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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回收案
日期:6/10/2005 来源:网络 作者:东海一枭

抢劫啦,抢劫啦——有感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回收案 
 
东海一枭 


一个多月来,沉溺于林樟旺案,全身心投入到营救工作中,头焦额烂,忧烦不堪,不问世事网事其它人间事,真有不知魏晋之感。高智晟律师劝慰我,林樟旺们的确冤,但放在中国这个大环境中,算不了什么。他告诉我,陕西发生了一起目前为止中国最大行政诉讼案----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回收案,被政府抢夺的石油个人资产达70多亿人民币,诉讼代理律师朱久虎最近落入当地警方之手。

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回收案的事实和经过是:199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出1080平方公里委托地方各县开采,之后各县政府同民营企业签订合同,民间资本进入开采领域。1999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1239号文件,要求钻井、测井、试井、压裂、修井等施工作业立即停止,对已参与投资的民营企业要采取收购和资产入股等办法,将油井全部收归中国石油。2003年3月到6月,当地政府在没有和民营企业进行任何协商、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公告,出动警察强行驱赶民营油井投资者,稍有反抗,就被逮捕。这样,陕北延安、榆林两个市15县价值70多亿元的油井资产,迅速被各县政府收归国有了。由于这些油井仍在产油,现在资产估计140亿元左右,案子涉案人数众多,涉及1000多家民营企业、6万多投资人和10多万利益相关人。

北京民间研究机构"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认为,原来下放给民营企业的项目,国家有权收回,这是可以的。但是,收回要采取收买的政策以及公平交易的方式从民营企业把这些油井收回,而不能采取行政、压制或粗暴的方法。许多法律界和经济学专家都认为,这是一起官抢民财、破坏合同法以及违背宪法对人权、公民权以及私有财产权利规定的案子。

官员从商、与民争利等行为,乃古今中外政府之大忌,陕西各级政府更万分厉害,一步到位!在老枭看来,这不是什么民营企业回收,而是一起明目张胆的抢劫案,是陕西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大规模财产劫夺。与龙泉森林公安对我乡亲父老的勒索相比,一样无耻,但手段之高,计谋之巧、脸皮之厚,皆不可同日而语。

高智晟律师介绍,他曾有幸看阅到了一份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之《汇报提钢》。在这份《汇报提钢》中,多次提到朱久虎与石油私有投资人“相互利诱”,“诋毁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秘密聚会”、“成立非法石油工会,组织石油投资者和涉油群众与政府对抗”、“煽动……群众、聚众上访”、“秘密集会、组织策划”、“歪曲事实蒙骟误导涉油群众……” “严重扰乱油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这份《汇报提钢》,用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海燕的话说是:“他们的所谓《汇报提钢》充满了谎言,在他们的所谓《汇报提钢》中,充满了对陕北民间投资者的普通农民群众的诽谤污蔑,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挑战”。

高智晟律师愤怒地指出:看了以上“汇报”内容,真让人不寒而栗,这种邪恶的欺骗功夫达到了何等艺术境地,用上述辞语尽数描述政府自己在抢夺涉油民企过程中的价值、作用是完全的对号入座。这个地方党委、政府的独到本领正在于此,它能“成功”地将自己的犯罪堂而皇之地说成是他人犯罪,并把它的犯罪说成是有功于党(应不假)和人民的善举。

流氓政府,此之谓也。古人云:圣人不死,大盗不止。为之斗斛而量之,则并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平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教之,则并仁义而窃之。老枭曰:专制不死,大盗不止。引进民主而导之,则并斗斛而窃之。为之科学以进之,则并与科学而窃之。为之道德以教之,则并与道德而窃之。为之法律以信之,则并与法律而窃之。流氓是没有任何底线的,民主,科学,道德,良知,法律,正义,一切都是他们手中借以维护专制、自利害人的工具。

哀哉,痛哉!恨我政府,竟成流氓;哀我同胞,惨遭“合法勒索”“合法抢劫”;痛我神州,豺狼与狐狸横行,欺骗与暴力共舞…

200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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