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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暴动当事人死刑判决书
日期:3/11/2007 来源:六四天网 作者:网络

六四天网:汉源暴动当事人死刑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川刑终字第875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昭,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大树镇摆鱼村7组。200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冉彤,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滔,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大树镇麦坪村2组。200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玉彬,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勇,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4组。200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修蛟,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4组。200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昭、陈滔、刘勇、王修蛟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蔡昭、王修蛟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雅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昭、陈滔、刘勇、王修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五年八月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11月3日、四川省汉源县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瀑布沟水电站工区部分移民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到工区聚集静坐欲阻止截流施工,2004年11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昭、陈滔、刘勇、王修蛟等手持螺纹钢棒、菜刀,迫撵值勤武警和公安人员、蔡昭追上西昌市公安局防暴大队民警张志明后,用钢棒猛击张志明头部致其倒地,陈滔、刘勇、王修蛟等人随即用钢棒打、石头砸、脚踢等方式加害张志明、直至张头破血流、生命垂危才离开。被告人蔡昭、陈滔等人又对运送公安武警的车牌号为川W16995的娥眉牌客车进行砸打,陈滔点燃该车座将车烧毁,尔后,陈滔见有一名警察正准备营救已倒地的张志明,再次提着菜刀冲上去将施救警察撵走,并向倒地的张志明连砍三刀、猛踢两脚后离开,张志明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1月5日晚,被告人蔡昭、王修蛟等人从瀑布沟水电站工区赶到汉源县城、带头冲击“省市联合指挥部”(即“庄园宾馆”,系省市联合指挥部办公场所)。在汉源大桥处蔡昭、王修蛟高喊“到庄园宾馆去打武警”并带头向“庄园宾馆”冲去,数十人紧随其后冲向“庄园宾馆”,向“庄园宾馆”内投掷石块砸打武警和宾馆设施及过路军警车辆,强行推开“庄园宾馆”铁大门,欲入内滋事时,被武警发射的催泪弹驱退,当日19时至次日凌晨2时,闹事人群冲击省市联合指挥部办公场所“庄园宾馆”,砸坏价值60余万元的各类警车、运警车20余辆,砸毁价值4万余元的各类设施,打伤武警官兵、公安民警20余人,致使该办公场所无法开展工作。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察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和被告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蔡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修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原审被告人陈滔上诉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认罪态度好,帮助侦破其他案件,并检举揭发了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张志明系因头部的伤而死,自己没有砍其头部,属间接故意杀人;是受到别人的指使,张志明的死系多人所为。其辩护人以: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可以确认被害人张志明系头部受伤而死,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上诉人砍的三刀所致,且一审中没有出示作案的凶器,请求对上诉人陈滔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蔡昭上诉指出:张志明的死系多人所为,且一审判决书认定系其第一个用钢棒击打死者头部的事实有误;有自首情节、且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其辩护人以: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存在瑕疵,蔡昭且系未成年人,请求二审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刘勇上诉指出:属间接故意杀人,且张志明自身存在过错;自己打了张志明三棒,并非是致其死亡的原因;认罪态度好。
   
     原审被告人王修蛟上诉指出:一审判决书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知道省市联合指挥部设在“庄园宾馆”而去扔石头,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系受他人鼓动;此事件中民警存在过错;系未成年人,其行为起次要作用。
   
     经审理查明,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与凉山州甘洛县交界处的大渡河畔的瀑布沟水电站工区,系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004年11月3日,汉源县水电站库区的部分移民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到工区聚集静坐欲阻止截流施工,次日中午12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昭、陈滔、刘勇、王修蛟等手持螺纹钢棒、菜刀,迫撵值勤武警和公安人员、蔡昭追上西昌市公安局防暴大队民警张志明后,用钢棒猛击张志明头部致其倒地,陈滔、刘勇、王修蛟等人随即用钢棒打、石头砸、脚踢等方式加害张志明、直至张头破血流、生命垂危才离开。被告人蔡昭、陈滔等人又对运送公安武警的车牌号为川W16995的娥眉牌客车进行砸打,陈滔点燃该车座将车烧毁,尔后,陈滔见有一名警察正准备营救已倒地的张志明,再次提着菜刀冲上去将施救警察撵走,并向倒地的张志明连砍三刀、猛踢两脚后离开,张志明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志明死亡原因喜生前遭受具有较大重量的棍棒类及不规则钝器反复打击头、胸、背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血气胸死亡。
   
