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
1,住手,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 2,极左阴影下的新乡人民没有经济自由 3,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毁灭民产 4,应追究政府犯罪的刑事责任 5,维权运动对于底层社会的普法、启蒙和动员价值 6,政府应该做什么 7,如何使政府权力受制于司法审查
住手,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一
郭飞雄
惊悉新乡政府昨天下令炸掉了28家民营水泥厂中的第一家——兴海水泥厂,心忧如焚之下,不禁大喝一声:住手,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 28家水泥厂,总投资8.4亿,年上交国家税金6千万,环保完全合格,直接安置了一万多人就业,却被新乡政府以一纸《新政办(2005)175号文》,下令全部关闭,只因为这28家水泥厂,全是民营! 在中国内地一些极左的地方,"民营"代表着好欺负,代表着特权阶层可以肆意践踏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28家民营水泥厂遭受重大侵害的真相已广为人知。这些民营厂家已经聘请了北京的律师为他们打官司,相关的司法诉讼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却对民意、对法律毫不在乎,他们要抢在法官断案之前,将这些民营水泥厂的设备全部毁掉再说,以造成无法挽回的既成事实。而民众的感受,民众的法权,民众的财产,民众的生计,在他们的眼中没有任何地位。 新乡的公权力远远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何等的强暴! 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是有魄力的,这种魄力建立在新乡民营企业和就业者的痛苦之上。他这样雷厉风行地向上万民众的生计痛施杀手,表面上是为了个人政绩,在深处,必定潜藏着偌大的秘密。关闭民营企业之后,市场全落到几家国有水泥厂手里,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其中直接瓜葛者,在经济方面将捞上肥手。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就这样通过掠夺性的方式,割断人民的血管,而增加自己的机会。新乡人民痛苦之时,便是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得意之时。在这项官僚特权阶层皆大欢喜的事业中,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则纵横驰骋其长官意志。在中国大陆各地,极权主义养育了大大小小的暴君,他们的口头禅经常是,"我就是法"。吴天军的气势也不遑多让。在炸水泥厂之前,吴天军亲自到场逼迫工厂自己开拆,他声称,你不炸,政府炸,则废铁都归政府自己运走。在这位堂堂的地级官员的口中,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概念,竟然完全不存在!好象吴书记可以下令随意搬走任何公民的私有财产,因为他代表政府。平民不可以犯罪,不可以抢走其他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但政府可以。平民犯罪要受法律追究,政府可以无限犯罪,可以随意掠夺民产,践踏民权,而不用受任何惩罚。 法律,在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的眼里,等于零蛋。事实再次告诉我们,官僚特权阶层乃是法治的破坏者,靠他们推行法治,一万年都不成。 我们不能眼看着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鱼肉新乡人民而不管。我们必须有所作为。我们希望看到国内媒体和世界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对新乡水泥厂事件真相进行深度揭露和追踪报道。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公义人士能够和新乡的底层民众站在一起。 我们同时正告新乡政府,立即停止其破坏法治、使用炸药对付民营企业的虎狼行为!
极左阴影下的新乡人民没有经济自由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二
郭飞雄
横暴的长官意志,贪婪的特权阶层,业已使新乡的民众笼罩在极左的阴影之下。 28家民营水泥厂所在的辉县,其石灰石的储量居全亚洲第一,生产出的水泥质好价廉,附近煤炭储量丰富,所需能源可就地取材。故当地发展水泥产业乃是得天独厚。这28家水泥厂带动了一条长长的产业链,不仅直接提供了上万个就业机会,而且间接促进着近三万人的生计。 对这一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新乡那位一手遮天的市委书记吴天军毫不珍惜,为了表明他有能力创造新政绩,他正筹建一个凤凰山风景区,为此不惜杀鸡买蛋,以摧残业已形成良性循环的民生作代价。 内地许多地方,经济发展缓慢,地理限制是一大原因,而极左僵化乃是主要原因。在极左的背后,直接站着无限权力和专制的意志。在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等人的无限权力和专制的意志面前,新乡民众失去了法律保护,也失去了经济自由。