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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忆通律所的处罚有失公平
日期:2/25/2009 来源:参与 作者:刘晓原/沧海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223日收到北京海淀区司法局送达的“京海司听通字(2009)第001号”听证通知书,听证会将于3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第一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北B101室举行。为此,225日记者专访了忆通律所的刘晓原律师。

 

刘晓原律师表示,目前律所正在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律所的律师申请旁听;二是准备材料,在听证会上提出律所的意见和看法。2008226日,对于所谓“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就已接到北京市律协的处分决定书,忆通律所被公开谴责,律所主任李劲松也被通报批评令刘律师不解的是,该行为既然已受到过处罚,而且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为什么还会受到停业整顿六个月这样严重的处罚,该处罚已影响到其他律师的执业问题,为什么律协不保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他预计听证会的结果不是很乐观,六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很有可能难以避免,有关部门也有可能会改变处罚的方式,但无论如何听证会使律所有机会、有权利陈述对该处罚的看法。

 

  刘律师介绍说,律所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为自己辩护:第一,从程序上来看,海淀区司法局没有该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海淀区司法局在告知书中指出忆通律所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之(十九)项。”如果聘用李苏滨违反了这条规定,那么按照《办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北京市司法局,而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没有处罚主体资格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律师法》中并没有规定要对海淀区司法局所指的这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从李苏滨的情况来看,李苏滨是有律师执业证的,只是因为起诉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注册费的问题,河南省司法厅强制不给李苏滨的律师执业证年检,使他无法执业。李苏滨参与了一些案件的代理,但并不是以律师身份,而是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律所认为这并不属于违规行为。第三,假使这种行为违规,也只是一般的违规行为,对此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处罚实在过重,据忆通律所查证,同类案件的处罚一般是警告或责令改进,最重也就是罚款,因此该处罚有失公平、公正。

 

附:刘晓原律师博客文章《应是公开听证,不是“秘密审判”》

应是公开听证,不是“秘密审判”

                                    刘 晓 原

    223日,海淀区司法局给忆通律所送达了“京海司听通字(2009)第001号”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中,告之了我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回避等事项,但没有写明听证方式是公开还是不公开。有人看到我的博文后,就询问“可不可以去旁听?”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对忆通律师事务所聘请李苏滨之事进行处罚,显然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无关。因此,如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听证则于法无据。

    公开进行的听证,是允许公民旁听的。

    海淀区司法局在送达“听证通知书”同时,还附了一份“听证须知”给我们。“听证须知”共有三条,第一条,请持《听证通知书》原件从海淀区人民政府北门提前20分钟进入听证会会场;第二条,《听证通知书》仅限所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12人)使用。第三条,请遵守听证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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