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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调查》被诉案代理词
日期:9/14/2004 来源:网络 作者:浦志强

浦志强: 《中国农民调查》作者被诉名誉权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陈桂棣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虽然
本案公正与否尚需通过判决结果来检验,我还是要对合议庭在庭审阶段所表现出
的公正表示敬意;其次,我要对贵院在举证期限上的错误和剥夺被告举证权利的
做法表示异议,对贵院在审判公开方面有失体面的若干做法表示遗憾。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张西德的名誉和临泉政府的形象,
不在张西德及其手下的嘴里,而在临泉百姓的心中。我们相信,无论本案判决结
果如何,临泉民众的千夫所指,早已将县委书记张西德盖棺论定,决非一场无事
生非的诉讼所能左右。庭审表明,原告张西德集团是一个鱼肉乡里、口是心非、
寡廉鲜耻的利益共同体,在一个更为神圣的法庭上,他们的身份无疑只能是被告。
对于一系列以伪证干扰案件审判的无良官员,我们将在本文结尾部分提请合议庭
予以惩处。

  在雷延平律师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如下,请予采纳:

  一、庭审查明的事实

  分析双方证据,我们确信合议庭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关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原告证人韩永忠和马俊,以白庙镇党委书记、镇长身份,矢口否认镇一级党
委政府有加码情形存在。但各方证据显示,自1991年起,行政村、乡镇和县里层
层加码,农民负担沉重。经过王俊斌、王向东等人多达数十次的上访,县委在上
级压力下曾有过全部清退多收款项的决定;王向东等人证明,县里的处理决定仅
仅是行政村两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解散并清退村级加码收费,乡镇和
县里的加码至今尚未退清。这表明,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县委县政府,一直拒不执
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

  农民负担的“两本帐”现实,证明张西德的临泉县委对中央减负政策一贯阳
奉阴违。原告提交的1995年7月14日临泉县委、县长联席会议纪录显示,临泉存
在农民负担两本账问题,即在“正式通知单外,还有非正式单。”与会者赵本金
说:“有些地方群众手中两个本。”被告提交的王营村村民王洪远的缴税单据证
实,为了掩盖真相,镇村政府给农民做了“两本帐”——数额大的是实际要交的
税费,小的则是为对付上级检查的。当时王营村人均收入尚不足300元,但真假
两本帐的数额竟相差92.45元。另据“93年1月6日临泉县委常委、县长会议记录”
披露,与会者马朝军甚至认为:“现在中央精神透明度强,被一些人利用。”这
表明,拒不执行中央减负政策,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是张西德时代临泉的一贯
做法。

  农民负担过重和各级干部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引发
了诸多冲突。原告提交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阜阳地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
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证实,当时普遍存在用统筹提留款建法庭、派
出所、党建室、治安亭的现象(临泉上访农民李新文北京救助站跳楼自杀的起因,
就是他赖以为生的几间破房被派出所强行征用未予补偿),存在“组织小分队、
突击队或动用司法力量催收催征”和“扒粮、牵牛、拉猪用以抵交提留集资款项”
的现象。被告证人王向东、王洪超证实,他们因上访“闹事”被白庙镇党委书记
韩永忠等人以查帐退款为名诓到镇里,王向东被韩永忠指使打手打成重伤。1993
年1月6日临泉县委、县长联席会议记录证实,关庙镇已经发生了一起因农民负担
问题引发的爆炸事件,但时任镇长兼党委副书记的责任人马俊,竟被张西德平级
安排到白庙任职。这份会议纪要还证实,高塘的一个村干部对农民私设公堂;证
明县委常委张兆振对待持械游行示威的农民,主张“立即拘留起来”;证明张西
德承认“从根本上说,我们处理事拖拉造成矛盾激化,开始并没有发生后来发生,
如果下去,还可能要发生,甚至死人。”纪委常委李长华1994年1月26日的会议
记录证实,张西德在会上承认:“方法不妥善,群众反映没解决,就去抓人,再
一次激化矛盾。”“县委、政府有责任,有关部门、镇政府有责任,都要认真反
思,总结经验教训。”

  在“四二”事件真相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否则各位领导就无需强调查清真相
了),阜阳地委书记秦德文、专员王怀忠、副书记肖作新等人,就表态坚决支持
张西德和临泉县的镇压行动。秦德文甚至转述省委书记卢荣景的话说:“如果违
法了,上访就放人,我们的专政工具还要它干什么。这些人打人砸车不抓还得
了。”

  凡此种种,结合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诸多的罚款、牵牛、扒房、株连等“绝
招儿”,说明在张西德等安徽大小官员的心目中,老百姓并非政府服务的对象,
而仅仅是“衣食父母”——官府但有所需即可前去横抢,农民倘有不从便会斧钺
加身!

