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图片新闻

新闻首页 > 中国报道

 

公、检、法、辩,合谋构陷
日期:11/18/2008 来源:网络 作者:王容芬


检察院把上海警方的5分钟凶杀案版本包括所附证人证言及检验报告原封不动抄入起诉书。25位证人中没有一个是在主要发案地点大楼底层办公的警察,似乎案发时整层只有4个人在办公,被杨佳一把刀全部歼灭。上诉书只能解读为检察院与警方串通合谋,通过嫁祸杨佳掩盖凶杀案真相。

III. 法院枉法

1.一审定罪

两审判决认定杨佳故意杀死杀死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徐维亚、李坷等六人,伤害保安顾建明及民警王凌云、吴钰骅、李伟等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认定杨佳作案时间为2008年7月1日上午9点40分至9点45分。

判决认定杨佳作案地点为:

① 上海市天目中路 578 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门前(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烧);

② 办公大楼底层北大门接待大厅(用刀砍击保安员顾建明头部);

③-④ 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和大厅过道(杀死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

⑤ 9 楼消防通道电梯口(杀死民警徐维亚);

⑥ 第 9 至 10 层楼梯(刺伤民警王凌云)

⑦ 1101室外楼道上(杀死民警李坷);

⑧ 21楼电梯口(刺伤督察吴钰骅);

⑨ 2113室(刺伤督察李伟)。

2.涉案物证

物证分别提取于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外和制伏杨佳的21楼督察队办公室。

在大楼外提取的物证为破碎瓶口及碎片;烧灼过的酒瓶玻璃碎片;登山杖一根;“ 3M ”面具包装袋一只。

在督察队办公室提取物证为:

“ onePol ar ”腰包一只、沾满血迹的“鹰达”牌剔骨刀一把、榔头一把、望远镜一副、望远镜套一只、催泪喷射器一支、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霖碧矿泉水瓶一瓶、红柄折叠式水果刀一把、“ 3M”面具一只。

3.检验报告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检验报告》 中与杨佳有关的:

① 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 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 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

② 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汗衫左肩上血迹为被害人张义阶所留。

③ 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脚鞋子鞋尖处血迹为被害人倪景荣所留。

④ 不能排除3M 面罩上血迹 1为被害人方福新所留。

⑤ 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

⑥ 不能排除3M 面罩上血迹 4 为被害人李坷所留。

⑦ 不能排除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血迹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⑧不能排除3M 面罩上血迹 5 为被害人徐维亚所留。

关键证物是刀上的血迹,《 检验报告 》 鉴定刀尖上血迹被害人李伟所留,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4.证人证言

一审判决书附录了25位证人的证言:

① 保安人员顾建明、童佳骏、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和闸北公安分局临时工陶文瑾为案发时他们看到闸北分局大门外和底楼大厅的事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5、6条;

② 交警支队民警黄骏远为案发时他在10楼消防楼梯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7条;

③ 交警支队民警王凌云为案发时他在10楼遇刺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条;

④ 交警支队民警柯璟为案发时他在9楼楼梯和10楼楼道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8条;

⑤ 交警支队民警乔军为案发时他在9楼楼梯和11楼1101室门口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9条

⑥ 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李伟、黄兆泉、容侃敏、陈伟、林玮和闸北公安分局纪委副书记孔中卫为在21楼制伏杨佳提供了证言,李伟和吴钰骅还为他们本人遇刺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3、4、10、11、12条;

⑦ 另有杨佳提供的李秀英、李金英、江玉英、陈舟等证人分别为他在上海市长安路 33 号梅园招待所投诉及在张小泉刀剪总店购买鹰达牌料理刀和在滁全经贸有限公司购买3M防毒面具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8 - 20条。

⑧ 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陈银桥、陈红彬、顾海奇为先后处理15日杨佳自行车事件提供了证词,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3 - 26条。

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该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显示,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3条。

