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被控非法经营案的法庭自辩词
作者:杨茂东
为了让可能尊重法治的法官,让关注这一事件的人士,让后来的历史了解本案的法律真情,我兹作出以下辩护:一、这件事发生在2001年夏天,由于客观原因,没有与我相关的物证存在。唯一可靠的物证,是我在《沈阳政坛地震》杂志文稿打印件上所作的二、三百字的改动、校对。它证明我曾经为杂志作过编辑校对工作,对此,我过去、现在都给予承认。
二、我对法律的尊重,表现在我对办案单位和检察机关提供的可靠物证给予了正面的回应。然而,对于没有物证依据的指控和讯问,我采取了零口供的形式,合理合法地行使自我保护权。这是尊重法治的另一种形式。
三、正因为我上百次地采取零口供的形式应对审讯,所以我被押运到辽宁省看守所,非法地秘密关押两个多月,以便借用东北流行的中世纪审讯方式对待我。
2007年2月12日和3月19日两天晚上,辽宁省公安厅"陶忠革、杨乃新1207专案组"两次对我使用高压电棍电击我的男性生殖器并凶暴毒打,逼迫我作出两份关于本案口供。3月23日下午,专案组有对我发出预告性的威胁。3月24日,在专案组的现场督阵下,有广州赶至沈阳的广州市公安局九处两位警察录下我的口供。这份口供完全是在电击男性生殖器的威胁下作出的。在法律上它是完全无效的。口供的内容由专案组的提醒,阅读卷宗的记忆,过去的记忆混杂在一起,并不能代表我真实的记忆。我确切地说,由于相隔5-6年,且换了职业,关于2001年夏天的事,我已经很模糊了。办案单位给我读、看的二十几个人的口供和杂志等,对我来说相当新鲜。
我当然记得初中同学江伟、张志涛的相貌,也记得昔时朋友周亚的相貌。但3月24日强迫我在《沈阳政坛地震》杂志复印件上签下"经辨认这是我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做法,属于制造物证,在法律上它是无效的。
作出上述三份口供,属于危急时刻保护身体核心部位免遭彻底摧毁的权变作法。我曾亲眼目睹同仓人员的男性生殖器已被高压电成一片黑糊。所以我的权变是明智的。在此我宣布这三份口供作废。
此前在广州,我还曾被"车轮战"提审13个日夜。被手脚相串定镣在床板上42日,被拔头发、瘙痒侮辱20多日。然而我向公检法机关作出的投诉全无回应。
每一位有着健全理性,尊重法治,尊重自己的职业的法官,都应从上述情况中看出蹊跷,并对口供和假物证是否有效产生反思。
四、在法律上,唯一可以确认的是有物证依据的是,我为《沈阳政坛地震》杂志所作的编辑校对工作。这一工作的性质部分地由杂志的性质影响着,所以,我要在此对杂志的性质作出分析。
按起诉书所言,杂志的刊号是"虚构的".果真如此,它便违反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书号、刊号、内容审查的管理制度。但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予书号、刊号、内容审查的管理制度以法律地位。烟草专卖有《烟草专卖法》,但书刊号管理不局法律性质,故不能以权代法。它实质上属于法律空白地带。虚构书刊号乃是在法律空白地带行事,它没有触犯任何一则法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故可言违规,而不可言其违法。在这个有计划到市场的改革尚未完成的年代,许多国家规定是错误的、过时的、反市场的。不能将这种源于行政权力的专断意志东西充作法律依凭。在众多的严酷管制陋规中,新闻出版领域的管理条例更是混乱不堪。仅举一例:协作出版与变相买卖书号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区分。在1980年代中,有几年买卖书号合法,90年代初又沦为非法。90年代末南方几个省变相买卖书号公开合法,而北方非法。现在在多数省份又合法了。这样一个混乱的、缺乏稳定性、缺乏持续性、普遍性、平等性的"国家规定"毫无权威可言,与法律需要的稳定而又普遍的特性完全相反,根本无权充当鉴别合法与非法的裁判。也没有一条法律条文赋予新闻出版总署以合法的裁判权,况且,新闻出版总署充当鉴定依据的几个管理规定严重违法了宪法第35条。据上而推之,新闻出版总署对杂志所作的系"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没有法律价值。
