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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璟案与政府的安忍之怀
日期:3/19/2006 来源:网络 作者:范忠信

范忠信


    袁宝璟三兄弟死了。他们雇凶杀人,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我本不应置喙。司法应该受尊重,我等都是法律人。

    昨天下午看了网上关于袁氏兄弟被执行死刑的报道,晚上喝了几杯闷酒,呕吐了一大堆,夜里又连续作了两个我和妻儿在公园游玩突然被机枪扫射而四处逃命的恶梦。今天早上起来,仍然如乱麻在胸,仍旧如鲠刺在喉,不吐不快。

    写这篇文字,我肯定要得罪一些朋友,也可能得罪庙堂要人。

    我先得声明,因为一直贫穷,我对袁宝璟之类的“大富则骄,骄则为暴”的人,有一种天生的恶感。我在政法大学读研究生时,就听说有个蹬三轮车做小生意的本科生袁宝璟.也看过一两回他大清早蹬车出校门的景象。我那时就特别反感“不务正业”的同学,觉得袁宝璟不过是个“痞里巴几”的小混混儿。后来,听说他发达了,成了亿万富豪,牛皮得不得了,我也没有感到惊讶:因为“为富不仁”搞大钱是改革开放后的常事。前两年,听说他犯了案,被逮捕了,我甚至有一种“幸灾乐祸”的快感。

    不过,昨天,得知死刑执行,看完那并不复杂的案件报道,我心情很沉重。这一判决,决不像一个厚道的政府的作为!从这一判决,我们看到的不是“平常心”,而是某种“狠毒心”。借助该判决所实现的国家杀人,比本案袁氏四兄弟的私刑杀人更加恐怖!这大概正是我夜里作恶梦的原因!

    国家一贯提倡“人道主义”,目前又正在大倡“以人为本”。从袁案的结果,我似乎看不到“以人为本”。

    袁氏兄弟雇凶杀人,严重侵犯别人的生命权。我们国家目前尚留死刑,不得已而以剥夺生命来制裁杀人者,我也没意见。但是,咱们刑法有一个最大的原则,就是“罪刑相当”或“罪刑相适应”;我们从袁案看不到罪刑相适应。你别跟我讲玄乎其玄的刑法学道理,什么是“相当”,什么是“适应”,没有学过一天法律也不要紧,一般百姓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法不外乎情理”,人命虽然无价,但是一条人命和一条人命相当,这是大家都毫无疑问的!一个汪兴被杀,用袁氏四兄弟三条半人命去抵,这在理吗?“一命抵一命就行了呗!干嘛那么狠!”这是网页上大多数网民的评论。我相信,你去采访小街巷里的大爷大妈,他们肯定多半也是这个反应(该案如果像美国那样以“不懂法律的良善公民”组成陪审团审判,结果决不是这样)!

    如果多数人都是这样的反应,那你就不能责怪庸常大众不懂法律了,那么就应该反过来反省法律自身:立法和司法是不是悖逆常理,悖逆人情?

    目前全世界的刑法潮流是“以人为本”,限制和废除死刑。前几天全国人大和政协在京师开会,不少代表委员也呼吁要限制或废除死刑。在这样的时代大潮下,我们还这样匆忙而恶狠狠地张扬死刑!

    “干嘛那么狠?”我也要这样质问决定本案最后结果的人们。我也知道,对于这样一个特殊案件的判决,绝对不是辽宁高中两级法院所能决定,甚至也不是最高法院所能确定。所以我在这里直呼“政府”,而不说“司法机关”。

    我想起小时候,村里小伙伴们经常相互打架斗殴,有时也发生“流血事件”。我们的“执法机关”―――父母们对这类事件的处理,一般是“以暴易暴”:把有错的孩子抓住痛打一顿。我母亲尤为“执法无私”的典范:只要我参与了打架,不管有理没理,她先要把我痛打一顿,然后再问是非。有一次她用火钳打我,打得我皮开肉绽,火钳都打弯了。适逢我仁慈的大姨妈来了,她一把抓住我妈的手,夺下火钳,给了我妈两个耳光:“你还是不是人,这么凶狠!孩子不懂事,你也不懂事吗?!”

    “孩子不懂事,你也不懂事吗!”近四十年过去了,我还清楚地记得大姨妈说话时愤怒的表情。自那两个耳光以后,我母亲教训我时手脚轻多了(有时如果下手重了,打伤了我屁股,半夜里还要挑灯为我擦药按摩;我还看到她暗自落泪)。

    姨妈这两句千古经典名言,正写照了我现在看袁宝璟案时的心情!

