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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国批评后 政府承认平等教育权
日期:10/14/2003 来源:关天茶舍 作者:淮生

转自[关天茶舍]原题目:联合国人权官员的批评起了作用!中国政府在执法层面上首次承认外地儿童享有不被歧视的教育权利

  我很高兴!
  我愿把我高兴的心情,给本茶社里路加、糊涂的旁观者等等长期关注教育权利的网友分享!
  我、以及我们,希望更多的看到政治文明;看到宪法、教育法不是摆设;看到胡、温做的任何细微的努力!
  我们可以批评他们的一些施政,我们也要给他们掌声,告诉他:这一点上,你们做得不错!
  鼓励他们,把类似的事情做得更多。
  
  我把北京做一个窗口,来说。
  1997年我来北京谋生,发现,外地孩子上学,每年最少要给北京的校方交赞助费、借读费2000元;我一直发文谴责这样非法的行为(有一篇在中国青年报上发了);
  2002年9月1日开始,北京在此基础上有所进步,规定不用交以前那么多了:小学借读费由每学期500元降到200元,初中由每学期 1000元降到500元。
  当然,即使这样也是不合法的。
  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中“受教育权利“的联合国人权调查员托马赛夫斯基女士在对中国教育现状考察后,对教育歧视现象作了严厉的批评。 她痛心地看到到:“政府对外地民工的子女歧视尤其严重,或向他们征收高于城市人缴纳的学费,或干脆不允许他们进城市的学校”的、违反国际人权中教育权的行为。
  
  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批评言论发表一周时间后,国务院迅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这说明:人民的监督、国际人士的监督,对改善中国人民、也就是我们的同胞的生存处境是有好处的
  政府知错,改了一点,正义就多回归了一点,这是叫人欣喜的。(尽管来晚了。)
  
  让我们去期待:政治文明来得更猛烈些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中国教育问题受到国际严厉批评
  
  联合国一名人权调查员对中国的教育状况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中国不仅是全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最低的国家之一,而且在教育问题上还歧视贫穷的民工子女,向他们另收高额学费。
  
  据BBC9月20日报道,负责人权事务中“受教育权利“的联合国人权调查员托马赛夫斯基女士在对中国进行了两周的访问后,就中国的教育现状发出了严厉的批评。
  
  她指出,中国没有履行人权公约中,有关教育的承诺。中国政府虽然称,超过90%的中国人至少接受了9年的教育,而且文盲率至少下降了5%,但托马赛夫斯基女士指出,情况并非如此。
  
  她说,实际上,中国的教育开支之少,在全世界居倒数几位,连穷国乌干达都比不上。
  
  她说,中国的教育经费只占全国生产总值的2%,这个数字仅仅是联合国所建议的三分之一;而且政府公共预算只占教育总经费的53%,剩下的47% 则要求家长或其他来源去填补。
  
  教育歧视
  
  此外,政府对外地民工的子女歧视尤其严重,或向他们征收高于城市人缴纳的学费,或干脆不允许他们进城市的学校。
  
  托马赛夫斯基女士据报还在记者招待会指出,中国不允许孩子选择宗教教育,这也违反了儿童的权力。
  
  对于托马赛夫斯基的批评,中国方面还没有做出回应。
  
  据信这是联合国人权调查员九年来对中国的首次调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国办转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3年10月1日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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