     2004年11月5日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昭、王修蛟等人从瀑布沟水电站工区赶到汉源县城、带头冲击“省市联合指挥部”(即“庄园宾馆”,系省市联合指挥部办公场所)。在汉源大桥处蔡昭、王修蛟高喊“到庄园宾馆去打武警”并带头向“庄园宾馆”冲去,数十人紧随其后冲向“庄园宾馆”,向“庄园宾馆”内投掷石块砸打武警和宾馆设施及过路军警车辆,强行推开“庄园宾馆”铁大门,欲入内滋事时,被武警发射的催泪弹驱退,当日19时至次日凌晨2时,闹事人群冲击省市联合指挥部办公场所“庄园宾馆”,砸坏价值60余万元的各类警车、运警车20余辆,砸毁价值4万余元的各类设施,打伤武警官兵、公安民警20余人,致使该办公场所无法开展工作。案发后,蔡昭潜逃到西昌市被抓获,刘勇潜逃到石棉市被抓获,陈滔在汉源县被抓获,王修蛟被办案民警通知到大树镇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汉源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案情况。
   
    2、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2004年11月10日13时,凉山州公安局刑警对张志明死亡现场进行了勘察、现场位于甘洛县黑马乡瀑布沟电站施工区大渡河南岸的公路边上,现场东是坝区施工地,西面是通往黑马乡的公路、公路两侧是施工地,南面是坡度为70度的山坡及高速公路,北公路坎下是大渡河、河北岸是汉源施工区,现场中心位于觉托大桥以西240米处的高速公路上,该处公路坎有一大堆从坎坡上流下的石块,据目击者反映张志明就在该堆石块边公路上被打倒在地,该处公路上及堡坎上有许多石块及石块打击痕迹,许多小石块上也有和坚固物撞击形成的痕迹,但地面及石块上已没有血迹。由中心现场向东到觉托大桥南端的公路上布满拳头大小的石块,在距中心现场以东100米处公路上,一部大型中巴客车被烧毁,车外壳被打得凹凸不平,在觉托大桥南岸以东的一作业坝上有一台“CAT”牌挖掘机被烧毁,距觉托大桥250米的截流施工区有一太“黄工牌”推土机被烧毁,距觉托大桥270米处向甘洛县的公路上有一辆川B26817号和一辆桂M40535号微型车被掀翻。
   
    3、尸体检验报告、照片、法医关于尸体检验的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张志明左侧枕顶部有九条头皮裂创,创缘有挫伤带,创腔内有头皮撕裂创;左耳后有7×0.5cm的纵形头皮裂创,两侧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底深达骨质。局部剖验见头皮下广泛出血,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骨折线向头顶部及颅底延伸,骨折缝有血液溢出,左胸部丰满,可扪及左胸肋骨多大骨折,扪及捻大感,皮下血肿,左肩峰及左上臂上段分别有三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肩及腰背部见多处条状的皮下出血、左前臂中上段青紫肿胀、畸形、有假关节形成,扪及尺、桡骨骨折;左手腕关节背侧、右小食指掌关节处有一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小腿后侧、左小腿中段胫前各有一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小腿外侧中段、外踝、内侧踝上12cm处及10cm处各有一直径为0.5cm的刺创、创周有直径1cm的挫伤带。分析:
   
