意见。我说: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许 志永伙同王功权、丁家喜组织、策划、煽动了2013年2月28日在北京教委门口的聚众扰乱事件,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许志永伙同丁家喜、赵 常青、李蔚、王永红、孙含会等人组织、策划,并煽动了袁冬、张宝成、侯欣、李刚等人先后实施了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西单的一系列聚众扰乱事件。而对共同 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北京的检察院和法院却公然蔑视两高的规定,将同一个案件强行分拆为七八个案件,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一中院审理,把丁家 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起诉到海淀法院审理,这种人为的将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安排在两级法院分案处理的作法,导致一中院无论是诉讼 进程还是诉讼结果上,都会对海淀法院形成不正当的干预,海法对丁家喜等人的宣判,只能等待一中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处理结果。假如海淀法院能够独立公正行 使审判权,对丁家喜等人先行宣判无罪,海检又不抗诉,一中院对许志永和王功权又该如何宣判?如果一中院宣判两人有罪,就必然要要启动对丁家喜等人的审判监 督程序。如果海法和一中院都宣判各被告人有罪,二审过程中,一中院对丁家喜等人的二审判决,又要等待北京高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二审结果。以上任何一种做 法,都在事实上打破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扭曲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面对这么多的程序难题,检法两家只有纠正以前的错误,对所有被告 人并案起诉,并案审理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公诉人说,这个案件属于指定管辖案件,我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分案起诉的,这和两高的解释不冲突。另外根据六部委关于适 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同犯罪案件在有必要时可以合并审理,而不是必须合并审理。我们认为只要能保证司法公正,分案处理并无不当。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只是解决某个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而不能成为对同一案件分审级起诉的依据。如果法院不纠正这个拙劣的错误,本案就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笑料。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律师关心的管辖问题,对公正审理确实非常重要。上午的庭前会议结束,控辩双方回去各自审视一下己方观点,下午五点,继续开会, 争取有个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是,下午的会议上,审判长却说,就管辖问题,他们也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应该说,我们也不是认为现在的做法没有问题。但是, 不像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一样, 对管辖问题的不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救济途径。 劝你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要在坚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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