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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邮:周永康下令判处刘涌死刑
日期:12/23/2003 来源:多维社 作者:多维社

多维社记者宁方报导/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2日在辽宁锦州提审涉嫌黑社会犯罪、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刘涌。来自最高院的一名法官最终裁定,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刘涌当天已被以注射方式处决。

至此,引起中国民众和媒体广泛关注的刘涌改判案落下帷幕,但围绕本案的争论仍在继续,欢呼者有之,哀叹者有之。支持处决刘涌者认为,刘涌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处决他是法律和正义的胜利。持这种意见者多为普通民众。反对者则称,法律的程序公正受到破坏,刘涌是在刑讯逼供下才认罪的。持这种意见者多为法律专家。

美国主流媒体华盛顿邮报显然站在反对者一边。该报23日指出,法律专家纷纷批评判处刘涌死刑,称刘涌案反映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严重问题。报导更引述政府消息人士说,尽管遭到最高法院数名法官的反对,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依然下令最高法院推翻辽宁省高等法院有关判处刘涌死缓的决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图为刘涌在判决书上签字。刘涌随后被注射执行死刑,并立即火化,下午1时骨灰交给家属领回。

辩护律师和法学专家们称,刘涌案存在明显的刑讯逼供,最高院对此漠然不顾,裁定处死刘涌,从法律上讲是一个倒退。中国法律工作者协会资深会员、北京某顶尖律师说,“这个案子将让中国的法律发展倒退10年。”由于担心报复,该律师不愿透露姓名。

根据中国法律,刑讯逼供取得的证词是无效的。但事实上,刑讯逼供非常普遍,很多法学家认为,这已成为警察破案的主要手段。

纽约大学法学家华裔学者余丹尼(Daniel Yu)说,刘涌案反映了中国的情况,审判受有权有势的人而非法律的影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最有权力的人不是法官,而是警察。

消息人士向华盛顿邮报透露,处死刘涌的命令是由中央政法委下达的。身兼公安部长职务的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周永康坚持判处刘涌死刑,因为他不想创造一个法院一审判决因警察刑讯逼供而被推翻的先例。其他级别更高的政治局成员也同意处决刘涌,因为民意似乎支持处死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刘涌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涌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因涉嫌震惊中国的沈阳“慕、马”大案,而备受民众和媒体关注。刘涌被改判死缓后,网民和舆论质疑声纷起,迫使最高法院进行提审,并最终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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