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18日讯】编者按语:中国政府一直标榜自已法律不断健全,法制不断完善,然而,关于「党专政」的体制所致,吏治腐败,早就向纵深发展,中国的法律正在他的法院与法官们的手中丧失了它固有的逻辑与功能,成为强势利益集团的走卒。喊了多年的与「休闲一族」的「清谈」与「笑资」,民间流传著「法院永远是赢家」。单去年,上海一个城市法院收案23万件,诉讼标的金额达546亿人民币,净得额为17亿人民币,为上海GPT最高的创收大户。 旅美作家,著名吉他演奏家何震东因他的畅销书《青少年学吉他》一书,知识产权被「共产」而回大陆交涉,一不小心踩入了上访者的队伍,使他有缘深入到民间最低层;在游走于上海公、检、法、市政府、市人大、司法局之际发现了一个庞大的被官方称为「弱势群体」的人群,并与他们零距离地进行交流与沟通,感受了苦难与无奈。他们背负著多年的屈辱,上告无门;他们花大钱打官司,买得一纸败诉的空文;他们有的生活无著落、问题久拖不决,对前途失去希望。 以下是一组何震东先生采集到的一些案例,他称那仅是「冰山一角」,许多第一手的原始资料拚命「塞」给他,尽管何震东先生一再对那些上访者声明自已也是「泥菩萨过河」。十二个信访案例,件件惊心动魄,折射出中国政府标榜的「依法治国」、「依德治国」以及「三个代表」,只是美丽的谎言。 大纪元为各类「冤、假、错」案和呼吁申诉提供发表平台,欢迎大家投稿。 ======================= 2003年6月17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为上海农凯集团周正毅一案中央纪委立案侦查举办新闻发布会。这是上海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后的第二次亮相。提前到达的中外记者比第一次发布会更多。设在人民大道200号市府大楼东侧厢的「广场办」公安干警百余名一早出警,将「可疑的上访者」驱散的驱散,押送的押送,留置的留置。「整治」周边环境(俗称「拉网」),是干警们的例行公事。然而他们此时此地对付的那些「对像」几乎都是名符其实的「老弱病残」者。笔者目睹此情此景,百感交集,因为此举与「执政为民」相去甚远,那些「老上访」多是怀著对党、对政府的无比的信赖才走到这里来的。他(她)们遭遇了种种屈辱,「上访」是走投无路的最后一站。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笑容可掬地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然而,钳制人民发出声音的也正是他。 6月18日,上海《新民晚报》以《「题外话」一再提及-----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侧记》为标题发表了一条不起眼的短讯,称《南华早报》记者的提问比较「尖刻」,问新闻发言人如何看待到市政府上访抗议的动迁居民?新闻发言人焦扬第一句回答就是:「公民有向各级政府反映自已意见的权利……」。如此「胸有成竹」真是「妙不可言」,好像当天上午这里什么事都没发生-----新闻发言人竟成了谎言代理人,大伏天令人不寒而栗。 6月27日,上海《解放日报》颁发了《上海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第五章「信方秩序」第三十一条针对上访者「禁止行为」第五款写道:「不准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什么是「虚假信息」呢?-----就是那些如实报道了「法律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那些个案,报道了美丽大上海的滴滴辛酸泪,房老虎疯狂地作恶的内幕。这个修订草案等于堵塞了国内外媒体的自由采访,封住了上访者的嘴巴。当中国「拒绝谎言」,呼唤「信诚」回归之际,此「草案」显然是不适时宜的,是有悖于「依治国」的。每个有良知的海内外中国人都要责无旁贷地挺身而出,为弱势群体呼唤公义,不能再让中国的法律丧失固有的逻辑与功能,不能再眼睁睁地看著法律成为强势利益集团的走卒。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30万名法院工作人员(20万名法官)行动起来,认真开展「公正与效率」的自律自查,但是如果拒绝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此次「司法大检查」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发表这十二个「上访」案例,旨在希望国际社会进一步关注中国的「依法治国」。