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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辩,合谋构陷
日期:11/18/2008 来源:网络 作者:王容芬


7.高院二审连通作弊

10月3日开庭的二审只审未判,10越20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杨佳因对公安民警就其所骑无牌照自行车依法进行盘查及对公安机关就其投诉的处理不满,蓄意行凶报复,经充分准备,携带尖 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捅刺、砍击数名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极其残 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杨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令人质疑之处有:

(1) 拒不传唤主要证人

一审时,主要证人未出庭。对此,杨佳以一言不发表示抗议。杨佳上诉的原因之一是,薛耀、陈银桥、吴钰骅未出庭。二审时这三位主要证人仍未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 六条规定:证人作证,法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以上法律条文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三位证人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服从调遣。他 们不到庭,责任在二审法庭认为没必要传唤。

法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就是说,一审法庭未加当庭询问质正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二审增加了寿绪光和吴钰骅的证言,它们都旨在补充和印证一审薛耀的证言,这 不正说明薛耀的证言不足以作为定案证据吗?

(2) 杨佳电子投诉邮件涉嫌伪造

法庭出示的从杨佳电脑里查获的杨佳投诉的电子邮件,邮件中,杨佳没有提到遭过殴打,却提出了要一万元赔偿。杨佳则说,自己投诉中提出了遭殴打问题,但没有要求一万元赔偿。邮件内容有人作了改动。7月1日以来一直关在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说到上海警方两次来京:“他们想私了,他们还来了两次北京,第一次我没见着,杨佳要求要处理这些事的回执,他们没有达成协议。上海警察就回去了。后来第二次又来,说没有回执,赔偿你1500块钱,杨佳说不行,我们要处理回执文件。然后,上海警察说,那你说私了怎么办?10000块钱行吗?杨佳说,你别跟我说这个,我们不是为了钱,我们就要回执。等于没有达成协议,他们上海警察又走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据王静梅说,上海警方第二次来北京找她与杨佳谈话时,她曾经用MP3做过录音。案发后被派出所搜查走了。这是一份关键证据,可以证明上海警方来北京处理杨佳被打事件,要求私下了结的真实情况。(见《王静荣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这正是王静梅必须失踪的原因。 

(3)杨佳当庭质询

① 2007年10月15日晚芷江西路派出所监控录像涉嫌剪接

录像只有八分多钟。从录像中可以看到,杨佳与警察在大厅里争执,后来被数名警察强拉硬拖到派出所内工作区。此后,就没有录像了。警方称,工作区内没有监控录像。杨佳坚称,在工作区内遭到了殴打,并说应有监控录像。当杨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证据时,他说:“你们现在要我拿证据,我当时要求做笔录,拍照,但督察(吴钰骅)只拍了自行车和复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伤和被撕破的衣服,吴督察说没必要。说二周后就给你答复……”

② 2008年7月1日闸北分局大楼底层监控录像涉嫌伪造

这部录像显示一个带面罩的人在9:46分只用7秒钟连杀4个人。杨佳当庭质询:“怎么证明那人就是我杨佳呢?”

③ 作案现场和证物上的血迹涉嫌作弊

杨佳质疑现场和证物上有他的血迹,因为在被捕时他没有受伤,并否认在证物清单和证物照片上签过字。

IV. 律师出卖当事人

一审律师谢有明

(1)隐瞒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身份

谢有明是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他的律师事务所离闸北政法大楼很近。

杨佳在闸北分局2113室被擒后不到一小时内,他就接受闸北检察院指示,和下属谢晋一起充当了杨佳的律师。 杨佳仔细验看了他们的律师证,但是谢有明没有亮明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的身份,有意欺骗了当事人。 (见附录 8上海袭警案续)

杨佳问谢有明是从事哪方面的律师?律师服务费多少钱?为什么可以免费?法律上规定他有哪些权利? 警察采集杨佳手上所沾血样时,杨佳问谢有明,这样做可不可以。在谈话过程中,有记者进来拍照,杨佳又中止谈话,询问律师是否有权利不让记者拍。

