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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辩,合谋构陷
日期:11/18/2008 来源:网络 作者:王容芬

王蓉芬:公、检、法、辩,合谋构陷


目录

I.警方有法无天

1.杨佳与警方前嫌

2.侦破过程违背回避规定

3.强行搜查,抢夺证据,隐匿证人

4.神奇大案

5.受杨佳案牵连被警方传唤、拘捕的人士

II. 检察院涉嫌谋陷

1.提前介入案件

2.指示胁迫精神病人签名聘请律师

3.无理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

4.合谋嫁祸

III. 法院枉法

1.一审定罪

2.涉案物证

3.检验报告

4.证人证言

5.质疑

(1)底楼倪景荣等四人被杀案

(2)9层王凌云被刺作案

(3)10层徐维亚被杀案

(4)11层李坷被杀案

(5)21层吴钰骅被刺案

(5)21层2113室李伟被刺伤案

(6)《张建平尸体检验报告》

(7) 验证结论

6.中二院玩弄被告人亲属

7.高院二审连通作弊

(1) 拒不传唤主要证人

(2) 杨佳电子投诉邮件涉嫌伪造

(3)杨佳当庭质询

IV. 律师出卖当事人

1.一审律师谢有明

(1)隐瞒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身份,欺骗杨佳

(2)骗取杨佳母亲签名

(3)预言杨佳死刑,火上添柴

(4)默认当事人杀人

2.二审律师翟建

(1)利用媒体,巧妙地支持一审判决

(2)施暗示疗法,让杨佳相信杀了人

(3)法庭上狠下毒手

(4)二审宣判后,继续为警方找补

(5)散布杨佳母亲自杀流言

V. 结语

附录

附录1 上海警方新闻发布会

附录2 一审刑 事 判 决 书

附录3 二审刑 事 判 决 书

附录4 翟建答记者

附录5 杜青艳致胡锦涛信

附录 6 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

附录7王静梅和王静荣的谈话记录

附录 8 王静荣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

附录 9 海袭警案续

 

本文质疑中国公、检、法、辩在杨佳案中的弊端。

 

I.警方有法无天

1.杨佳与警方前嫌

① 了结了的太原警察打人案

2008年7月1日早上杨佳去闸北公安分局时,腰包里带着7000多元现金,信用卡上有2万多元。杨佳后来告诉他的二审律师翟建,这些钱是太原警方的赔偿金。

2006年11月,杨佳在太原火车站被指控买火车票插队,与警察发生口角,结果被请到派出所, 十多个警察拳打脚踢教训了他一顿,打掉了三个门牙,造成脑震盪。杨佳看病补牙花了几千块钱,母子俩执拗地逐级上访, 控告太原火车站警察的违法行为,一直告到公安部, 最后当地警方赔礼道歉。杨佳上访的目的是要打人的派出所出具一份打人证明,他给这起名叫“责任认定书”,说太原警方就出过这样一份“责任认定书”,还赔了36000块钱。这说明中国不是无法可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② 没能了结的上海警察打人案

不到一年,杨佳在上海又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发生的事情与太原大同小异。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租来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警察薛耀怀疑偷自行车,截住盘查。有了上次在太原的经验,杨佳拨打114查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队电话,并通知远在北京的母亲。从薛耀的证词可以看出杨佳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 2007 年 10 月 5 日晚 8 时 30 分左右,有一个男子骑一辆自行车沿芷江 西路由东向西到普善路时,我看见他骑得很慢,四处张望。因为当时芷江西路附近失窃自行车的情况比较多,我就将其拦下检查。该男子将自行车停下后,我发现他 的自行车没有牌证,于是我就问他自行车来源。他说自行车是租来的,我让他出示租车凭证,他拒绝提供,并说我无权检查,且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过了大约二十 分钟左右,他才拿出一张纸说是租赁凭证,我说天黑看不清,叫他把凭证交给我。他拒绝,只用手举着一张纸。我说看不清楚,他说我连字也看不清,做什么警察, 并开始拨打‘ 114 ’查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队电话,我告诉了他我的警号,将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队电话告诉他。他拨打了督察队电话,投诉我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并对我的身份表示怀疑。”(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3条)薛耀没有出示警察证,杨佳怀疑他的身份,向督察队投诉。尽管如此,杨佳还是给他看了租车凭证,只是不肯交给一个身份不明的人。没了凭证,他得赔人家车,还有可能被当成偷车贼抓起来。

