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自己没有勇气因为自己的权利或社会公正受到无法补救的侵害而自杀,从而也没资格要求别人这么做。但是我对于那些宁愿站着死不愿跪着生的人们内心充满了敬意。为追求正义的广场自杀行为是非暴力反抗的最高形式,最大限度地昭示了人的尊严。这些广场自杀者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唤起政府和社会对于民间疾苦与冤屈的高度注意,可能极大地促进某个或某些社会问题的解决,避免更多同类悲剧的发生。因此广场自杀行为是为社会利益牺牲自己生命的行为,这些人应该被追认为烈士。当然,我并不反对政府在了解、研究、解决问题以前阻止广场自杀行为的发生。但是只要广场自杀者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决不能对这种和平示威加以惩罚,并且应当尽快消除他们自杀的原因。否则就很难说是为了救人,而只是逼人在自己家里自杀。
对于走投无路或告状无门而准备牺牲自己生命以唤起政府注意的人,我不知道政府用什么样的方法严惩能够阻止他们到天安门广场自杀。有期徒刑吗?对于连当场开枪击毙都正中下怀的人,有期徒刑能阻止他们刑满释放后继续到天安门广场自杀吗?我看除了终身监禁没有别的办法,但是就算把寻衅滋事罪扩大解释到包括广场自杀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也没到无期徒刑呀!看来中国政府又要修改刑法了。然而用如此严厉的手段对付自杀者,果真能改善中国政府的形象么?恐怕只能把党国的形象进一步妖魔化吧?
20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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