以上都是谢有明向媒体散布的。杨佳要求律师援助,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他不会想到谢有明是警方的法律顾问。

(2)骗取杨佳母亲签名

谢有明受检察院指使,到北京市公安局下属的强制治疗中心,在众多医护人员围观下,逼着正在接受治疗的杨佳母亲王静梅在聘书上签字,聘他为杨佳的一审律师。王静荣回忆11月9日见到王静梅说到签字的情形:“王 静梅说:‘来了之后就逼着我签字。’谢律师还说给杨佳买了两身衣服,那意思还很可怜他呢,后来,王静梅一看这么多人都等着,护士大夫都等着到时候也不给人 家面子,王静梅说,‘也是为了我儿子,我在这也出不去,也找不到律师,得了!我就给签了,签完就走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

谢有明知法犯罪,情节严重,后果恶劣。

(3)预言杨佳死刑,火上添柴

开庭之前,谢有明就为控方造势,对媒体散布:“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谢有明出卖当事人利益,反复强调杨佳思维严谨、头脑清醒、逻辑明晰、法律意识强,严重违反《律师法》,丧失职业道德。

(4)默认当事人杀人

谢 有明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只提出杨佳可能在芷江西路派出所被打了,杨佳可能存在着精神方面的异常,以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为由,请求法庭对杨佳慎用极 刑。(参见一审判决书)根本不敢涉及公诉中的大量疑点,更不敢碰置杨佳于死地的六条人命案。在杨佳拒绝开口的一审法庭上,律师没有为他说话。谢有明是公检 法的工具,不是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二审律师翟建

号称东方大律师的翟建是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给杨佳的,杨佳只见到了翟建,他父亲为他请的律师被关在看守所大门外。

翟建完全清楚杨佳案的黑幕,他不相信7秒钟杀四个人的奇迹,看透了杨佳母亲失踪极不正常。但是利益权衡让他牺牲杨佳,他的做法比谢有明恶毒,手段比谢有明下作。

(1)利用媒体,巧妙地支持一审判决。

翟 建把他四次见杨佳的印象告诉媒体,强调杨佳“身手非常敏捷”。他看见杨佳从楼上下来的时候戴着手铐、脚镣。脚镣的长度不是太长,他不是走下来的,就那么一 个一个台阶,蹦蹦跳跳地下来的,脚镣“哗啦啦”地响,看得出身手非常敏捷。这个下楼的动作给翟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后来,他从案发当天的录像里看到,那个 戴着防毒面具的人,在闸北区公安分局的底楼值班室,从进门连捅4个警察,到出门,只用了7秒钟。这是翟建第一次看到杨佳。这以后,他又三次会见杨佳,每次下楼的时候,杨佳都是一蹦一跳地下来,翟建提醒他慢点,他说没事。(见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

这样一个动作,一个印象,轻松地给出了7秒杀4人神话的合理性。东方大律师的联想力给我的震惊不亚于7秒杀4人。脚镣是一种防止犯人逃跑的刑具,一条铁链连着两个铁箍,铁箍套在双脚踝子骨上。笔者领略过这种刑具,中国看守所通用的脚镣有两种,一种是链环较多的轻镣,一种是只有三个环的重镣,40斤 重。按照翟建的描述,“脚镣的长度不是太长”,死囚杨佳脚上戴的是重镣。三个铁环,不能迈步下楼,杨佳只能蹦蹦跳跳。即使走平路,每拉扯一步,铁箍都磨着 肉皮。作为杨佳的律师,从最基本的人权角度出发,翟建应该要求看守所给杨佳卸镣,至少在出来接见时要卸掉妨碍人走路,特别是上下楼梯的刑具。可是翟建根本 不知道上刑的杨佳的痛苦,反而看他轻松无比。在二审法庭上看到杀人录像,立即想到每一次看到杨佳蹦蹦跳跳下楼。这样一个人性泯灭的律师,怎么能为当事人的 生死辩护呢?