既然有租车证,盘查该结束了,可是薛耀 把事做大,打电话给派出所,要求增强。警车来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杨佳被四个警察强行押上警车,带到芷江西路派出所盘查。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说,杨佳在上 海派出所给她打电话,说警察把杨佳直接拉到一个小黑屋子里面打了。还说上海警方当天晚上给她打电话说:“你还别这么横!我现在找个证人就可以把杨佳拘 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

在是否打了杨佳这个事实上,三个警察证词不一,薛耀保证自己没动手,陈银桥称看见杨佳打了警察高铁军,(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4条),陈红彬称: “我所的值班人员查实杨佳骑的自行车处于正常状态,进行解释后让杨佳自行离开。但是杨佳声称有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殴打,拒绝离开派出所。” (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5条)第二天凌晨一点以后,杨佳离开派出所,从被警察盘查到离开警察,其间近5个 小时,闸北分局督察大队的吴钰骅接到杨佳电话投诉后前去处理。杨佳就向吴要一张证明,证明他们打过他。吴说:“不可能”。杨佳说:“不给解决,就继续投诉 ”。吴说:“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杨佳在二审法庭上说,他当时“是被七、八个民警抬进里屋,摁倒在 地,拳打脚踢了两三分钟,身上有好几处淤青,衣服、裤子都被撕破弄脏了,后来我坐在那里理包的时候那个巡警又当胸打了我两拳。” 当辩护人、检察员问及其当时伤势时,杨佳说“当时两胳膊上有瘀青,后来回去发现背上也有,表皮没有擦破,没有去验伤。”(见李劲松、刘晓源律师:《杨佳案二审庭审情况综合介绍》吴钰骅没有看见警察打杨佳,但如果看到杨佳身上的淤青和撕破弄脏的衣裤,而不拍照取证,就是枉法了。杨佳两次庭审申请传唤吴钰骅出庭作证,吴都没有出庭。

杨佳对吴钰骅的处理不满意,从此走了漫 长的上访路。这个有芷江西路派出所陈红彬的证词为证:“事后杨佳通过信访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我所民警。派出所为了妥善处置此事,就多次电话联系杨佳及其 母亲,进行解释和疏导工作,但是杨佳及其母亲声称派出所在执勤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派出所对杨佳进行赔偿。”陈红彬还提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在 2007 年 10 月中旬和2008 年 3 月间,两次派人赴北京与杨佳及其母亲见面,“但是杨佳及其母亲提出还要派出所出具没有打人的书面证明等无理要求。因为我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就拒绝了杨佳及其母亲的无理要求。” (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5条)

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把杨佳的投诉转给被投诉单位,触犯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 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 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市局的失职导致杨佳不断上访,始终得不到解决。杨 佳最后亲自去闸北分局大楼21层,找督察大队吴钰骅要说法。 

2.侦破过程违背回避规定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杨佳在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2113室督察大队办公室被抓。《新京报》7月5日据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提供的消息报道:1. 杨佳已被刑事拘留,单独关押在看守所的一个房间,有专人24小时看守;2. 杨佳案已于7月4日移交检察院;3. 上海市公安局已成立专案组,有关该案最新信息,将通过公安局网站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又据《新京报》7月6日报道,7月1日 被刺伤腹部的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在单位处理此案”,就是说,闸北分局大楼凶杀案由闸北分局负责处理,除了受害人孔中卫,其他参与侦查工作的闸北公 安分局侦查人员,与几位被害人是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 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闸北分区毫不回避,包揽侦破,为自己收集的 证人证言,明显违法。一审辩护人也指出违规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立案证据。

一 审判决则认为:“关于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参与本案部分侦查工作,所收集的相关证人证言是否合法。经查,本案发生后,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并负责侦查,闸北 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虽参与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侦查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事实存在,故辩护人关于闸北 公安分局侦查人员收集的证人证言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相关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事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不在回避之列?作为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的孔中卫 不仅是所有受害人的上级,本身也是受害人,难道不该回避?

