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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自焚背后的人权灾难
日期:10/2/2003 来源:BBC 作者:刘晓波

  在大陆,因房屋被拆迁而引发的民间抗议不断激烈化,导致人员伤亡的悲剧并非个别现像。根据中共官方统计,从去年1月到7月,在因房屋拆除引发的三级以上的事故中,共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同时,与拆迁有关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仅今年前八个月,信访局就收到了11641封有关拆迁问题的投诉信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五成,上访人数为5360人,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将近五成。

  最近,接连发生了三起因强制拆迁而起的自焚事件,特别是从安徽到北京来讨说法的农民,在申诉无门的绝望中,9月15日自焚于天安门金水桥旁,更成为国内外媒体的热点之一。

  在自焚事件成因的诸因素中,官府的冷血和资本的贪婪,固然是重要因素,然而,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国民权利缺乏法律保护,形成了政府权力和百姓权利之间的巨大不对称。绝望自焚的背后是巨大的人权灾难--国民个人的私产权、公平交易权、申诉权、享受公正裁决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保障权的严重残缺。

  私有产权的缺失

  中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了政府部门以任意扩大拆迁范围的强制权力,而如此恶法之所以能够出台,就在于国民个人的土地私有权的空白。尽管,改革以来,下放土地使用权一直是官方政策,从最早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到房地产热中的城镇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再到居民住房的商品化,下放土地使用权已经普及到全国和多种方式的土地交易。

  表面上看,这是衙门权力下放的过程,也是一个私有化的过程,但在实质上,这至多是一种政府仍然握有收放决定权的"半吊子私有化",也是扩大权钱交易的腐败范围的过程。中国的土地仍然是"国有"的,在所有权的意义上,作为分散个体的百姓实际上没有任何土地资产,而只有政府租给他们土地使用权,类似于1949年前的土地所有者与雇农之间的关系。只不过,过去的土地主人只是一个人数有限的食利阶层,租赁土地者在数量上也只是民众中的一部分(哪怕是大部分),而现在的土地主人是打着国家名义的中共政权,它是土地所有权的唯一老板,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是全体国民。在此意义上,中共政权强制剥夺私人财产权的整体性,在性质的野蛮和恶劣上,远甚于1949年之前的任何政权。

  土地使用权归个人而土地所有权仍然归政权的畸形产权--强制拆迁私人房屋的政府行为,却发生在"国有土地"上,"国土"赋予了强制拆迁以"合法性"。然而,这种所谓的"合法性"是典型的恶法:在公有住房商品化中,政府已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私人,就等于私人与政府定立了契约。在交易已经变成双方认可的契约之后,契约本身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如果政府仍然强制介入就是违约违法。正如青年学者王怡在《质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一文中所言:"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财产权。拆迁问题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

  而且,普通市民也对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今年8月31日,六名北京居民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提出质疑,认为这两个法规中有关强制拆迁的条款,严重违背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缺乏公平交易权

  在"半吊子私有化"的现实中,不可能有自由而公平的市场交易发生,而只能有既不自由、更不公正的"半吊子的市场交易",因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必须以完整的私有产权为基本前提。当交易发生在私人之间时,不完整的私产权还可以作为交易前提,而当交易发生在私人和政府及其权贵之间时,不完整的私产权就等于什么也没有。无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一旦列入政府的开发计划(城市规划、商业开发、基础设施如铁路、桥梁等),私用地就自动转化为公用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便丧失了自由处置权或自愿交易权,而必须屈服于政府的强制收回之下,正如六公民上书指出的那样。

  中共各级政府出台的拆迁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之规定相悖,因为强制拆迁中的交易价格完全由单方面确定,是典型的强迫交易。在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中,买卖与否、买卖的时间和价格、买受及卖予对象等交易关系的基本因素,皆以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接受,不想卖也得卖,对交易条件不满意也得接受,以至造成违法拆迁比比皆是,甚至"不惜运用犯罪手段"。

  缺乏申诉权和公正的司法裁决权

  

  中共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无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根本不征求民意,不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至多做一点所谓的"专家论证",完全是黑箱操作,是垄断权力和长官意志的滥用;在土地开发的实施阶段,基本上采取强制性开发,根本不顾及当地居民的利益要求;由强制拆迁所造成的政府及其权贵与百姓之间的冲突,其结果大都是以官府及权贵们的胜利告终。受侵害的百姓,不仅申诉无门,即便有门,申诉也很难奏效。

  因为,"土地国有制度"沦为强制开发的尚方宝剑,"顾全经济建设的大局"成为强制拆迁的最大借口,实质上是在为权贵私有化的保驾护航。中共政权及其相关的机构,不但黑箱制定开发规划、非法介入本该加以回避的商业交易,而且在介入中充当开发商的支持者和保护者:

  一方面,默许甚至纵容开发商采用恐吓、骚扰和暴力等黑社会手段,轻则停水停电,重则动用警察抓人,甚至不惜雇佣打手,或殴打房主、或纵火毁财、或深夜绑架……对拆迁户进行强买强卖;另一方面,当开发商与住户发生冲突时,政府就动用公、检、法为开发商撑腰,在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遭受到人身和财产侵犯时,本来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认定:强迫交易属犯罪行为。特别是拆迁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强迫交易,理应受到《刑法》的严惩。然而,对强制拆迁中的种种违法暴行,公安视而不见,检察院知而不究,法院或不受理控诉或判决控方败诉。

  现代意义上的贫困,绝非单纯的资源匮乏和供给不足,而更多的是制度贫困或权利贫困,即权利分配的严重不公。一个用"恶法"剥夺民众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既没有合法性可言,也不可能消除现代贫困。所以,在受害群体很难寻求到有效的行政保护或法律保护之时,走极端的自焚式反抗便成为弱势群体的最后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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