  2.关于计划生育问题

  被告证人任传春证明,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城乡,弥漫着“宁要七个坟头,不
要一个人头”、“宁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的叫嚣;甚至在阜阳至临泉的
路旁墙壁上,至今还有“二孩必结扎、不扎就违法、违法必重罚,重罚为国家”
的标语赫然在目。原告证人韦广进的证言证实,田桥乡在1995年秋季计生 “突
击”活动中,曾有将鳏夫拉去结扎的怪事;王营村在突击月活动中,结婚没生育
妇女要被罚款,甚至连打光棍儿也要被罚款!被告证人张绍阳证实,由于张西德
实行株连政策,他这位与七旬老父相依为命的残疾人,仅有的几只羊也因邻居的
超生而被抢走。

  原告证据《关于田桥乡计划生育来信来访的调查报告》披露,从(1995年)
9月15日起至11月17日的50天内,“据不完全统计,共作女扎手术966例,其中二
女结扎262例,引产187例,流产358例,上环306例,合计征收各类款项约250万
元。”“有些罚款项目毫无政策依据,纯属巧立名目,如无身份证、无结婚证、
妇检条无日期、生育年龄与结婚证或户口本上不符、态度不好、骂人、干扰计生
公务、说错话、结扎妇检不及时等也处以高额罚款。全乡约3000户被征收计划外
生育费和各类罚款,非计划外生育费罚款约150万元。”在田桥乡为此成立的六
个工作队中,“200余人成份复杂,有无业青年,有从县城临时聘用人员,素质
不高,┅┅不懂政策,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有的工作队赶猪、牵羊、扒
粮食、砸门、破墙、扒房子、拉家具、毁坏私人物品。如北片工作队,扒粮约
2.7万公斤,拉走缝纫机三部,家具两套、猪三头,扒房20多户。”

  庭审表明,在张西德时代,临泉的计生“突击”活动已成为贪官污吏的摇钱
树和聚宝盆,成为使农民濒临破产的灾难性事件。“有的乡村干部罚款不开票,
或多收钱少开票,打白条,还有的罚收运费、汽油费。”时任临泉县计生委副主
任的韩春生(即本案原告证人之一韩永忠),即有侵吞8000元计生罚款和酒后无
照驾车压死一人的罪行。但这位无恶不作负案在身的酷吏,不仅逍遥法外而且官
运亨通,而且至今仍任林业局副局长,李超调查报告要求对他的进行的“追查”
“惩处”,在张西德的庇护下居然不了了之。

  根据这份调查报告的认定,田桥乡“突击”行动过火的原因,是由于“党政
联席会议动议征收款15%用于行政村计生服务室建设,35%用于工作队员工资、生
活补助和举报人的奖金,50%归乡财政收入,客观上刺激了工作队成员的乱征滥
罚行为。”而临泉县委政府对这次秋季计生突击活动所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
卸的领导责任。”张西德作为县委书记,理应对所有问题承担责任。

  李超等人联合调查报告证实,“白庙镇王营村村民反映今年(1995年)9月1
日,县里派300人的工作队到该村突击开展计划生育清查活动和强化节育措施时,
少数素质不高的工作队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与田桥乡相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
于不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农民,巧立名目罚款,如结婚没生育的妇女及没有结婚
的男性村民等。突击月活动中,白庙镇计生罚款数万元,40%留给行政村,60%被
计生工作队分掉,该镇每天还要负担从社会上调来人员的工资和租车费,群众意
见很大。”不难认定,这支工作队并不象原告证人刘启龙、朱占林、刘继珍、张
东波等县计生委主管官员们所声称的那样的,是一支自带干粮饮水不拿群众一针
一线的仁义之师,他们是一群明火执仗的强盗!。很显然,这些官员在无耻地作
伪证。

