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派VS大赦派 “冀字一号”洗白民企原罪引发激辩
亚洲时报的评论文章指出,中国河北省近日颁布的“冀字一号”文件引发各界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式,此政策一出台,立即引发一场争议。支持的认为该试点计划有利洗脱民企“原罪”,反对的则认为对民企犯罪“既往不咎”不利反腐工作。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3年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该决定。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於2003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修改中最受海外舆论关注的问题。一般相信,中国需要法律和法规方面作出配合,创造比较健全的市场环境。
此前,此间人士分析,“冀字一号”只是一个探测气球。在中国许多政治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多往往是从地方省份以试点开始,静悄悄开始而后成燎原之势,最终推动全国性体制的变更。这是靠近中国政治中心北京的一个内陆省域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对民企原罪问题进行澄清,也是见诸於中国官方的第一份此类文件。因此,“冀字一号”的出台被认为意味著政府或将不再追究民营企业的“原罪”的先兆。
众所周知,一些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或者来路尴尬,或者利用国家资源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钜额财富,“民企原罪”指的就是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冀字一号”,中国首部关于处理“民企原罪”问题的红头文件,一经颁布立即引起各界关注,再次挑起舆论对“民企第一桶金罪与罚”问题的热烈讨论,网民对此的讨伐声远大於为之鼓与呼的声浪。有网民表示,追诉期的问题法律早有明文规定,特别强调不追诉,虽然也没有否认追诉,在社会上容易产生思想混乱。也有网民甚至担心,此举弊远大於利。因为既然政策如此宽大,那些“不太自觉”的民企更会钻法律空子,加剧偷税漏税;如是一来“黑钱”也在文件的保障下洗白了;另外,民企经营者初期犯罪行为大都同党内、国企内、国家机关内干部的腐败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对民企原罪“既往不咎”不利於对党员干部反腐。
这些也同样是专家们的担忧。但是对於民营资本原罪以及解决之道,专家们持不同观点,分歧在於如何看待并处理原罪的问题上。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为代表的 “大赦派”,主张正视资本存量形成与分布的客观现实,对民营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既往不咎,下不为例。与之相对,中国人民大学当代西方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杨德明教授等“清算派”主张,必须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被非法转移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追回,彻底清算民营资本的合法性。
但有论者认为,现在如果对民营企业家进行“秋后算帐” 缺乏起码的可操作性。因为要求民营企业家把二十多年来的资本积累和资产经营状况一分一厘都交代清楚,而后依法严惩,操作难度大,因事已至此,积重难返,姑且不论会造成多大的社会经济动荡,单就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而论,最后可能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於是,“折中派”呼吁“在有原则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大赦”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樊刚主张客观看待资本原罪。他认为,就德国的做法而言,对那部分有原罪的资金进行了赦免,但不是全部赦免,主要是给予机会补交税款,但是不予惩罚。我国应该怎么做,有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杨帆则主张运用中国智慧解决资本原罪。他认为,既不能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立场,宣布大赦,也不能按照过去左的办法,把财产收归国有。应该在法律上绝对不给任何非法所得以合法性,在实际上采取妥善办法,进行适当的收入分配调节,采取低成本的反腐败措施,迅速并合理地解决目前暴富阶层的财产合法性问题。
现在预知“冀字一号”究竟是政府和民营企业家之间达成的“台底交易”,抑或解决民营资本原罪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一剂良方,各界只能拭目以待“冀字一号”是一个探测气球的走向。
但是,至少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了:“特赦”和“不姑息”
都应服务於转轨。中国正处於转轨时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阶段性、临时性的措施,但不管什么措施,都应当服务於转轨,服务於税收制度的完善。至於是否需要实行、可不可能实施,这就要听取各方的意见,就要看决策层的决心了。他还特别提醒一点就是:在这“最后的晚餐”里要注重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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