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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撞人案有望重新审理
日期:1/15/2004 来源:新世纪 作者:杨支柱

杨支柱

2003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民苏秀文与农民代义权发生纠纷后突然起动宝马车,撞死1人撞伤12人。2003年12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按交通肇事罪判处苏秀文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尽管受害人与被告都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但来自民间和互联网上的质疑不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终于逼得黑龙江省若干领导人出面“辟谣”,纷纷声称苏秀文不是自己的儿媳妇。

据报道,有关部门已开始对此案重新调查。关于此案的结局,人们开始在互联网上议论纷纷。有人根据刘涌案的先例,认为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可能提审此案,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秀文死刑。也有人说刘涌之所以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是因为他的后台马向东先倒了;苏秀文的后台并没有倒,从交警、检察院到一审法院肯定要竭力维护自己的决定,因此所谓重新调查肯定是走过场。

我个人的看法,此案重审几乎是可以肯定的事。至于重审的结局是否公正,则主要取决于受民众舆论攻击的一方是否肯开诚布公地袒露本案的所有“秘密”,从而使公众舆论变得比较理性。

首先是本案确实疑点重重:几乎同一时间既挂错挡又把油门当刹车本身已匪夷所思,何况发生纠纷于先,怀疑故意杀人并非毫无道理;被告人在交警处和在法院供述的前后不一、受害人和证人在庭审中的缺席、量刑的畸轻、判决后对报道的统一口径等又进一步加重了人们的怀疑。这些疑点给上级法院裁定再审提供了足够的理由。

其次是舆论不肯罢休。尽管新闻事件层出不穷,炒剩饭使人疲倦,人们对单一案件的注意力很难持久;但这一“喜新厌旧”的规律并不适用于本案。原因有三:

第一,本案引发强大抗议舆论的原因尚不明了,舆论发动机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熄灭。在受害人已获赔偿不愿意打官司的情况下,本案能引起舆论持续关注,应该是另有舆论发动中心。而舆论指向的目标似乎也不仅仅指向肇事者苏秀文,而是指向通过她的家庭背景将矛头直指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这可能暗示本案涉及黑龙江省官场权力斗争。据报道,这一“谣言”迄今所能查实的网络尽头是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百姓谈专栏。我想这不是一般网友常去的地方。即使本案不涉及官场权力斗争,既然发动舆论的人在自己不可能获得赔偿利益的情况下肯持续地关注此案,也断无已经引起政府和公众重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的可能。

第二,政府决定重新调查此案,给公众舆论以很大的鼓励。有希望的抗议,总比没希望的抗议容易坚持得多。

第三,本案中受舆论攻击的一方已经开始登台应答了,这本身就会引起公众舆论强烈的兴趣。如果领导人的“澄清”不彻底,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公众舆论进行攻击,公检法的某些人为自己可疑的决定进行辩护,则毫无疑问只会进一步激起舆论强烈的反弹,而且越来越不理性。然而出于人之常情,这恐怕是难以避免的。

事实上这种反弹已经开始了。韩桂芝女士刚澄清苏秀文不是自己的儿媳妇,就有人在网上宣布韩桂芝是苏秀文丈夫关明波无扶养关系的继母,要求韩女士澄清这个问题。尽管定罪不应该考虑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但遮遮掩掩的澄清无疑会加重公众的怀疑。但愿韩女士能尽快澄清这也是谣言。关明波接受新浪网采访时说的那些话估计很快会遭到同样的质疑。关不做自我检查而指摘媒体报道不实,实在不是什么明智之举。

跟刘涌案一样,可能的重新审理已经引起一些人的忧虑和反对,并指摘舆论杀人。

我是赞成此案重新审理的。尽管被告人和受害人都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的情况下有上级法院裁定再审在法理上确实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中国法律既然赋予上级法院以主动纠正他们认为的错案的权力,那么就不能说裁定再审是破坏法治,相反上级法院发现案件可能有错而不裁定再审才是失职。对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不满应该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法律,难道鼓吹有法不依倒成了追求法治?

我甚至反对短期内修改这一法律规定。理由有二:一是司法腐败问题基本解决以前,多一重监督总比少一重监督好;二是中国的陪审制度不健全,民意不能通过陪审团的判决来得到体现。

本来定罪量刑是法官或陪审团的事,但是考虑到存在所谓“民意杀人”的可能,我又偶尔参与过要求重审的民意,我的良心要求我根据媒体报道的事实略做分析。

我是不主张按故意杀人罪判苏秀文死刑的。一是不管操作失误的可能性有多小,但这种可能性总是有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当定故意杀人罪。二是苏再生气也没有撞那么多人的动机。三是尽管不能排除冲动杀人的可能性,但是苏秀文不是刘涌,她没有那么多打打杀杀的前科,坐几年牢估计可以给她足够的教训,以后不致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

然而对苏秀文的一审判决显然太轻,而且定交通肇事罪也不妥当。

交通肇事罪之所以比果实杀人罪的量刑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行驶中的交通工具本身具有危险性,肇事司机的主观过错通常比过失杀人者的主观过错轻。按照立法意图解释,当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时司机主观过错重大时不宜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在本案中,苏秀文致人死亡的主观过错在一时冲动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争议,比过失杀人在通常情况下的主观过错还重。

从客观方面来说,苏秀文撞人也跟通常的交通肇事罪有两点区别:第一,交通肇事者一般是行驶中的车辆撞人,而苏是起动一辆停着的车辆撞人;第二,苏的驾驶执照据她自己说是没有参加考试走后门弄来的,相当于没有执照。打个比分说,一个不会开车没有驾驶执照的成年人钻进朋友或家人停靠在广场上的车里乱按、乱踩一通把人撞死了,你说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杀人罪?我看应该按过失杀人罪从重处罚。

即使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本案后果那么严重,苏秀文过错又那么重大,断没有判缓刑的道理。

应该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因为生气,想教训人一些,即存在伤人的故意而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但苏秀文毕竟是个妇女,并没有行凶的经验,真撞上人的时候给吓傻了,所以才从刘忠霞身上压过去(这才是致命的原因),并撞了许多无关的人,直到撞在树上。如果是这样,则是故意伤人致死,恐怕该判个无期徒刑,至少也得判个15年。这样的案子确实很难判,如果不使用陪审团制度,怎么判都会引起人的怀疑。我觉得不应该在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这两个极端上辩论,而应该在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杀人之间辩论。

此外,谁给没有参加考试的苏秀文颁发了驾驶执照,公检法有关人员在一审中有没有接受贿赂,到底有没有高级官员给公检法办案人员打招呼,希望政府能一并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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