3.强行搜查,抢夺证据,隐匿证人

上海警方7月1日派人前往北京,晚上强行进入杨家,据邻居说,来了好多警察,一直呆到凌晨两点多才走。7月2日深夜,杨佳母亲王静梅被关进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中心,直到11月8日才有消息。据王静梅说,7月1日-2日警察在她家搜查时没有搜查证,抢走了上海芷江派出所警察来京与杨佳母子谈判的录音,钥匙也拿走了。二审时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之一是从杨佳电脑里查获的所谓上诉信,亦是此次强行搜查所获。王静梅没有提到电脑被警方带走,她是7月2日被带走的,上海警方人员7月4日返沪。

4.神奇大案

闸北分局三天破了六死四伤的大案,上海市公安局又准备了三天,7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袭警案详细经过。警方把7月1日闸北分局大楼惨案一股脑扣在“无正当职业者”杨佳身上,为了置杨佳于必死之地,一上来先定下“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接着警方给出杨佳等了九个月的“说法“:2007年10月5日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对他的处理“依法有据,无不当之处。督察支队两次赴京对杨佳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工作,但杨均不予置理,还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闸北公安分局民警。”由此,杨佳杀警被逻辑化了:蓄谋已久,精心策划,伺机报复。按照警方安排的逻辑,杨佳于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赴闸北分局作案,在大门口扔汽油瓶子放火,砸裂保安顾建明的头部;然后一手持刀,一手持催泪瓦斯在底楼大厅过道和治安值班室等不同处,先后分别袭击了正在工作的民警倪景荣、方福新、张义阶、张建平,致使四人失血过多倒地身亡。9时42分,杨佳已从一楼南侧消防楼梯爬上9楼,杨持刀向徐维亚徐发起突然袭击,徐维亚全身多处被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杨佳从消防梯至10楼,举刀刺王凌云,王右肩部和右胸部等处受伤。接着,杨佳上11楼,对着李珂连刺数刀,李珂胸腹部受到重创,后因伤重不治身亡。后面杨佳在21层伤人、被擒略。

简言之,一个人在9时40分 – 9时42分之间伤1人,杀4人,爬了9层楼;在9时42分 – 9时45分之间在9层、10层和11层分别杀2人,伤1人,并爬完10层楼,又伤2人,在总共5分钟内完成上海警方设计的杀6人、伤4人、爬21层楼的全部动作。这个三天凑材料、三天写出的神奇脚本只需一个主角,他的名字就是那个跑到21楼督察队要说法的杨佳了,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合适的人物,天造地和。

5.受杨佳案牵连被警方传唤、拘捕的人士

① 王静梅,1955年4月13日出生,杨佳之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7号楼。2008年7月1日杨佳被拘当晚,上海警方到北京传唤。王静梅被当地警察传到大屯派出所,从此王静梅没有再回家。王静梅的姐姐王静荣于7月13日向朝阳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报了王静梅失踪案。派出所民警答复说,“王静梅在7月4日,自行离开了派出所”。王静荣又于7月14日、17日三次前往大屯派出所报王静梅失踪案,终于7月17日立案。由于派出所不寻找王静梅,王静荣9月11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控告大屯派出所不作为。立案庭法官不给立案,也不给不予受理裁定书,王静荣的律师与法官交涉,竟被法警强行带出立案庭。

王静梅的失踪引起极大关注,在外界巨大压力下,真相终于披露:王静梅被关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王静荣11月9日在居委会主任陪同下去见了王静梅。王静梅告诉她,7月1号,北京大屯派出所的人搜查了她的家,没有搜查证,7月2号晚上就把她关进精神病院,改名刘亚玲关到一个小黑屋里面,好几个月吃饭都得站着,谢有明律师曾到过医院找她签订委托书,10月31号上海方去了两个人给她判决书。