这些「老上访」的所在管辖的涉及到上海的8个区级政府,他们的遭遇几乎相似:(1)有法不依;(2)执法者伪造当事人的档案,篡改案卷材料;(3)提供假证言甚至假法官;(4)纠错不赔偿。件件皆是执法犯法,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 因此,笔者向北京人民政府,向全球华人呼吁:救救「可怜天下 上访者 」。 案例(一) 《公安「拉网」,无故被拘-----个体户王巧娟依法状告上海市公安局长》 王巧娟,女,45岁,个体户。管辖地:上海市徐汇区。(1999年上访----2003年矛盾激化)。 案由:动迁,强拆迁,属营业用房,造成无法开业影响生机。当事人上访市政府,市人大,多年未果。2003年元月被徐汇公安分局以「在市秀委办公厅大门口闹访」为由处以治安拘留十天。其实当事人是在地处居民区的康平路市领导居所附近被「拉网」而抓(「拉网」即有外事活动或「状况」时采取的临时封街)。在拘留期间被欧打虐待,公安又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上伪造当事人「无异议」的三个字迹。王巧娟不服处理,于3月10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月25日,市公安局作出[(2003)沪公法复决字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上述处罚,但在「决定书」上又保留了「犯有扰乱机关秩序行为」的不实之词。故于5月1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所在的管辖区)提出「行政诉讼」: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法人:局长吴志明)。「王巧娟被公安敲打伤害案」于6月11日开庭审理,因主体不明(应该告徐汇分局)而当庭驳回。王女士于6月17日上午8时在市政府边门外举行抗议静坐示威,「美国之音」报道王巧娟一案的新闻曾在6月22日的《大纪元时报》「两岸三地」版上刊出,她是当天在市政府门口被警察强行带走的35名「上访者之一」。 这是一件错误行政,「纠错」不赔偿的典型案例。据悉近五年中,上海在审理的5394件行政案件中只有21件是予以赔偿的。执法者的深层心理即是:「关你十天又怎么样!」然而,21世纪的中国人民已经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已的合法权益。尽管「武器不灵」,「使用不当」,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说「把法律交给人民」。中,只有「法律思维」普遍形成,中国的「法治化」才不会是「纸上谈兵」。 详见:(1)「行政复议申请书」;(2)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3)行政诉状。
席地红衣女,
群访后排座。
欲问为何事,
房子被拆适。
(何震东摄于2003.6.17)
王巧娟静座市府抗议(何震东摄于2003.6.17)案例(二) 《开发商撬民宅劫民财------下岗工人彭蓉琴投诉无门》
彭蓉琴,女,40岁,下岗工人。管辖地:上海市普陀区。(1996年上访----2000年7月矛盾激化)。 案由:动迁,强拆迁----动迁组与开发商联手威逼彭女士交出新装修的位于长桥四村的一套「一室户住户」。强迫「民方」必须将财产(包括不动产),按照「官方」所「折算」的价值与之「成交」。这不是新鲜事,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公私合营」,共产党就是这样对付资本家的。如今「与时俱进」用老办法来对付老百姓,自然驾轻就熟。彭女士被拳打脚踢,这在动迁中的大上海已经习以为常,因此上告无门,她的一百多封「人民来信「石沉大海」,不足为怪! 因为有三不准「内定」政策-----凡涉及「危房改造」拆迁纠纷的:「人大不准讨论,法院不准受理,新闻媒体不准报道」------这就是中国城市居民「奔小康」的写照-----长桥四村的一室户被的撬开,辛苦一生的家财被洗劫一空------如此拔掉「钉子户」!狼要吃羊终是能找到借口的-----老百姓声声长叹:共产党呀共产党,你究竟在干什么!三个代表啊,你到底在哪里? 详见:2003年4月26日,下岗女工彭蓉琴给上海市领导的《上访信》全文。 案例(三) 《农民金长涛四亩土地被强占,三百平方私房被强拆-----法院内定:保护房产商利益为重》 金长涛,男,66岁,农民。管辖地:上海市宝山区。(1999年5月始---2000年7月矛盾激化)。 案由:动迁,强拆迁----当事人有4.3亩土地,建有283平方里的私房,本来就是「小康」。