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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 特权者的反腐特权
日期:2/23/2004 来源:观察 作者:刘晓波

刘晓波


在两会即将召开之前,由《经济参考报》与新华网联合主办的“两会”关注焦点问题网上调查的初步结果显示:在网民票选关注的十大问题中,对反腐败的关注程度列于首位。这样的民意调查结果已经不是第一次,腐败问题早已成为民怨最大的问题。

民怨的强大压力使中共高层对政权稳定极为忧虑,所以,为了缓解民怨,宣示反腐的决心也早已成为中共中央的家常便饭,拿出个把腐败高官示众也时而有之。然而,中共仍然无法摆脱“不反腐败亡国,反腐败亡党”的悖论。胡温上台以来全力推行亲民路线的重点之一,就是高调宣誓反腐败,并强调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反腐。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共中央于2月17日推出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15章178条,几乎囊括了经济、政治、思想和组织的方方面面,官方媒体马上将之作为反腐制度建设的成果大加赞扬,概括出不同于以往的“八大亮点”。然而,细读条例就会发现,即便抛开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陈腐不谈,仅就这条例的反腐部分而言,它也不过是旧体制的细化而已,没有任何真正的制度创新——反腐是中共的特权,只有高级特权阶层才能行使。

首先,它仍然是对党权至上、党纪高于国法的制度现实的肯定,也就是对党的特权的肯定。各级党委高于任何其他决策机构,党的纪委高于国家的公检法,党员高于普通百姓,党纪处分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庇护所。比如,党的高官涉嫌犯罪,不是直接面对司法调查,而是首先面对中纪委的内部调查,至于是否将被调查者移送司法机关、是否公开其证据和作出处罚,其决定权全在党的纪委手中。而在纪委的背后,是更高层的寡头们作出最后决定,甚至就是某位高官个人说了算。这种“先党纪后国法”的制度,不能说全无对高官腐败的遏制作用,但其效力只是暂时的,其庇护作用远大于惩罚作用,导致腐败的收益远大于成本,所以才有贪官的前赴后继。

其次,该条例中的监督,仍然是毫无独立性和公开性的自我监督,中国制度在反腐上一直存在着两大致命弊端没有丝毫改变:

1,该条例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人治模式。无论是列出的十种具体监督办法: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还是加强纪委的检查监督的职能、要求党政干部接受舆论监督,但所有监督措施仍然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舆论监督的媒体也统统在党权的垄断下,归根到底,还是党的最高领袖及其决策机构说了算。纪委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党委的棍子和权争的工具而已。党的常委们(中央政治局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常委会)决定查谁就查谁,一把手决定整谁就整谁。而且,能不能动真格的,还要取决于高层权力博弈中的力量对比和利益交换。

2,党内民主监督服从于民主集中制。尽管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还规定了“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障”,被称赞为“中央政治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然而,只要全党服众中央和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集中制不变,党内监督就仍然以上级监督下级、党委统一领导的监督为主,“如何监督一把手”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现行条例中,监督一把手的“党内民主”是空的,而实的仍然是上级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中央级政治局可以监督省部级一把手,省部级可以市级一把手,依此类推,每一级别的一把手只能由上级进行实质性监督,最终由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内自我监督。

无论是司法监督还是舆论监督,如若要取得实效,就必须遵循独立化和公开化的原则,也就是相对于政治权力的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没有这二者,制定再多的党纪也无济于事。

2004年2月22日于北京家中

作者为独立中文作家笔会主席

《观察》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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