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黄静案致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呼吁书
各位人大代表:
我们是黄静的父母黄国华、黄淑华,现因我们的女儿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被强奸、杀害一案向你们发出呼吁,请人民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督请有关部门依法办案,为我们的女儿讨还公道。
一、黄静基本情况:
黄静,女、现年21岁,2003年2月24日上午,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全身覆盖折叠平整的棉被,遗体(双手、双腿、胸、颈等)有多处多类伤痕,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当晚,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重大犯罪嫌疑。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侦查职责
此案发生后,雨湖区公安分局并未按照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程序速派员封锁、勘察现场,仅有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到过现场,且在没有深入细致的勘察现场、没有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仅靠雨湖区公安分局的一名法医草草肉眼观看尸体,就以死者身上无致命伤为由,宣布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在我们的强烈质疑和要求下,2月25日上午,法医才对死者进一步尸检,并初步查出了暴力性侵犯证据。
可在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做出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却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瘁死,且完全否认2月25日上午的检查结论,并对死者身上的累累伤痕不作任何分析。家属认为,黄静从来没有心肺系统疾病,因此要求复检。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3月19日对尸体进行了复检,湘潭市的三个公安法医一个也没回避,并于5月7日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再次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家属对此结论仍持异议。此间三个多月,本地公安机关对黄静之死拒绝立案侦查,对嫌疑人姜俊武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为了查清黄静的死因,为亲人伸冤,我们奔走呼号,并向社会发出不断的呼吁和求助。此案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共鸣。6月16日,记者朱寅年在现代教育报上率先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随后,e时代周刊、香港卫视、潇湘晨报、东方早报和千龙网等多家媒体陆续进行了报道,从而进一步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正是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公安部领导也先后对此案做出过批示,才促使黄静案进入了立案侦查阶段。姜俊武在6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湘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日,姜俊武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5日,雨湖区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法医鉴定存在严重瑕疵
由于三个多月没有立案,许多有形的犯罪证据已经销毁流失。并且,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于6月8日再次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结论仍然认定黄静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我们委托南京医科大学著名法医学专家对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及湖南省公安厅(2003)刑技字第102号“物证检验报告”等三份鉴定书进行法医学理论审查。结果,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于7月3日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南医鉴[2003]审字第16号),做出了与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1、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瘁死根据不足;2、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为了给侦破案情提供证据,在各方的联系帮助下,依据法定程序,黄静的家人又再委托广州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遗体鉴定。8月2日,由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的法医专家及中山大学法医学教授博导陈玉川等5名法医在湘潭市公安局法医解剖室对黄静尸体再做检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8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这一结论再一次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湘潭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黄静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排除了黄静因病而死的说法,黄静又不可能是自杀或死于意外,从理论上讲,黄静只有一种死因,那就是他杀。这一结论也成为指证姜俊武确有故意杀人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关键证据。
四、检察院起诉意见严重背离事实,客观上起了放纵犯罪的作用
检察院起诉书称:“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起诉书刻意抹杀姜的性暴力行为与黄静之死之间不可推脱的关系。为此,我们严正声明:
(一)、我们的女儿黄静一向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正值21岁青春年华,绝无可能一夜之间染上暴病身亡。我们女儿遗体上所留的斑斑伤痕全都证明她是因姜俊武的性暴力侵犯而丧失生命。
(二)、南京医科大学、广州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专家运用大量的证据和科学严谨的论证一致否定我们女儿黄静因病死亡的结论。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没有理由排除南京医科大学和广州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湖南公安部门关于黄静死于心脏病、肺梗死的结论自相矛盾,不负责任;采用这种无法自圆其说的法医鉴定,其实质是包庇犯罪嫌疑人。
(三)、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黄静身体及脖颈上的伤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结合中山大学、南京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考虑,黄静显然是在反抗姜俊武强奸的过程中,被姜俊武暴力窒息而死,被告人姜俊武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强奸致人死命罪的犯罪嫌疑。
(四)、起诉书称黄静与被告人姜俊武为恋爱关系,这不符合事实;黄静日记证明黄静生前已发现姜俊武恶劣品行,决定与其解除恋爱关系。起诉书称姜俊武自动中止强奸的结论与现场勘验情况不符,现场发现的精斑和黄静外阴被擦伤的事实表明,他不仅完成了强奸行为,而且因为他的暴力侵犯导致黄静当场身亡;所谓强奸中止根本不能成立。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根据生活常识,一个一向身体健康,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如何可能在没有受到严重暴力侵犯的情况下一夜暴亡?可是偏偏我们的检察机关就相信这种连三岁的小孩都欺骗不了的鬼话。在他们眼里,我们女儿遗体上的斑斑伤痕、留在现场的男性秽物、被伪装的现场衣被、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的权威法医鉴定统统不值得相信,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漏洞百出、互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狡辩成了唯一的真理,这哪里是在追究犯罪,分明是在为罪犯开脱。已经有人扬言,检察院如此起诉,被告人姜俊武肯定无罪开释,因为姜俊武的行为与其说“强奸”,不如说“求奸”,请看检察院的逻辑:黄静、姜俊武是恋人,两人同睡一床,姜提出要发生关系,黄不同意,姜虽然坚持但并未采取暴烈行动,遭遇抵制后即自动放弃。这些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在夫妻、恋人之间的生活事实哪里能够成立犯罪?检察院如此起诉,难道不是有意放纵犯罪吗?
如果说检察院起诉书讲的就是事实,那么符合解释黄静不能自己形成的包括腿上、脖颈上的斑斑伤痕?如何解释现场的七团精液?如何解释年轻健康女孩的无疾而终?
墨写的谎言掩盖不了血写的事实。我们的女儿虽然死了,但她的遗体会说话,她的冤魂会说话,就看我们的人民代表要不要问,要不要听!
一对心力交瘁、肝肠寸断的父母:黄国华、黄淑华
200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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