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专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也是农民实行民主的途径,该委员会所根据的法律自1998年制定以来,很多方面已经发生了变化,亟待修改。在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草案,但争议未休。
外出打工 选票易遭滥用
对於一些经济利益较好的农村,每3年一次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十分热闹,因为获选的委员将会有机会管理整条村的一切,包括经济利益,常出现激烈竞选,甚至贿选以至暴力。
很多农民外出打工,选举一般都不在他们返乡休息的春节举行,而他们手中的一票往往又非常重要,如何保障自身民主权利,以及他们的一票不会被滥用,成为大问题。根据法律,容许委託投票,却没有细緻的规定,於是很多外出打工的村民「被代表」而不知就里。而今建议修改成可以书面委託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相信可以杜绝有权势的人霸佔别人的权利。
另一更严重的问题是,村委会所管辖的范围是否应包括经济利益,因为村办的一些企业是集体经济所有,这些企业的资产管理和利益分配,应由集体经济的成员来决定,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包办。很多村民纠纷,根源就在於村民委员会越俎代庖「为民做主」。目前建议明确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根源。
村官越权 包揽利益分配
而「被代表」的根源往往是由於村民本身对自己的权利并不十分了解,也就无从警觉可能被剥夺了,出事后也不知道如何投诉,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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