1992年宝山县撤县改区后,开始在时任副市长的夏克强的指示下宝山区吹响了炒卖土地的「招商引资」------当时流行著一句政治名言「政府抬台,房产商虽戏」。不入宝山区宝昌房产地产开发公司围地占用了包括金长涛的田与房子。后因资金没有「到位」,在夏副市长的关注下加价炒卖给宝山区区土管理局。土管局背靠政府,随即限期拆迁,动员居民「配合」。宝山区「高价」收进地块,「堤内损失,堤外涌」。在动迁中便不按标准落实安置款项。当事人老金诉诸于法院,并举报宝山区土管局克扣动迁专用款,中饱私囊,区土管局向法院提供「缩水」置换面积的勘测报告,质证时发现那是一份「伪证」。然而,官官相护,原告败诉,开始上访。各有关部门接待室对「上访者」一视同仁:「上访者,刁民也」,于是老金成了全市闻名的「老刁民」,经常被公安车「接送」回家……年复一年。 详见:2001年8月金长涛亲笔所写的《我的申诉》以呈读者。 案例(四) 《派出所、动迁办、地方恶势力「三结合」「综合修理」拆迁户-----林老太30万元人民市货物不知去向》 林继亮,女,70岁,小业主,管辖地:上海市匣北区。(1999月8月遇劫----2000年7月矛盾激化)。 案由:强拆迁,营业用房被非法侵占,价值达30万元人民币货物被非法侵吞。 当事人为「上海明华机电产品经营部」业主。曾与当地「通联运输实业公司」有些业务上的经济纠葛,然而北站地区警署(派出所)公安民警赵某等二人于97年9月8日深夜,以「查户口」为名,将林太经营部仓库值班雇员带走,是为「调虎离山」,随即由区动迁办丁志祥等三人组织联络「通联运输公司」数辆大卡车将林太仓库价值30多万元的货物洗劫一空,连个生活用品也统统掠走。林太的经营部地处动拆迁范围,但拆迁期限为1997年4月2日到10月1日(半年),而林太遭劫是9月8日,尚未过期限,「动迁办」此举可谓「先法制人」,「趁火打劫」。 以「打、砸、抢」对付动拆迁户,尤其是发展起来的合法经营个体户业主,以及他们「占用」的马路门面房,市政府似乎默许「有限暴力」。为了高效烫平地块,40顺位的覆带式翻斗吊车,浩浩荡荡开进尚未撤离搬空的居民区,这种不顾人身安危与财产损失的野蛮行径,上海人无奈地把它与「文革十年浩劫」相提并论,称之为」动迁十年浩劫「。「文革」时把资本家、知识分子扫地出门,「动迁」是把城市居民赶往市郊、远郊,剥夺城市居民的迁徙自由,完全违背宪法、民法的以「自愿公平,等价有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无视「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化法」的相关法律,以强权造成既成事实,甚至政府官员出面用「上山下乡」敲锣打鼓上门的老办法,扰乱居民正常的逻辑思维,挖空心思地施加政治压力,把这种「上海经验」推广到全国,乃至「联合国」。然而,居民生活在地铁规划尚未完成、水电煤没有到位、学校、医院、邮政、超市、警署等社区要件尚不齐全的远离市10公里以上的郊外,这种「心狠手辣」的动迁!怎么与「奔小康」挂钩?谁不知道搬空了市中心,不就是为了「二老」(老外与老干部)住得更舒服一点吗?人民就是「不敢讲」,但心里却都有一杆秤。林老太的遭遇是为「法制阳光下的罪恶」,我们应该追查发生这种罪恶的背景。 详见:2003年6月16日当事人撰写的题为「法制阳光下的罪恶」的《控告状》。
林太30万元货物被“洗劫”,声讨闸北分局助纣为虐,
身穿上访“广告衫”,
洗手间里把衣换,
来去谁自由,难免被非礼,
暴打寻常事,押途免费行,
几年如一日,今日祥林嫂。
(何震东摄于2003.5.29)案例(五) 黄志兰,女,42岁,待业人员。管辖地:上海市匣北区。(2000年----2002年矛盾激化)。 案由:动迁,强拆迁,强制离异夫妻合并动迁新房。 从当事人提供的「匣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2年10月20日发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匣房地拆重裁字(2002)第344号]来看-----(1)这一年该区已经有三百四十四个家庭遭拆迁裁决;(2)裁决书第三条不仅无法可依,而且杀气腾腾:「黄志兰,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四天内迁出大统路10号……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或匣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事隔4天,即10月24日,匣北区人民政府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匣府强执(2002)第103号],该通知书首先「通知」你:「你已经是本区第一百零三户被强拆迁的了,我们是决不会心慈手软的」。 