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6日早晨,座落在沧州市新华中路的国美商场前沧州市的公、检、法、司等打法单位的招牌一字排开,举行司法方面的咨询。我就新华公安分局98年对我的监视居住,和随后的两次以颠覆国家政权对我实行关押的司法行为首先向沧州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我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问一:“公安机关对我实行监视居住应该履行哪些法律规定?”
二、答:“公安机关对你实行监视居住前必须要向你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将监视居住的通知书送达本人,结束监视时,也必须要口头和书面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解除监视。”
新华公安分局在98年中央召开十五大期间监视我期间从没有向我宣布和出示什么通知和决定。
三、问:“颠覆国家政权罪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侦察?”
答:“颠覆国家政权罪应该由国家安全部门全权受理侦察。”
而沧州市公安分局却于2001年和2002年两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我施行关押。
四、问:“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应该履行哪些法律手续?”
答:“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必须将取保候审的释放证明将予被释放人,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新华公安分局二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押,第一次是2001年2月2日,同年3月14日取保候审释放,却没有将取保候审的释放证交予本人;第二次自2002年11月6日关押,至2002年12月22日取保释放,再一次没有将取保释放证交予本人。二次关押均超过了十二个月,而2002年11月关押至12月取保释放至今却已高达两年的时间!
五、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和扣押物品应该履行哪些规定?
答:应该出示搜查证,扣押物品必须要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开具一式三份的扣押凭证。
而事实上新华公安分局在2001年深夜对我搜查时即没有出示搜查证,扣押的电脑等物品也没有开具任何的扣押凭证,甚至至今也没有归还。
特别是当负责咨询的人员看到我的<告全市人民书>中关于新华公安分局对我长达十年的迫害,听到新华公安分局对我实行监视居住,并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两次关押均是因为我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王兰歧杀人冤案,而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最终酿出人命天案时,便纷纷气愤地表示:“这是沧州市公安历史上最大的耻辱!”
这岂止是沧州公安历史上的耻辱,这难道不是全体沧州人民的耻辱吗?
且问今天之世界,还有哪个国家的警察老爷们将无辜的百姓--衣食父母当作杀人犯打入死牢数年而不见天日,造成其母气绝身亡,其父愤恨交加精神失常,而将此案向中央及社会反映、披露的为民请命的我,却为此承担了数年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难道在沧州只有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地草菅人命,甚至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地屠杀百姓的邪恶势力,才是保护和捍卫国家政权的砥柱中流吗?
借问苍天,是谁用鲜血和生命在捍卫着生命和法律的尊严、捍卫着正义事业?又是谁凭借着手中一时的权力在丧心病狂地巧取豪夺、残害百姓?
当我和爱人来到沧州市公安局咨询摊前向公安人员递交材料时,遭到一位负责信访的张女士厉声阻拦,她用不可质疑的命令口吻让我将材料收起来,对此我表示了强烈地抗议。我和打出<郭起真蒙冤十载,谁来主持公道?>时,一位中年警官劝阻我将横幅收起来,另一位四十岁左右的警官将我的<告全市人民书>郑重地放在文件夹内,还告诉我爱人他姓杨,是市公安局负责纪检工作,并给我爱人写下了单位的联系电话。从泊头市匆匆赶来声援我的綦彦臣先生用相机真实地纪录下了我咨询的全部过程。
星期一一大早,我就按照杨处长(这是我爱人告诉我的称呼,我也不知道他是什么职位)提示的电话和地址,满怀希望地来到沧州市公安局,门卫给纪检科杨处长(名国忠)打电话确认后,我才得以进入公安局。
“早晨好!我叫郭起真,星期六在国美咨询的杨处长让我来!”我敲门推开公安局三楼纪检的门,向坐在里面的杨处长说道。
“你坐下吧,他还没有来,你等等吧!”杨处长换下警服的杨警官我一时不敢认,他说等一会儿,我也不好再询问你是谁。大约等了有半个多小时,看到杨打了几个电话,又出来进去了几次也没有询问我的意思,我未免有些焦急。好在那位在咨询现场劝阻我警官赵先生告诉我到一楼控申科找曾在咨询现场发生口角的张女士。
“杨处长让我等他的。”“你还是先找控申科吧!”赵警官说。
我下楼在配楼的法制科看到了杨处长坐在屋里,这次认出是他,他也不好在推辞,等了一会儿他领我上三楼,他转了几个来回,还是让我到一楼找张女士。
你既然是杨处长,却不承认,还要让我等,那要让我等到何年马月?既然让我找张女士那为什么在我一进门的时候就让我去找?又为什么让我来找你呢?又为什么还要让我傻等着呢?也许这就是政府的官员们对待普通百姓的娴熟、高超的技巧吧!
“我们一个处长开会去了,一个处长不在,你是在这里等呀,还是先回去,有事我们再通知你呢?”控申科张女士这番冷若冰霜的话语之中丝毫也看不到对这起被称为是“沧州市公安历史上最大的耻辱”的愤恨和不平。虽然我来时的满腔期待和希望被张女士击的无影无踪,但她毕竟没有让我傻等上一个多小时呀。
虽然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每一名警察的“每一行为须为万人楷模之上”,但是我们有理由也有责任去监督每个人的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做人的最起码的准则。倘若一个人丧失了最起码的社会责任感,那么他不仅仅是将自己混同于良莠不分的社会渣子,无疑也是将他人当作了一个不耻于人类的白痴!
当我走出这栋20多年前沧州市房管局筹建,我也曾亲自参加了开工、施工,竣工典礼的办公大楼思绪、感慨万千。不知这“沧州市公安历史上最大的耻辱”还要延续到何年何月?!
郭起真 2004年11月9日星期二于沧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