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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起真起诉公安分局索赔一百万
日期:9/20/2004 来源:本站 作者:郭起真

郭起真起诉沧州新华公安分局 索赔一百万


  行政诉讼状

  具状人:郭起真身分证号码13090258510003居住地址:沧州市荷花池小区五号楼404室

  被起诉单位: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

  诉讼请求

  一、责成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必须立即停止对我的一切侵权行为行为;

  二、立即无条件归还两次查扣的全部物品;

  三、对近十年的迫害和一系列地侵权行为公开陪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并对一切侵权行为依法做出赔偿,赔偿金额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严肃地处理新华公安分局内部积极充当马桂臣打手的有关犯罪分子,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将王兰歧冤案公诸于众,使轰动沧州的特大杀人案始末进行公开的报道,告慰含恨于九泉之下的王兰军母亲亡灵;

  六、因本人被马桂臣在职时无端地开除公职,爱人的工作又因新华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的多次骚扰,而被用人单位辞退,十年期间进京上访达四十四次之多,举债高达近十万元。故此请求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免除因起诉所承担的一切费用。

  诉讼事实

  一、新华公安分局少数人沦为马桂臣的打手

  具状人郭起真原在沧州市新华房管所从事出售商品楼工作。94年5月具状人与本单位马桂臣(原担任沧州市新华房管所所长,注1)发生口角之后,马桂臣顿时勃然大怒、暴跳如雷,声嘶力竭地向周围的人喊道:“快给公安局打电话,把他抓起来!”打电话未召来公安人员,便亲自驾车到新华公安分局接来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两名便衣,将我押到分局。一位逼我交七千元,并一再声称,不交钱就变卖你的家产,并以收审相威胁。我说:“一定要交钱,请给我开收据。”他却说:“抓到公安局来的人,还没有一个敢让公安局开条的了!”甚至还恶狠狠地说:“凭你向你们所长拍桌子,就可以拘留你!”

  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及有关人员见从我身上榨不出钱财,于是便以故意伤害致他人骶尾骨骨折轻伤(注2),于94年6月2日对我实行非法的收审。在关押期间,新华检察院第二次接到新华公安分局申请逮捕我的报告,均依法予以驳回。然而新华公安分局在收到新华检察院不准逮捕的决定后,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48条规定迟迟不肯放人。直到我的亲属朋友多次给新华公安分局局长和马桂臣送礼,并且大摆宴席,同桌宴请了这两位活阎王,(马桂臣在酒席间对我进行大肆地诽谤、陷害,有证)后,又被迫向新华公安分局交了四千元现金,方新华公安分局于本年7月28日取保释放后没有履行正式手续,开具有关释放证明才获释。

  由于新华区检察院没有按照居心叵测之人的旨意对我作出批捕决定,不久新华区检察院检察长被撤职调离。(沧州市反贪局曾接待我的一位处长,因向领导反映马桂臣的违法乱纪罪行,竭力要求领导追究马桂臣的犯罪行为,被撤职。)沧州市检察院越级对我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新华公安分局于94年9月9日将我逮捕,并非法关押至95年1月23日,再一次释放,又一次没有履行正式的法律手续。

  且看新华公安分局少数人在马桂臣的直接操纵下对我进行非法收审和逮捕违反那些法律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察立案标准)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例刑事自诉案件,第一款,刑法第134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刑侦的伤害案。”规定可见,即使故意构成轻伤害,造成了并构成轻伤害也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公安不得以法律手段介入自诉案件)。况且是因李均无端地干扰我的售房工作,并出言不逊,首先对我身体造成伤害。由此可见新华公安分局对我实行收审完全是一种严重的触犯刑律的侵权行为。

  (2)新华区检察院对新华公安分局两次提起的逮捕申请,两次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足以证明——即便我对李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了轻伤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属于自诉案,而且在类似的案件中,执法机关也毫不例外地遵循着这一法律依据。所以说新华公安分局以伤害罪将我关押193天,是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而新华公安分局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逮捕我四个多月从未询问。连看守所大部分看守干警人员都不无同情地说:“看守所从来未关押一例致他人轻伤的人”。

  (4)根据《刑事诉讼法》92条规定,“被告人在侦察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在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审理”。而新华公安分局将我羁押了半年之久,又经过了哪一级政府,哪一级检察院批准?