强拆迁勒令四天内迁出----「还有二天」-----这句话很熟,就是台湾民选总统时,朱熔基曾经对2300万台湾人民发出的警告!------黄志兰灭顶之灾顷刻临头,一个栖身小家就一下子给吞了:「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在这场动迁革命中,上海有200多万人被「别无选择」地赶出了城市中心(内环线),把上海最好的地段让给了「二老」-----(老外与老干部)。可怜的黄志兰在这场「动迁革命」中,比别人还多了一层苦难:政府硬是要把她与已经在1999年离了婚了丈夫郁海龙捆绑在一起」动迁「到新居。这种慌诞、野蛮、猥亵、丑恶,致使黄志兰见官就骂,因为这无异于向她不幸的婚姻伤疤上不断地散盐,还奢谈什么人权,什么人身自由权,什么迁居自由权,什么隐私权,压根儿是把老百姓于遭受动迁迫害,上吊自尽于2003年2月14日。你说」逼死你「-----「不承认」-----「小家为大家」、「大家为小家」这个道理还不懂!刁民一个!一个刁民! 从黄志兰收到的匣北区人民政府发来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上还可以发现(「国家机密」)强制执行的参与者:(1)区房屋土地管理局;(2)区公安局;(3)「等有关部门」(未知数)-----自已发文,自已执行,无法无天,恬不知耻,见利忘义到欲罢不能。这就与上一案例林老太经营部被「□」掉的牵头人就是派出所民警,「对上号」了:「借用」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使中国警察成为「动、拆迁」的「打手」,警察也能从中得益,事情发生就是这样赤裸裸!------今日上海(乃至全国)城市居民正在遭受著又一场「专政」,只是「专政者」从无产阶级摇身一变成了「红朝老板」,那么当今中国谁是房地产的老板呢?有一数据供参考:10%是大腕、大款,如刘晓庆、周正毅之流;20%是外商(主要是港、台);30%是各级政府城建办包括原房地局,以及各类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一套班子,二块牌子,政、企不分);40%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子女或其兄弟姐妹。民间有传言:「老子一批条,银行资金到,地皮有的是,百姓赶勒跑」-----然而,当人们以生命来捍卫自已的尊严时,当悲壮的故事不断发生时,笔者真诚地提醒一下忘乎所以的腐败分子,你的末日近唉! 详见:2003年5月4日黄志兰的《诉讼书》 案例(六) 《「上访北京者:关你30天」------杜阳明不报贴,执意讨还公道为》 杜阳明,男,58岁,无业。管辖地:上海市匣北区 案由:2003年4月24日,杜先生被上海市匣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为由,处以刑事挽留30天。起因是因为他为「动迁」上访北京,返沪后由区政府《信访办》叫去「谈话」,随即按上「冲击」的帽子,这是对所有上访北京的上访者处罚的「统一尺寸」-----关你10天到30天.事实上剥夺了「公民有向各级政府反映自已意见的权利」。「法律」,在很多状况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种「摆设」。辟如有人拿了「游行法」去申请游行,「领导级」的接待人员,会耐心的对你说「其实我们国家不提倡游行,你是明白人,不必我们讲,你也应该明白的,你把《游行法》拿回去再看看仔细。」 杜阳明被拘后即在看守所内被踢打与虐待,他绝食8天,至5月2日才「觉悟」-----「死了,不如死条狗」。 中国警察的处罚权之大为世界之最,不用通过法院,可以先关你30天的「刑事挽留权」。「公安」自行决定剥夺公民自由30天,这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呢?实事证明,恰恰相反,这种毛泽东时代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的逆流正像胡锦涛所指出的是「官逼民反」、「党逼民反」。当今,警察必须彻底改变极左状态下专政工具的不良形象,辟如,上海火车新客站,广场前长期停著「一辆」公安警车,专治「上访北京」者,怎么能算是「中国人权」达到历史上最佳状态呢? 详见:2003年6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申请确认公安违法》的书面材料。(多数案例发生在匣北区,那是因为这是一个劳动人民集居的老工业区)。
上访北京?
公安等著!
