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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牧:人权!人权!人权!
日期:11/15/2003 来源:本站 作者:林牧

人权!人权!人权!

林牧

近来,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严重恶化,令人焦虑和痛心!

农民为减轻苛重负担和维护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的抗争不断受到打击。城市拆迁户、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失业职工的处境仍然恶劣。执法部门对持不同政见者的迫害也在各地疯狂进行。仅就后者来说,继2003年8月,陕西西安市法院对于向执政党十六大提出有理、有据、有节的192人联名建议的组织者赵常青先生,以“煽动颠覆政权”的“欲加之罪”,判处五年徒刑以后,10月间,四川成都市法院又秘密审判了同案的欧阳懿先生。在此之前几月,参加192人联名建议的上海市公民戴学忠、桑坚城先生也受到打击。北京市法院以“煽动颠覆政权罪”审判了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见的何德普先生。拘捕了在天安门前请愿的十余位公民和以投水和自焚进行抗争的两位公民。吉林省长春市法院以言治罪,对残疾人罗永忠判了三年徒刑。10月24日,西安市法院又秘密审判了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颜均先生。回国声援辽西工人维权活动的杨建利博士,在羁押14个月以后,以“间谍罪”和“偷越国境罪”受到审判。北京市杨自立、景海科等四位公民,建立了一个小而又小的“新青年研究会”,就被判处八到十年重刑,上海市律师郑恩宠为拆迁户辩护被判处三年徒刑。湖北省著名作家和人权活动家杜导斌被拘捕。福建省福州市资深医生林信舒先生,由于在互联网上发表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和为受审判的何德普呼吁而被福州市公安机关抄家搜查,并没收了电脑和许多文稿、资料。南京市著名的自由撰稿人樊百华,也由于在网上发表文章而受到公安人员较为温和的干预。山东临沂农民王先生给我打来电话说:他的儿子王金波(一个以煽动颠覆政权罪被判四年徒刑的民主青年)在狱中又一次遭到毒打,监狱拒绝家属探望。这是“六四”以来对持不同政见者和其他公民进行大规模迫害的第三个高潮。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城乡公民的维权活动正在不屈不挠的广泛展开,而中国执政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已经显现出某些亲民为民的开明形象。为什么在这种形势下不少地方的执法机关却在变本加厉的侵犯人权、践踏法治,破坏社会稳定呢?这有几条原因:

第一、那个军阀再一次越权乱政,他污蔑进行维权活动的公民“有敌对势力在向我们进攻”,他指责那些主张亲民为民的领导人:不能光讲民不讲党,他鼓动一些地区进行顽固抵制和残酷镇压。除了此人仇视人民的本性难改以外,还有一个目的,恐怕是故意制造麻烦,以消解新领导人的亲民形象和改革成果,把国内人民的不满和国际社会的批评引到新领导人的头上。

第二、上几届人大和政府制定了不少违反中国宪法,更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恶法。例如:原国务院关于城市拆迁条例中强制拆迁的某些规定;关于互联网管理中某些侵犯人权的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和公安部、安全部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外制定的某些部门法规;省级地方法院越权作出的某些司法解释(中国法律规定,地方法院无权作出司法解释);等等。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废除“反革命罪”以后,代之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法律条文对于什么是颠覆国家政权,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缺乏符合中国宪法和国际惯例的合理的明确的界定,遂使执法部门在执行中可以任意曲解和扩大化。例如:用“颠覆政权”的罪名来打击和取消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的“结社自由”;用“煽动颠覆政权”的罪名来钳制和打击宪法明文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创作自由”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来否定宪法第四十一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个条文中所说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其领导人在内。