5.质疑

(1)底楼倪景荣等四人被杀案

① 证人顾建明 2008 年 7 月 2 日陈述:“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 10 时许,我听见天目西路大门外有人在 喊:‘有人放火,快报警呀。’我一听有人放火就往外看,看到分局围墙右侧处有两处明火,其中一处火势相当大。我想打电话到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我刚拨完电话 还未通话,有一个人对我说了一句:‘你敢打电话,’接着就举起右手向我头部敲过来,我用手一摸血流出来了。这个人当时戴着一个防毒面具,身高 1 . 70 米左右,上身穿浅色衣服,右手拿了一把刀,刀长约十几公分,宽 5、6 公分。我回头看到他右手拿着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一会儿的功夫,就看到民警倪景荣从值班室走出来,全身是血,到了底楼女厕所门口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了。接着,又看到那个砍伤我的人出治安值班室大门后左转朝分局电梯方向走去。这时,有人对我说 104 室门口还有一个人躺着,我走近一看是民警张义阶,当时他也是仰面躺在地上,全身是血。”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条)

鉴于检验报告中杨佳右手以及涉案工具的刀和榔头和面具上面都没有顾建明的血迹,排除了伤害顾建明的是杨佳,也排除了执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作案的是杨佳。顾建明见到作案人并听到那人说话,法庭为什么没有让他出庭分辨杨佳及其声音呢?

② 证人童佳骏 2008 年 7 月 1 日陈述: "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我在天目中路 578 号巡视时,听到一声玻璃瓶砸碎的声音, 还发现分局正门东北处的花坛烧起来,地上有砸碎的深咖啡色的玻璃瓶,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于是,我就问他:‘你在干什么?’他没有回答我,而是迎面朝我大步 走来。我准备去叫几个保安来制止他,这名男子就用玻璃瓶砸我。我退到警卫室旁边,同时叫另外几个保安打 110 报警。此时,我看见民警倪景荣倒在女厕所门口的地上,身下有很多血。我还看到顾建明捂着头部,并对我说:‘我头上也被刺了一刀。’这名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5条)

没收的涉案证物中没有身上背的“黑色小方包”,只有一只系在腰里的“ one Pol ar ”腰包。童佳骏没有提到面具,对于迎面朝他走来并用玻璃瓶砸过他的人,证人应该能辨认。法庭为什么没有让童佳骏作为证人出庭辨认杨佳呢?

③证人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于 2008 年 7 月 1 日、 2 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证实一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杀害倪景荣等四名民警的事实经过(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6条)。证人没有出庭辨认,不能证明“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是杨佳。

没收的鹰达刀上没有倪景荣、张义阶、方福新的血迹,排除杨佳杀死三人。

④监 控录像,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该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杨佳在该分局大门口外投掷汽油燃烧瓶后,头戴 防毒面具,手持尖刀闯入接待大厅和治安支队值班室,先后对保安人员顾建明及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实施了加害的全部过程。(见一审判决书“法 庭确认”第13条)

庭审中出示了三段录像,包括在法院大门口,闸北公安分局底楼和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7月1日9时46分许,一位带防毒面具的男子7秒钟内在值班室内连续刺死4人。这时间在杨佳9时45分于21层被擒之后,杨佳作案的可能性被录像本身排除。

(2)9层王凌云被刺作案

被害人王凌云2008 年 7 月 1 日陈述称: "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 9 时 45 分左右,我从 10 楼的楼梯处向下走,刚走了几步,听到 9 楼发出几声尖叫声。于是我快步朝下走,看到一持刀男子由下往上冲上来,没说一句话,就挥刀朝我的胸、头部劈来。我胸部先被刺中一刀,即朝后退回到 10 楼的木门处,而这男子冲上来,用刀刺中我的右后背。我用手去抓他的刀,结果右手食指被刺伤。当我退回到 10 楼的楼面,遇到浑身是血的徐维亚。当时我遇到这名持刀男子时,他戴一副防毒面具,是黑色的。此人身高 1 . 73 米,体形较结实,上身穿淡颜色的短袖 T 恤。”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条)

《 检验报告 》中没有提到杨佳身上和没收的涉案证物上有王凌云的血迹,可以排除刺伤王凌云的戴面具男子是杨佳。

(3)10层徐维亚被杀案

① 证人黄骏远(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 2008 年 7 月 1 日陈述:“今天上午 9 时 40 分许,我的同事徐维亚离开办公室后不久,我就听到几声惨叫,我出去看见一个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 T 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刀身约长 20 厘米左右。此人正从 9 楼的消防通道往 10 楼走来。等我拿了警棍出来,看见民警柏伟良在 9 楼电梯处扶着我的同事王凌云,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左手托住右手,对我说他的手不行了。”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7条)

