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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杨燕飞冤案将开庭审理
日期:6/2/200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双肺支气管肺炎,伴左右胸腔积液160ml;
2.急性扁桃体炎,双侧扁桃体II度肿大;
3.慢性咽炎;
4.脑、心、肾、肝、脾、胰腺等明显死后自溶,间质淤血;
5.胃肠、子宫及附件未见异常。

四、分析说明 

1.尽管尸体由于死后时间较长,表面已出现腐败征象,内脏器官已经明显自溶,但是根据尸检肉眼观察、切片镜检、胸水化验结果,结合死前的症状表现、血常规检验见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白细胞均明显增多,仍然可以诊断死者死前患有双肺明显的支气管炎病变。分析是其患病和就诊的原因。

2.根据鉴定人亲自调查和患方代理律师向死者亲属和知情者调查取证的结果,说明死者虽然患有明显的支气管肺炎,但是一直在当地乡村医生处给以抗生素输液治疗,随之到湘乡市人民医院就诊,又给以青霉素和头孢塞肟钠抗菌消炎输液治疗,而且输液治疗后体温有所下降(尸检时在尸体旁发现的体温计上显示体温为39.4℃。而刚就诊时为40℃),精神好转,要求喝糖水和吃香蕉。病情突然恶化、呼吸心跳停止与神志丧失和迅即死亡,发生在护士刚给其在静脉输液针头上直接接上注射器注入小针药水一半时。显然不能用支气管肺炎、中毒性肺炎、中毒性心肌炎和败血症来解释死因。不仅这些疾病死亡过程不会这样突然和急促,而且尸体检验虽然检有支气管肺炎,但是并未检出心肌炎、败血症以及其他常见能导致急促死亡的疾病病变,临床检查也没有中毒性肺炎、中毒性心肌炎和败血症的客观证据。

3.死者亲属和见证人只能证实护士在静脉输液针头上直接接上注射器注入小针药水,并不知道注射的为何种药水以及其有无危害。根据医院事后提供的病历上记载,10月24日在13:05医嘱输液给予抗生素青霉素和头孢塞肟钠后,13:10的医嘱上记有“AminopyrineCO.2mlimSt!”的中文意思是“复方氨基比林2毫升,立即肌肉注射”。虽然事后医院提交的病历上写的是肌肉注射,但是并不知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的死者亲属和一个与医患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路过的同村村民,均证实护士当时是做静脉注射。而且,尸体检验时,除了在死者前臂有注射针眼外,在肌肉注射的习惯部位臀部并未能检见注射针痕。因此,可以说明10月24日13:10分2毫升的复方氨基比林,在输液后不是立即作的肌肉注射,而是进行的静脉注射。

4.根据查阅文献,作为解热药的复方氨基比林,由于其可能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并发症后果,禁止静脉注射给药,只能皮下和肌肉注射给药。因此,任何药典上复方氨基比林都没有静脉注射的用法。而且,已有复方氨基比林肌肉注射引起过敏反应、甚至因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病例报道。故虽然尸体因显著自溶和腐败,已经失去即使新鲜尸体都难以通过化验和病理检验来证明过敏性休克的客观条件,但是根据上述①尸检臀部无肌肉注射针痕;②见证人证明护士做的是静脉注射的证言;③在输液病情缓解后注射小针过程中死亡当即急促发生的特点;④10月24日13:10分“立即注射复方氨基比林”的医嘱;⑤文献有注射复方氨基比林容易引起过敏性反应,甚至因此导致起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病例报道等,因此综合分析认为死者是由于医院护士误将复方氨基比林对其进行静脉注射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

五、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尸体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认为死者杨燕飞系在患支气管肺炎治疗过程中,被静脉误注射复方氨基比林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医学鉴定人:张益鹄(教 授)(手写签名)
       陈新山(教 授)(手写签名)
        朱方成(研究生)(手写签名)
 
  (加盖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
         200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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