送你回家,
派人看看。
上海车站大门口,永远等著一辆车,送走一个,再补上一辆。怎么能算是「中国人权」达到历史上最佳状况呢?(何震东摄于2003.6.3)案例(七) 《得罪领导,死路一条,民警也不例外!-----七旬两老为亡儿雇剑蔚四处奔走,谁人惜,哪个帮?》
卓承英(女)、雇鸿根(男)夫妇均65岁,卓为医务工作者,雇为化工研究员,儿子为虹桥派出所民警。管辖地:上海市长宁区。(1994年案发-----1998年矛盾激化)。 案由:女儿举报邻居违章造楼,触怒儿子单位领导,因为违章建楼者是儿子派出所上级领导、局长的亲戚。1994年7月5日局长亲戚洒后滋事,女儿被当街撕衣羞辱,地区民警到现场取证,但久拖不决,民警儿子写信给市政法委主任雇念祖,9月底在待处期间,儿子丧身于一场「车祸」!白发人送黑发人,到处鸣冤。上访过程中发现长宁区公安分局伪造了一份有关他们儿子的没有案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顺藤摸瓜,发现此案幕后人程九龙已经从长宁区公安分局局长升任为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由于儿子「车祸」造成儿媳新寡(刚结婚80天)的痛苦,给处理「善后」更带来了一层「难度」,且长宁公安局局领导人换了二任。「权、情、法」交织成一团「麻」。母亲卓承英,成了21世纪的「祥林嫂」,隔三差五出现在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大门口大鸣冤,围观群众细断详,纷纷议论说:给我们国家抹黑的不是「卓老太」,而是「消极怠工的当官者」。市局局长吴志明每天在大门口进出-----你没能力解决你下级单位里的「事故」(还是「故事」),你还当什么局长,长得人高马大的也正是不害臊! 详见:2003年5月2日的《申诉书),级卓承英在上海市公安局大门口的示牌抗议,要求吴志明局长接见的照片
公安门口大鸣冤 围观群众细听摘
民警死于局长手
老母上街天天游
官行怠工不怕丑
国家政府放脑后
(何震东摄于 2003.5.29吴志明公安局长接待日)案例(八) 《85年22岁光荣入党,96年33岁开除出党-----虹桥机场职工孙健被控涉嫌协助偷渡,执法民警趁机敲诈当事人钱财》 孙健,男,39岁,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职工。管辖地:上海市匣北区。(1996年被处理----2000年矛盾激化)。 案由:1996年因故被开除共产党籍,当事人对处理过度表示不服,开始「上访」(民间流传党内开除「党籍」处分,相当于三年刑期,如果此说成立,那么孙健的「处分」是否「过度」就更难衡量了)。 七年「上访」,孙健沦为「城市乞丐」,变成另类「三无盲流」:「无房子,无工资,无妻子」。2002年10月他上访北京,反映在接受单位处理时民警敲诈他的钱财。他又因此而被例为地区「重点控制对像」,他以一份「管控力量安排」民警,社保人员名单的复印件为凭证,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名誉损毁赔偿,并向市检查院举报,民警在执法中的贪污行为。「警风不正」是民间最高的呼声。而「有关部门」官僚主义「不作为」的惰性,致使「上访者」得出一条消极的「经验」:「大搞大解决」,「小搞小解决」,「不搞不解决」-----中国是一个「搞革命」、「搞运动」的大国,所以一个「搞」字,「文章」永远做不完……。国家投入大量资金于「信访部门」,社会收效却甚微,可谓「上对不起党,下对不起民」! 详见:2003年21日孙健撰写的《申诉》题为《举报路上遭迫害》 案例(九) 《复员军人、专利发明有证书,兼职律师有执照------朱忠华遭遇假法官,篡改出生年月,逼其提早退休,令其一愁莫展!》 朱忠华,男,59岁,上海电业局沪车供电所职工。管辖地:上海市黄浦区。(1999年5月矛盾激化)。 案由:当事人因一件专利发明,遭到单位报复,篡改劳动合同上的出生年月,引出一件怪诞的「退休争议纠纷案」。 朱忠华1959年入伍当兵,1960年入海军航空军校,1962年复员进入市供电局。1963年即发明了高科技性能的IC卡电度表。1995年11月5日获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号218415号),专利号为:ZL94-2-39731.2。同年获「人民大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照并兼任电业局法律顾问。可谓得改革开放之春风而得意。 好景不长,1999年5月,朱忠华赴北京上访国家电力公司,介绍自已的专利产品,希望能在电业系统中推广。不料无意中踩了「地雷阵」,自此之后便遭到了所在单位党委领导的一连串打击报复!-----为什么呢?国为IC卡「自控多功能抄收合一电度表」断了各级领导的「财路」。------怎么讲呢?辟如一位主管工业的副市长,要免去一家「企业亏损户」拖欠的几百万元的电费,只要那个副市长批一个条子给电业局党委,就「OK」了,而该副市长可以从那个亏损单位得到多少好处呢?可想而知,权钱交易,「操作简单」。 朱忠华的专利发明得罪「众官」。于是从篡改他的劳动合同上的出生年月开始。把1995年12月20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的出生年月从1944年20日改成1939年6月20日。