  (5)据《燕赵都市报》97年1月30日报道,聋哑人梁某在购买商品时与店主,遭到店主和其他两个人的欧打至轻伤,派出所接案半年没有处理。伤者为找回公道开始了马拉松式的上访,当地县政法委获悉此案后,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做出以下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轻伤属于自诉案范围,受害人只有到法院起诉当事人”;另据2001年10月27日中午《今日说法》报道,曾女士在住宿登记时与店主发生口角,店主将曾女士打成轻伤。法院受理后,以店主的强买强卖罪判处六个月徒刑。而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追究当事人致他人轻伤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沧州市新华区公、检、法一些办案人员受他人操纵,以虚假、不能成立、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所谓轻伤害为借口,严重违反法律,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了一系列的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也是对人身权利的公然践踏,是一起典型的执法犯法的犯罪行为。

  故此,就新华公安分局的两次关押和新华区法院对我的判决和扣押上诉状的违法行为,我曾向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提起诉讼,未受理。几年来就此问题一直上访有关部门。

  二、新华公安分局软硬兼施,制造新一轮的迫害

  98年1月我向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及新闻媒体反映无辜百姓王兰歧和王兰军冤案(注3,王俩兄弟99年先后被无罪释放,)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极大重视,并责成沧州有关部门迅速落实、查处此案,而制造这起特大杀人冤案的人和新华公安分局没有积极地去纠正这起轰动沧州的特大杀人案,(已造成王兰歧母亲在98年年底气绝身亡,其父亲精神严重失常的严重后果!)新华公安公局却为阻止我在两会期间上访,竟然在98年底中央召开两会期间,公然派出二十几个公安人员对我实行了24小时的非法监禁!粗暴地开涉和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并且经常在深夜对我进行骚扰,逼迫我到派出所里上班,在社会上引起极其恶劣的影响。

  新华公安分局在监视我的第六天,车站派出所所长,指导员和政法委书记,以及沧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长一行四人,乘局长专车,尾追我到了我二哥家。被称为是沧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的人开门见山,以居高临下气度不凡地说:“我和你们所长马桂臣关系不错,和他姑爷也挺熟,考虑你这么大岁数,又没有什么特长,我们负责找找你们所长说说,回单位上班。但有一条:必须放弃对你们所长的举报和上诉。其实,上诉也没有用,(新华法院95年以伤害罪判处我一年徒刑缓刑一年,为此上诉,而新华法院竟然扣押了我在法定时间的上诉,)上诉就判实刑!”

  三、新华公安分局对我迫害的升级

  2001年2月2日深夜零点,10几名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人闯入我的家门,在没有出示搜查证就对我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并且抄走了我的电脑和七盘软盘,两本日记和两本电话本,以及我举报原沧州市房管所所长马桂臣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甚至于把电话卡和身价证也要扣押!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抄走的所有物品均没有开具任何的扣押凭证!在关押我的时候又扣押十二盘软盘,共计十九张软盘,均没有开具扣押手续,以“颠复国家政权罪”对我实行逮捕后,于2001年3月14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释放。电脑和所扣押物品至今未归还。

  夜入民宅不出示证件,搜查、抄家不出示搜查证,查扣物品不开具扣押凭证,这与流氓、土匪有什么曲别?

  2002年11月6日,中央召开十六大的前两天,新华公安分局故伎重演,再一次以我曾为96我市发生的特大杀人冤案向中央电视台和江泽民写信反映情况为由,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将我刑拘,并扣押了两台电脑,十二张软盘,三十八本日记,以及八十多张写给江泽民的的手写信件等物品。于2002年12月22日再一次没有办理任何释放手续。

  新华公安分局办案的警察老爷们在看守所竟然明目张胆地严厉训斥和谴责我向各级部门反映王兰歧冤案!“公安局抓错了人,谁死了,谁疯了这与你有什么关系?有你的么事呀?你被判刑,被开除,你确实冤枉,可比你冤枉的有的是,别说你一个平民百姓,就是刘少奇这么大的官被迫害死了又怎么着了?”难道让三十多年前那场悲剧要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身上重演吗?难道要让一个国家主席的非正常死亡,成为人民屈服邪恶势力的佐证吗?难道执法犯法、草菅人命的恶警丧心病狂、肆无忌惮地残害人民才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在丧尽天良和人性的邪恶势力眼里残害百姓、监杀无辜才是飞黄腾达、升官发财的捷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即使我触犯了刑律,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此案也应该由国家安全局全权侦察、处理此案,而新华公安分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我进行立案关押纯粹是越俎代苞、执法犯法。

