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法院“尿检阳性” ——孙英杰荒唐胜诉评析
浦志强
出人头地的美妙之处,决定了它能让人铤而走险。在比赛中“整点儿好药”以拔高运动成绩,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只不过中国人后来居上青出于蓝了。在发誓“吃错了药”的同时,再挤出满脸的无辜状,更是所有冒险者“穿帮”后的“规定动作”,无论本?约翰逊还是马拉多纳,几乎莫不如此。笔者纳闷儿的是,怎么这些人身边全是好药,以至于会经常被“错吃”,至今没听说有谁因为“错吃”了巴豆,一上场就屁滚尿流地一泻千里。
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法院的一桩“胜诉”判决,却让笔者觉得自己“吃错了药”。在这起从起诉到判决仅耗时31天的官司中,根据孙英杰师徒秘密“侦查”的结果,凭借着于海江“供认不讳”的高度合作,这家法院运用民事简易程序,迅速查明了一起涉嫌“投毒”的刑事案件,然后再用民事法律“依法”判决堂师弟的“投毒”行为,构成了对孙英杰名誉权的侵犯。难怪身陷兴奋剂丑闻难以自拔的孙英杰“赛后”激动地说,这下她终于“清白”了,恨不能把判决书甩到田协领导的办公桌上,忘记了这根救命稻草还得捱上十五天才会生效。
但正像赢了网球冠军的象棋,还不等于能战胜网球冠军一样,孙英杰赢了这么个莫名其妙的官司,还不好如此自信地就号称自己清白了,除非大家都像她和五大连池法院那样也“吃错了药”。
首先,双方当事人讲的这个故事,怎么看都像是在跟全国人民开国际玩笑。堂师弟于海江表达崇拜的方式几近白痴,孙英杰“吃错药”的过程又过分蹊跷,坊间对这些细节的质疑已经很多了。笔者看到的故事是,于海江在天安门附近的厕所里,碰巧就能“捡”到一包“强力补”,可老夫年过四十“方便”了不下数万次,却连个屁都没捡到过;他自己先尝了几个月后觉得这“大力丸”的“疗效”还行,才在大赛前悄悄塞到她撇下的罐头瓶里,因为他实在心疼“无比崇拜”的孙英杰每次跑完都太辛苦,后者就恰好把这份心意给“咪稀”了,于是创造了佳绩后的孙英杰尿检就“阳性”了。关键在于,上述剧情全都出自孙英杰于海江姐弟俩的口述,五大连池法院居然照单全收一笔化到了自己的名下。
其次,司法机关不是尿检机构,民事法庭也不擅长钻研尿样标本——哪怕它是世界冠军的小便,五大连池法院连案子都没弄明白哪儿还顾得上“品尝”这个?何况即使是权威的尿检机构,恐怕也只能检出尿样是否阳性,仍不能确定被孙英杰错吃了的“大力丸”,到底是被何人“投放”的。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仅仅是符合诉讼法要求的证据,假如原被告当庭一唱一和地愿打愿挨,法庭也多半无从了解事情真相。孙英杰既然提起的是名誉权诉讼,除非五大连池法院也“吃错了药”,否则它关心的就应当只是于海江是否捏造事实诽谤或口出恶言侮辱了孙英杰,以及这些行为是否造成了她的社会评价降低,根本不必涉及“大力丸”的投放细节。因此,拿名誉权胜诉讨还“吃错了药”的清白,孙英杰连最直接的目的都难以得逞。
第三,受众对孙英杰服药的行径深感不齿,是因为媒体的相关报道,而后者又源自那该死的尿检结果,但这些都与于海江的“投毒”行为无关。就算于海江真的就是那个投错了药的小青年,由于他既没捏造孙英杰“吃错了药”的事实,也没说过侮辱了这位堂师姐“吃错药了”的言论,其行为只能损害孙英杰的健康,不会损害孙英杰的名誉,与孙英杰的社会评价降低断然没有因果关系——他不过是希望偶像一“吃错了药”就能“箭步如飞”地一马当先而已。至于孙英杰服药丑闻连累了十运会,让国家的“良好声誉”都跟着孙英杰的药瓶子“坐蜡”,那原告也不是孙英杰,被告更不该是于海江!笔者注意到,在“供认不讳”即将败诉时,他还基本上做到了无怨无悔。可惜,按照现行法律要求的起诉条件,孙英杰起诉于海江侵犯自己名誉权,根本就不能立案。
第四,任何玩笑一旦开得过头了,就会变成一出闹剧。孙英杰乐意找辙为自己“吃错了药”辩解,虽然未必有人真信,但也不会有太多人意外——看看人家柔道冠军孙福明上场后一身轻松一推就倒,既奉送了金牌又让年轻人保存了体力,教练不也拿提携年轻人来说事儿了吗?孙福明又不是瓦尔德内尔,不会因为自己的状态好就一直打到四十好几还没完没了,为了局部利益就算假摔了又能如何?只要再重赛一次真刀真枪地输给对手不就结了?但假如孙福明也找个替罪羊,非说自己弱不禁风是因为饮料罐里被哪个“鸡贼”给下了巴豆,那就属于“玩笑开大了”。孙英杰“吃错药”既然已经穿帮,云山雾罩一番也就罢了,倘若非得越俎代庖地“秘密侦查”揪个人出来“顶雷”,然后再假手司法程序打赢一场官司,不仅显得公安机关忒没水平,也连累五大连池法院如此露怯贻笑方家。就算孙英杰一厢情愿地想把自己的尿样洗成“阴性”,结果也只会适得其反。
五大连池法院能迅速“侦破”如此大案,想必能名声大噪。但人民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毕竟要有章法不是这么个急法。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结论只能是驳回起诉,但麻烦的是这起荒唐判决一经作出,假如于海江再铁了心不提上诉,十五天后便会自动生效,不知他们如此“弄法”,法律该如何是好?再说本案关涉于海江的“投毒”行为,又因孙英杰的影响力为外界所瞩目,以人民法院每遇大事便不知所措的优良传统,似乎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何况即使适用了简易程序,除非被告人充分合作,否则连最起码的程序要求,都难以保证全案能在30天内审结出判——笔者亲历那么多名誉权纠纷案件,又有哪件不是旷日持久?问题在于,海江娃娃究竟有何必要和胆识,不惜披露自己在训练时对“大力丸”常吃不懈的“绝对隐私”,悍然与五大连池法院和孙英杰如此“合作”,除了他有心帮衬孙英杰度过此劫,以便后者能在奥运会上“为国争光”之外,很难再有别的解释。笔者不能相信,苦命的于海江和倒霉的五大连池法院,都和孙英杰一样也“吃错了药”,其中必有隐情的确不足为外人道。
正常的理解似乎只有一个,那就是孙英杰和他周围的高参们,共同策划了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名誉权纠纷案”。只可惜策划人的脑子显然还不够灵光,要不然就是也“尿检阳性”了。
2005年12月19日于北京 2005年12月19日《足球》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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