这样,也就是他上访北京电力公司时1999年5月后就可以退休了-----接著,朱忠华凭借自已是律师,精通法律的优势,开始打官司,又不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供电局可以凭他的「电业」的优势,「调度」法院,「调度」「人大」。2000年8月二中院在终审时「演出」了一幕「人大」接待人员冒充审判丑剧。朱忠华再向市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于2001年10月22日又被驳回------法律顺序「走完」了,开始上访……。此案佐证了当今中国社会」一党专政「下的无法无天。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的党委领导,若是」贤者「,国家额骨头(幸运);若是」恶者「,大家触霉头(倒霉)。为了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一个人的出生年月都可以任意篡改,而且这个人是为了一项有利于国家的专利发明才遭此打击,被搞得走投无路……。 详见:1999年11月10日,朱忠华写的《一项专利发明惹来30年麻烦》。他写的《一到五论》「法院不依法判决导致的信访信」与《「一到五论」关于上电99年8月事件的情况报告》长达数万字,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刊出。他作为一个精通法律的律师,常被称为「体制内」的人物,现在因为踩了「腐败」的「地雷阵」,「党领导」为了「顾全大局」就只能叫他成为「体制内」的「流浪汉」。 案例(十) 《六百万夫妇共有家产断送亲生女儿死于非命,年轻后娘涉嫌策划行凶抛尸,金钱面前「公、检、法」误判凶杀案》 一个母亲(陆春华)为被害女儿呐喊,一个母亲(陶佩芳)为枪毙儿子叫屈,扑朔迷离-----必有隐情。 陆春华,女,47岁,业主,管辖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996年9月26日女儿被凶杀----1999年上访中央七常委) 案由:「孤访、集访、老上访,冤案、错案,一连串」 一篇刊在法制文学杂志《法庭内外》上的题为《弱女告前夫,离婚六年后夺回巨额财产92万元》的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炒得沸沸扬扬,标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明察秋毫」,宏扬「司法公正」的主旋律,该文以「李秋华」为化名,以陆春华为「原型」,编织了一个以「钱」字为中心的市井故事,现摘录小标题四则: (1)贫穷时,夫妻俩相亲相爱艰苦创业----她倍感幸福
(2)富贵了,丈夫变心-----她肝肠寸断
(3)爱女惨遭杀害-----她痛彻心骨,拍案而起-----要夺回前夫隐匿的巨额财产
(4)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判决夺回属于她的92万财产-----她悲喜交加 面对这样一篇落俗套并掩饰真相的文章,陆春华淡然地说「那不是我!」-----因为,她根本不为92万元巨款心动。在「全民向钱」的今日中国,不爱钱财确属少数「另类」。她以朴质的语言说道、写道:「我是中国母亲,我死也要知道杀害我女儿的真正凶手」。她追求公义的决心,令一切向钱看寒惭,令一切做恶的人胆颤……,于是,她向笔者陈述了属于她自已的真实版本:一个锲而不舍的「上访」故事。 -------1999年,陆春华39岁,离异二年,她的独生女18岁,叫张妹。是年9月26日,张妹被凶杀,并被移尸越过三米高墙抛弃河塘,此案震惊当地乡里,因为第一现场是张妹的生父与后娘在4个月前住过的「新房」,随即被擒的「行凶者」是一个自幼重病缠身的青年:后娘的外甥。显然,杀人越墙,移尸不可能一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于1996年11月28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发出[(96)捕字第2059号]「提请批准逮捕书」,请求批准逮捕另外二个重要嫌犯,即被害人张妹的后娘陶引红的小阿妹与小妹夫(陶菊芳与朱连明夫妇),也就是凶犯肖志强的另一个阿姨姨夫(肖志强母亲的另一个妹妹、妹夫)。半年后,1997年5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局刘云耕(刘云耕时任市政法委主任,统管「公、检、法」)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出[(97)沪公预起字103号]「起诉意见书」,坚持该凶杀案为肖志强一人所为,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肖志强,作案后将被害人张妹的尸体移至该公司西围墙外,抛于河塘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对此,全村上下包括各级组织议论纷纷:张妹父亲拥有600百万家产,「开后门」放走了浦东公安分局在押的二个嫌犯,怕追究下去「咬出」张妹的后娘-----市公安局长刘云耕涉嫌受贿,传闻行贿是通过刘的包车司机引见的。 