当初为了追求经济增长指标,地方官员鼓励投资,民众集资上马了几十个水泥厂。现在,官员们的兴趣发生了转移,便对民众辛苦建立起的企业说停就停,不管你是否会因此而倾家荡产。民众的经济自由本是受法律保护的,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应完全由法律说了算,但是,在新乡,却是由官员说了算。吴天军等人完全以权代法,用似是而非的理由,仅凭一纸命令,便随意对民营企业关停并转。在这个法治被淹没的地方,宪法赋予民众的权利就这样被官僚特权阶层随意踩在脚下,受侵害的民众却无处申述,动辄得咎。 中国经济改革的大方向乃是减少经济垄断,还给民众更多的经济自由。但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的改革方向却是取消民众的经济自由,同时加强国有企业的垄断。他的关闭28家民营水泥厂的大手笔,给了国有企业霸占水泥市场的良机,也给躲在国有企业背后的官僚特权阶层分肥猫腻的良机。在水电等经济命脉掌握在政府手中的情势下,政府对民营水泥厂说停电就停电,使得民营企业几乎没有继续营业的可能。经济垄断充当了官员贯彻其强横意志、扼杀民众经济自由的有力辅助。 经济自由需要有独立法治来作保障。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经济自由。在无限权力的违法行政之下,新乡民众的经济自由被活活吞噬。在一般民众眼里,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所实施的改革,是破坏经济自由的行为,是严重损害民生、民权的行为,这种改革乃属于假改革、反改革。但是,在官僚特权阶层那里,这种为民众披枷戴锁、割喉放血的倒行逆施,将被视为他们推进改革开放的政绩;这种扼杀经济自由的行径,将被他们视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而载入其功劳薄;这种破坏民众生计和数以万计就业机会的蠢行,将被他们当作其"权为民所谋"和"保持先进性"的见证。官场的规则往往与普遍的民意相反,官僚特权阶层和中国普通民众,也越来越成为两条相反道上的车。 古云"苛政猛于虎"。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对人民凶猛如虎狼的表现,就是典型的苛政、暴政。这种苛政、暴政打着改革的名义反对改革,而新乡人民正在这种苛政、暴政下痛苦地呻吟着。
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毁灭民产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三
郭飞雄 由于法治不彰,经济改革的过程成了官僚特权阶层大肆掠夺和吞噬民众权益的过程。 官僚特权阶层割人民之肉,喝人民之血,历来都打着为人民服务、为了公共利益的幌子。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的旗帜上则多了一条"科学发展观"的名号,以调整产业、促进环保、建风景区为名,来掠夺市场、毁灭民营企业。 但是,什么是科学发展观,什么是新乡人民的公共利益,不能由官僚特权阶层说了算,不能由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说了算,得由民意说了算,得由法律说了算。法律是民众的保护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反对以强权者的意志来定规则的。公共利益这一精神指标,在法律上是可以通过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予以确认的。既然涉及到所谓的公共利益与民众的私有财产之间的剧烈冲突,涉及到数万人的生计和价值数亿的私有财产的存毁,那么,就必须把公共利益的认定交给独立的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交给新乡官僚特权阶层的强权意志决定。这里面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28家民营水泥厂都是环保达标企业,而且,如果需要提高环保标准,这些企业都还可以再行投资,环保需要并不构成为令巨额而合法的私人利益作出完全牺牲的充足理由。那种必须以毁灭民生作为代价的重大公共利益,只有在战争和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才会存在,而建立凤凰山风景区显然没有重要到那种程度。经济市场本源于因地制宜,辉县因其石灰石的储量居全亚洲第一,天然适于生产水泥,如此方为物尽其用。与风景区相比,市场和民生才是更大的公共利益。 对于十三亿人口的中国而言,民众的就业乃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国民经济每年必须保持着七八个点的增长速度,首先便是出于就业需要。新乡辉县的这28家民营水泥厂多数处在贫困山区,上万人靠它就业,其中有1000多人是残疾人,每个就业者都养活着一个家庭。如果关闭了这些企业,数万人的生计将受到严重影响。 然而,新乡市委书记吴天军却狠辣地挥动权力巨斧,一斧砍掉贫困山区人民上万个就业机会,令多少孩子上学、多少老人看病顿成问题。这位本应为贫困山区人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人民公仆,却成了猛砸人民饭碗的人民对立者。在他的个人偏好和政绩追求的背后,是无限地滥用权力,是官僚特权阶层对民权、民生惯性的践踏。 通过新乡水泥厂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内地存在着的大量失业,多是人为制造的灾难。 新乡政府所推行的这个将导致民众大规模失业的产业政策,不仅严重侵害了民权,而且一点也不科学。"科学发展观"在新乡已成了吃人的工具。但按照官僚老爷们的辞典,毁灭即发展,奴役即自由,压迫即平等。 我们必须戳穿这本辞典的真相,揭破诸多美丽旗号的虚伪;必须高扬法律的公义性,来回击官僚特权阶层的强权意志。