(2)施暗示疗法,让杨佳相信杀了人

翟建全部工作的意图是让杨佳承认杀人罪,配合二审法庭。他这样做杨佳的工作:“有时,人的病是自己发现不了的,有些病不是说精神分裂症,就是痴呆傻子一样,其实有时只有某些方面是病态的,而在其他方面正常。” (见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律师怕杨佳不听,翟建把一篇《试论司法精神病学中“偏执性精神病”》的文章拿给他看。文章说,偏执性精神病病人 “通常有个性缺陷,表现为主观固执、敏感多疑,容易激动、自尊心强、自命不凡,这一性格特征,导致他遇事爱认死理,喜欢抗上,不服从领导、为追求自己认定的真理,哪怕是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 “偏执型精神病人的妄想内容不荒唐、不泛化,系统性强,病人的精神活动和现实社会保持较好的联系,所以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几乎接近正常。”

在翟建的暗示疗法诱导下,杨佳动摇了,开始怀疑自己。翟建把杨佳对他说的话在媒体曝光:“进了分局以后。他说自己确实记不清楚了,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还在一楼杀了4个人。他说,当时在1楼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楼,就往21楼跑,一路上好像碰到一二十个人,遇上挡道的就捅。在21楼电梯口刺伤了吴,但没认出他来。”杨佳这些话明显是催眠状态下的胡话,他竟然相信在一楼杀了四个人,只是记不清楚了。那把作为证物的刀上没有吴钰骅的血迹,他却相信刺伤了吴钰骅,只是没认出来。他来的目的就是找吴,怎么会认不出来?

更糟糕的是,在二审法庭上,杨佳不否认杀人,只说“不知道”,“不记得了”。自我暗示的效果之大,可以让一个正常人断送自己。翟建就是这样苦口婆心把杨佳推向刑场的。

(3)法庭上狠下毒手

① 到了二审法庭,翟建突然改变对当事人、 亲属和媒体许下的辩护计划,虚晃一枪,质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资质,建议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控方心领神会,当场拿 出《司法鉴定许可证》挡了回去: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翟建问过杨佳鉴定过程,知道就是到看守所问了几个问题,完全清楚没有仪器检查和一定时期观察,短短的谈话不能作出鉴定,可是他偏偏避重就轻,不去质疑鉴定方法和过程。

② 对于杨佳,翟建不再提精神病,而是说人 格障碍,而且是以猜疑和偏执为主要特点的偏执型人格障碍。偏执性人格障碍虽然近似精神病的表现,但不被看成疾病。翟建狠毒之处在于,他借偏执性人格障碍的 行为模式为控方添补了杨佳恶性杀人的可信性,因为具有偏执型人格障碍的人对环境适应不良,常影响其社会功能,不计后果,甚至与社会发生冲突,给自己或社会 造成恶果。

③ 对于法庭出示的杨佳恶性杀人的证物、证据以及宣读的证人证词,翟建均表示无异议。

④ 对杨佳非常看重的警察打人一事,翟建的辩护词是:1. 民警的执法是规范的,耐心的,并无侮辱和谩骂杨佳的任何举动;2. 杨佳的情绪是比较冲动的,对警察正常盘查的反映是过激的,并确有大声骂警察“他妈的”之类的语言。翟建到底是谁的辩护律师?

⑤ 更有甚者,翟建在法庭上演起戏来,一步一步把杨佳逼上刑场:

“六条鲜活的生命因你而逝去,你现在觉得做得过分吗?”

 “不过分!”

 “你感到愧疚吗?”

 “不愧疚!”