起诉书指控杂志"扰乱市场秩序"——书号、刊号、内容审查所控制的,不是市场秩序,而是反市场的票据式计划垄断秩序。它实施的严酷管制,严重破坏、限制、压缩了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出版自由;它把一个毫无市场价值的书刊编号抬成了高价许可证,实质上在喝民间劳动者的血。《沈阳政坛地震》杂志扰乱的是书号、刊号、内容审查统治下反市场的票据经济秩序。它没有给他人正常的市场经营,没有给任何自由市场经济的合理要素构成实质困扰,它本身反而在促进着、推动着、扩展着出版领域正在兴起的市场成分。所以,他不是市场秩序的罪人,而是市场秩序的功臣。《刑法》第225条对《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任何参与者都不适用。
顺便指出,起诉书将"虚构"和"盗用"两词并指一物是明显矛盾的。若是"虚构"就不是"盗用",而属于无意撞车。如果"盗用",就无须"虚构".二者同时存在于起诉书中是荒谬的。
总之,《沈阳政坛地震》杂志是在法律空白地带行事,它的内容旨在弘扬反腐正气,鞭挞邪恶势力,并突破信息封锁,推动出版自由,没有危害社会的负面作用。在任何程度上参与《沈阳政坛地震》杂志工作的,包括编辑校对,也包含其他,都没有触犯刑法225条。
我是无罪的,无论是面对永恒的历史,还是面对现行的法律,都没有充足的物证、恰当的法条可将我入罪。用"以权代法"形式下的鉴定,或者用刑讯逼供,高压电击人体核心部位的形式获取口供论罪,把我拉上这个法庭,以及判决以重刑,都不是一种尊重法治的光彩行为。
郭飞雄被控非法经营案的法庭自辩词作者:杨茂东在业已过去的十个月里,处于拘押状态的我承受了一系列颇为特殊的待遇:被"车轮战"连续审讯13个日夜,被手脚穿插定镣在床板上42日,被戴上脚镣100多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九处恶警罗伟国等拔头发、瘙痒连续污辱20多日,被辽宁省公安厅"陶忠革、杨乃新"1207专案组高压电击我的男性生殖器并暴打两次……。这一波接一波不断升级的非人事件发生在我——一个仅仅被指控非法经营数额20余万的嫌疑人身上,不仅说明了办案单位以及对我的多次投诉置若罔闻的公检法机关对法律和道义的态度如何,而且说明了办案者的意图很不简单。
在对我实施的多达175次的审讯中,约有90%左右讯问的是与本案无关的太石罢官等维权案件。办案人员多次明确地告诉我,他们以非法经营的罪名为我套上枷锁,并施以各种刑讯逼供,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我推动自由民主的行动并摧毁我的意志。
本案的政治迫害性质昭然若揭。但是,在此,我仍然要对这一经济案件本身作出我的陈述。
这一案件发生在6年前的2001年夏日,由于客观原因,几乎没有多少与我有关的物证存在。唯一可靠的物证,乃是我在《沈阳政坛地震》文稿打印件上作出的二、三百字的改动、校对,这可以证明我曾为这本杂志作过编辑、校对工作,对此,我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予以承认。
如果要对这唯一可靠的物证所涉及的我的编辑校对工作的性质,作出与法律相关的评判,就必然涉及到对《沈阳政坛地震》这本杂志的性质如何看待。因此,我要对这本杂志作出一定的解说。
《沈阳政坛地震》被新闻出版总署正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但是,这一鉴定本身并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他在法庭审判程序展开之前,先行断定某一产品为非法。说明实质上有一股先于法律、高于法律,或许可以叫做"法前法"的力量存在着。然而,没有一项法律条文授予新闻出版总署这一超级裁判权,鉴定的出现是颇为荒谬的。