应追究政府犯罪的刑事责任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四
郭飞雄
一个普通平民可以是法盲,而一个政府绝不能是法盲,因为它影响着千家万户的命运。但如果指责新乡政府是法盲,那就未免过于看轻了它作恶的张力,在关闭28家民营水泥厂一案上,它摆明了就是要不讲法。 中国政府鼓吹"依法治国"多年,但实际上法律主要被用来"治"民,而几乎很少用来"治"官。既然为首者没有推进法治的诚意,官僚特权阶层便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 新乡28家水泥厂的权益受中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新乡官僚特权阶层根本没有把宪法放在眼里,面对受侵害的民众寻求司法途径维权的努力,他们用炸药炸厂来回应。民众的私产和宪法的权威就这样随着一声轰隆而灰飞烟灭。 新乡政府作出的《新乡市水泥工业发展规划》规定,要重点支持一些水泥企业,让他们充分发展,而未被列入此名单的民营水泥企业则一概关闭。这就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给予了地方政府以将不在规划内的企业予以强行关闭的权力,这种没有任何充分理由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取消企业生存权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整个关闭方案,对于民营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没有给出任何救济渠道,对相关善后事宜处理一概不管,必将给民生、民产带来巨大的灾难,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恶劣,业已超出了程序违法的范围。 如果新乡政府象对待兴海水泥厂那样,一家一家地使用炸药毁厂,将给民众造成数亿的直接损失,将众多的民营企业家推向倾家荡产的边缘,这种行为必将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事实上将构成为刑事犯罪。 中国大陆的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大套名义性的法律、法规,但官僚特权阶层摆明了就是要有法不依。因为法律往往与他们的集团私利截然对立。政府权力的无限恶意膨胀,与政府权力使用的随意性、不可预测性、特权性一道,构成了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最大阻力。 在对法治三心二意的统治者的操作下,中国许多法律、法规的取向,都是对人民严厉,而对官员松弛。对人民处处设置枷锁、动之以刑,而对官员则提供了诸多纵深防御机制。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政府行为"成了行政官员为所欲为的借口,成了官僚特权阶层犯罪的挡箭牌,在这后面,还存在着官位、党票、勋业等好几层挡箭牌。处置一个假借政府行为来进行刑事犯罪的官员十分艰难,这一状况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滥权犯罪的作用。 如果要使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用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必须用独立司法昭示的正义击溃官僚特权阶层的强权意志,必须追究躲藏在政府权力盾牌背后的官僚特权阶层个人的法律责任。总有一天,中国大陆将开创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政府犯罪的先例,并建立起相应的司法框架。 法律就是要让那些以身试法者受到惩罚、从而让那些跃跃欲试者恐惧而退的。如果有了对政府官员滥权的司法追惩,象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就不会那么嚣张猖狂,不会那么不可一世。 迈向文明的中国社会,必须对猛兽一般的政府权力进行驯化,给它套上法律的笼子。通过新乡官僚特权阶层的动物凶猛,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是多么需要尽早尽快地对政府权力进行驯化。
维权运动对于底层社会的普法、启蒙和动员价值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五
郭飞雄
