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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燕琼法庭最后陈述
日期:11/16/2009 来源:参与 作者:范燕琼 姜运福

图片说明:各地网友寄给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的明信片

最后陈述(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

我曾上访十五年(从1985年到2000年),为他人维权近十年,(从2000年至今)。深知访民的悲苦。出于同情和善良,打完自己家的那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后,我就一直关注“访民”这个越来越庞大的弱势群体,并竭尽所能地为他们伸张正义。但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会因此而入狱并被押上刑事审判台,更没有想到的是,会有那么多官员倒在聂志雄这样一个“不法之徒”的裤裆下昏睡不醒。所幸的是他们把我关押进一个正在走向文明的看守所,使几度崩溃的我得到极大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救助,感受到了道德的力量,也让我从中看到正义的光芒!因此我坚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最后我只想说两句话,但在说这两句话之前,我想到另外两句,这两句话对今天的这个法庭特别有意义。一句是我们当今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的;一句是法学家贺卫方教授说的。

我曾在网络上看到贺卫方教授的一篇演讲稿,标题已经忘了,但他的那句开场白却刻骨铭心,他说:“宪法是一门耻辱的学科”。此后,我在电视上看到温总理答中外记者问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是法治社会。”这句话更加让我刻骨铭心!那么我们究竟是“法治社会”还是“宪法蒙羞”的时代呢?相信今天这个案子的最终结论将会具体地解答出这个问题,所以我不想再做任何辩解,所以我只想说两句话:

如果这个法庭将我判处无罪,我感谢我们这个时代的文明与进步;感谢所有为此作出不懈努力地社会各界人士;感谢为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出贡献乃至付出生命代价的人。如果这个法庭将我判成有罪,我希望我是这个所谓的“法治社会”最后一名“因言获罪”的公民。谢谢!

陈述人:范燕琼

附:律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林静怡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范燕琼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刚参与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范燕琼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采用严厉的刑法对其进行惩罚。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因此、诬告陷害罪的法律特征:1)、主观方面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2)客观上,捏造他人犯罪事实,无中生有,向国家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他人。

1.本案中范燕琼,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范燕琼在主观方面只是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为一个远道来求的林秀英,声称其女儿严晓玲被“轮奸致死”,情节异常凄惨,要求帮忙代写控诉材料和帮忙上网,因此主观上范燕琼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故意。只是出于正义观念,同情心里,而不是出于报复、嫉妒、图财等等不良动机,因此其出发点还是好的,善意的。

具体证据如下:

(1)范燕琼的笔录2009年6月26日《询问笔录》第4页:我非常同情她,因为亲人的死给他带来极大的痛苦,希望政府能给她赔点钱。

(2)范燕琼的笔录2009年6月28日《询问笔录》第4页:打电话给林秀英,告诉她,告状材料已经发布在互联网上,让她等来看政府会不会来给她解决问题。

(3)范燕琼的笔录2009年6月28日《询问笔录》第6页:问:你目的是什么?答:我想林秀英亲人的死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希望政府能赔点钱给她,希望可以引起政府的重视、使事情得到解决。

(4)范燕琼的笔录2009年6月28日《询问笔录》第7页:只是同情他,林秀英想通过我的文章发表到网站,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林秀英能好得到些补偿。

(5)范燕琼的笔录09年7月10日《询问笔录》第4页:我本身发帖就是想引起政府的注意,使林秀英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

(6)林秀英的笔录09年7月9日第3页:(对范燕琼代写材料及将材料上网)我说谢谢了,谢谢你的帮助。

(7)林秀英的笔录09年7月9日第7页:问:你让范燕琼帮你把你女儿的材料写成文章并发到网络上的目的是什么?答:我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知道,引起政府的重视,尽快解决我女儿的问题。

(8)林爱德的笔录09年7月6日第2页:我们把严晓玲死亡事件在互联网上曝光,让更多的人知道,使得政府和领导重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惩治凶手,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赔偿。

如果林秀英是因个人恩怨,故意捏造其女儿被轮奸致死的情况,目的是让与其有个人恩怨的人被判处刑罚,并将这捏造的情况如实告知了范燕琼,范燕琼明知是捏造的情况下而上网,才属于主观上故意。而本案林秀英并未曾明确说明其女儿被轮奸致死的情况是捏造的,并提供了许多相关材并口口声声说是真实的,范燕琼是出于仗义和同情弱者心理,正义观念,而去帮助她写材料和上网,不构成犯罪。

2.在客观上范燕琼没有捏造事实,其所代书的内容全部是根据林秀英、林爱德提供的材料及林秀英的口述而整理的,并没有脱离林秀英陈述的内容而虚构事实。

1)2009年7月1日《询问笔录》林爱德第4页:林爱德和林秀英向范大姐所述情况和提供德材料大部分是事实、有一部分是林秀英自己编造的。

2)林爱德的手稿:林爱德根据林秀英口述,记录的内容与范燕琼代书的内容基本吻合,并非范燕琼捏造。

3)林秀英2009年7月9日《询问笔录》第3页:林秀英承认范燕琼写的材料她看过,并说“是这样的”;

4)林秀英2009年7月15日《询问笔录》第3--4页:林队长与黑社会头目聂志雄等人合伙开KTV、卖K粉、卖淫,女儿被聂志雄等黑社会控制等等。

在林秀英的多份笔录中都有提到这些问题。

5)林秀英的民事诉状,也都提到女儿被轮奸,聂志雄是贩毒、卖淫头目、黑社会头目等。

6)林秀英一年多的上访控告材料,其内都是有关于黑社会头目聂志雄等人合伙开KTV、卖K粉、卖淫,女儿被聂志雄等黑社会控制,女儿被轮奸致死等等内容。

3.本案范燕琼不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如果林秀英是错告,检举失实(事实上司机关也是这样处理的,林秀英在庭审时正在法庭外继续鸣冤,司法机关并没有把她当成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人带到法庭审判),那么范燕琼最多只能算是帮助林秀英代写了错告,检举失实的材料,对范燕琼本身来说并不存在错告问题,更不存在诬告问题,因为她不是死者亲属、不是受害人,也不认识聂志雄等人,与他们没有任何个人恩怨,不可能去告他们。因此,范燕琼比林秀英的错告、检举失实的法律责任还更轻。

退一步来讲,即使林秀英构成诬告陷害罪,范燕琼也属代书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判决范燕琼无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检举、控告材料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相反,最近国家还特地建立一些让老百姓能够直接在网上检举控告的网站,如正义网、中国反腐网、中纪委举报网(www.12388.gov.cn),以促进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检举控告,这是合法的。

本案范燕琼将检举控告的材料发到国外网站“邮箱”,并不是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如监察、纪检部门告发。

因此依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精神,禁止适用类推和事后重法。本案一开始是适用治安拘留、后又类推适用诽谤罪,最后又类推适用诬告陷害罪,这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特此,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范燕琼无罪释放。其行为顶多只能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予以治安处罚,以示警戒作用。

因范燕琼与丈夫离婚,与其一起生活的女儿林静怡正在大学读书,若判其有期徒刑多少年的话,其女儿林静怡的唯一生活来源和高昂的学费从此断绝,即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直接影响到她的学业、未来和前途,请求贵院念在她们母女相依为命、相濡以沫的特殊困苦的家境上,对范燕琼免除处罚,早日回家与女儿团聚。

最后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范燕琼无罪释放。

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运福

20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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