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候选人的提名 1、 会长候选人的提名:由1名选民提名,至少50名选民联名签字。 2、 律师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律师代表不需要提名。 3、 理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3名律师代表提名即可。 4、 监事长候选人的提名:由1名选民提名,至少50名选民联名签字。 5、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5名律师代表提名即可。 6、 候选人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竞选活动 1、 候选人的展示和竞选: (1) 在专门的选举网站公布自己的竞选纲领,接受选民的质询; (2) 邀请其他候选人进行公开辩论; (3) 自行展开竞选推广; 2、 竞选活动必须在投票日前一日的零时结束,否则丧失候选人资格。 七、 会长选举 1、 投票方式任选其一: (1) 直接投票(不记名):在指定的投票期限内,选民直接到指定的投票点,现场领取选票,进行书面无记名投票。 (2) 电子邮件投票(记名投票)。 (3) 委托投票:每一受托人只能代理1位选民投票,凭委托书(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箱等)、双方的律师执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由选举工作人员当场审核记录并交选举委员会存档。 2、 在充分通知和公告的前提下,会长选举不设最低投票率限制。 3、 以参加投票的有效票为基础,得票最多者当选。 八、 划分选区 1、 选举委员会在全北京范围内,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照顾相邻的地理区域,原则上按照每500名律师划分成一个选区,为了划分的方便,可在480----520名内波动,每个选区产生5名个人律师代表。 2、 最后不到500名律师的一个选区,律师代表的名额是:按每满100名产生一个名额,尾数超过50的增加一个名额。数不足50,则并入其他一个选区。 3、 划分确定的选区及对应的律师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 律师代表的选举 (1) 不举行投票,由竞选人征集选民签字,每个选民只能签名推举一个候选人,如有重复,所签名无效,并取消下一届选民资格。 (2) 竞选人只能在自己所在的选区内竞选。 (3) 在每一个选区内,以选民签名推举的有效票数为准,按照预先确定的律师代表名额,以得票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当选。 (4) 以公告的方式核实投票的真实性,如果发现舞弊,取消当选及下一届的候选资格。 (5) 当选律师代表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理事的选举 1、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所有的律师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被提名的理事候选人当中选举理事。 2、 理事的数量(M)按如下规则确定: (1) M=律师代表数除以十,代表名额的个位数按四舍五入。 3、 每个律师代表可以在选票上选择M个候选人,可以少选,但多于M个选择的选票无效。 4、 涂改或空白的选票无效。 5、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6、 当选理事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监事的选举 1、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所有的律师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中选举监事。 2、 监事的数量为5名。 3、 每个律师代表可以在选票上选择5个候选人,可以少选,但多于5个选择的选票无效。 4、 涂改或空白的选票无效。 5、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6、 当选监事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 监事长的选举 监事长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与会长选举同时进行,具体程序同会长选举。 十三、 副会长的选举 1、 在理事会召开期间,由会长提名,由会长和所有理事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选举副会长。 2、 副会长的数量为2名。 3、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第一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 4、 当选副会长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四、 选举经费 1、 候选人竞选费用自筹。 2、 用于选举设施、组织选举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聘用选举工作人员、为候选人平等地提供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宣传服务等方面的费用,由律师协会承担。 3、 以上筹资金额及使用情况应于发生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 十五、 投票 投票方式采用秘密投票,所有投票在同一天进行。 1、现场投票按以下步骤进行: 核实身份----领票----写票----投票 2、电子邮箱投票 选民按照选民登记时确认的邮箱地址进行实名投票。写上自己的选民编号+姓名+邮箱地址+电话号码进行投票方为有效。 3、上述投票具体细则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十六、 计票 一、现场计票 1、计票人员资格:每一投票点的两名计票人员、两名唱票人员、四名监票人员应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上述人员为除选民之外的聘用人员,人员情况在选举三日前公告,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2、计票步骤: 确定唱票点。 维护秩序的人员到场。 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进场,接受检查后开始计票。 3、监票人员不得接触选票。投票点负责人可以现场随机抽取人员补充监票及维护秩序的人员。 二、电子邮箱计票 1、 两名唱票、两名计票、四名监票人员同时在场。 2、 由两名分别掌握密码的人员共同打开电子票箱。 3、 公证人员到场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4、 唱票人员检验有效票数,并对有效票数进行唱票。 第三条 计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签字确认投票结果,并将选票签字封存(注明票箱号,票数,投票结果),提交选举委员会存档备查。投票结果,由此投票点负责人即时打电话告知总部。 十七、 投票结果确认 由选举委员会成立一个统计小组,收集汇总各投票站的投票数据和存档工作。 统计小组人员组成:唱票、计票各两人,监票四人。 由选举委员会宣布投票结果。 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布投票结果。 十八、 录像见证和公证监督 计票过程全程录像,提交选举委员会存档备查。 整个选举过程原则上进行公证监督。 上述见证及公证事宜由选举委员会具体安排。 十九、 补选和罢免 有关补选和罢免的程序由律师代表大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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