从内容上来看,新闻出版总署作出鉴定的依据是它所制定的有关新闻出版的若干管理条例或规定。这些条例或规定并没有可靠的合法性来源,实质上反映了行政权力无边的垄断意志。众所周知,这些条例或规定的内容,不是在保障出版自由,而是在破坏限制、打压出版自由,因此,称之为反出版自由的条例(或规定)要更为妥帖些。条例所代表的行政权力,以及背后蕴藏的极权体系,在新闻出版领域缔造了一个严酷官职、高度垄断、登记森严、充满歧视的畸形经济秩序,它将中国人民自由出书,出刊的权利剥夺大半,压缩到一块薄木板大小的境地,迫使信息时代的中国人象1950-60年代使用布票、火柴票、自行车票那样使用书号、刊号,甚至还要严酷许多倍。这一票据经济秩序绝非市场秩序,在其专制管制下,人们处处批枷戴锁。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和我的众多同行仍被这些书号、刊号以及极为严酷的内容审查条规所活活折磨,苦不堪言,在此无庸赘述。
按照今日人类社会基本的文明准则,人生而自由,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其中,出版自由是主要的、载体性的、先导性的人权和法权。连我国这部尚需大加改革的宪法,也不能不对其予以认可。显然,新闻出版总署的那些条例或规定,违背了宪法第35条,也违背了更高级的自然法,即大自然的正义。它本身就应成为改革的对象,岂能充当鉴别合法与非法的裁判!
在改革时代,不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而是"合理的必然存在".最近30年来的改革史,便是一部实践者不断突破各种严酷管制迈向自由的历史。安徽小岗村的包产到户,温州的私人企业,广东的外来投资,便是著名的例证。无数底层民众出于生存的需要和对自由的渴望,大胆地突破各种极权和严管的禁区,为此承担了严酷的打压和牺牲。后来渐渐地模仿者、跟进者多了,汇成为滔滔江河,上层统治者不得不加以顺应,在合力的作用下,最终实现了某一领域的改革和突破。
《沈阳政坛地震》的相关人士,包括深度的或浅层的参与者,在当时明确地意识到,他的行为,同当年小岗村的农民一样,是在为新闻出版改革作探索。他们当时的心态并无罪感。
我们知道,甘地当年率民众强行在海滩上制盐,是为了突破英国殖民者制定的禁止印度民众制盐的恶法。马丁﹒路德﹒金等人推动的破坏公共汽车黑白二分的规定的民权运动,是为了突破种族歧视的恶法。如果把参与《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编辑校对或者出版发行的行为视为与上述行为类似的突破恶法,实践正义的举措,其实并不准确。因为,在出版领域的核心地带,即书号、刊号、内容审查所构成的严管秩序中。事实上,没有法律可遵循,行政权力的意志本身绝不是法律,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能够赋予书号、刊号、内容审查以法律地位、法律权利、合法性的裁决权。故这一核心的书号、刊号、内容审查统治下的严管领域,实为法律空白地带。像起诉书所指控的未经出版许可,"虚构"一个刊号的行为,实为在法律空白地带纵横驰骋。它突破了严格管制的禁区,但并非触犯任何法律条文,在此处甚至连恶法也并不存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正确称谓,不是非法出版物,而是黑书——这一民间的口头说法可谓恰如其分。在严酷管制秩序下,它是黑的,但在自由市场秩序下,它轻而易举就可以成为白的——我国之一部分香港便是如此,书号、刊号,随时登记,备存而后使用,没有预先的内容审查。
如果有人要问,《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参与者的目标是什么?我实在地说,他们的目标,是通过这本杂志弘扬体制内和民间反腐倡廉的正气,鞭挞慕绥新、马向东之类贪官污吏的邪恶行径,并突破对这一敏感新闻的信息封锁,他们的目标,是凭借自己的劳动,在不侵犯 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赚取正当的商业利润;他们还有一个长期的、深层的、连续性的目标;就是通过具体的商业活动,促进自生自发的自由出版市场的形成。不仅仅为个人,而且为一代人争得出版自由。
