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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胡锦涛写信具有社会危害性
日期:3/30/2008 来源:天网 作者:天网

中国一法院判决给胡锦涛写信具有"社会危害性"


(天网北京讯2008-03-30)今天上午,正在北京上访的黑龙江绥芬河访民刘喜学【6年上访成政治犯 黑龙江刘喜学继续维权】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法院认定我构成诬告诬陷,不知道还会不会抓我。

2007年10月23日,内蒙古海拉尔王守文先生电告中国天网【黑龙江绥芬河公安局以诬陷罪逮捕访民刘喜学】,11月6日,在海内外各界关注下刘喜学先生获释【黑龙江刘喜学获释 鸣谢各界】,今年1月5日,刘喜学向法院控告绥芬河市公安局【黑龙江绥芬河市公安局就刘喜学案做出答复】。

今天上午,刘喜学发来【甲方赠与刘喜学20万人民币协议书】和《黑龙江绥芬河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信访渠道本无可厚非,但其在信访过程中,为了达到其索要10万元赠与的目的,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采取诬告、陷害等手段,以信访的形式,控告何海峰贪污,何海峰、王晓冰包庇犯罪等。经查实,其控告内容不属实。原告自2007年5月、7月上旬、10月份到北京上告此事,并多次向不同部门直至中南海上告,原告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的构成条件。

绥芬河市法院还认为:绥芬河市公安局在掌握被告上述情况后,为查清刘喜学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及时制止并控制了原告的继续诬告、陷害行为,减少了因诬告、陷害而给何海峰、王晓冰等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被告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今天下午13时,我们与正在北京上访的刘喜学先生进行了电话交谈。他表示,判决完全不顾基本事实,我一方面将继续在京上访,另一方面我将依法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根据刘喜学先生提供的诸多证据认为:公民刘喜学给中共中央胡锦涛先生、贺国强先生写信反映自身情况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并无"社会危害性",绥芬河市法院据此判决"诬告、陷害"有悖现行法律法规,将割裂中共与人民的"血肉联系"。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将继续支持刘喜学先生依法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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