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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雄: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
日期:4/27/2006 来源:网络 作者:郭飞雄

    新乡政府以环保为理由,随意将水泥行业的经营权从民营企业手里夺走,而转交由国营企业垄断。这类掠夺性行为,它过去已干过很多。据此,新乡的政治权力成功地锲入到各个经济行业内部,加强了对经济事务的控制权。在这种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一体化中,一个"新阶级"——官僚特权阶层——得到了浇灌,日益茁壮成长。这个掌握了超级政府权力的强势阶层,为了扩张其私利,不断吞噬着新乡弱势阶层的财富和机会,象摆布棋子一样摆布着新乡弱势阶层的命运。
    这样一个违背改革方向、谋求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一体化的政府,这样一个扰乱民生、破坏市场秩序的政府,这样一个毁灭民产、扼杀民众就业机会的政府,这样一个培植官僚特权阶层、蚕食鲸吞弱势民众权益的政府,它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渎职,也已经不仅仅是掩护某个官员或某群官员犯罪,而是根本的结构、功能和方向出了问题。不仅是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个人或者某一群官员,而且是整个从事压迫和奴役的新乡政府,业已沦为新乡人民的对立物,已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已确立了其在社会历史上不道德、不正义的地位。
    通过新乡水泥厂案可以看出,中国最大的问题,不是人民不好,而是政府不好,是现行的政府体制存在着根本问题。如果不进行政治改革,不将后极权的政府改造为宪政民主的政府,那么,人民的尊严、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命运就完全没有保障。

 

 

如何使政府权力受制于司法审查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七

郭飞雄

    古往今来,人类饱受战争和暴政这两大恶魔的困扰。而今战争恶魔基本得到了控制,但暴政恶魔却仍在肆虐,今天的新乡民众正身临其境。
    暴政源于权力的私有与滥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经验表明,"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孟德斯鸠)无数灾难从兹而起。
    制服暴政的根本出路,在于实施宪政民主,用人民主权取代权力的私有,用法律限制权力消融官员对权力的滥用。在中国这样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式的强势行政制度、数十年来更实行无限集权的极权制度的国家,尤其需要尽快给野兽般的政府权力套上法律的笼头,用制度化的物质强力迫使政府遵守法律,使之由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这是当今中国最重要、最急迫的任务。
    制度化的物质强力,源于"法院制衡行政机构"的制度安排,它将使一切对公民财产或人身所施加的行政权力受制于司法审查。在今日中国后极权体制下,法院不具独立地位,因而无法起到制衡行政机构的作用,一种鱼肉人民的行为,只要是打着"政府行为"的旗号,便可以避开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覆盖。在新乡水泥厂一案中,受到巨大侵害的民营企业在新乡告状无门,派律师和代表向河南省高院递交诉状,河南省高院又拒不受理,且拒不出具裁定文书,使民营企业无法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这种民告官不受理的现象,在中国大陆十分普遍,它使得受侵害的民权几无救济的渠道。
    欲使法律担负起保护民权的使命,首先须使司法体系对危害民权最甚的行政权力实施严格的法律限制,这不仅需要废弃象政法委这样的非法的集权设置,使法院、检察院获得政治独立;而且需要使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直接来自中央拨款,从而获得经济独立。在具体操作中,让现行的法院系统在获得独立地位后履行其覆盖行政权力的司法职责,是一种路径;但这种路径在今日地方官僚特权阶层盘根错节的情势下未必能迅速发挥效用。另一种快捷可行的选择是,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专门负责处置官民司法纠纷,主要致力于保护个人权力,使其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
    我们可以预想一下:如果存在着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那么,受民营水泥厂委托的窦文烈律师在新乡、在郑州就不会一无所获,官司缠身的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就不会那么嚣张狂纵,许昌、南阳的官僚就不会亢奋到跃跃欲试的地步。
    中国下一步的改革,主要应是政治改革,而司法独立,应处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促进司法独立,实质上就是将法院系统从新乡、郑州、许昌、南阳的官僚特权阶层手中夺回来,从北京的专制者手中夺回来,还给人民。一个获得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彻底摆脱了官僚特权阶层和专制集团的控制的法院,才是真正的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公民免受政府的专断、免受官僚特权阶层的压迫,才能在类新乡政府那般疯狂毁灭民产、民生时,将政府送上法庭,将打着"政府行为"旗号触犯刑律的官员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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