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依法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是情节严重,应同时具备的犯罪要件有三:动机不良;危害后果;手段卑劣。依法衡量,俞的行为均不构成这三要件,还有几方面因素请予考虑:
1,泄密的对象不同。王捷南是上海《文汇报》北京首席记者,党员副局级,从政治上讲,应当说王捷南是可靠的;从业务上讲,更早、更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中央精神,是《文汇报》驻京办及王本人工作的职责所在。
2,王捷南的泄密在上海案发,经政法部门审查,认为情节轻微,并未对他作出刑事处罚。他偷印文件,又泄密于他人,其手段和情节要比俞梅荪严重得多,但对两人的处理结果却悬殊很大。顾明曾对审判长说:“文件不是俞梅荪直接对外泄露,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将文件外泄的王捷南尚且未作处理,那就更不应该对俞作刑事处罚,法律应有统一性。”
3,俞梅荪的家庭状况也应重视。俞的老母75岁体弱多病,其父早年去世,其弟有精神病史,因俞梅荪被捕受惊吓,旧病复发,不能自理而住院。俞还有9岁的儿子,一家全凭俞的支撑。如果俞不幸入狱,这个家庭将面临极大的灾难,此节也望顾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俞梅荪的泄密行为,在主观上完全是为了更好的宣传中央精神,动机是好的;他泄密的对象是党报的高级记者,并未造成什么恶果;手段正常,并不恶劣。严格按照法律衡量,他的情节并不严重。依照《刑法》第186条和《保密法》有关规定,俞梅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江平、王志强,1994年8月9日
●江平: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王志强:六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的秘书。
参考资料:
1,张伟国:倡法治而羁法网——中南海秘书俞梅荪被密判三年徒刑,《争鸣》1994-12
2,陈小平:前中南海法律秘书俞梅荪的故事,《博讯》2005-01-12
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05/01/200501121458.shtml
3,陈奎德、俞梅荪座谈:为历史留声,为真理抗争——为支持中共上海《文汇报》宣传“十四大”政策和法治的受难者畅谈,《大纪元》2007-10-22
www.epochtimes.com/gb/7/10/22/n1875757.htm
3,裴毅然:俞家三代一滴泪――祖迎、子死、孙冤,《新世纪》2012-10
http://2newcenturynet.blogspot.com/2012/10/blog-post_5519.html
4,纪硕鸣:前国务院官员俞梅荪促平反冤案,亚洲周刊,2012-11-29
5,俞梅荪:“十八大”促我讨“十四大”冤狱公道——中共上海《文汇报》党委盗印《“十四大”征求意见稿》害我冤案十九年,《纵览中国》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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