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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贻春因言获罪 被判7年徒刑
日期:9/23/2005 来源:大纪元 作者:大纪元

(大纪元记者冯长乐采访报导)因言入狱10个月、经历两次开庭审理的郑贻春一案于9 月22日下午两点半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决和宣判:判处郑贻春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参与旁听者有来自辽宁省政法委领导、辽宁省高院、营口市公安局及检察院、法院30余人,郑贻春的家属四人出席。

法庭宣读的刑事判决书主要指控内容是:

郑贻春在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期间,在境外大纪元等网站先后发表包括《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书》、《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救中国》、《正确认识什麽是人民什麽是政府》、《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等77篇带有“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其中《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书》已被盘古乐队制成摇滚歌曲在网上公开发表,《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在红朝谎言录全球有奖征文大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不许争论的中国》、《修改教科书中的一切谎言》等文章在空房子诗报发表后,有读者在网上对郑贻春的文章跟贴赞赏。

判决书指控郑贻春“发表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数量大,在境内外造成恶劣的影响,罪行重大。”

判决书还指控:郑贻春与境外大纪元网站唐青相“勾结”,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方式,根据唐青的指使撰写文章。与唐青约定稿酬事宜。先后收到以他人名义汇来的两万元稿费。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在法庭上郑贻春明确表示要上诉。高智晟律师将爲其做辩护。

大纪元网站主编唐青愤怒的表示,这是一份可耻的判决。愈加之罪,何患无词?稿费是郑贻春劳动所得,微不足道。编辑和作者之间的交流沟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中共用充满恐怖和威胁的诽谤之词作此判决,正说明它在自由和真理的声音面前表现得歇斯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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