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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寐:重庆万州民变述评
日期:10/28/2004 来源:议报 作者:任不寐


尽管专家们也提到,“如果政府把危机时的措施变成常态措施,这是违宪的”,“宪政之道”在于“严防紧急状态权滥用”,“要警惕魏玛宪法的失败;这一宪法没有有效的条款来防止出现希特勒现象。纳粹上台的原因之一就是利用了魏玛宪法里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款。”但是,总提说上,人们似乎普遍赞同《南方周末》的说法:《紧急状态法》是非常时期的法治盾牌(2004年1月15日)。我也看到我所熟悉的一些“法学专家”或自由派精英赞同这种“宪政进步”。

我们不需要指出中国的紧急状态法主要是用来对付“重庆事件”的,而这种应对是为了限制政府镇压权力,还是为了赋予镇压权的合法性以及合宪性,这都不需要讨论。需要讨论的是,中国制定“紧急状态法”的背景完全是颠倒性的。人们必须明白,紧急状态法主要是用来限制公民权利的,而不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而中国,剥夺公民权力以及政府权力不受限制,一直是一个既定事实。换言之,一个社会如果处于“正常状态”,它需要“紧急状态法”,这正是“专家们”广为引证的“英美等过也有《紧急状态法》”的原因之一。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中国社会一直处于“紧急状态”之中,它从来不缺乏紧急状态下的专政措施,它唯一缺少的是如何去掉宪法的伪饰性条款,把专政措施“法治化”。把戒严状态和紧急状态区别开来,至少对中国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二者唯一的区别是,1989年的戒严是李鹏在大会上(违宪)宣布的,今后对重庆事件则不需要开会宣布,“法律”支持警察可以直接在政府门前开枪。

对于一个一直处于“紧急状态”中的国家,他不是需要紧急状态法,而是需要“正常状态法”——重庆事件恰恰不是紧急事件,而是要求正常状态的人民运动。那么为什么说中国一直处于“紧急状态”中呢?首先,军事革命的胜利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要建立一个军事统治的社会,这个社会从来没有进入理性社会或正常化社会。其次,邓小平和江泽民“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把革命社会变成了“戒严社会”,这个社会同样抗拒正常化。最后,因此,中国社会一直呈现着“紧急状态”下的主要政治特征。

一位法学者说,紧急状态最重要的特征是:政府可以行使行政紧急权力,而紧急权力的行使则往往对应着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概括来讲,紧急状态下对公民权利限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2)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限制、(3)对财产权的限制、(4)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5)对选举权、被选举权、政党权利等政治权利的限制,等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公民”的上述权利一直在被限制之中。在这样一个真实的背景下,“宪政主义”谄媚和移情“紧急状态法”,这是莫名其妙的。而在一个已经丧失了公民权利、并生活在“希特勒现象”中的国家里,一本正经地讨论如何在制定“紧急状态法”的时候“考虑警惕希特勒现象”,这是愚蠢的,更是伪善的。


紧急状态法不可能维护公民权利,它只是给“镇压能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它也不可能彻底拆毁从重庆到梁山的悲剧性道路。它只是在这条道路上设置了一个警察关卡,那里的枪声和大棒,连同远处河南惨案里的死亡,将持续不断地推动“门前政治”的生长个变异。理性再度陷入无可奈何、被现实抛在后面的尴尬境地。但理性即使无法将“门前政治”对象化,至少在这一点上是清楚的:中国当局的倒行逆施和一意孤行,是所有政治悲剧的根本原因。一个坚持毫不妥协、坚决不放弃暴力镇压模式的政治,几乎没有人能阻止它被暴力灭亡。至于中国社会的和平前景,祈祷就成为“社会关怀”之后的精神出路。

2004年10月23日星期六

原载《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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