中外的历史早就证明:能够颠覆一个政权的行为,只有武装暴动和军事政变,宫廷政变,以及官逼民反的贪官和暴政,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是被人民的言论和书生的文章颠覆的。恰恰相反,钳制言论,不准人民讲出自己的疾苦,讲出对政府的批评和反对的意见,却能够导致自我颠覆。周武王伐纣时,八百诸侯会于孟津,兵力强大,声势浩大。可是,周武王派往殷商首都朝歌探听消息的人回来报告说:朝歌内外民怨沸腾,怨声载道,伐纣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周武王说,老百姓敢怒敢言,伐纣的时机尚未成熟,于是,下令撤兵。三年以后,探子又来报告说:朝歌城内鸦雀无声,老百姓不敢言也不敢怒了。周武王说:现在伐纣的时机成熟了。再次出兵,牧野一战,纣王的十七万奴隶兵阵前起义,一举颠覆了商朝。邓小平说:“最怕的是鸦雀无声”,也许是依据这一段故事讲的。可能有人会说,言论本身虽然不能颠覆政权,却能够煽动民众起来颠覆政权。我要回答:持不同政见者的言论仅仅为唤起民众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本不需要颠覆政权,而公民的维权活动同中国政府“执政为民”的职能是一致的。在中国君主时代,就有“言者无罪”和“防民之口,胜于防川”的箴言和传统。1940年2月1日,毛泽东在《向国民党的十点要求》中指出:“信仰为人人之自由,而思想乃绝非武力所能压制者。过去十年,‘文化围剿’之罪恶,彰明较著,奈何今日又欲重蹈之乎?”毛泽东这段话,在今日之中国,完全适用。中国权力集团的某些极端分子在“六四”以后,也进行了十几年“文化围剿”,“围剿”的反作用,也是“彰明较著”的,难道新一代领导人又欲重蹈覆辙乎?

进一步说,“颠覆政权”和“煽动颠覆政权”,按照现行中国刑法有关条文,必须有颠覆的目的和颠覆的手段。可是,中国大陆以言获罪的人并没有这样的目的和手段。拿牵连最广的赵常青一案来说,赵常青等人的主要“罪名”是:向执政党十六大发出192人的联名建议,这个建议讲道:“我国人民对于实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加迫切,大家把殷切的希望寄托在执政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来,认为这是一次与时俱进推进民主政治的难得的契机”。这就是他们的目的,他们把殷切的希望寄托在执政党身上,这个目的是颠覆政权吗?他们采用的手段,是公开、理性的提出自己的建议,建议的内容都是有理、有据的;既没有煽动暴力恐怖行动,又没有“造谣诽谤”和“阴谋诡计”,难道这就是“颠覆政权”的手段吗?与此相反,执法机关以暴力镇压来对付和平建议,以秘密绑架、超期羁押、秘密审判并长期拒绝向律师介绍案情等非法阴谋来对付光明磊落、公开、理性的公民议政活动,其目的不可告人,其手段违背法律。

第三、自伊拉克战争和巴以冲突激化以来,国际斗争错综复杂,联合国和民主国家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注大大减弱了。只有法国总理和德国总统在访华时曾经希望中国领导人改善人权状况。这种国际局势,也让中国反人权、反法治的势力钻了空子。

对于正在发生的一系列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中国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如能紧急叫停,重新审理,那当然很好,如果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力量和决心,那就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反人权、反法治的反动逆流发展和泛滥。

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把实行宪政,维护人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首要任务。为此,我建议:

一、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机构,依据中国宪法和中国政府已经承认和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审查上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审查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的现行法规和条例,考察它们是否符合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部分违宪的部分修订,全部或大部违宪的,明令废除。同时还要查处那些违宪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规划和领导下,全面推行司法改革,严肃查处妨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行为;切实整顿公、检、法队伍,把那些执法犯法、贪赃卖法、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坚决清除出去,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公民意识、公仆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清理和平反1989年以来的冤案和错案。

三、在短期内尽快制定和通过新闻出版法(包括互联网)。首先实现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然后制定包括公民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的国民权利法,全面地实现和保障人人平等的民主权利。

我们还希望联合国和各民主国家特别关注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国的人权状况,采取有力的措施推动中国政府改善国内的人权状况。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注和促进,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的支持和援助,也是对中国政府内部那些有志于保障人权和实行民主法治的领导人的支持和援助。国内人民自下而上的维权活动,始终是保障人权的主要力量。

2002年11月14日

北京之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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