黄骏远看到的从9楼消防通道往 10 楼走来的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 T 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但没有看到刀具、面具和衣服上有血迹,他只看到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没收的刀具上没有徐维亚的血迹,黄骏远的证词也不能证明徐维亚之死与杨佳有关系。

按照该男子在9 – 10楼消防通道上出现的时间,很可能和5分钟后在21楼消防通道上出现的是同一人。

(4)11层李坷被杀案

①证人柯璟2008 年 7 月 1 日陈述: "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 9 时 40 分许,我和同事徐维亚、仓定骏、王凌云等都在办公室工作,徐维亚准备下楼,我也走了出去。我听见楼梯口处传来嘈杂声,看见从 9 楼冲上来一个男子,头戴像防毒面具一样的面罩,中等身材,右手持一把长约 20 多公分的匕首。后我在 1101室外楼道上碰到李坷,告诉他有一个持刀的男子戴面具冲上来。李坷叫我到他办公室去坐一会儿。后来我听到李坷叫‘你干什么?’, 接着外面很吵。后我打开门看见李坷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8条)

证人没有看见持刀戴面具的男子对李坷行凶,也没有看到该男子的刀具、面具和身上有血迹。

② 证人乔军(身份同上) 2008 年 7 月 7 日陈述: " 2008 年 7 月 1 日上午,我在 905 室办公,突然黄骏远进办公室讲:‘有人杀人了。’我听后立即冲出去,跑到 9 楼楼梯口处,看见王凌云捂着肩处的伤口蹲在地上,我见他伤的不是太重就继续往上跑,跑到 11楼见李坷倒在 1101 室门口,地下都是血。”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9条)

证人连嫌疑犯的影子都没看到,这样的证言能证明李坷系杨佳所杀、王凌云系杨佳所伤?

(5)21层吴钰骅被刺案

① 被害人吴钰骅 2008 年 7 月 2 日陈述: " 2008 年 7 月 1 日 9 时 30 分至 10 时之间,我准备外出工作,到电梯间时,看见在 2112 室门口有一个人,头戴防毒面具,穿淡色衣服,我就问了他一句‘你在干什么? ’那个人就突然向我猛扑过来,右手横握刺刀刺我右胸部。我赶紧后退,他转身朝 2112 室跑去。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告诉同事自己被刺了,并打电话给分局的指挥中心。不久,那个蒙面的人持刀推门而入并行凶。我的同事就拿起椅子将他围住,最后将他制伏。”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3条)

② 证人孔中卫 2008 年 7 月 1 日陈述称: " 7 月 1 日 9 时 45 分左右,我在吴钰骅办公室门口,看见吴身上有血迹,左手捂在右胸口处。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 170 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 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下穿一双运动鞋,头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他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在我们的合力下,用椅子将该男子顶在 墙面上,之后缴下刀和喷雾器,然后把他拷起来。制伏该男子后,由特警队的同志带了出去。他当时说‘我够本了,你们一枪崩了我吧。”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0条)

2007年10月5日,杨佳被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扣留,吴钰骅作为督察前去疏导杨佳,两人见过面,对过话。杨佳也曾请求吴钰骅一审出庭作证,但这一请求未获法庭批准。吴钰骅在证词里没有指证7月1日上午在21楼电梯口刺伤他右胸的凶手是他认识的杨佳,作为证物的刀上也没有他的血迹。孔中卫的证词也不能证明被他们制伏的男子是刺伤吴钰骅的人。

后面提到的证人黄兆泉、容侃敏、陈伟的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1条)也不能证明对吴钰骅行凶的是杨佳。

(5)21层2113室李伟被刺伤案

① 被害人李伟(身份同上) 2008 年 7 月 2 日陈述称: " 2008 年 7 月 1 日 9 时 45 分许,我在自己办公室 2113 室工作,同事吴钰骅冲进来说:‘我被人 捅了一刀。’这时,突然冲进来一男青年,头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圆领衫,右手举一把尖刀,向我们冲了上来。这时,我们的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和其他人也 冲进来。我和同事林玮、孔中卫合力将他夹住,他右手拿刀朝我头上砍来,我的右脸侧被刀划伤。这时同事们都围上来,将这名男青年制伏。” (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4条)