  3.关于“四二”事件真相和责任问题

  1994年4月3日,白庙镇王营自然村发生了一件震惊朝野的血腥事件。上百名
全副武装的公安、武警闯入王营村,在县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李品政(本案原告
证人之一)的指挥下,见人就抓见人就打。庭审证明,事发当天,一人被当场吓
死,事后一人被冤死,十一人当场被抓并饱受酷刑折磨(其中包括来王营走亲戚
的河南中学生,无一人与“四二”事件有关);上千人逃往河南达一月之久,回
乡后也长期露宿田间地头。农民代表王俊斌等被通缉,王向东、王洪超被捕判刑。
李超调查报告的结论证实,“少数干警和武警行为过激,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部
分群众目前仍有冤气,长期不能息讼罢访,给做好该村的稳定工作带来了难度。”
报告认定,临泉县委、县政府都是有责任的。原告证人李品政和公安局副局长高
杰当庭证实,这次行动的总指挥,就是本案原告张西德。

  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领导指示、司法判决、调查报告、建议对王
向东“保释”的明传电报以及改变王俊斌等人处分的决定,体会死难者遗孀当庭
下跪哭诉乞求昭雪的无比凄楚,结合村民对“四二”事件的切肤之痛,结论不言
自明:

  “四二”事件真相直到1994年9月26日仍未查清,警方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
省地领导的认可;对“四二”事件的处理是以县为主,省地事后表示支持和协助,
镇压责任主要应由张西德的县委承担;“四二”事件现有司法判决和调查结论,
都是建立在警方对“人犯”和“证人”屈打成招的基础之上的;对王向东实行
“保释”或“保外就医”,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明知镇压错误的情况下采取的事后
补救措施。

  “四二”事件是发生在张西德任职临泉时期的一场悲剧,是黑恶化的基层政
权与农民矛盾激化的极端表现。我们认为,当晚农民的自卫和抗暴行为具有天然
合法性,张西德策划和主持镇压行动,是无耻的和有罪的。只有对“四二”事件
展开中立调查,方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只有依法追究张西德等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才能抚平和慰籍遇难者的在天之灵,为日后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4.关于张西德的口碑和个人风采

  原告的一系列文件和证人证言,除证明临泉认真执行中央政策并未阳奉阴违
外,还想证明张西德为人谦和、理论水平高、对临泉贡献大,卸任之际未被群众
围攻,证明他是临泉最好的县委书记。但事实胜于雄辩,文件只能证明张西德开
过会发过文件,不能作为文件精神得到了落实的证据。更何况,文山会海夸夸其
谈指点江山百无一用,本来就是历代守成之君官僚主义的表现,是腐败的变种。
张西德处心积虑组织的文件,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反而有助于了解当年临泉
政坛的黑幕。

  原告证人大多是张西德暴政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普遍在张的手里得到提
升和庇护,并且双手沾满了临泉百姓的血汗,如李品政、韩永忠和马俊;间或也
有王俊斌这样当年的农民领袖,但此时他已成了贪污救灾款物和霸占公共池塘的
村党支部书记和上访对象,以及若干言不由衷衣衫褴褛的农民。他们奉命证明的
是,没看见张书记干坏事(孟子云君子远庖厨原本无需张书记亲历亲为),没听
见张书记说狠话(比如论述“七个坟头”和“一个人头”的关系);李品政、高
杰等人视力所及没看见警察打人,刘体民、林平等狱卒没看见刑讯逼供;贺电、
韦广进、戴俊民等人没看见张西德被围攻。更有甚者,秘书出身的刘全俭、彭伟、
韦刚等人嘴上盛开喇叭花,当庭给我们烙出了一张书记大人勤政爱民公忠体国匠
心独具的硕大画饼。但他们恰恰忘记了,从逻辑上讲,这些人没看见、没听到张
西德的某些言行,只能证明他们没看见和没听见,不能证明张西德没说和没做。
只要有人听见和看见了,就足以证明张说了和做了。

  我们的证人任传春证明,他亲眼看见计划生育宣传车上的标语是“宁要七个
坟头,不要一个人头”和“宁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他还证明他曾从田
桥乡党委书记马天成出示的县委文件中,看到过这句让陈桂棣、春桃夫妇“直伸
舌头”的血腥口号;王向东本人和王俊斌当年联署的控告信证实,张西德说上访
群众是“胡鸟闹”,大吼“我今天就是不给你们处理!你们有本事就给我使劲闹,
闹得越大我就越好处理,你们有本事到我跟前来呀!”;王向东、王洪超、张绍
阳和死了丈夫的张秀英证实,张西德是最烂的县委书记;身有残疾的张绍阳因计
划生育的株连政策而失去了自己的羊,他和任传春等三千人一道参与了1996年初
对张西德的“围攻”,并且因打了张西德两巴掌而被公安局长闪步轩(此人现已
因巨额贪贿入狱)处以三年劳动教养。在“教养”期间,张绍阳相依为命的老父
亲凄惨的死去。他说他对张西德的感情是“咬他一口都不解恨”!用文人语言形
容张绍阳对张西德的粗口,恐怕也只有“食肉寝皮”能稍稍契合。由于张西德在
“四二”事件中的凶残,王营村妇女事后甚至用他的名字来吓唬淘气的小孩子。
苛政猛于虎,张西德之谓也!