到那时,"二渠道"将变成"一渠道",地下的将崛起为地上的,黑的将恢复为白的,奴隶将跃升为主人。这是真实的回忆——当时的参与者有着十分清晰明朗的雄伟抱负。他们要先走具体操作实践,再走舆论呼吁,后走人大院外游说,大力促进新闻出版领域改革思潮的兴起,集众智之所成,化严酷管制下的票据经济秩序为法治保障下自由市场秩序。这一改革若能实现,将为这个人口大国创造出至少数百万个新兴的就业机会,亿万人民长期遭受压制的自由思想和创造里将获得空前解放。到那时,这个国家才配叫做真正进入了信息时代,真正跨入文明社会。这些当然非一己之力可成,要靠一代人齐心合力,但参与者仍企望享有探索者、先行者、推动者的荣耀。自然,这也与他们的正当的个人利益合拍。
在此,我要明确地说,起诉书上指控出版《沈阳政坛地震》这本刊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5条,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不代表法律。在这个由极权、严管走向自由、法治的改革时代,许多"国家规定"的严管措施是错误的、非法的,应该被突破的。核心当然是这句"扰乱市场秩序".在前面我已陈述,在精微准确的意义上,今日出版领域,并非实行着市场经济,而是实行着严酷管制下的票据经济。《沈阳政坛地震》扰乱的是书号、刊号、内容审查统治下反市场的票据经济秩序。它没有给他人正常的市场经营,没有给任何自由市场经济的合理要素构成实质困扰。它本身反而在促进着、推动着、扩展着出版领域正在兴起的市场成分,所以,它不是市场秩序的罪人,而是市场秩序的功臣。《刑法》第225条对《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任何参与者都不适用。如需将他们论罪,须另外选取一则法条。
解说至此,需要对前面使用的主要概念作一简要的阐释。参与者所追求的"出版自由",不仅指的是精神层面的思想表达自由,而是指物质层面的经济自由,行动自由。它乃是最广阔、最基本的自由的一部分。它不仅属于知识阶层的基本权利,而且属于广大的底层民众的基本权利。在出版领域,我本人的角色,不仅属于一名知识分子,而且属于一名底层劳动者,一名长期投身与具体操作并屡遭打压的底层实践者。同本行业绝大多数劳动者一样,长期以来我在这一领域内挥洒自己的才智和汗水,为生存而打拼,为梦想而劳作。我与他们感同身受,耳闻了他们发自内心的呼声。在这个国家,这块土地上的不同角落,我都听到过他们不断地诉说。他们说:"和其他国家一样,我们中国人也应该拥有自由出书、出报、出刊的权利,谁都无权剥夺我们的正当权利!"他们还说:"我们不会坐以待毙。让那些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给活活地闷死憋死!"众所周知,不仅在此出版领域,而且在中国众多的领域,都可以听到民众对自由的强烈而本能的呼唤。只要我们俯身在大地上认真地倾听,就可以感受到十几亿人民对自由民主的呼唤早已汹涌澎湃。
在这个特殊的讲台上,我不仅面对着你们,而且面对着历史说话,回顾往昔,我要为我曾经参与过《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工作而感到自豪,我要为我过去能够跻身于推动出版自由的先行者行列感到自豪。我要为我能在各种不同场合,包括当下这个特殊的讲台上,传达民众对自由的呼声感到自豪。
我要坦荡地宣告:我是无罪的。不仅相对于永恒的历史,而且相对与今天的法律,我都是无罪的。没有任何可靠的物证和法条可以证明我有罪。我不仅不是触犯《刑法》225条的罪人,而且是推动自由、改革和市场化的功臣。历史将证明,不管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为本案所承受的迫害、摧残和监禁都是有价值的。
我相信,不管是通过主动变革,被动变革,还是其他形式的演变,这一代中国人必将挣脱锁链,将那些违背大自然的正义,违背人类文明基本准则的条条框框踩在脚下,决定性地获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其他基本的自由民主权利,从而由被奴役的草民,跃升为这块土地的真正的主人。当下,历史正降临到这一代人身上,无限的传奇在前面等着。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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