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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狱的疯狂与煽动颠覆罪的滥施
日期:1/7/2004 来源:新世纪 作者:李国涛

从受害人颜钧、何德普、桑坚城个案,看极权制度下的黑暗司法

(上海)李国涛

极权制度下的司法黑暗,已愈来愈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恶性肿瘤。

近年来,中国大陆,文字狱再次泛滥成灾,已达赤裸裸、血淋淋、令人惨不忍睹的空前疯狂程度。大批异议人士,因此而被以言治罪,课以重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滥用成了以言治罪的丈方宝剑,指鹿为马,随意解释,滥施刑律,为所欲为,已达无以复加的荒谬绝伦地步。

杜导斌、杨子立、徐伟、罗永忠、李大伟、欧阳懿、孔佑平、赵常青、何德普、姜力均、颜钧、桑坚城、张宏海、靳海科、罗长福、李志、刘荻……2003年,继2001、2002年镇压之后,又是一大批异议人士或网络活跃份子(包括记者)--据美国之音统计公布,至少有69人--因为在互联网上写文章发表对当局和时事的看法,或者因为在互联网上传递信息,或者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有关要求政改和推动民主的文章,而遭到拘留、关押或判刑,其中最骇人听闻的,莫过于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实施的狂判滥决。

最近接连判决的颜钧、何德普、桑坚城个案,就是许许多多此类案例中的典例。

2003年12月1日,陕西异议人士颜钧,被判处有期徒刑贰年,剥夺政治权利叁年,罪行是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如此骇然罪名认定的全部依据,具体说来,就是仅仅因为颜被认定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多篇文章(《论祖国统一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世界的中国》(上)(下)、《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革命及改良的重要认识误区和危害》、《帝国启示录》等),以及被认定,这些文章含有批评或抨击中共及其统治下的专制制度的内容。

2003年12月17日,中国民主党人何德普(北京),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捌年,剥夺政治权利贰年,罪行是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如此骇然罪名认定的全部依据,具体说来,就是仅仅因为何被认定多次在互联网上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了多篇文章(《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军与王森》、《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以及被认定,这些文章中含有批评中共及政府的内容(如,“删除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真正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等)。

2004年元月6日,中国民主党人桑坚城(上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叁年,剥夺政治权利壹年,罪行也是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如此骇然罪名认定的全部依据,具体说来,就是因为桑被认定撰写了《告全国同胞书》,以及将该《告全国同胞书》以信件方式,邮寄给了五或六个朋友,还被认定在西安散发了传单。

但是,不难发现,作为如此判决依据的这些内容,事实上,却均仅仅分别是颜钧、何德普、桑坚城三位作者(在本着理性、公开、和平、依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愿望情况下),对中共及其统治下的专制制度所进行的十分温和的讲真话方式的善意批评、建议、规劝或预警,丝毫不含有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类的内容。

然而,颜钧、何德普、桑坚城们这些苦口婆心的善良规劝、批评或据实发出的善意预警行为,却竟然被枉判成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了。此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这就必须加以澄清。

何谓煽动呢?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只有恶意蛊惑性的言论,才能被认定为是“煽动”,换言之,“煽动”的法律含义,只能是特指恶意目的的蛊惑性言论(若是善意的,则只能称为是鼓吹或鼓动),并且必须要有明确的或特定的受话群体;何谓颠覆呢?颠覆,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施力对象时空位置之做法;那么,何谓煽动颠覆,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呢?综上可见,显然,至少须含有恶意蛊惑式号召特定的受话群体起来暴力改变国家政权现状的言行,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由此可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起码应当具有三个,即,其一,犯罪主体主观上是恶意的、故意的、具有明确恶性目的性;其二,犯罪主体客观上实施了蛊惑式号召,而该号召的内容是明确要求受话者以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国家政权现状,且受话者在数量上必须是一个群体;其三,犯罪主体的此类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即已经对犯罪客体--国家政权,构成了实质性的危害。

对照以上构成要件,我们即可惊骇地发现,如同其它许许多多此类案件一样,以上三个被判决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个案,都是十分明显的严重冤假错案。从该三个个案的判决书(参见《大参考》2003年12月及2004年初所载)中不难发现,这些错误判决的共同实质在于,公诉人和法庭,均是在并没有告知得出(认定被告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所必须具有的对得上号的)相应具体客观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便凭空对不具有该性质的其它(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性质丝毫无关的)内容,通过采用公然指鹿为马或偷换概念的不正当或违法手法,无中生有出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概念而来的。即公诉人和法庭,是在明知依法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也不存在的情况下,以凭空扣帽子、打棍子的方式,毫无事实根据便对颜钧、何德普、桑坚城三人作出以上各判决的!从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这样强行扣到了与此风马牛不相及的颜钧、何德普、桑坚城三位身上。

现代文字狱,就这样,莫名其妙地,令人瞠目结舌地,产生出来了。

这种产生,极其荒谬绝伦。这是公然睁眼说瞎话假话的产物,这是公然无视客观事实的产物,这是公然肆意颠倒法律是非的产物,这是公然草菅人命、公然儿戏法律的产物,这是强盗逻辑的产物,这是强权强奸公理、强奸真理的产物。如此荒诞司法,必须立即悬崖勒马!否则,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必将荡然无存,冤假错案必将堆积成山,神州大地,必将再一次陷入国不将国、法不将法的万复不劫的无底深渊。

刨根究底,如此惊人的年复一年恶性循环的黑暗司法,根源于司法的不独立,归根结底,根源于一党独大的极权专制制度。相信中共内部的有识之士,亦已看到了这一点。面对如此的司法黑暗,中共的高层改革派领导,应当引起高度警惕了,应当醒悟到,惟有立即启动政体改革、宪政改革,立即独立司法,立即放开言禁、报禁、党禁,立即还政于民、民主政治,才可柳暗花明。否则,长此以往,民心必将丧失贻尽,长此以往,火山必将爆发。到那时,一切悔之晚矣。到那时,恐怕无需任何“煽动颠覆”--这一中共心目中时时刻刻担惊受怕但事实上迄今尚不存在的假想敌--的来到,满怀怨怼自发涌起的人潮,必将彻底淹没这一貌似强大的、不可一世的极权专制政权!

文字狱、手铐、棍棒与脚镣,虽然能够束缚并摧残人们的肉体,但是,永远无法扼杀人类文明赖以进步的多姿多彩的时时刻刻眠动于人民脑海中的活生生的思想!

文字狱的疯狂与煽动颠覆罪的滥施,形形色色的逮捕和重判,不但无法阻吓住日益觉醒的人们继续在互联网上按自己的意愿自由撰文、聊天、交流思想,而且,这种因言治罪的卑鄙行径,这种可耻的绞杀,这种可恨的谋杀,只会激怒更多的人们潮水般涌入原本无暇光顾的互联网,前赴后继,勇往直前,为了夺回被如此这般非法剥夺了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为了让思想获罪在这片土地上永远成为过去,为了让中华民族的子子孙孙永远永远摆脱极权专制制度的奴役!

2004年元月6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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