一个月后1997年6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驳回了上海市公安局的「意见书」------向市公安局复函[沪检一分诉(1997)第77号]称:「本案尚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退回你局进行补充侦查,具体根据如下:(1)本案的《物证检验报告》;(2)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3)肖志强到案后的供述不稳定(笔者按:以上三条内容省略)(4)被害人家属(张妹父亲),向本院反映……」 其中第四条被害人家属(张妹父亲)的反映至关重要,因为特别可疑-----摘引:「曾有一叫张永贵的南汇人,系本地打工的木匠,于发案日前一天的1996年9月25日,从银行冒用张妹身份证取走了张妹人民币1300元为了储蓄,而且发安当晚有人发现张永贵到过现场,27日(即发案当日)上午,下午被害人父亲张文祥在张妹书桌上二次见有张妹的身份证,30日之后又不见了。根据张妹父亲反映,张永贵在发案日后曾外出20多天,后由他带路陪同公安机关将张永贵抓获,在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与1300元资款,但张永贵在押时又带铐打伤看守人,跳楼逃跑……」上述摘引检察院一分院复函的这一段颇似电视剧《情迹》,最大的可疑点是提供情况的被害人家属:张妹父亲本身;几乎是人为的「扑朔迷离」,像迷魂阵一样,印证了他花钱「找替死鬼」。因为检察一分院的这份报告中指出,「本案材料中未见有任何并于张永贵的情况记载……」,这句话的「潜台词」很有份量,明显地指认了市公安局长刘云耕涉嫌「开后门」,对案件卷宗做了「手脚」……。 原犯家属陶佩芳于1997年1月19日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97)沪律刑字第19号],并当场支付了办案费3000元,同年6月3日,双方又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与「刑事诉讼委托辩护协议书」,由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指派二名律师出庭担任「强奸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肖志强的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陶佩芳又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出庭费与1000元小费共6000元(未包括请律师吃饭的750元),陶佩芳向律师提供了肖志强自幼重病缠身的医疗记录,其中有92年入住市六医院的出院小结及95年6月旧病发作的门诊病历卡,均记录患有「肾病综合症I型」,这些病历卡可以佐证肖志强无杀人(强奸)能力,更无抛尸体力。 1997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收取了当事人6000元人民币的二位律师,一个也没有到庭,显属故意行为,因为郑传本大律师是沪上著名刑案律师权威,以他命名的事务所拥有20多位律师,其中不少是法院退休法官,他们对于一件性命交关的凶杀刑案的辩护,采取拿钱不出庭,这不仅是对委托人的极不负责,也是对法律、法庭的嘲弄与轻漫。 1998年4月2日,陶佩芳经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让他们与在押儿见上最后一面,儿子表示他根本不知道父母为他请过律师,陪同见面的审判长赵肖正平也再次表示他没有收到律师授权委托书-----1998年5月8日,陶佩芳向上海市司法局律管处写了一封「人民来信」,题为《天下竟有这样的律师》,反映上述违纪缺德律师的劣迹-----律师业,是中国十大暴利行业,那些「吃了东家吃西家」、「律师搞定法官」、「法官摆平律师」的「传闻」均是中国光怪陆离的司法腐败的「小菜一碟」,律师与法官间以「利」字为超动的那种「超新型关系」也早就全民皆知了。因此,陶佩芳的一纸「人民来信「石沉大海」亦不足为奇。真正的苦难是,她的儿子,那个只有45公斤体重的病患者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被枪毙了。肖志强死后,肖母与陆春华,二个母亲组成了一个奇特的「联盟」,2000年8月11日,凶犯之母写了「委托书」给被害人之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春华身兼「二任」。一次次上访北京,不顾个人安危「扑」向中央首长的官邸,一次次被遣送回上海,终于「引得重视」-----2002年1月18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给她92万元人民币,叫她「息事宁人」-----不要再提凶手冤枉,不要再提「刘局」开后门,要知道刘云耕同志现在是上海「老三」,仅次于市委书记陈良宇、市长韩正。但,陆春华没有偃旗息鼓-----因为,她是一个中国母亲,她的伟大,非比官场上的「大人物」! 详见: (1)2003年5月26日陆春华写的《刑事申诉状》
(2)1997年11月12日陶佩芳写的「我要控诉」
(3)1998年5月8日陶佩芳写的「天下竟有这样的律师」