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1条规定,当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并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据《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② 郏啸寅,男,1986年6月17日生,2008年7月6日深夜被警察从家中带走,7月7日上午10时被上海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刑拘通知书编号沪公告字2008第1号,关入闸北区灵石路900 号上海市第二看守所。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郏啸寅,为上海警方代诉,罪名是涉嫌造谣诽谤,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逮捕通知书编号沪公刑字2008第18号。曾广为转载的“大胆刁民”的500字网文《上海袭警案事件内幕》被作为罪证删得一干二净,郏啸寅用这个网名发表的所有帖子都被删除。如此侵犯公民言论的上海警方却自诉受到诽谤,在刑诉法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和一个月延长期都已经超过后仍不放人,也不取保候审。郏啸寅捕后被关入上海浦东新区沪南路1760 号上海市看守所,其父母得不到探视证,不能探望。

③ 项文寅,男,46岁,上海市民,身份证号310110196205154651 2008年10月13日,上海警方在杨佳二审法庭外拘捕项文寅(见附录:项文寅妻子杜青艳致胡锦涛信),其他被拘人士不详。

④ 许正清,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5日被上海警方以"诋毁当局、诋毁人民警察"的罪名,抓走。16日传唤,警方讯问许正清:是否到高院呼喊"打倒共产党"?是否在幕后策划了该声援活动?由于许正清13日未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17日下午获释。

⑤ 陈恩娟,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6日,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的罪名拘留,警方提问,她13日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穿的“杨佳体恤衣”是谁给的?怎么来的?谁组织的这个事情?陈恩娟于被警方留置24小时。

⑥ 魏琴,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6日被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传唤拘留,11月3日获释。据魏琴说,关押她的徐汇区看守所 “人满为患,没地方睡觉了,连睡觉还要挨着睡,在监狱是排队睡觉的。”

2008年10月14日起上海公安局全面查处追究13日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关注杨佳案二审判决的人,大量传唤、关押,具体人数不详。

II. 检察院涉嫌谋陷

1.提前介入案件

2008年7月1日上午10时40分,杨佳在闸北分局大楼21层被擒不到一小时内,闸北检察院就把指示闸北政府律师谢有明到闸北分局,这次他不是闸北政府的法律顾问,而是应杨佳的要求当律师,没有律师,杨佳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参见《闸北袭警案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警方侦破阶段把自己的法律顾问派去充当嫌犯律师,欺骗杨佳,陷律师违法。

还在侦破阶段,谢有明律师就透露,沪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此案。这显然不是指检察院委派他当杨佳律师一事。发生在闸北分局大楼里的六死一伤案破成那样子,检察院介入侦破,起了什么作用?

2.指示胁迫精神病人签名聘请律师

2008年7月4日上海警方侦查终结,将杨佳案移交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7月6日谢有明作为杨佳一审辩护律师通过媒体放风:杨佳难逃死刑。此前他到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死磨硬赖,让做精神病强制治疗的杨佳母亲王静梅在律师聘书上签字。没有检察院指示,谢有明不会找到神秘失踪的王静梅。

3.无理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

7月12日,杨佳父亲杨福生解聘上海律师谢有明,并委托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为儿子的辩护律师。7月14日晚间,熊烈锁和同所律师孔建赴上海。15日开始,他们四次进出看守所,出示律师证,都被需要检察院批准为由挡驾。16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人民检察院正式拒绝熊烈锁律师会见杨佳,出具了15日的杨佳笔录,声明拒绝母亲之外任何人为其提供辩护,笔录特别注明,这包括他的父亲,笔录有杨佳本人的亲笔签名。熊烈锁坚持只有和杨佳面谈,才能确定杨佳是否愿意接受自己作为辩护律师。这一要求被检察院当场拒绝。(见多维社:《专访熊烈锁律师:杨佳案上海检察院违法》)

检察院拒绝杨福生聘请的律师,不准会见当事人,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4.合谋嫁祸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杨佳提起公诉,称:“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卷全部材料,复核了主要证据。现查明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佳因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竟预谋作案。查明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刀具、喷雾器、榔头等作案工具,至闸北区政法大楼附近警车停放处点燃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头戴防毒面具从闸北分局便民服务通道冲入大楼,用刀砸伤保安并冲进一楼治安值班室,趁民警不备猛刺乱戳,后沿大楼楼梯向21楼督察室跑去,先后在9楼、10楼、11梯、21楼电梯口处对毫无戒备的民警胸、腹部等处挥刀戳砍,并冲进2113室继续持刀行凶,被在场民警合力制伏,作案工具亦被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杨佳持刀行凶共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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