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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硬释法 直选特首形同破灭
日期:4/6/2004 来源:自由时报 作者:陈成良

〔自由时报陈成良综合六日外电报导〕在香港民主派一片反对声中,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日通过对香港基本法附件的释法案,确认香港可于二○○七年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但北京中央对接受与否拥有最终决定权。

这表示香港未来能否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决定权都在中国当局手上,这项释法引起香港民主派怒吼,认为这项释法破坏中国原承诺一国两制中的香港自治地位,使香港的民主前途更加黯淡。

数百名民主派活跃人士六日在人大通过释法后,游行前往港府办公室前示威,高喊「反对人大释法,破坏一国两制」等口号。

香港民间人权阵线并预定十一日发动万人反释法大游行,以「一人一信」方式向北京驻港联络办公室(中联办)递交抗议信件。民阵预料当日会有约一万人参加游行,并分发黑丝带给参加者系上,象征人大释法后香港法治已死。

立法会民主派代表李柱铭说,释法恶例一开,只要中国高兴,将来可以随时按照其意愿来解释基本法,这表示香港的自由随时可能被剥夺。民主党副主席兼立法会议员何俊仁也抨击说,人大常委会释法,为基本法附件的选举产生办法加设了启动机制,即要获得北京的批准,使香港无权主动提出修改政制。

政治分析家认为,北京这么做的目的,是要浇熄港人对民主的热情。

舆论也认为,释法案通过,意味北京方面全面控制香港未来的政治改革进程,粉碎了港人直选行政长官的希望。

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六日表示,人大释法只是澄清法律问题,并未损害一国两制;而香港政制的发展,北京有权也有责主导。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则在北京举行记者会声称,对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北京当局「有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六日是以一百五十五票赞成、一票弃权,通过香港基本法有关附件条文的解释案。香港电台报导说,通过的释法案内容规定,二○○七年香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可以修改的,但「中央政府」对有关修改拥有最终决定权;至于修改方法是,先由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提出报告,而且有关修改必须符合循序渐进原则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经过提请人大常委会确认并通过后交回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可据此向立法会提案修改选举办法。

这次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前者订定:二○○七年以后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者订定:二○○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和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近半年香港掀起民主热潮,民主派要求于二○○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和二○○八年普选六十位立法会议员。

他们指出,基本法附件中订定的「二○○七年以后」,应该包括二○○七年,年内港方应该讨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引进全面普选。

但这次中国人大释法的结果,由于北京当局强势主导并设下重重限制,申明拥有最终决定权,香港难望二○○七及二○○八年引进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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