② 证人黄兆泉、容侃敏、陈伟(均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于 2008 年 7 月 1 日、 2 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分别印证了被害人李伟的陈述。(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1条)

③ 证人林玮(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就被告人杨佳在闸北公安分局 21 楼向民警行凶一节当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孔中卫、黄兆泉、容侃敏、陈伟等人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此外,林玮还当庭指认了杨佳就是被当场制伏并被摘下面具的那个男子,林玮还对从杨佳处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喷射器进行了辨认并予确认。(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2条)

④ 《检验报告》称: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电梯口血迹、督察办公室 5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6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7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4 号标牌处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 (见《检验报告》第5条)

以上证实杨佳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许持刀进入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2113室。李伟、林玮、孔中卫合力将杨佳夹住,杨佳反抗时手里的刀划破李伟右脸。

⑤《检 验报告》称: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 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见《检验报告》第1条)

①、②、③条李伟等在场全部七人证言均未指出杨佳在2113室 出现时从头到脚任何地方有血迹。《检验报告》所称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 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是他被七人所伤的证据。至于“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 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则与李伟等七人证言相左,一个身上没有血迹的人怎么会在所有发案地点留下自己的血迹?除非是押杨佳下楼时让他在这些地方一一 走过,这又说明纪委副书记孔中卫等七人对杨佳伤害及其严重,造成他一路失血。

(6)《张建平尸体检验报告 》

法庭放映的监控录像已经排除了杨佳在底楼作案的可能性,但《检验报告》第8条认定杨佳所持刀身根部血迹是死者张建平所留,有必要验证张建平的尸体检验报告 。

《尸体检验报告 》称:死者张建平头面、颈项部:左颈部有长为 9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头皮下。躯干、四肢部:左肩背部有长 21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肌肉层;左乳头上由第二肋间有长 13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乳头下锁骨中线至腋中线处有长 18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其下有长为 3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腋中线第六- 第七肋间有长为 7 . 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两侧胸腔有积血,以右侧为重,右肺下叶有贯穿性创口,探查隔肌右侧以及其下肝脏有破裂。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组织间桥不明显。

张建平全身共有六处伤口,长3 – 21厘米不等,深及头皮下、肌肉层、胸腔、肺叶及肝脏。左颈部长为 9 厘米的创口系刀尖、划伤,其余创口系刀尖、刀刃深刺、剖拉形成。没有刀根砍出的伤口。张建平身上的六处纵深伤口,杨佳衣、裤、鞋和面罩上没有留下一滴张建平的血迹。

张建平是北站派出所民警,与杨佳毫无干系。杨佳要找的是处理他与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纠纷的督察支队督察吴钰骅,他对二审律师翟建说:“当时在1楼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楼,就往21楼跑。”这也是他此次来上海的目的 -- 要个说法。

(7) 验证结论

公民杨佳千里迢迢来上海要说法,以往被警察欺负的经验让他带上防身刀,结果被警察生擒,搏斗时警察李伟面部受轻伤, 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右上臂前端和上臂受伤。

6.中二院玩弄被告人亲属

9月1日,杨佳故意杀人案宣判。由于杨佳母亲一直下落不明,杨佳的父亲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次聘请熊烈锁和孔建两位律师,征求杨佳他是否同意由其父代为上诉。 两位律师9月3日 到上海要求会见杨佳,被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拒绝,理由是要想会见需取得上海二中法院同意,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两位律师去了上海二中法院,法院表示律师会 见与本院无关,判决书已给了一份杨佳母亲,不能再给了。法院将死刑判决书发给接受精神病强制治疗的杨佳母亲,激化病情,有意犯罪;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 师,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亲属可代为聘请律师的规定。这种做法和一审一样,有明显犯罪动机,试图关起门杀人,逼疯逼死家属。杨佳父亲根据《看守所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去看守所见杨佳最后一面,也被法院拒绝。

此新闻共有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相关新闻
王静梅被强制治疗有依据吗
当大法官也变成双面人
杨佳亲属要求重作精神鉴定
王静梅的一百三十二天
杨佳案连带死亡人数统计
杨佳母亲出现 最高法院何为
杨佳的母亲目前被关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