新乡28家民营水泥厂的抗争充满了艰辛,但又蕴藏着颇大的潜能。 2006年1月26日,由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持,在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湖北大厦13层会议室召开了《河南新乡辉县水泥厂案专家论证会》,到会的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姜明安、社科院法学家范亚峰、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守东、维权活动家滕彪等人经过认真周密的研讨,作出了对于本案所引发的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此次会议标志着新乡民众的抗争与维权运动的结合。 2月20日,律师窦文烈和企业家代表一道向河南省高院递交诉状,但河南省高院不予受理,由于它未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暂被关闭。 3月5日,新乡市28家民营水泥厂上万名职工发出了《致全国人大代表的信》,要求人大代表对本案行使监督权。但第二天企业家维权代表周文重即被刑事拘留,依据的是数年前一起早已有定论的责任事故。在专政机器的威压下,代理本案的河南律师被迫退出,一些参与抗争的厂长和职工被迫外出躲避。 民众给全国人大写信申述,官僚特权阶层就以抓人作为报复。这便是中国社会残酷的现状。 新乡民众的抗争虽遭遇多重挫折,但火焰并未熄灭。底层运动往往都有一段相当长的酝酿期,象太石案、南海案、陕北石油案等在维权者介入前,都已经过数年多个回合的官民交锋。只要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对民产、民生继续采取大规模的摧残行动,迟早会把数以万计的民众逼向梁山。维权运动的作用就是及时锲入,迎难而上,将走向梁山的民众,引至法庭和法律斗争,并借此而促进民众的普遍觉醒。 在官僚特权阶层联手对付底层民众的情势下,维权运动的加入,可使柔弱无助的底层民众获得部分立体抗争的条件。当司法渠道暂被关闭后,维权者将案件对国内外媒体公开,借助网络凝聚民意支持,并将声援的信息反馈到新乡民众那里,都是非常有意义的活动。任何一场历史运动之兴起,必先以舆论宣传开道。通过对司法路线及其遭遇进行充分宣传,对民众进行普法,乃是一项教化人心的工作,没有这样的基础性的工作,没有充分的普法与启蒙,民众没有阅读到大量的专家论证、新闻报道、声援文章,民众之间没有足够的信息交流和思想沟通,他们就无法产生系统的法律、权利、维权和联合意识,也就无从动员起来。没有民众的普遍动员,就没有维权运动的声势和抗打击能力。而有了充分的普法、启蒙和动员,民众自身便会创造出众多的维权方式,在现有框架内,即使是五人上访,只要实现了连续性,并与立体化、覆盖性的舆论相配合,也会生发出较大的冲击,对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产生一定的制衡。在反复的较量之中,民众的权利意识将获得大幅提升,维权技术和韬略也将越来越成熟,经过运动洗礼、联合业已成型的民众将超出自身利益,产生普遍性的追求法治、民主的大视野,成长为本地未来民主选举的中坚力量。 官僚特权阶层长期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可人民却无力将他们掀下来。这一令人悲哀的事实是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的。只要人民通过不断发展的维权实践认识到了法治、民主、联合的重要性,只要网络世界不断发挥其传播独立资讯和自由思想的作用,那么,迟早有一天,民众将举起森林一般的手,通过合法选举等形式,抛弃那些如狼似虎的官僚特权阶层,将中国推向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奴役的自由民主社会。
政府应该做什么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六
郭飞雄
4月14日,新乡又传来一声炮响,民营的浦东水泥厂被新乡市政府强制爆破。这第二声炮响,是新乡政府历经试探、确认犯罪暂时可不受惩罚之后,对新乡人民进行的正式宣战,它要将以强凌弱的事业进行到底。对于这种带有犯罪性质的事业之前景,我们前面已作过剖析。"多行不义必自毙,汝姑待之。"对此已毋须多言。 我们所注意观察的是,这一冒天下之大不韪、连续使用爆炸物对付民营企业的政府行为,所昭示的新乡政府的完全变质。 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承认或授予,这一合法性的来源决定了政府必须为民众服务。在和平状态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与自由、维护法治、保障市场秩序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但是,新乡政府在处理28家水泥厂时,用一系列非法强制、违背程序的禁令、关厂炸厂行为,证明它不是保护民产,而是毁灭民产;不是保护自由,而是扼杀自由;不是维护法治,而是践踏法治;不是保障市场秩序,而是破坏和扰乱市场秩序。它的主要工作方向,不是为人民,而是反人民;不是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是践踏法律,滥用权力,放纵其强权意志。 一个危险的苗头是,新乡政府的滥权行为中,存在着重新集权的趋向。通过肆意处置民营企业,新乡政府正在蚕食着民众在改革中获得的部分经济自由,加强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一体化。自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一直朝着市场和放权的方向前进,不仅是中央向地方放权,而且是政府向民众放权。自由市场经济通过分散经济权力,来扩充民众的经济自由,从而削弱政治权力对社会的控制。但是,由于没有独立法治作保障,民众所获得的经济自由只是有限的、可怜的半经济自由。在新乡,以及内地许多地区,民众的经济自由经常性地受到蔑视和践踏法律的专横的政府权力的侵害和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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