上访北京归来者在上海火车站的合影,右一为陆春华(何震东摄影)案例(十一) 《医疗事故双亲归天,独行孤女朱瑛上访北京-----医院院长身兼市卫生局副局长,与原中央卫生部张文康部长私交甚笃-----自古「刑不上大夫」……》 朱瑛,女,49岁,待退休。管辖地:上海市徐汇区。 案由:二起医疗事故夺去双亲,医院毁证,致使无法科学鉴定,医疗事故未予确认。 朱瑛母亲钟毓珍75岁,因跌伤后四天,臀部疼痛,于1998年4月20日下午3时去市六院门诊,经骨科医生诊后,发现患者有严重的心脏病史,即转入心脏内科,体检:神清----在输液中,于同日下午6:10死亡。期间当事人朱瑛发现并向医务人员提出用药有误,输液过快,但被恶言相加并被院方推出住院病房。 母亲亡故后半个月,父亲因严重打击得小中风。为母亲之事朱瑛与六院交涉,1998年6月22日市六院开具「医疗事件处理意见书」,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1999年5月10日「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结论为:「根据目前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认定上海市市六人民医院钟毓珍医疗事件的性质缺乏客观证据」。------即市六院不愿向该「鉴定委员会提供全套症断病史资料。朱瑛后又发现,该「鉴定委员会」是一个属于上海市卫生局属下的「临时机构」------有「业务」就「搭班子」收钱,没有业务就「散伙」。如此「草台班子」自然是草菅人命。 1999年6月17日市卫生局藉口「缺乏急诊室病史」事故单位毁证,所以,难以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该临时机构是有偿服务,拿了钱,称难以做出科学鉴定,岂不是一副无赖相:「建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几经碰壁后「查到」市六院的院长何萝乔原来是市卫生局的副局长,并与从上海调任的原中央卫生部的张文康部长私交甚笃,因此,医院草菅人命无所谓,赢利「创收」最重要。 于是父女俩上访北京,老父回沪后不久住进瑞金医院治疗胆中管结石,手术后开始剧痛,入院后一周内即死在病房。「祸不单行」,朱瑛上诉法院全属无用功,后求助于「自由亚洲电台」,又遭政治迫害……。她告诉笔者,现在二家医院对她父母强行火化,若她有「过激」反应,就有可能被「他们」往精神病院送去「打一针」-----许多上访者都曾遭遇到这种残忍的下场……。 祥见:2003年6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上访信」。 案例(十二) 《大学毕业进单位,不到半年座牢监,只因介绍「法轮功」-----一个纯情女孩梁施平,前途轻易被毁,教授父亲痛失独女,不敢申张暗自泣!》 梁施平,女,24岁,就职于上海长宁国际学校医务室。管辖地:上海市长宁区。 案由:因「法轮功」被送劳动教养强制劳动二年。 当事人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于2002年10月21日与长宁国际学校签有「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于2003年6月30日,工资1300元。工作为医务室专业对口。因为梁施平外语能力强,与该校外籍老师以及美国校长非常沟通,引来种种「东方式的嫉妒」,于是揪住她向外藉老师以及美国校长介绍「法轮功」的行为向即公安举报。随即在她试用期内送去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指明她「无业」。她的行为本属一个单位内部的事务,结果被处以二年的「劳动教养」。在梁父在给笔者的信函上所表达的无奈,这已经不是也个人的悲哀了。正像一篇文章所称:「麻木,笼罩著整个中华大地」;一切对社会不合理现象的麻木,一切对他人痛苦的麻木,一切对邪恶势力的麻木。这种「麻木」……,笔者也时有体感,只要以为不轮到自已(上海话叫做「勿搭界」)就是幸运。离开祖国时间一长又会生出「HOME SICK」的毛病,爱国之情油然而生。说话「唯唯诺诺」,唯恐得罪「亲爱的党」。如果看到「资料」:中国数以百计的「劳教所」首当其冲,监禁超过十万名法轮功学员,总以为是「宣传」-----及至此番回中国上海,才有了身历其境的切肤之感-----在中国,「法轮功」真的一点也不能「沾边」!但,笔者百思不解,为什么要如此小题大做……麻木的人,当然连这一点也不会去探究,上海话叫做「混身勿搭界」!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口口声声说「做一个可爱的上海人」-----上海人可爱呀?可悲呀?上海人不要「门坎太精」,聪明反被聪明误!(按:笔者也是上海人,因此对上海特别关心,如此而已) 详见:(1)梁父的信;(2)劳动教养决定书[(2003)]沪劳教审字第2174号]。
市人大来访接待室(106室)群访排队等候,每天名额有限,客满明日清晨,因此下午接待安上午排队,如有「状况」──排除者全部被驱散或押送(何震东摄于2003.5.23)
市检察院吴光裕检察长接待日,法警,检警,交通警大会师,防止「突发事件」──上访者被纷纷押上警车送走!(何震东摄于2003.6.10星期二上午8点)
烈士后裔毛恒凤因自由亚洲电台采访她,于7月中旬被拘留,该台在上海为「半点名」的「反华台」。「半点名」即是江朝鲜的定性转述。(何震东摄于200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