    我把政府比作父母,把人民比作子女,也许有些封建性。但是,撇开那“当家作主”的遥远民主憧憬不讲,眼下如果实实在在有一个清官组成的政府,父母一般地关爱我们这些 “子民百姓”,那也算是我们的造化和福分。我们要是有幸作“慈母政府”下的人民,那也就没有看到袁案时的这份伤心了。在袁案里,我的感觉,判决表达不是寻常“父母之心”,而是一个狠毒的“后妈之心”。

    我小时也看见过这样狠毒的后妈。她看着犯错误的孩子,一般没有宽仁之心;其施行家法,宗旨不在教育挽救,而只有一腔怨毒,借机发泄了。在袁案里,似乎就是如此!

    袁氏四兄弟为什么一定要3死1死缓?我想站在政府的立场上,找出一些理由。

    决不能让“有钱人免死”成为现实―――这可能是个最大的理由!袁家大富,富得骄横,动辄私刑“办人”,在国家犯了大忌。古代这样的富豪被皇上处死的例子很多。国家所忌者,特别在于他们仗着豪富分享国家权势,分庭抗礼,动辄私刑,不忌君王,不忌朝廷。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袁氏兄弟正是如此。然而,最犯忌讳者不是他们雇凶杀人本身,而在于死刑判决确定后公然大肆张扬地向政府“捐赠海外股权495亿”。

    这“捐钱”报道一出,我就觉得袁宝璟必死无疑(不是事后孔明)!根据我二十年研究法制史形成的第六感,我断定他们犯了大忌。可怜袁宝璟,虽然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了四年法律,就是没有学好中国法制史。他要是学好了法制史,就应该知道:当国家有了杀富豪安抚穷人、缓和社会矛盾的强烈需要时,捐巨款反而“自速其死”!

    试想如果没有捐这笔巨款,或者这钱是悄悄地捐给国家,新闻界不知道,或不作任何报道,结果可能就不是这样了。人民不知捐钱之事,就不会简单地把本案与人民深恶痛绝的“花钱买刑”联系在一起,那么政府就不会有来自民间大众的巨大的压力(如前年沈阳刘涌案一样的压力)。没有这压力,政府就没有必要在本案里,特别张扬地做出一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偏袒富人”的姿态。其实,在本案里,岂止是“决不偏袒富人”,甚而是“对富人格外苛惨”!

    如果政府没有这个强烈的作姿态的必要,那么要以“检举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给袁宝璟判处一个死缓,简直易如反掌!如果仅仅为了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只让袁氏四兄弟中1人抵命来了结此案,也易如反掌!

    这种“格外苛惨”的判决,不是一个宽宏大度的政府所为,不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所为,决不是一个“爱民如子”的政府所为。这个判决,倒是应了我大姨妈的那句名言:“孩子(罪犯)不懂事,难道你(政府)也不懂事吗?!”

    如果是一个“懂事”的政府,如果真的“以人为本”,那么就会把所有人的性命看得一样重,就会把所有的人都看成自己的亲生儿子,就会对富人穷人平等地对待,就会以“哀矜而勿喜”的心情看待死刑的适用,就会用给孺子疗伤一样的心情执法用刑;就没有必要格外地对某类人张扬狠毒以取悦于大众;就没有必要像曹操“借粮草官的头一用”那样超重处罚这样一个案件;就没有必要为了平息1条人命的风波而不惜以3.5条人命作代价!

    一句话,犯罪人不仁义,政府不能不仁义;犯罪人狠毒,政府不能狠毒。政府执法用刑,不能跟犯罪人一般见识:你狠,我更狠,看谁以后还敢犯法!这样一种刑罚理念,正是商鞅、韩非的“重刑主义”主张,正是世界文明潮流所抛弃的“恐吓刑主义”、“威慑刑主义”、“报复刑主义”。都二十一世纪了,我们不能仍旧以这样的主张治国!

    袁案的判决,政府的用意,就是“杀鸡儆猴”。这鲜血淋淋的杀人,给了全国人民什么“警示教育”呢?我想,网上的几乎一片倒的质疑声说明了效果。人民从这里没有看到“以人为本”、“罚必当罪”,人民从内心深处厌恶这一判决,质疑政府肆虐。这一判决,不但无益于惩阻犯罪,反而徒然向人民展示自己残忍不仁!此即古人所谓“无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

    “徒表安忍之怀”的刑罚,只会教导人民冷漠残忍!

    汉人贾谊说:“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道(导)之以德教,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法令极而民风哀。”

    我们是否正在“积刑罚”,是否有些“法令极”?

    我们的社会,祥和之气不彰,暴戾之气郁积,是否跟“积刑罚”的治国模式有关?人民是否正在受政府张扬暴力和报复主义理念的感染?政府是否正在用这种重刑报复理念对人民潜移默化?

    想要“和谐社会”吗?政府应当先向人民示范刑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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