    (1)死者损伤符合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和闭合性气血胸征象。
   
    (2)左枕顶部多处挫裂创及一处头皮撕裂创系铁质条形类及不规则钝器打击形成;左耳后纵行7cm×0.5cm头皮裂创系锐器砍击形成;左肩背部及腰部有数条呈中空样改变的条形皮下出血系棍棒类工具形成,片状出血系不规则钝器打击或者踩踢形成、腰部两条螺纹状皮下出血应为带螺纹的条形铁器形成;左小腿内外侧刺创应系带尖刺器形成;左上肢桡、尺骨骨折系钝器打击形成。
   
    (3)死者主要损伤集中在左枕顶部、左肩背、腰部及左侧肢体,其损伤应系死者在右侧卧位的姿势下形成。
   
    (4)死亡时间应在尸检前10小时左右。(5)张志明损伤显系他人加害形成,死亡系他杀、结论:张志明死亡原因系生前遭受具有较大重量的棍棒类及不规则钝器反复打击头、胸、背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闭合性气血胸死亡。尸检补充说明证实:死者左枕部钝器伤致其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为严重颅脑损伤,足以造成死亡;死者胸背部多根多处肋骨骨折、闭合性气血胸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死者左耳后纵行7cm×0.5cm头皮裂创为锐器砍击形成,但其损伤仅深达颅骨骨外板,说明损伤程度较轻微,不是导致脑外伤死亡的直接原因,该处锐器伤尚未达到轻伤标准,在张志明的死亡中该伤仅为加速其死亡的辅助原因。
   
    4、凉山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烧毁的车牌号为川W16995的娥眉牌客车其损失为50901元。
   
    5、身份证明、西昌市公安局关于张志明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张志明系西昌市公安局防暴大队干警、一级警司,2004年11月4日奉命执行保卫瀑布沟水电站的任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为掩护战友不幸牺牲。
   
    6、身份证明证实、蔡昭、陈滔、刘勇、王修蛟的身份情况,并证实蔡昭、王修蛟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7、汉源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陈滔于2004年11月12日晚在汉源县被抓获,蔡昭于2004年11月13日凌晨在西昌市被抓获,王修蛟于2004年11月14日上午被办案民警通知到大树镇派出所。
   
    8、凉山州民警余晓波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4日中午12时许,汉源县移民向驻守在觉托大桥的凉山州公安、武警发起第一次攻击、参与的人均有2、3千人,使用的是石块,桥后站了约一万余人,公安武警被打伤数人被迫后撤约300米退守桥后公路、下午2时许闹事群众发动第二次攻击、公安民警两次将冲击人群驱退,之后又有千余人参加对公安民警攻击,张志明不幸牺牲,这次攻击冲在前面的是十几名20岁左右的小伙子,为首的下穿牛仔裤、上穿体恤杉,年龄约十七、八岁,另一名年龄约20岁的把衣服绑在腰上的小伙子也比较积极,因当时人多情况紧急未看清凶手面容,凉山州民警邓辉的证言亦证实相同情节。
   
    9、凉山州民警阿牛委哈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张志明一起执行任务,当时与张志明等四名警察一起站在右高线公路坎上,移民冲过来时石头雨点般落在周围,撤离时其叫张志明快走,就从堡坎上跳到公路上往黑马方向跑,张志明当时也跟着在跑,跑了几步回头看见张志明已被闹事移民围着打倒在地、打张志明的其中一名是穿红色长袖休闲服、手持一螺纹钢棒、年龄约20来岁的小伙子,该人冲在最前面一直在向公安挑衅,并用石头打。
   
    10、凉山州民警卜小兵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奉命在瀑布沟水电站工区值勤,移民第二次冲击时其与张志明、阿牛委哈等四人撤退在最后,四人跳下高坎后往回跑,其退到安全地带后听说有两名警察被打散了又退回寻找,在跳高坎处见张志明躺在地上,当时张志明的头发完全被血浸透了,没有说话但还有呻吟。想拉他走但拉不动,这时下面的人又冲上来了,其只好往回跑,跑了20多米远回头看时,只见有两个小伙子冲到张志明处,其中一名穿灰白色上衣的小伙子用刀向张志明身上乱砍,之后两人就跑了,其又返回救人,这时张志明已没有呻吟了,但在大口喘气,脸上全是血,此时又来了几名警察一同将张志明背走。
   
