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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公民在“散步”
日期:1/18/2008 来源:网络 作者:刘洪波

刘洪波


  国内媒体报道,沪杭磁悬浮项目沿线的上海部分市民因担心辐射危害,在人民广场“散步”,到南京路步行街“购物”,表达对磁悬浮项目的走向不同意见。

  自去年6月厦门人“散步”反对PX项目以来,这是国内公民再次以“散步”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厦门PX项目最终迁建异地,显示了公民表达在目前中国可能达到的一种效果。上海“散步”行动发生以后,上海市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出消息,呼吁合法理性反映意见,珍惜上海和谐稳定局面,表明政府已经注意到市民“散步”所提出的问题。

  应该注意到,已经出现的“散步”行为,所争者并非任何概念性的权利,而是诉求具体、利益明确的切身问题,在政策层面解读,这些问题可以理解为相应地区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利益的具体性、参与人群的利益直接相关性,以及“散步”行为所体现的博弈智慧,决定了它在意见表达时温和、理性、坚定的特点。在“解决三最问题”和“保证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背景下,这种温和、理性然而坚定的表达应当得到正视,应当得到温和、理性和积极的回应。

  应该注意到,“散步”和“购物”等表达形式中,公民智慧值得肯定,但法律的尴尬更值得同情。就公民智慧而言,它拒绝激烈、对抗、非理性,显示了公民维护自身利益时所具有的社会责任,也显示了公民在尽可能实现表达权上所具有的创造性。从法律的尴尬来说,对公民意见集中表达所设置的诸多门槛被一举突破,参与其事的公民所表现的温和、理性和坚定,以及“散步”行为不可能扩大为社会全体事件的受限性,使得法律处于空置状态。

  法律对公民集中意见表达设置很高的门槛,意在确保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高度可控。而现在,以直接、具体的利益为诉求的公民集中意见表达,既出现了新的形式,本身又高度理性有序,不仅使得“可控”问题不必过于担心,而且使得那些过高的门槛变成了不存在。这样看,相关法律被空置的状态也并非不可以理解为它受到了现实的嘲弄。

  毫无疑问,随着公民权利的日益觉醒,以及现代化进程中各种公共利益问题的逐步显现,公民集中表达意见的情况将会不断发生,“散步”、“购物”等表达形式不仅难于禁绝,而且即使被禁绝我们也很难设想会有哪些新的公民意见集中表达形式会产生出来。对公民集中表达所设立的过高门槛,将在公民表达的要求及行动面前日益不副支绌。

  不能不说,“散步”、“购物”等公民集中表达形式,在显示了公民智慧的同时,既显示了法律的无奈,也显示了公民的无奈。法律的无奈在于很难面对“散步”、“购物”行为,公民的无奈在于他们很难通过过高的法律门槛去集中表达意见,从而不得不创造“散步”、“购物”等新的形式。然而,究其实,“散步”、“购物”不过只是一个在字面上避免冲突的名词,当今世界,没有看到别的地方会将公民集中表达意见的行为称为“散步”、“购物”。

  我们并不希望开展一个对“散步”、“购物”加以正名的活动。在公民意见的集中表达仍然存在很高门槛的情况下,这种正名可能使一种温和、理性并有益于社会的表达被安上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混乱、失控的名字,而且这种正名也无助于实际情况的改进,如前所述,如果公民意见的集中表达事实上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必然还会有新的不必经过法律的形式冒出来。

  我们希望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要求能够被正视,被认可,从而结束公民表达与法律空置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这需要开辟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可能渠道,降低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实现门槛,清除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一般形式(集会、游行、示威等)身上被附加的种种污名化色彩。正常情况下,公民的智慧不必用于发明类似“散步”、“购物”等名词借代,而应当用于去表达他们的意见,为此法律应当为公民意见集中表达提供可能,应当改变以权利的限制而非以实现为基本指向的做法。

  公民意见集中表达是文明政治的基本特性之一,它使得社会可以关注到不同的要求、不同的利益,听到各种不同的声音,并且成为社会化解冲突、整合利益、交流意见的基础性设置。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必是公民政治权利容易实现的社会。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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