  张西德请来的证人戴俊民,一位衣衫褴褛的50岁农民,在我的当庭追问下,
还是咬紧牙关坚决不肯承认张西德是一位“好书记”。王向东证实,当年临泉城
乡曾广为传唱的民谣是:“临泉来了个西德兔儿,撅撅的嘴大大的肚儿,先扒房
子后修路,扒完房子不补助,把俺逼得没地儿住”。甚至张西德引以为荣的临泉
县城市建设,我们也有证据证明,十年前被拆迁的农民至今仍未得到补偿,他们
并非像张西德想象的那样“富得流油”,甚至想给他“立个碑”。西德书记的恩
德,实在是罄竹难书!

  张西德在庭审中的表现,表明他虽然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但确实没有多少
文雅气,讲话离开稿子“跟个粗人没两样”。道理很简单,有文凭不等于有修养,
识文断字也不等于有文雅气。合议庭应该看到,张西德在民事程序中携带保镖出
庭,说明他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之“民愤极大”心知肚明!张西德本人的文雅程度
也因此可想而知!他无视法庭纪律,让人当庭散发诋毁陈桂棣的文字材料;他旁
若无人的提醒证人韩永忠和朱占林应该怎么作证;他走下原告席为劳苦功高气宇
轩昂的证人李品政端茶送水;他承认购买奔驰车被纪委处分的事实,但又表示一
直对此耿耿于怀;看上去他不仅远比泪涟涟的张秀英们要冤,甚至比窦娥还要冤!
他甚至明确表示,在知道了临泉百姓的苦难和下属的无道之后,仍然不感到丝毫
抱歉和后悔;至于他和各位证人忿忿然的所谓“五短身材”问题,合议庭明鉴,
陈桂棣夫妇文中以此形容张西德至多是客观描述,若以“人高马大”或“相貌堂
堂”来形容五短身材的他,那才真是无中生有的“描写失实”,那才会构成对张
西德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庭审查明的事实是: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农民负担确实过重;对
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临泉县委县政府一直在阳奉阴违;在计划生育政策执
行方面,临泉出台了一些过激的政策和口号,包括夫妇“双结扎”和“宁要七个
坟头,不要一个人头”,对此张西德本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西德是“四二”
镇压行为的主谋和总指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西德对待群众的态度和处理事
态的盲目性,以及当庭非同寻常的表现,说明他虽然识文断字自命不凡,但确实
没有多少文雅气,跟个“粗人没两样”;考诸张西德的体态和身材,涉案作品用
“五短身材”刻画他属于客观描述,不属于侮辱性语言。换言之,涉案作品所反
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张西德人格的内容,不构成对张西德个人名誉权的
侵犯。

  二、关于本案程序方面的若干瑕疵

  作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我们相信阜阳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是慎重的,我们
无从怀疑法院公正审理本案的初衷。但不容否认,贵院已经出现的诸多程序错误,
已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中国司法的体面,并将导致本案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法院受理本案违反证据规则的有关规
定。

  证据规则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
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
即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我们认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需建立在
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基础上。本案原告既然起诉三被告名誉侵权,即须提交支持
涉案作品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鉴于作家撰写作品和出版社发行期刊的行为本
身,既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原告仅有刊发涉案作品的《当
代》杂志,尚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换言之,阜阳中级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法
律和证据规则的规定。

  2.法院驳回延期举证申请并拒绝接受被告举证,是对证据规则的误解,损
害了三被告诉讼权利。

  证据规则第3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
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鉴于三被
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的15日内依法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其举证期限并未如原告
所谓已于2月23日届满,而是发生了法定的阻却事由。证据规则第36条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
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
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决定。”

  显然,在本案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送达之后,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延期
举证的申请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退一步讲,根据证据规则第38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三被告的延期举
证申请即使被当庭驳回,但在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日当天举证,至少是应当被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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