    11、凉山州民警宋丰涛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3日晚,西昌市防暴大队奉命统一着作训服前往瀑布沟水电站工区执行任务,其与张志明、彭勇等人在第二小组,11月4日中午撤退时,其离张志明约20米,看见冲上来几个人围住张志明,其中一个穿红衣服、个子有点高的年轻人,用一跟70-80公分长的钢棒向张志明背部狠狠打了两下,张志明就倒在地上,那个小伙子又打了张志明小腿一棒、戳了脚弯了下,后来和彭勇等人一起返回找张志明时,见一年轻人用菜刀朝张志明的头上砍了三、四下,其大声喊并扔石头将那个年轻人吓跑,赶到时见张志明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呻吟,将张志明送到黑马营地医院后医生抢救了十来分钟就说张志明牺牲了,凉山州民警彭勇、吴江贤的证言亦能证实上述情节。
   
    12、凉山州民警唐劲的证言证实,当天撤退时没有看见张志明被打的场面,但看见一个穿红衣服、个子较高、手拿钢筋的小伙子与一个个子稍矮、长头发、手拿菜刀的小伙子冲在前面。
   
    13、凉山州民警高雪松、段体良、毕志敏等人证言分别证实,移民两次冲击觉托大桥的经过等情况。
   
    14、证人木钾夫解证实,2004年11月4日,移民冲击觉托大桥时有几百人围着被害人打,其中有十余人是用钢筋石头打。
   
    15、证人王川的证言证实,村里规定每家每户都要到瀑布沟水电站工区去一人以上,瀑电要截流,大家都要去守,而且要在工区过夜,如果哪家没有人去就要罚款,一天不去要罚款20元。11月4日去的时候工区有一两万人,与大家一起冲过桥,但没有冲在前头,冲在前面的有蔡昭、陈滔等人、蔡昭拿的是钢棒、陈滔拿的菜刀。
   
    16、证人王庆国的证言证实,案发时看见大渡河对岸觉托大桥往黑马方向的公路边的土堆上有一个警察被打倒了,有四、五个人围着用石头打他,然后就朝觉托大桥跑了,这时从觉托大桥方向又跑来两个小伙子,跑在前面的小伙子一直冲到被打倒的警察面前,举起一把亮晃晃的像刀子一样的东西朝警察头部砍了三下又踢了一、二脚,然后这个小伙子就转身跑向中巴车,上了车又下来,中巴车就燃起来了,这个小伙子穿一件白黄白黄的衣服,衣服是扎在腰上的,里面的一件衣服颜色要深些。
   
    17、证人代修志的证言证实,第二次冲过桥时蔡昭、陈滔等人冲在前面,蔡昭拿的是钢棒,陈滔拿的菜刀,大家把警察打倒退回来后又有人往上冲,陈滔一个人冲过了倒在地上的警察,去追那个想下来救人的警察,然后返回用菜刀砍三下以上,之后转身走了两步又返回用劲踢了地上的警察两脚,然后才跑下来。
   
    18、郭飞(在逃)的陈述证实,2004年11月4日冲击觉托大桥时,其中一名警察跑的慢被蔡昭追上,蔡昭打了那个警察头上两钢棒、其也打了警察头上一棒,是用二指粗的实心钢棒打的。
   
    19、万国川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4日冲击觉托大桥时蔡昭手里拿一根钢筋,陈滔拿一把菜刀冲在前面,其冲到前面时看见一名警察右侧卧躺在地上,王修蛟从背后狠狠地给了那个警察一脚,又用一根木棒给那个警察背上一棒,将木棒打断了,当时其离那个警察只有一、二米远,其还证实看见陈滔刀砍那个警察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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