 究竟是什么鬼驱使翟建对杨佳如此穷追猛打? 站在人命法庭上,这位东方大律师对他的当事人捅出最后一刀。这在人类庭辩史上绝无仅有,连谢有明也没无耻狠毒到这个地步。

(4)二审宣判后,继续为警方找补

审了判了,翟建意尤未尽,对媒体信口开 河:“估计十七大期间,闸北公安对他说,有人出差在北京,你可以去找。杨佳在上海驻京办附近,与到北京开会的警官见面了,但这个人对事件不是很了解,就 说,这样吧,你不是说打电话有很多费用,给你三百元人民币(约四十三美元)长途电话费。杨佳说不行,你要出一份责任认定书,你不出,要私了,就要给一万 元。对方一听就不谈了。两会期间,闸北方面又跟他联络,有人在北京开两会,叫他去见一下,但最后也不能解决什麼问题。”

① 证人陈红彬在25号证词里说:“派出所在 2007 年 10 月中旬派民警周英赴北京进行疏导工作”,“2008 年 3 月间,所里再次派民警顾海奇赴北京与杨佳及其母亲见面并进行疏导工作”,顾海奇还出庭作证,他2008 年 3 月赴京见过杨佳母子。翟建别有用心,篡改两次赴京的人员和理由,是闸北分局通知杨佳,有人去北京开会,17大和两会。这样就打消了人们的怀疑:小小的芷江派出所有多少经费?为什么劳民伤财,四个月内两次派人去北京找杨佳?翟建虽非政府法律顾问,但对政府的体贴可谓无微不至。拳拳之心,苍天可鉴。

② 杨佳在二审法庭上专门指出从他电脑里拿 来的投诉邮件被警方做了手脚,强调他只要警察承认打人的证明,没有要钱。杨佳的母亲为上海警方的第二次谈判录了音,警方提出一万元私了,杨佳坚持只要证 明。如今杨佳为了这一纸打人证明要搭上性命了,翟建还要借媒体诬他诈钱。一个律师,为了讨好控方,不惜对自己的当事人落井下石,实在是太卑鄙下作了。

(4)散布杨佳母亲自杀流言

翟建多次对媒体说,杨佳母亲失踪极不正 常,关键的话却假别人之口,说杨母死了,很可能是自杀,一审律师谢有明是唯一见过杨母的人,他最了解。嫁祸同行也罢了,干嘛要这么恶毒诅咒杨佳的母亲呢? 死囚杨佳即使不被公检法合谋杀死,也要被他的律师宰了。杨佳本来早已置生死于度外,听到母亲死了的流言会作出什么样的事来呢?

这位满口使命、正义、胆识、超人品格的东方大律师,原来是个催死的无常。难怪艾未未说:“如果警察没有打死你,请个律师你就死定了!”人之如翟建者,鲜矣!

V. 结语

杨佳成为六条人命故意杀人犯,是公、检、法、辩联合作弊的结果,是中共操纵司法制度的特产。精神病鉴定不用仪器,凶器鉴定不验指纹,作案现场不取DNA、纤维、脚印,破案不用警犬。五分钟血洗公安大楼,六条命强加一介草民,惊险似小说,滑稽如动画。

我和5000多 老百姓在一封以特赦杨佳、废除死刑为目的公民建议书上签了名。建议书立足于国内外各界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不公的质疑、中国腐败的司法制度以及中国 作为警察国家面临的社会危机,提请中央政府对该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现在看来,对杨佳先生不是特 赦,而是证据不足,立即释放,同时重新侦破闸北分局血案,缉拿真凶。对那些合谋构陷的公检法赃官和律师败类,必须绳之以法。

杨佳案已经转到最高人民法院,命运会如何呢?中国象在写传奇小说,杨佳二审宣判没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被人大常委罢了,据传院长肖扬大法官也下了,他们是一个500法官贪腐集团的要犯,数目大得常人无法想像,手段也是常人无法想像的,居然是出售开设司法黑市,无本万利,买卖司法权、裁判文书等等。难怪杨佳案黑得不见底!
面对一个有法无天的原始法庭,杨佳说:

“我是无罪的,是他们违法,有罪的是他们。”
“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杨佳案侦破、立案、审判全过程里,只有一个真正的人,他是这个阴谋集团的受害人杨佳,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一个为寻求正义而陷冤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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