  2003年3月5日以后,公安人员多次非法地窃取我电脑及软盘上的文件,并且经常地破坏我的电脑程序;在召开全市网吧管理人员的大会上公然散布我是“法轮功练习者,曾在<好友>网吧向境外散布反动言论”,不准让我上网,并一再的威胁网吧的管理人员:“谁让郭起真上网就把哪一个网吧停业!”公安人员多次找到我的亲属进行威胁,并在网吧非法传唤于我;关闭了我所有的电子信箱,并多次窃取我的QQ号;关闭了我的网页,扣押境外寄的稿费,汇款帐号0988,并多次到我爱人单位骚扰,造谣惑众,使我爱人被用人单位辞退。

  正常的工作被无端的开除,不惜举债近万元购买的电脑被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却不开具凭证,到网吧上网的权力也被无端的剥夺,用自己的血和泪赚的稿费又被扣押,而爱人打工又遭到骚扰被辞退,如果说这就是因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为民请命的下场,那么在中国的大地上还有没有正义和光明可言?倘若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岂不是对邪恶势力的纵容和支持吗?难道在当今的中国大陆就没有公道可言吗?

  2001年12月31日一位着装的警察到我家说:“过节了,我们局长总想来看看你!可是又没有时间,让你今天到分局去一趟!”有位老者听到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这是想把你压服呀!

  2004年5月15日派出所的两位警察造访寒舍,并严厉地询问上个月进京接收记者采访之事,对此表示强烈地抗议,竟然说声称以后会经常的入宅骚扰。

  总之,新华公安分局在马桂臣的直接指使和操纵之下,于94年到我单位将我抓到公安分局,之后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积极地充当马桂臣的打手,抓了放、放了抓,再抓、再放,为了掩盖其严重地犯罪事实释放后不开具释放证明,扣押物品不履行有效的法律手续,每一次关押都对我进行了惨无人道的迫害,使我的人身和精神遭受到巨大的摧残,而每一次的释放又都不履行正式的合法手续,妄图不留下非法关押我的任何蛛丝马迹。特别是98年两会期间,为了阻止我进京上访对我非法关押的犯罪事实和向上级部门揭露王兰歧冤案,新华公安分局竟然派出几十人轮番对我实行24小时的监禁,甚至于在监禁我期间连沧州市公安局的督察大队长都明目张胆地到民宅威胁利诱、软硬兼施,为马桂臣鸣锣开道。在黔驴伎穷,实在找不到打击迫害的借口时,竟敢把我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王兰歧冤案,当作对我实施报复的借口,两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非法关押,是可忍、孰不可忍!

  面对新华公安分局在十几年里对我一系列的侵权行为,我曾多次到区、市、省、中央各职能部门反映,四十四次进京上访,七次到中央电视台打出<郭起真蒙冤十年,谁来主持公道?>横幅,索要98年寄去长达三万多字的材料,并且到沧州市公安局递交示威游行申请,表示对执法犯法者的强烈抗议,并多次到市政府和市委请愿和散发强烈抗议材料,并且在网上两次公开发表《致胡绵涛总书记公开信》。

  四、对每一个事件态度都无不是在检验和衡量着你的道德水平和对人生的理解。都是在区别你与禽兽的差别

  尊敬的法官:面对马桂臣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地把公安局当作迫害他人的打手,面对曾被打入死牢关押近三年,至今还戴着杀人犯罪名的无辜百姓,面对因儿子被无辜的关押,父亲丧失了思维,精神严重失常和气绝身亡的母亲,面对将制造这起冤案,至今逍遥法外罪犯,面对为民请命,却至今还被冠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人,想必凡是人生父母养的人对此案都会做出一个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让我们打开自己的灵魂,拷问我的良知,“对每一个事件的态度都无不是在检验和衡量着你的道德水平和对人生的理解。都是在区别你与禽兽的差别。”倘若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侵犯人权,粗暴地践踏法律,视人民如草芥,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得不到法律的严肃惩处,岂不是在我们生存的土地上连最起码的公正和正义可言!

  西方的法律有这么一句话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对一个人的迫害打击和将无辜百姓打入死牢,就是对全体人民的挑战!前苏联作家索尔仁尼琴有一句名言说:“一句真话能比整个世界的份量还重。”真话何以有如此重的份量?真话无非会使使魔鬼无地自容。谁是魔鬼?是贪污受贿的人,是作奸犯科的人,是执法犯法的人,是将无辜的百姓打入死牢的人!?这起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人妖颠倒的恶劣事件没有得到及时地解决和处理已造成了一命血案,难道还要制造出更大的悲剧,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吗?在这个世界上有哪个国家和地区是把为命请命的人当作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犯关押入狱?

