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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报纸批评毒奶粉案审判结果
日期:1/24/2009 来源:美国之音 作者:东方

(美国之音记者:东方香港报导)今天出版的香港多家报纸均在头版以大字标题和巨幅照片报导了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毒奶粉案审判的消息。很多媒体注意到,检方把起诉的罪名从原来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改为较轻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香港媒体还对三鹿毒奶粉案只判奶农和企业,没有追究官员的刑事责任表示关注。

刑不上政府官员

香港《明报》报导毒奶粉案件新闻的标题是:《无官员被刑事追究,受害者家属不满》。

《明报》报导说,“备受关注的三鹿毒奶粉案在石家庄法院宣判。受害者不满在这次导致六人死亡,全国超过29万婴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的严重事件中,竟然没有一个政府官员被刑事追究”。

香港《明报》还为此发表社评,题目是“官员可以隐瞒竟免究刑责,毒奶案处理不公难息民愤”。

社论说:三鹿毒奶粉事件,导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辞职,石家庄原市委书记吴显国辞职,副市长张发旺辞职,原市长冀纯堂辞职。这些人只是丢了乌纱帽,失去行政职务,迄今为止,并没有官员被追究刑责。

明报社论还指出,去年七月,甘肃卫生厅就因为省内出现10多名婴儿因使用同一品牌奶粉患肾结石的病例,向中央的卫生部通报。而卫生部早知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却迟迟不采取行动,现在卫生部官员却对事责毫不相干,难言公平、公正和合理。要不是新西兰总理从投资三鹿的新西兰公司得知此事,透过外交途径向中国高层反映,终于使事态惊动高峰,纸再也包不住火。否则不知道毒奶品还会毒害多少人。

这次石家庄的一审判决,官方的新华社强调的是“严厉判决”,而一些香港媒体则对判决是否公正提出质疑。

同案不同罪不同罚

香港《东方日报》相关新闻的小标题是:三鹿毒奶品案,判决激起哗然。大标题八个字《奶农替死 罪魁放生》。

《东方日报》质疑说,田文华于去年九月被刑事拘留时,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该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在昨天开庭的时候,控方则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刑事责任。该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这等于早已免他们一死。有关罪名被调整后,引起司法界的争议。

《苹果日报》的社论指出,同一宗案件以三种不同罪名判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被判死刑的只有两名农民。

文章质疑道:“田文华等三鹿高层在8月1日就已经确认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但仍然继续生产到9月12日,共生产毒奶粉900吨,销售813吨,不知道害了多少婴儿,为什么他们不是同样被控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呢?”

其他肇事企业该当何罪?

《东方日报》则指出,生产毒奶粉害人的,不止三鹿一家。三鹿被率先爆出奶粉含三聚氰胺之后,在全国引起恐慌。质检部门大检查,结果在内地22家奶品企业的69个批次的产品检出含三聚氰胺。内地媒体更曝出奶业使用三聚氰胺的潜规则由来已久。

东方日报问道:“为什么至今为止,只有三鹿被‘祭旗’?何以证明近三十万受害者喝的都是三鹿产品?为什么在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的其他内地企业没有受到同样的制裁?”

官员辞职就完事?

香港亲北京的《大公报》则指出,石家庄的一审,并非整个案件的结束。大公报发表标题为《一审宣判未必便是句号》的文章说,引咎辞职,是官员承担责任的表现。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出事之后辞职了之,在某种程度上却有逃避惩罚的变味之嫌。如果只要一辞职,就能够躲进小楼成一统,反而如同获得了避风港。无疑会使问责制失去应有的惩办功能。就像三鹿,判决一个田文华和几个奶农,我们就真的能心安理得地对历史做一个交代吗?

不异地审判有重重限制

香港《苹果日报》认为,毒奶粉事件,祸害全国,本来应该由最高法院指定异地审判,以防河北官员干涉司法。而现在交由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一审,“不论控方,辩方上诉,按照内地法例,案件的终审权在河北省高等法院,整个案件不出河北就可落幕,不用担心有不识趣的检察官或者法官或者律师问出更震撼的内幕”。

香港媒体还对这次审判限制记者的采访,限制受害者旁听等做法,提出异议。据报导,多家中外媒体只能冒着严寒,在法庭外等待审判结果。一些受害者家属在回答外国记者提出的对审判结果是否满意的问题时回答说,无论什么样的惩罚,都换不来患儿的生命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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