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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雄案件的罚金执行通知书
日期:12/21/2007 来源:参与 作者:胡佳

胡佳


每年的圣诞节前后,西方社会处于假日和欢庆的氛围。中共的政法机关总是会把一些事情留到此时机来做,减少来自国际社会的政治和舆论压力。

2007年年末,中国政法部门在枉法判决郭飞雄之后,又要继续来豪夺他家庭的财产。一纸荒唐的40000元罚金催缴通知书送达张青手中。今天张青给天河区法院执行局发了特快专递,告知对方家中没有一分钱可以用来支付罚金,既然执行对象是郭飞雄,那么让法院方直接去看守所找郭飞雄解决。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给郭飞雄的执行通知书序列为“(2008)天法执字第33号”,看着其中“天法”二字尤为感觉是对司法公正的嘲弄。整个郭飞雄案件哪有天哪有法,公安、检查和法院做了多少无法无天的事情。中共的司法机关,尤其是特权最大的政治警察系统不把坏事做绝就肯定不会收手。本来这个被刑事化的政治案件就漏洞百出,但现在还把执行罚金也神速追加上。这一来令郭飞雄妻子儿女的生存状态雪上加霜;二来可以“震慑”其他进行民间出版者;三来把政治案件刑事化做得更逼真;四来让所有维权群体和异议人士知晓,党的爪牙们就是要将暴虐、枉法进行到底。

中共政法委曾经明确对高智晟律师讲,2006年下半年郭飞雄和我的几乎所有麻烦因高智晟律师而起,主因是我们组织营救高律师。我的幸运是生活在北京,有国际社会的关注。而远在南方的郭飞雄就孤立多了,所以当局拿他开刀来“杀一儆万”,以图完全遏制民间对高律师的营救。如果把我和郭飞雄对调,我生活在广州而郭飞雄在北京,那么现在被判刑的恐怕就是我了。而国际社会对中共迫害高智晟律师的关切,以及莫少平律师的介入、高律师妻女受虐待事实的不断曝光,也最终促成了生活在北京的高律师被以缓刑的名义表面上脱离监狱。这可能是北京独有的条件。而国际社会对郭飞雄本人和他所受刑讯的深入关注难度远远大于北京。包括陈光诚等许多维权者都处于这种劣势。那么我们有责任为陈光诚、郭飞雄、吕耿松、杨春林等等受难者持续呼吁下去。

郭飞雄案件再次令我们开阔了视野。中国古代有“腐刑”,那是我们民族的历史糟粕,今天中共警察拿着万伏高压的电警棍在提高“腐刑”的“科技含量”。一群穿着警服的魍魉禽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网冥冥在劫难逃。那些构陷者、施暴者,你们充分展示兽性的时候难道就不懂得报应吗。尤其是对郭飞雄被刑讯逼供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安部国保局、辽宁省公安厅国保总队、广东省公安厅国保总队、广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我保证你们每个人都会被彻底曝光出来。不仅仅郭飞雄的家庭会给你们记着帐,我们也一定替受害者郭飞雄清算,是为公正。

胡佳
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监控的第217天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230天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08)天法执字第33号

杨茂东:

本院刑庭与你(单位)其他执行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天法刑初字第78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不自觉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刑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07年12月21日上午9:00持本通知书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55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

(1)支付40000元;当事人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的,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若在上述日期前通过本院帐户付款的,需凭付款证明到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若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员:陈新电话:020-3889724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注:开户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略帐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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