  人类文明最为显著的标志无非就是对人的尊重,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早已成为世人皆知的铁律,如果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和生命也得不到最起码的保障,那么任何趋之若鹜的显赫都会黯然失色。所以说在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天平上,任何沉重的怯码也会显得如此地微不足道和轻如鸿毛。然而在今天古老而文明的沧州,无辜的百姓被打入死牢,最终酿成人命血案,制造冤案的恶警成为了闻名遐迩的英雄,残忍地杀害未婚夫妇的真凶至今逍遥法外,而为民请命的人却屡屡遭到迫害,甚至被定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两次遭到逮捕!而这起触目惊心,令人毛骨悚然、惨不忍睹的人间悲剧就发生在你我的眼皮底下!而且时至今日这起人命关天的血案在光天化日之下沉冤了整整地八年,那位被“人民保护神”执法犯法将无辜的百姓打入死牢,因而使其母亲气绝身亡的冤魂还在贫脊、荒凉的随风哭泣;而沧州人民也被这自上而下的各个有关职能部门,有意或无意编造的谎言蒙骗了整整地八年,这永远也不能掩盖的血案迟迟得不到昭雪,又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中国人的生命和世界所有的角落的人的生命一样,都是具有尊严的,都是有价值的,都应该受到社会尊重和保护的。”我有理由相信无视他人的生命,就是人性的堕落,就是对自己生命的玷污和亵渎。在邪恶势力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肆无忌惮残害百姓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应该去谴责、阻止、惩罚和去斗争,一切无视他人的自由和残酷地剥夺他人人权及威胁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每一个人也都有呵护、珍惜每个生命的义务和责任,而褒奖和弘扬所有坚持正义和追求真理的人,也是历史赋予每个人的伟大的使命。能够做到自觉的去关爱每一位鲜活的生命,就是在珍惜和关爱自己的生命,就是具有崇高人格魅力的人,就是关心祖国的明天和中华民族未来!

  因此,不把这起将无辜的百姓打入死牢,并最终酿出人命冤案大白于天下,不给被蒙骗了整整八年的几十万沧州人民一个公开、公正的解释,就是对人民的亵渎和污辱,更是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天大的耻辱,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具状人:郭起真

  2004年9月20日星期一

  (注1)马桂臣92年至2001年担任沧州市新华房管所所长。

  (注2)九四年四月一日下午,到我单位(沧州市新华房管所)购买商品房的客户,拿着我开具的售房订单(有证),到会计室付款时,不料遭到并不负责售房工作李晓珠无端干涉。由于李对我开具的并无一丝差错的售房订单百般挑剔,故意刁难客户,致使购房客户楼上楼下跑了三次。(有证)李甚至无视我的解释,无事生非,出言不逊,与我发生口角,并趁我不备抓起桌子上的算盘,凶狠地向我扔来(有证),我用手一挡,算盘将我左手食指打破,血流不止(有证),算盘的惯性打在我的左胸上疼痛难忍,于是我气愤地打了李的面部,并问李:“还打我吗?”李无言以对,为摆脱尴尬地窘态,索性坐在地上撒泼。(事发后,会计按我当时开具的售房订单收的款,这足以证明我开的订单无误)。

  事发后李住进市医院内科病房,十几天后上班。单位的付书记也口头通知我上班。马桂臣却在事一个多月之后,因与我发生口角,亲自接来新华公安分局的人,将抓到分局。由于马桂臣的界入,这起本已平息的因工作发生的互欧事件,而演绎成了伤害案,接幢而至的就是收审,逮捕,判刑后,新华法院法官扣押上诉状,96年房管局又以法院曾判处我缓刑为由开除公职。为此,就新华法院审判人员扣押上诉状的严重违法行为,于95年我向中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未果。

  (注3)在沧州居住的人想必谁也不会忘记96年沧州市水月寺小区发生的一起特大杀人案,一对未婚夫妇被残忍的杀害后,尸体被肢解。六天后沧州市电视、广播、报纸,都争相报道破获此案。特别是沧州市电视台几个频道,在十几天内连续滚动报道破获特大杀人案凶手王兰歧(我的近邻,居住在沧州市荷花池小区六号楼501、502、504室,电话0317-3045303)和胞弟王兰军的消息,并在屏幕上反复播放犯罪嫌疑人王兰歧拖着脚镣,戴着手铐,被打的鼻青脸肿的的近镜头。当我在居住的小区内,听到杀人嫌疑犯的妻子声泪俱下地向我哭诉自已的爱人遵纪守法,绝不会是杀人犯时,不能不使我为之动容。看到面容憔悴,神情恍惚,性情温顺的女人,竟然在精神近于崩溃的时刻,却要与执法犯法的办案人员同归于尽时,使我震惊和痛苦万分。良知促使我不能不过问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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