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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决死囚 北京法院跟中央对着干
日期:10/28/2005 来源:亚洲时报 作者:亚洲时报


中国每年执行死刑之多,令全世界关注,执行死刑的过程,包括将死囚名字打“X”,被批评缺乏起码人道。(AFP/Getty Images)
速决死囚 北京法院跟中央对着干

(亚洲时报记者田镜10月27日撰文)地方部门公然违抗中央事情,竟然发生在天子脚下的首都北京,并且事件主角是最应严肃的法院,时间上更是“你昨天不许的,我今天就干”,或许这是中国才有的怪事。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宣布,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在翌日的27日宣布,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一批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部份涉及案件发生日期至行刑日还未够一年,颇有“速战速决”意味。

新华网26日引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覆核程式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该负责人说,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中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覆核程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该负责人指出,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这种做法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这位负责人说,在目前进行的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式和覆核程式,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是目前进行中的改革要项,其余改革要点包括改革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改革民事管辖制度,克服跨地区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干扰问题;改革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改革庭前程式,探索建立规范的民事诉讼简化程式和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

负责人说,改革是要“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改革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

然而,这项改革政令连京城都执行不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月27日宣布,23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庆洪宇,假借公司招聘职员的名义,先后将4名女被害人骗至其租住处,进行抢劫、强奸、猥亵,并致一人死亡。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庆洪宇、连永贵、王金成、韩锦忠等一批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各死囚均属罪大恶极(见附录),但不管所公布的案情如何严重,也无理由不尊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权的决定。并且是“你昨天才宣布你的,我今天照旧做我的”,颇有就择这天对着干的势态。

以党总书记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首的胡温体制,于2003年非典型肺炎一役,曾经以撤掉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乌纱,而树立中央权威,但其后无以为计。

今年胡温强力推行宏观调控,主打压抑各地方房地产市场炒风,但成效几近于零,刚于10月中旬结束的五中全会,更以不提不睬宏观调控来表达地方干部对胡温中央的蔑视。

如今这股蔑视中央之火,竟烧到北京城内,由法院站在前排,且看胡温中央如何收拾?


附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


23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庆洪宇,假借公司招聘职员的名义,分别于2004年11月15日、19日、22日,将在《为您服务报》“手递手”专栏刊登求职资讯的事主张某、刘某、王某(女,殁年23岁)、彭某等4人先后骗至他在本市通州区、朝阳区的租住房内,采用威胁、捆绑、堵嘴等手段,对张某进行猥亵,并抢得张1部价值200元移动电话;抢得刘某现金、移动电话等款物共计价值800余元及刘某的身份证、4张储蓄卡;对王某进行抢劫,但因王某反抗,庆洪宇即用手掐、绳勒颈部等手段,致王某死亡,后抢得王某移动电话及现金共计价值700元;对彭某进行威胁并将其强奸,后抢得彭移动电话及现金共计价值950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庆洪宇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抢劫中致人死亡。其在抢劫过程中,又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及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据此,法院以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刑的33岁的本市无业人员连永贵,伙同郝自勤(已被判刑)等人于2003年9月8日晚,以嫖娼为名将胡某(女,殁年32岁)骗至本市通州区郝自勤住处后,由郝自勤对胡看押,连永贵等人驾车到朝阳区胡的租住处抢得胡某的一张存摺及台式电脑,后返回郝自勤住处。在对胡某殴打并逼问出存摺密码和提取了部分存款后,为灭口,连永贵等人第二天又在郝自勤住处用绳索将胡勒死,并于当日将胡尸体抛于河北一灌木丛中。连永贵等人先后从胡存摺中提取2.7万余元伙分、挥霍。

此外,连永贵还伙同他人于2003年10月11日22时许,将房某(男,35岁)劫持至郝自勤住处,在向房家属索得30万元赎金后,将房放回。于2003年10月27日7时许,将黄某(男,38岁)劫持至郝自勤住处,并向黄家属勒索30万元。当月31日13时许,连永贵等人准备索取赎金时被当场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连永贵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其还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又已构成绑架罪。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应依法并罚。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连永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因购买假币被判刑的26岁的辽宁省农民王金成,伙同冯建波(已判刑)预谋实施抢劫,携带折叠刀、铁丝、尖刀等作案工具,于2004年6月19至24日期间,分别在本市怀柔区、延庆县骗租肖某(女,31岁)、钟某(女,殁年36岁)、栗某(男,殁年55岁)驾驶的轿车。抢劫中,两人持铁丝将肖勒昏后,抢得肖现金、移动电话及轿车款物共计价值5.7万余元,致肖轻微伤;王金成持尖刀猛刺钟颈部,致钟死亡。二人抢得钟现金、手机及轿车等款物共计价值8.8 万余元;二人分别持刀猛刺栗颈、腹部数刀,致栗死亡。抢得栗现金、手机及轿车等款物共计价值4.3 万余元。

此外,两人还于6月26日,在山西省大同市骗租张某驾驶的轿车欲行抢劫,因张的父亲随车同行,二人企图下车逃走,被张某父子阻拦并索要车费,王金成即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的父亲扎伤,后二人逃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金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又与他人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且在抢劫过程中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37岁的辽宁无业人员韩锦忠,与他人预谋抢劫。2004年5月8日8时许,韩锦忠等人以送纯净水宣传品为名,携带三棱刮刀到本市怀柔区孟某(女,殁年34岁)家中,对孟进行捆绑并逼其说出存摺密码。当同案犯在室内翻找财物时,韩锦忠持刀猛刺孟胸部等处数刀,致孟死亡。后二人共抢得孟一个储蓄存摺、一张银行卡、一部移动电话、白金项链、手链各一条及500元。后韩锦忠从孟存摺内取走4.8万元,从银行卡内取走1000元。

在广州藏匿期间,韩锦忠蓄意抢劫。2004年11月11日21时许,他在一大厦附近,持弹簧刀将途经该处的初某扎成重伤,因遇巡逻民警,后逃离现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韩锦忠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仍不悔改,又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天,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趁屈某夫妇喂鸭之机,翻墙跳入屈家,将屈正在熟睡的7岁儿子绑架致死的绑架、盗窃犯,33岁的山东农民程宪乐;预谋抢劫汽车变卖偿还借款,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河北省某供电公司职工、41岁的闫春青;曾因抢劫先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有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且在抢劫过程中共同致人死亡的抢劫犯刘红、陈彦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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