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被“双规”,据该县知情人士透露,其财产大概有2亿元。已公开的有限信息表明,县里众多矿老板和涉矿的各级政府官员,多被这位反贪局长“办”过。凡矿主,均需向其“进贡”,或遭到“以办案为名的敲诈”。这颇让靠“双规”敛财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相形见绌。(《每日经济新闻》6月25日)
我不禁想问,一个科级反贪局长凭什么聚敛多达两亿元的资财?
繁峙是一个矿产大县,已初步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金、银、铜、铁、铅、钼、锌、硫铁、石灰岩、云母、褐煤等27种,矿点98处,其中金矿储量居山西省之首。该县近年矿难不断,不仅当地政府因掩盖事故真相受到过查处,还多次曝出收买记者以“封口”的丑闻。可见,当地滥采滥挖,超计划开采,安全投入不足,事故隐患众多,手染矿工鲜血的黑心老板,为保住非法所得,自然会向一切可能威胁到自己的司法机构和各级“现官”“进贡”,“反贪局长”仅是其中一位“大仙”。
涉矿官员的屁股不干净,当然情愿以钱财买平安,心甘情愿受“敲诈”。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官员参股煤矿的治理也一浪高过一浪,甚至屡下最后通碟,限于某年某月某日撤资撤股,可大多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以至于一些矿产大县涉矿官员之众、规模之大、程度之深日甚一日,查不胜查。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主动接受反贪局长的“敲诈”,与其同流合污,要黑一块黑,如此才能多一方保护伞。
权力不受监督,权钱交易易如反掌。一个科级的反贪局局长在地方上其实不算很高位置,可反贪局直接承担着侦查贪污受贿等犯罪的职能,尽管其上有检察长,再之上有人大、党委和纪检委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事实上这些监督却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方面并未建立对反贪局局长等特殊人员的遴选机制,甚至反贪局局长的任用不须公开选拔、公示,也不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述职,不用接受人民代表的质询,于是成了机制内和机制外的监督空白。
另一方面,反贪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自立、自侦、自捕、自诉、自撤,一权独大。这很容易让人自我骄纵,一些反贪局局长就喜欢自称“天下第一局”。这对于恶行累细的黑心矿主极具威慑力。自然,也给反贪局长权钱交易、上下其手提供了空间。像曾锦春那样动辄使出“双规”大棒,问题官员自然心虚,于是想方设法花钱消灾,巴不得早日脱身。正因为缺少制度性的监督和制约,曾锦春、穆新成们才如此胆大妄为,把一些官员玩弄于股掌,从而满足自己沟壑难填的贪欲。
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说过:“没有一种权力可能超出其法律限制而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约束。”我们一些反贪局局长的权力,如果不受法律限制和其他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要成为人民的忠诚卫士,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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